江南经济
明代南京财政折价初探注1
吴 滔 鲍纯晨
内容提要:明永乐北迁后,南北两京并立。南京作为留都,保留了一批相当规模的行政、军事机构,为了保障这些机构行政运作的顺畅,明政府长年向各地征调大量的徭役和物料。本文从价格史的视角出发,以贡赋体制中的三大主干——俸粮、徭役、物料为切入口,通过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考察明中后期南京地区的财政体制和价格系统,揭示折征制度下官方价格体系的形成与演变。
关键词:俸粮 徭役 物料 价格
在中国传统社会,市场往往依托于国家的贡赋体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价、折价等常常受制于国家财政的需要。因此,价格史研究不仅仅需要处理各种价格数据,分析其波动的趋势及其原因,更需考虑到价格背后的财政赋役体制,后者常常与赋役货币化相关。高寿仙、赵中男等曾以北京等地为讨论对象,从徭役、上供物料等方面就明代赋役折银进行深入分析。赵中男认为,明政府始终采取本折兼支的方式来征收物料,并没有完全将物料折成白银。注2高寿仙则指出,明中叶以降,解京物料中的实物逐渐折征白银,但这并不意味着明代实现了从实物财政到货币财政的转换,实物主义原则会通过“召商买办”变相地延续下来。注3新宫学、费丝言、罗晓翔等则侧重于探讨南京的城市徭役。新宫学以南京的铺户之役为中心,分析了南京铺户之役的特征与改革,揭示了万历间南京铺户之役银纳化的动向。注4费丝言、罗晓翔立足于城市史视角,亦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该城的坊厢之役改革。注5
明代中国地域广袤,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各区域有其区域特性。就价格史研究中的区域而言,大致可分为南北两京、运河沿线、长城沿线等重点区域。以往研究的讨论多集中在九边、北京等地区,较少涉及南京地区的价格史研究。明初洪武定都南京,永乐北迁,南北两京并立,南京作为留都,保留了一套相当规模的行政、军事机构。在南京城中,官员、军户等非农业劳动群体的俸粮约100万石注6,主要由湖广、江西、浙江等地运往南京仓口的南粮承担注7,该项占了留都财政支出的相当大比例。有鉴于此,本文冀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价格史和制度史的研究视角,拟通过对明代南京地区的财政折价注8的研究,将官方价格体系下本折兼搭的折征方式和明代财政结构的转型结合起来,分析官俸和月粮折价、徭役折价、物料折价背后的相关制度与运作场景,以揭示价格体系和贡赋体制二元一体的关系,加深对明代价格体系的认识。
一、官俸、月粮折价
过往考察明代官俸的研究,或集中于官员收入中衙役折银导致的地方赋役货币化,或将官员的法定官俸和实际收入混为一谈,对于法定官俸本身的货币化进程,以及法定官俸在支给过程中本折比例的调适等论题关注有限。注9笔者认为,欲厘清官员收入问题,首先要从法定收入入手。据万历《大明会典》所载,官员俸给“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米,每月一石;曰折绢米,岁两月;曰折银米,岁十月。后定绢一匹折银七钱。折色二: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后又分为上下半年之例。上半年,支本色钞锭;下半年,以胡椒、苏木折钞关支。后又以棉布折支,每俸一石,该钞二十贯,每钞二百贯,折布一匹。后又定布一匹,折银三钱。其本色钞锭不敷,或将赃罚、广盈等库附余绫罗绢布衣物等件折支”。注10可见,典章制度中的法定官俸主要由本色和折色构成,本色米可分为月米、折绢米和折银米,折色可分为本色钞和绢、布、胡椒、苏木折钞。从严格意义上说,即便在货币财政不断扩展的万历时期,仍未将柴薪、直堂、马夫等明中后期推行的衙役折银纳入到法定官俸的范畴。然而,前人往往从“明代官俸最薄”和“明代地方赋役货币化”两大议题入手,展开明代官俸制度的讨论,进而将研究视角转向官员的收入,把柴薪、直堂、马夫等衙役折银纳入到考察范围。注11
显而易见,法定官俸和官员收入两者并不等同,前者为官员的法定薪资,后者则包括了衙役折银等隐性收入。以往学界过于关注官员收入中衙役的货币化所造成的影响,而忽视了法定官俸本身的货币化进程,以及法定官俸在支给过程中本折比例的调适。万历《大明会典》作为明中后期形成的文本,记述了从明初到万历间这一长时段下全国官员的俸禄支给的总体变化趋势,为研究长时段下法定官俸的结构变化提供了可能。但在文本处理上,万历《大明会典》容易忽视两京制下南北两京官俸支给体制的改革步伐的差异,以及南京官员的官俸支给货币化进展的自身特征。幸运的是,明代中后期编撰的南京官署志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此不足。我们若能将南京官署志与《大明会典》进行对照比勘,就可以较好地了解南京官员俸禄支给体系的变化,进而发现明中后期财政支给体系下法定官俸的货币化趋势,以及白银财政下本折兼支所赋予留都财政的弹性。
有明一代,南京官俸的支给长期采取本折兼支的方式,并相继经历了从不同品级官员“本折比例不同”到“本折比例一致”,又回归到“本折比例不同”三个阶段。洪武初年,正一品至从九品官员的俸给俱支本色。注12洪武十三年(1380年),为了维持大明宝钞不稳定的信用,开始令文武官员的俸给米钞兼支。注13永乐九年(1411年),在京文武官一品至四品,米钞各半;五品,支六分米、四分钞;六品,支七分米、三分钞;七品至九品,支八分米、二分钞。永乐十九年(1421年),令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品,支二分本色米、八分钞。注14正统二年(1437),令添给南京六品以下官员,本色三分、折色七分。正统四年(1439),令南京五品以上,原二八分支的文武官,每月添本色米1石,六品以下原三七分者,每月添本色米5斗,自此著为定例。注15明代后期,南京官俸的本色、折色一直延续着正统四年的定例,即以二、三分本色兼搭七、八分折色为主。但相较于明初,官俸的折色对象已发生了较大变化。
明中后期,随着大明宝钞的贬值,官俸的折色从折钞转向了折绢、布、盐等物。而在南京地区,各项折色开始推行以及最终成为定例的具体时间有着先后之别。官俸折绢,始于宣德六年(1431年),每绢1匹折米2石。每年折绢的时间,初在11月、12月、1月。正统四年(1439年)改为10月、11月,又正统十一年(1446年)改7月、8月。天顺七年(1463年)改4月、□月。弘治十三年(1500年),南京吏部等衙门题改4月注16,自此成定例,每绢1匹折银7钱注17。8月折布,首见于正统九年(1444年),每布1匹折米1石,每匹折银3钱。注189月折盐,始于景泰元年(1450年),于龙江盐场检较批验所存积盐折支,令南京各衙门本色俸粮照时值支折,每盐50斤折米1石,后100斤折米1石,二八兼支。嘉靖二年(1523年),改折铜钱,俱折铜钱160文,四六兼支。嘉靖六年(1527年),南京户部奏准照旧二八兼支。11月折麦,三分麦、七分米,每麦1斗折银4分。注19
南京官俸的各项折色在推行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从实物支给到折银支给,而该变化首先发生于正统九年(1444年)的官布折银。南京地处王朝的东南财赋重地,其财赋供应主要来自于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等南方诸省,而官布则多数由纺织业发达的江南地区承担。官布折银的先声可追溯至江南地区的漕粮折征。注20正统朝,南京正式被确定为“行在”,两京地位不再反复,官俸的支给体制进入到“南北俸皆南支”阶段。但由于路途遥远,“北俸南支”不易,官员往往在南京领取禄米折换银两,到北京买米。注21正统元年(1436年),朝廷同意将南直隶、浙江、江西等六省400万石税粮改折100万两白银,即为“金花银”,正统三年(1438年)又直接改变了京师百官的月俸发放方式,将支取本色禄米改为直接支取折银,注22此为北京官俸货币化注23的起点。随着金花银的出现,正统九年(1444年),官布也开始折银,体现在官俸支给中,即为每匹布折银3钱,这标志着南京官俸支给货币化的开始,这在时间上稍晚于北俸。由此可知,南北两京官俸支给的货币化进程并不同步。
随着折色官俸的折银,本色官俸于成化二十年(1484年)亦开始了折银的进程。注24《南京刑部志》卷二《司刑篇》载:“旧制禄米皆本色。至成化二十年,初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旧。弘治元年,仍折支。弘治十年,定本色米,每石折银七钱,遂为例。”注25此处“旧制禄米皆本色”,指的是本色米尚未开始折绢、折银的阶段,结合万历《大明会典》记载的本色中的折银米,可知成化二十年开展的变革就是将原先官俸中的本色米进行折银,是南京本色官俸货币化的开端。
明中后期,南京官员的俸禄中折银所占的比例呈增长趋势,但始终没有完全垄断官俸的构成。弘治四年(1491年),户部尚书叶淇“覆准在京文武官俸粮照例每石折银八钱,南京文武官俸粮,运本色一半,余每石折银七钱”。注26可知,两京地区的官俸货币化已为大势,但相较于北京,南京官员的本色俸粮数量更多,且本色官俸一直有遗留。南俸本折兼支的保持,使南京朝廷在财政调节上可以较好地借助实物和货币手段,保持官员俸粮的弹性,而不是如北京地区不惜一切代价维持特贡,过于压制当地的米价。注27就这一点来看,南京地区的市场相较于北京地区的市场似乎更具有抗风险力。
南俸发放重视本折兼支,亦可在官俸领取环节窥之一二。以南京工部为例,该部官员领取俸禄的流程如下:“凡本部并四司官吏、监生、知印及合属营缮所等衙门,南京甲字库等官吏俸粮,每米一石折银七钱,本司行南京户部取回收贮,按月放支。每月二十三日,差吏赴户部注销,二十四日,官吏赴户部科注销,次月初三日,差吏赴总督粮储衙门注销,年终将收放俸银数奏册,送总督粮储衙门类缴。”注28“凡官吏监生俸粮每月终开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数目,备付屯田司关领”。注29可见,南京工部的屯田司主要负责对接南京户部,开展本部的官吏俸给支领和发放。折色俸银由屯田司前往南京户部支领总额,取回后放至本司储存,按月发放。每月23日携俸银册前往南京户部注销,次日去户科注销,次月初三日去总督粮储衙门注销。本色俸粮亦由南京工部屯田司前往南京户部领取总额,取回后放至本部的俸粮仓廒存储注30,每月关支。由此可知,直至嘉靖朝,南京官员的俸给在支放环节依旧保持着本折的严格区分。
法定官俸和官员收入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分,明代典章所记述官俸大多为法定官俸。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到了明中后期,官员仅靠法定官俸是难以维持生计的。伴随皂隶折银和法定官俸中本折色的折银,官员对银的欲求越来越大,间接推动了徭役折银。这一现象,日本学者岩见宏在20世纪50年代已敏锐地觉察到,并指出官员对银的欲求是明代役法中银差出现的重要契机。注31
南京支取南粮的非农业劳动人口中,除官员外,卫所军户群体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南京的卫所体制继承了洪武时代的遗产,按照隶属机构可分为亲军卫和五军都督府。据《南京都察院志》可知,明后期南京有51个卫所,共有指挥、千户、百户、旗军、余丁、匠妇等7万余人。注32除卫军外,南京还驻扎了京营兵。明初,朝廷在卫军基础上筛选出精兵,编入京营,组成三大营:大教场、小教场和神机营。正统末年爆发土木堡之变,为加强国家的军事实力,政府推行募兵制,兵源开始多元化。注33至万历末,南京共有十营,人数在3万左右。注34
供应10万左右的军事人口,其背后是庞大的月粮开支。明中后期,随着货币财政不断拓展,和官俸一样,卫所军丁的月粮同样采取本折兼支的方式,且折银比例逐渐上升。注35“旧例,南京各营官军月米,有妻者一石,无妻者减十之四,春秋二仲月,每石予折银五钱。”注36可知,南京各营官军的月粮为0.6石,而有妻子的军丁,额外发放妻粮0.4石,以本色发放为主,每年2月、10月采取折银的形式。从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米的市价为每石银3钱注37可推测出,南京地区的月粮折价基本与米的市价相符,甚至略高于市价。每年,南京吏部会下派10名书手、算手,令其每月取各营操守、运粮、修仓、送船及监局、当匠等项名数,开造小册一本,与卫所所造文册进行查对磨算,以便确定每月卫所官吏旗军的月粮支放数额。注38嘉靖三十年(1551年),南京卫所官吏、旗军的俸粮约为101万石,占南京户部年度总开支的92.6%。这一笔开支,主要由屯田籽粒和湖广、江西、浙江等处起解南京仓口的南粮承担,其中南粮又占了绝大部分。注39
南粮的征解、月粮的支放与卫所军丁的生计密切相关,进而影响着南京地区社会的稳定。明中后期,随着货币财政不断拓展,财政收支逐渐实现大规模折银。月粮、官俸作为财政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常以折价为杠杆,采取本折兼支、调整折银比等方式,以达到财政的收支平衡。然而,这一政府干预行为所形成的财政折价,一旦与市价形成较大的差价,往往会为社会的变乱埋下祸根,在灾荒时期尤其如此。
二、徭役折价
南京城内衙门众多,役用浩繁,留都的正常运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徭役体系。明洪武时期,确立了明代以配户当差为应役原则的役法体系。注40就南京地区而言,徭役主要可分为匠役、行政杂役注41和夫役三大类。三者间的性质有着较大差别,进而导致它们在编审和佥派原则上的不同。匠役为户役,主要由匠户承担。行政杂役和夫役都属于杂役的范畴,是明中叶以降均徭役的主要对象,但前者由地方的里甲承担,具有常规性,后者由里甲、坊厢共同负责,多为临时差役,主要从事土木水利工程。明初,全国普遍推行亲身应役。宣德年间,随从皂隶开始折银,开启了明代徭役折银的先河。随后徭役折银的队伍不断壮大,成弘以降,均徭法发生了银、力差的分化,促使徭役的财政折价范围不断扩大,徭役变得可以计量。
南京地区匠役的佥派主要由南京工部负责。南京工部以布政司一级为编审单位,按照地域远近分配人匠数量,每年从江西布政司佥派人匠39555名、湖广布政司派拨人匠13244名、福建布政司分派人匠6896名,共调拨人匠59695名,注42负责都城的基础设施建设。除此之外,南京工部亦向应天府所属上元、句容、溧水、高淳、六合等县调拨民匠若干。注43
从户籍上来看,匠户分为军匠和民匠;就从事行业而言,匠户的工种可分为穿甲匠、熟铜匠、银匠、铁匠、弦匠、鞭子匠等,主要为南京提供军用品制造和都城的日常维护。不仅龙江船厂、砖瓦厂等工部衙门需要匠作,各监局、内府衙门亦对匠作有需求。因此,每季南京工部都需向神宫监、内官监、内织染局、御用监、御马监、内承运库、戊字库等各监局库司衙门送上工匠364名。注44匠役的分配呈现出“统佥分派”的原则。
除了南京工部负责的匠役外,还有行政杂役和夫役,其佥派主要由南京都察院负责。嘉靖、万历年间,南京都察院征调的行政杂役共有4357人。南京都察院作为三法司之一,不仅负责缉捕盗贼,处理人命官司,还下派巡城御史和五城兵马司处理南京城的日常行政事务,如征收房号钱、巡视四城等,这些事务性工作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工。除此之外,南京各衙门对行政杂役亦有所需求。因此,南京都察院每年都需向南京各衙门拨派看守公署、私宅的人夫约900名,这批人夫由五城兵马司负责,其中中城兵马司占比最多,其次为西城兵马司。注45
总体而言,夫役差派与南京的政治地位和交通区位有着密切的联系。南京作为留都,是南方地区运输粮米、木材、上供物料等各类物品的终点站,也是沟通南北两京物资交流的中枢点,对南来北往的物资负有抽分和转运的责任。加之,当地水网密布,交通方式以水运为主。因此,每年南京地区不仅需要大量夫役,且他们大多从事土木、水利工程等建设。南京地区夫役的佥派主要由南京兵部负责。南京兵部专设车驾司负责派拨撑驾水手、鼓手运送杉木等船料,注46南京卫所负责运送漕粮。同时,南京兵部还征调竹簰水夫、牵夫在闸、坝处帮助过往船只过闸、坝。注47
洪武体制奠定的明初实物财政体系,使得国家在力役资源的控制上常带有超经济强制性色彩,强调以亲身应役为基本途径的劳役征调。宣德年间,出于官员对银子的欲求,随从皂隶开始折银,开启了明代徭役折银的先河。注48明中叶,政府对杂役进行了编佥方式的改革,称为均徭法。在新的体制下,明初的杂役在明中后期几乎大部分被编入均徭。成化至正德之际,均徭又发生了银差和力差的分化。就南京地区而言,明后期各衙门的直厅皂隶、柴薪皂隶等行政杂役已经完成了银纳化,银差比例进一步提升。注49
继随从皂隶折银之后,匠役亦加入到折银的队伍中,此事发端于南京工部。永乐北迁后,南京作为都城的功能有所下降,南京工部在都城修理工程所需的徭役资源相应减少。因此,匠役从坐班发展为轮班,明中叶开始折银。成化十五年(1479年),南京工部开始允许不谙匠艺的轮班人匠可通过“出办工价”的方式,代替亲身赴南京上工,每班纳银1.8钱,闰月加纳0.6钱,注50之后又设有专门的班匠银以供支取注51。此举开启了明代工匠纳银代役的先例,北京朝廷对此进行效仿,北匠于成化二十年(1484年)出现折银。注52明中叶以降,随着徭役折银的普遍化,南京工部逐渐规定了各府州县匠役折银的完成期限,并将此与官员俸给的停支挂钩。注53同时,规定了匠户上工和折银的流程,具体如下:
俱照景泰五年编给堪合则例,四年一班,以一季为满。成化十五年奏准,今后轮班人匠谙晓本艺者,按季起解正身赴京上工,如不谙匠艺,照例出办工价,印封堪合,差人送部,准工批放。自是亲赍堪合,赴部投当者,票发南京司礼监、兵仗局、前厂等衙门,上工满日送回,查给堪合。愿出银雇工者,每班纳银一两八钱,闰月加纳六钱,亦票送各衙门雇觅做工。其或不成班,或票发有余,及该府县征收类解银两,每季四司掌印官轮流一员经收支放,以备修造工食之用。每日将收放过银数付簿报堂,季终将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造册呈缴,及将应行卷簿并支剩银两交盘该季接管委官经收施行。注54
南京工部的轮班匠役分为亲身应役和纳银代役。亲身应役指人匠亲自赴南京工部上工,票发南京司礼监、兵仗局、前厂等前往应役的衙门,上工日数满后,到南京工部核查,发给完成工期的匠役以堪合。纳银代役为愿意纳银的人匠负责出办工价,将堪合印封差人送往南京工部,同时将票发给前往应役的衙门,令其雇人出役,工食由南京工部统一支出,后者每日将工食银数付簿报堂。每季度末,造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册呈缴。此外,上文“愿出银雇工者,每班纳银一两八钱,闰月加纳六钱”的前提为每班匠役劳动量基本一致。在支给工食的过程中,相同的徭役名目,工食却不同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明中叶以降,随着均徭法的展开和匠役折银的出现,南京官府开始从劳役征发走向了以白银为主要手段的“财政”形态。注55该现象于明中后期南京中央各衙门所修纂的本部专志中可窥之一二,即南京各官署志在处理财政收支问题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以白银为价值尺度。这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徭役折价提供了很好的材料。笔者把明代后期南京地区各衙门徭役的工食整理成表1,形成了以下几点认识:
1.徭役工食的支给采取本折兼支的方式。嘉靖年间,南京户部下辖的部分徭役工食以米等本色实物为价值尺度。一条鞭法后,万历时期,南京光禄寺针对部分行政杂役和匠役的工食,依旧保留着本色米的支给方式,而绝大部分徭役的工食则采取铜钱、白银等折色货币的支给方式。
2.同一徭役名目,工食不同,工作量决定了其工食的多寡。徭役名目相同,但因所属衙门的不同,可能会涉及工作量的多寡,进而导致工食的多寡。以表中的行政杂役为例,南京光禄寺、兵部下辖的皂隶工食银有着明显的差距,前者是后者的一倍。此外,南京兵部各分司皂隶的工食银亦有多寡之分。船政、草场分司皂隶每年的工食银为4.3两,较之车驾、马政司皂隶每年的3.5两工食银,多了0.8两。无独有偶,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南京卫所识字差役工食银的制定,恰好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卫所)钱粮百两以上,每识字一名,工食七两二钱。五十两以上,每名工食五两。三十两以上,每名工食四两有奇”。注56可见,同一工种,工作量决定了其工食银的多寡。
3.工食的计算方式不同,分为按日、月、年计算三种。万历时期,南京光禄寺的厨役、工匠多数采取按日计算的方式,每日给米。天启年间,南京都察院下辖的舵工、水手、门子、皂隶、看守夫、巡更人夫等亦按日计算,每日支取银、铜钱等货币。而嘉靖时期南京户部的部分衙役与天启时期南京都察院下辖的衙书则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除此以外,绝大部分徭役的工食则采取按年结算的方式。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工期长短有关,短工的工食采取按日计算的方式,而长工以及职业化的徭役群体,在账面处理上,多数采用按年计算的方式;另一方面与所属衙门的工食支领定例有关,如南京户部的匠户属于卫所体制,采用月粮则例,按月支领工食。注57
表1 嘉靖、万历、天启时期南京各衙门徭役的工食
资料来源:谢彬:《南京户部志》卷九《分志卷五·经费志中·月粮》,第7a页;卷七《分志卷三·民科·杂行》,第8页。沈启:《南船纪》,《续修四库全书》第87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84—85页。徐大任:《南京光禄寺志》,日本前田育德会藏明万历刻本,不分页。祁承编:《明南京车驾司职掌》,第608—613页。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十《职掌三·操江职掌二》,第228,261—262,265—269,271,273,576,582页。
徭役征派的银纳化满足了南京财政对白银的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使用铜钱的情况普遍存在。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在财政运作过程中,通过调整折价的统计单位,在收支环节实现货币的多样化。白银作为徭役折银的统计单位,即使到了明中后期,依旧不是金属货币的唯一计量单位。正如黑田明伸所强调的,不同层级的市场运作需要高位货币和低位货币的配合。注58南京地区在徭役征派上形成的银钱二元并行格局,注59即徭役征收和支派中的折银现象,与徭役支给过程中部分支给铜钱现象的并存。据《南京都察院志》所载:“看公署门子一名以上二名,每名每年工食钱三千九百六十文,在本城房号钱内支给。听事弓兵一名,每年工食银八两五钱,在兵部职方司支领。灯笼夫四名,每年工食钱一万四千四百文,在本城房号钱内支给。”注60在这条材料中,作为中央衙门的南京兵部在财政核算单位上倾向于白银,而南京都察院的下级衙门五城兵马司则多倾向于铜钱。进一步可推断,白银为财政需求,高成色的白银常为政府财政所吸纳,而铜钱作为手交货币是市场繁荣的折射。在民间基层市场的交易中,使用最为频繁的货币常是铜钱和低成色白银,后者具备了铜钱的整、散功能。注61
有明一代,铜钱作为市场交易中的手交货币,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南北两京皆设有宝泉局、宝源局等钱厂铸造铜钱,通过搭放官军的俸粮和皂快人夫的工食,注62将官钱作为折色俸给支给官军、皂快人夫,进而借助他们在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让铜钱从官府流向民间的基层市场。注63晚明时期,随着财政危机的加重,政府越来越重视低位货币的发行和管控,企图掌握铜钱的主导权,整顿铜钱市场。天启元年(1621年),出于两京铜铅资源分布不均,产铜、铅的四川、湖广等地多靠近南京的现实考量,南京户部尚书汪应蛟提议采取“南铸北用”的方式,令南京按照北钱式样制造官钱,陆续运至北京户部,以满足北京地区的百官和九边地区的军丁对低面值货币的需求。注64
三、物料折价及其定价机制
物料是指供皇帝和中央各机构生产、生活等方面使用的物资。为了保障首都的日常需求,明廷常常通过岁办、额办、采办等方式令地方提供各种物料。永乐北迁后,北京作为明朝的政治中心,成为全国财赋的聚集地,而南京作为物料运输的中枢点,其作用也不可忽视。此外,作为留都,南京城内衙门林立,为保证南京各衙门的日常开支,每年地方亦需要向其运输大量的物料。负责征收各地解运物料的部门主要为南京工部、南京户部和南京礼部。南京工部负责留都的各类工程营建,征收从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应天府等地解运的皮革、鸟兽、芦柴、生漆等物,用以制造军器、木船、陶器等物品。南京户部负责留都的库藏,征收从各地解运的胡椒、乌木、皮张、翎毛、纸札、颜料、药材等物品,用以支给官俸等用途。南京礼部负责留都的各种祭祀活动,掌管浙江、福建、湖广、南直隶、江西、四川、广东、广西等地解运的鹿、天鹅、鹌鹑、酥油、蜂蜜、砂糖、牛、药材等物,为祀天地、陵庙坛寺等祭祀活动提供物品。注65南京工部、户部和礼部从各省直征收物料后,一部分直接运送至北京,另一部分则存留在南京,供各衙门使用。
上元、江宁二县作为京邑,在地理位置上,相较于其他府州县,距离南京城最近,主要负责供应果蔬等新鲜食品。南直隶等府州县负责供应香油、糖、蜂蜜、黄白蜡等日用品。浙江、湖广等布政司负责当地的特产茶叶等。福建、广东、广西等布政司负责供应皮革、翎毛等军需用品。注66除了令各地上供实物外,南京各衙还需通过当地市场,向铺户、铺商购买物料。永乐十三年(1415年)诏书曰:“那军家每既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么不肯买办,恁户部行丈书,去着应天府知道,若有买办,但是开张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等,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钦此。”注67其时,南京仍为明朝的首都,铺户买办制度有相当的强制性。
南京地区的铺户主要来源于上元、江宁二县和五城兵马司管辖的城市人口,所依托的徭役组织为城市的坊厢牌铺制度。上元、江宁二京县以坊厢为基本单位组织城市居民,将铺户编入坊厢组织,并将铺户单独审编造册。注68正德年间,江宁县铺行有段子、表绫、丝绵、布绢、零布、绒线、改机、腰机、包头、手帕、纻丝、罗、纱、绉纱、打线、荷包、油灰、重纸、纸扇、铁锅、打银、笔、活羊、活猪、盐、裁缝等103种。注69五城兵马司以牌铺注70为基本单位组织其管辖的城市居民,按千字文的方式对铺进行命名。天启年间,五城地方共计有670铺。注71
明中后期,伴随着铺户之役的强制性和常规化,铺户买办逐渐徭役化,“铺行之役,不论军民,但卖物则当行”,注72成为里甲正役以外的行政杂役,弊害渐显。由于官府的压价和拖欠,加之衙门胥吏对其的勒索,铺户时常苦于应役,赔累不堪,“及查陪累之费,每一行役,重则月计用银数十两,轻亦不下数两”。注73针对这一弊端,万历二十八、二十九年(1600、1601年),以丁宾、李廷机为首的官员将《大明会典》所载洪武年间的祖宗之法作为改革方针,在南京地区推行了“铺行革去”的政策,主张恢复明初据时价购买物品的官买之制。注74在丁宾的主导下,南京光禄寺、太常寺纷纷开始禁革铺行,改为派典簿、厨役按照时价去民间现买蜜糖、鸡鸭、面粉等物料,注75以取缔以铺行为代表的中间代理组织的包揽行为。
在明初实物财政体制之下,各省直解运的物料通常是本色,但朝廷出于对不同物料的需求,加之考虑到灾害下各省直可能无法缴纳本色物料,常采用折征的方式,将本色物料按一定比例改折成其他的物料。明前期,物料折征的对象多为米、生漆、熟铁等实物。到了明中后期,物料折银逐渐取代了物料的实物折征。
通过爬梳史料,可以发现明代的物料折银首见于马草折银。正统十一年(1446年),北京朝廷令浙江湖州府乌程等县的6万包马草改征白银1900两,运送至京。注76随着北京开始允许马草折银,南京亦对此进行效仿。据《南京户部志》记载:“正统十一年,水灾,草听从民便,每草一包折米五升,于南京户部军储仓交纳。……十四年,令浙江嘉湖二府并直隶苏松等府,马草愿纳草者纳草,愿纳银者纳银,每草一包折银三分,买草应用。”注77可见,正统十一年马草的折征对象为米,而到了正统十四年(1449年),马草开始折银,每包折银3分。但到了成化朝,为了增加南京仓储,成化十五年(1478年),“南京四川道监察御史王逊奏内开一折收马草,以广储蓄,议将成化十六年、十七年各处该纳马草,每草一包折米四升,送南京各卫仓上纳,以后年分仍旧征收”。注78可见,马草折银在明中叶以前并没有成为定例。但是,明中叶以降,马草折银常规化后,马草折银率依旧继承着正统十一年的则例,即每包折银3分。
弘治、正德、嘉靖初年是物料折银的重要时期。随着物料折银的普遍化,物料的折率趋向固定化。由表2可见,鹿、天鹅、木柴的折价长期保持稳定。由湖广、浙江、江西、应天府等地解运南京工部的鹿的财政折价,成化二十二年(1485年)定为每只1.7两,弘治十一年(1498年)改为每只2两,沿用至嘉靖九年(1530年)。天鹅的财政折价,从成化二十二年至嘉靖九年(1530年),始终维持在每只0.5两。木柴的财政折价,从成化九年(1473年)至天启年间,保持在每百斤4分—5分。
表2 南京地区物料的财政折价(单位:两)
资料来源:刘安纂:《南京工部职掌条例》卷二《虞衡清吏司》,第91—92,96—98,247—248页。徐大任:《南京光禄寺志》卷二《祀飨》,第20b—21a页;卷三《额会》,第6a页;卷四《什物》,第11b,14b,15b,18a,20页。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二十三《职掌十六·监督抽分职掌》,第651—652页。雷礼撰:《南京太仆寺志》卷十一《种马》,《金陵丛书》,南京出版社2016年版,第712页。
明中后期,在财政货币化的推动下,物料和徭役一样,变得可计量化。由此,伴随物料折银形成了三种价格:市场价格、铺商买办价和官府折价,后两种属于财政折价的范畴。下文主要着力于探讨三者之间的联系,以及财政折价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通过对史料的整理,笔者在成文于嘉靖年间的《南京工部职掌条例》中,发现了一条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它记载了鹿麖大皮的市场价格和铺商买办价的关系。嘉靖三年,“该司发出价银,令铺买办……鹿麖大皮领价一钱六分,市价只用银七八分”。注79其中,领价为铺户领取的价银,即铺商买办价。可见,鹿麖大皮的市价为每张0.07—0.08两,铺行买办的领价为每张0.16两,后者为前者的2倍。结合表2,嘉靖时期,各处解到南京工部的鹿麖大皮折价为每张0.22—0.36两。可知,鹿麖大皮的官府折价为铺商买办价的2倍,是市场价格的4倍。
解运距离的远近是造成市场价格、铺商买办价和官府折价三者数值相差悬殊的关键因素。面对行政和日常消费所需要的常规物料,除了各地解运外,官府亦会向当地铺商征买,令其送至相应的行政部门。因此,铺商买办价包含了铺行运送物料至相关衙门的脚耗等“役”成分的附加费。而各省直解运的物料,在折银后形成的价格,较之市价,多了一层运输费,又较之铺商买办价中的短距离运输,官府折价则需要增加长距离运输的费用。因此,官府折价中包含的“役”最多,折价也是最高的。除了鹿麖大皮外,其他物料的折价同样存在计算脚耗的现象。成化九年(1473年),定应天等府岁办芦柴每束折2分,到了弘治三年(1490年),芦柴每束连带脚耗征银4分。注80此外,一年中的不同时段,脚耗不同。南京光禄寺买办木柴,春冬脚价银为4分5厘,夏秋为4分。注81对此,若我们将脚耗等“役”的因素从折价中剥离,即可通过这一组价格结构,推算出存在相似结构却没有市价记录的物品的大致市场价格。
除了解运距离外,物料的财政折价亦受到大小重量、政府的行政调控等因素的影响:
1.大小重量。由表2可见,毛硝麖麂、鹿、羊皮与白硝麖麂、鹿、羊皮相比,没有经过脱毛这一道工序,因此前者为毛重,后者为净重,前者的财政折价低于后者已经脱毛的白硝麖麂鹿羊皮,约为后者的61%。就大小尺寸而言,以皮革为例,鹿羔皮、獭狸皮为小皮,注82麖麂、鹿、羊皮为大皮,前者的折价为后者的44%—73%。在木材折价上亦遵循此原则,龙江船厂根据木材、单板的大小尺寸,制定了不同的折价。注83
2.政府的行政调控。南京光禄寺酥油的折价,从嘉靖十二年(1533年)每斤0.3两,减至万历十一年(1583年)每斤0.1两。注84酥油的折价下调67%,应是政府的财政调节行为,与市场波动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明中叶以后,随着物料折率趋向于固定化,政府结合解运距离、大小重量、行政强制需求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财政折价,但是物料始终没有完全折银。明廷保持着对物料本色的需求,本色和折色的比率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1.不同部门的物料,本折比不同。嘉靖年间,织染局织造所用的丝,皆折收白银,于北新关商税银内支取。织染局织造所需的红花、金箔、靛青、金线、乌梅、苏木、明礬、灰粉等物料,按一九兼搭,一分本色,九分银钱。内官监、神帛堂、印绶监、兵杖局和军器局支用的红花、靛青、乌梅、苏木、明礬、灰粉、黄白蜡、皮张、纸张等料,按三七兼搭,三分本色,七分银钱。注85
2.同种物料,成色不同,本折比不同。在木柴的抽分过程中,正德二年规定,将杉条仍分为四等,上二等抽分本色,下二等征收银两。注86天启年间,造船所需各类杉板,按照长短厚薄等成色抽分银两,长度越长、厚度越厚、成色越好的杉板抽分银两越多。
3.在物料支给环节,政府通过调整本折比例,以达到清理或增加库藏的目的。如嘉靖十五年(1536年),南京户部为清理库藏,将各衙门上纳的物料以嘉靖十五年十二月为限,嘉靖十五年十二月之前的,按七三兼支,即七分货物、三分银钱,给予各铺行支用。嘉靖十六年正月以后的,按三七兼支,即三分货物、七分银钱,给予各铺行支用。注87
结 论
明初,太祖朱元璋定都南京,制定了“画地为牢”的实物财政体制。自成祖将都城从南京迁往北京后,南方诸省增加了税粮等物资北上运输的负担,同时又要负责南京的粮米、徭役和物料的征调。南京作为留都,仍保留了一套相当规模的行政、军事机构。在两京供应的财政供给格局下,为了增强财政运作的灵活性,以应对国家财政需求的变化,加之考虑到运费问题,明廷常采用折征的方式,将原征财物按一定比例改折成等值的其他财物,由此产生了官方的财政折价。
明前期一般为实物相折,财政折价常以米、布等实物为价值尺度,确立了一种以折征制度为核心的官方价格体系。明中叶,为了解决在京官军俸粮问题,政府开始主动利用白银来调节财政运作,赋役折银逐渐取代了实物征收,但政府不仅没有放弃实物财政的调节手段,而且继续保持着对实物财政的需求,往往以折价为杠杆,采取本折兼支、调整折银比价等手段,以应对市场的波动。本折兼支作为明代财政运作的基本思路,既不是实物财政的复活,亦不是货币财政的趋势,更多地是一种明初以来确立的较为弹性的供应手段,它将原先的实物相折逐渐转向货币相折,逐步完成以实物主义为原则的财政结构的转型。
物料折价亦大略是如此。明初实物财政体制下,各省直解运的物料通常是本色,但朝廷出于对不同物料的需求,加之考虑到灾害下各省直可能无法缴纳本色物料,常采用折征的方式,将本色物料按一定比例改折成其他的物料,货币化趋势大大增加。随着物料折银的普遍化,物料的折率趋向固定化,与物料和徭役一样,变得可计量化。由此,物料折银形成了三种价格:市场价格、铺商买办价和官府折价,三者之间的关系与解运距离、大小重量、政府的行政调控等因素有着密切联系。
[作者简介]吴滔,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教授;鲍纯晨,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