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数字经济税收文献述评
一、国外数字经济及其税收文献综述
20世纪中后期,计算机与互联网相关技术诞生并得到了快速发展,新的技术产品成本与市场规模实现了良性互动,消费者对电子产品和互联网的使用频率及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网络空间得以建立并不断丰富,数字经济逐渐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数字经济概念得以提出,随后有关数字经济的定义、内涵、特征、分类、测度指标、经济社会影响等的研究也逐步拓展开来,形成了丰硕的学术研究成果,下面将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简要介绍。因为数字经济及其税收问题的研究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所以在文献梳理中,本部分将重点对一些代表性作者的经典文献进行介绍,以便为其他研究者提供参考借鉴。同时,因为该领域研究的早期化特征也可能使一些更具有标志性的成果因为作者的偏好、视野、积累等方面的限制而有所遗漏,所以特别在此加以说明。
一是数字经济概念的提出及界定。学术界普遍认为,数字经济概念(digit economy)是由美国IT咨询专家唐·塔普斯科特(Don Tapscott)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提出的,因为其开创性的历史贡献,他也被公认为“数字经济之父”。其在出版的《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希望和危险》一书中,分析了美国“信息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I-Way)普及之后带来的经济形态变革,并将此命名为“数字经济”,同时明确数字经济是建立在信息数字化和知识基础之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形成了认识数字经济的初步框架。此后,其他学者也对数字经济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以MIT媒体实验室的创立者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界定的数字经济概念为大家所熟知。他将数字经济的本质界定为“利用比特而非原子”,特别强调了数字经济的网络性特质,认为数字经济是基于互联网(internet)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经济形式。此后,随着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逐步显现,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始关注并评估数字经济发展,其中自然也给出了对数字经济的定义。在各国政府中,日本通产省最早于1997年5月在其相关报告中从四个特征来界定数字经济,从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早期更多的是把数字经济等同于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美国商务部在1999年6月发布的《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中认为,电商和信息技术两者共同构成了数字经济,其中电商是一种主要的交易途径,信息技术则是推动数字经济变革的关键性力量,对电商发展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
随着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数字经济的边界也在逐步拓展,各国对数字经济的理解和政策着力点也逐渐分化。尽管侧重点各不相同,但中国、韩国和俄罗斯大都将数字经济看作一种与以往经济呈现出较大差异的新经济活动形式。2016年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G20杭州峰会)上通过的《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将数字经济视为“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利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该倡议敏锐地把握了数字化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为世界经济摆脱低迷、重焕生机指明了新方向,提供了新方案,带来了新希望。俄罗斯联邦政府下属的相关专家委员会则把数字经济定义为“以保障俄联邦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在生产、管理和行政等过程中广泛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的经济活动。”韩国则将网购、电子交易和搜索服务等都包括进数字经济,泛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以信息通信产业为基础的所有经济活动。
二是数字经济特征与类型。唐·塔普斯科特(1996)指出了数字经济包含的数字化、虚拟化存在等12个特征。日本通产省于1997年5月在其相关报告中将数字经济界定为具备四种特征的经济形态:①人员、材料和资金等资源要素不必依赖于物理移动;②合同签订、资产积累和价值转移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③支撑这种经济形态的技术基础快速发展;④电商广泛发展,数字化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是测度数字经济的指数及指标研究。数字经济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其在传统领域的应用情况如何?这是在认识和思考数字经济时必然要面对的问题。为了将数字经济从感性的现象层面深化到可以量化比较的理性层面,对数字经济及其经济社会影响进行观察监测显得尤为必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办的主题为“衡量数字经济”的第五届统计论坛曾指出,传统宏观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无法完全反映数字技术或被数字技术赋能的产品服务创造的增加值,可能是造成当前全球经济增长缓慢的原因之一。为了准确测度数字经济的体量和影响,以便更好地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我们迫切需要对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和测算。在开展的相关研究中,大致可以分为直接法和对比法两类,其中直接法就是直接估算该区域数字经济的规模体量,对比法就是通过比较得到相对发展程度。现在已经构建起来的国际数字经济指数有4种:①欧盟数字经济与社会指数。在应用时,人们也经常采用首字母缩写方法将其简称为DESI。它是一个合成指数,主要用来表征欧盟各国在数字经济方面的发展规模、普及应用比例等情况。人们一般通过对特定被观察国家的宽带接入规模比例、技术型人力资本拥有情况、互联网使用、数字化程度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五大领域的31个二级指标进行计算后得出。②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网络准备度指数(NRI)。WEF认为,信息化准备度、信息化应用情况和大环境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因而其更加关注信息技术领域。③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发展指数(IDI)。IDI从ICT接入、使用和技能等方面设置了11个指标,可以对不同国家及其不同时段进行比较。④美国商务部数字经济咨询委员会(DEB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数字经济衡量指标的建议。美国商务部提出了数字经济估算的实践操作3个步骤和组成数字经济的4个部分,因为起步比较早,形成的评价体系较为成熟。OECD评价中详细罗列了数字经济的支撑领域和关键采分点,指明了在开展数字经济测量时要着重关注的六大领域。
四是数字经济税收研究。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圣塔曼(Pascal Saint-Amans,2019)认为,经济数字化转型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已运行百余年的国际税收规则不能很好地满足全球经济现代化的需要,通过开展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数字化带来的根本性税收挑战仍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他基于自己的特殊身份,借助对OECD组织积极开展的税收规则制定工作的熟悉优势,系统梳理了2015年以来税收和数字化方面的工作源起及演进历程,深度呈现了各利益相关国家在数字经济税收冲突中的诉求和应对策略,并对未来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判。格奥尔格·科夫勒(Gerog Kofler,2018)认为,现行的国际直接税框架在设计时是以实体企业为对象的,而基于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数字经济相应而生的新型商业模式的一个共有特征是价值创造分散且与实体存在脱钩。在愈演愈烈的国际税收竞争态势下,这种直接税的国际税收框架的弊端在新型商业模式的冲击下暴露得更加明显。他以亚马逊(Amazon)公司和谷歌(Google)公司的商业模式为原型,重点讨论了亚马逊公司的线上零售商业模式和谷歌的网络广告商业模式存在的异同,并分析了两种商业模式在国内税收制度和国际税收规则下的优势与不足,评估了按照显著经济存在原则扩展的虚拟常设机构(PE)以及针对数字化交易征收预提税、均衡税等不同应对方案的效果,认为当前OECD组织的数字经济税收探索只能算是权宜之计,仍需持续努力以寻求长效解决方案。荷兰莱顿大学的凯斯·范·拉德(Kees Van Raad)教授兼具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是国际税收协定领域的权威人物,他主要分析了经济数字化后价值创造模式的变化导致的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重新配置,继而将其在国际税收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中予以反映。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具有混合特征的国家,既有上海这样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地区,又在很多地方具有明显的发展中国家的典型特征,而且在地域面积和产业链上具有广泛的跨度。他建议中国在谈签协定时,要更加关注谈判对象的特征,寻找可能的突破口和合作点,以便更高效、更高质量地达成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税收协定(韩霖 等,2018)。
二、国内数字经济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学者姜奇平(1998)、胡曙光(1998)、乌家培(1999)等在对数字经济概念提出和美国商务部发布数字经济相关报告后,就将其及时地翻译并引入国内,围绕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以及数字经济同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与区别,对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数字经济对我国长期经济增长的作用展开了探索性研究。但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泡沫的出现,关于这一主题的讨论热度增长有所放缓。2015年以后,关于数字经济的研究逐渐回暖。到2017年年初,随着我国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快速成长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关于数字经济的研究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尤其是近年来数字经济问题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数字经济及其税收问题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相关成果。因为涉及的成果较多,无法全面呈现,此处只对部分有代表性学者的研究及其观点进行述评。
一是数字经济基础理论研究。我国学者姜奇平对于数字经济的关注和研究起步早、成果多、认识深刻,尤其是关于数字经济价值本体的分析,对于我们认识数字经济具有奠基性作用。姜奇平(2020)认为,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应从价值本体入手,通过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比较中得出。工业经济的价值一般内含于标准化、单一化、同质化特点之中,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则高度依赖于创意和特色,特别强调个性、多元和差异,而且这种价值大都以附加价值形式体现出来。数字经济与工业经济相比,其多出来的附加价值体现着技术支撑下表现出的产品和服务在质量、创新、体验的本质。姜奇平还对“创造新价值”在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不同含义进行了区分,认为增加值对应着工业经济创造的交换价值,而附加值则代表着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随后,他又将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从一般交换价值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从形式与实质双重维度探讨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的目标。江小涓从2018年开始对数字经济领域给予了较多关注,并形成了一系列重磅研究成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从产业角度尤其是服务业入手,考察了数字经济对服务业效率提升、商业模式转变的影响;继而从服务业拓展至包含三大产业结构的整个经济领域,在从点到面拓展的同时,也以服务业为基点,再具体向下延伸至具体的体育、文化等细分领域,分析了数字经济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又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②从公共管理角度入手,研究了大数据时代下社会各领域经过系统深刻的变革后,在高度联通时代背景下,政府与企业边界的合理划分和服务贸易全球化后对政府经济治理能力的挑战等问题。除了这些宏观层面的研究之外,随着数字经济平台公司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的逐步呈现,江小涓还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公司的监管和治理,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江小涓和黄颖轩于2021年发表了《数字时代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与平台治理》一文,在分析维持市场和社会正常运行的自发秩序、行政秩序、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技术秩序”概念并将其视为数字时代平台治理的关键抓手,相关探索所形成的观点和建议极具启发意义。陈春花基于对企业微观主体的深度调研,主要从微观的组织生态打造和组织管理的角度研究数字经济,基于连接改变了存在方式、共生改变了发展模式和当下改变了价值方式三大认知,洞悉数字化的本质,并在2021年出版的《价值共生:数字化时代的组织管理》一书中,对其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集成式展现。该书描述了在技术变革影响下,经济社会经历数字化转型后呈现的生产生活图景,并在此前提下分析了重塑企业和组织的管理体系的必然性、目标及着力点,为数字时代的新商业模式探索、组织结构重塑和企业文化创新提供了诸多启示。
二是数字经济测度方法研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较早开始了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跟踪观测,探索形成了一整套数字经济测度方法指标体系,连续多年发布数字经济发展报告,为政府和学术界把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提供了有力支撑,其测度所得的数据也被学术界广泛引用。许宪春的研究团队也一直致力于统计和测度数字经济的科学方法,相关研究成果也极具启发意义。
三是数字经济批判研究。在数字经济对社会经济运转效率和创新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一批社会学、政治学、法学领域的研究者和机构,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对人的异化和控制趋严、虚假信息快速扩散导致的治理风险、通过用工平台逃避就业员工社保责任等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为我们理性客观认识数字经济问题提供了参考。例如,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主办的《国外理论动态》杂志在2021年第2期发表了一系列对数字资本主义的批判文章,其中张苏和张美文(2021)对国外学者关于数字资本主义和数字异化问题的研究进展进行了梳理,极大地开阔了我们对数字经济的认识视野;王鸿宇和蓝江(2021)从生产、生活再到权力治理全面剖析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情感问题,对数字经济主导下的社会人文、社会心理状况进行了深入的揭示,使我们对于周遭生活正在发生的数字化变革有了更深刻的体验。
三、国内数字经济税收文献综述
一是电商税收研究。刘怡早在1998年就开始研究电子贸易对传统税制的影响,深入分析了依靠互联网蓬勃发展起来的网络电子贸易对于传统税制要素的影响和国际税收的冲击,为此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前瞻性的探索。基于对税收问题研究的长期积累,数字经济发展在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成本核算和国家税收征管分配等方面的考量自然纳入了税收研究的考量之内,刘怡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研究内含于其相关税收研究成果之中,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谢波峰在2014年发表了《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一文,其中指出我国当时的电商税收政策并非处于“真空”状态,根据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判断征税对电商经济的影响无须过度夸大,建议从消费转型角度展开电商税收政策的设计。朱军和蔡昌分别从税收流失的角度分析了电商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朱军在2013年发表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一文,其中介绍了美国学者测算本国整体和部分州电商税收流失的方法,并采用回归分析下的“平均税负法”首次对我国电商的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算,还揭示了影响电商税收治理的因素。蔡昌于2017年发表了《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一文,其中区分了电商零售的B2C模式和C2C模式,认为当时的B2C模式是税务机关的征税盲区,并通过社会实验方法对税收流失进行抽样调查和税收流失规模测算,测算了淘宝和天猫两个电商平台的电器等七大行业的420个商家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全国电商平台税收流失情况进行了推演估算。
二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蔡昌和赵艳艳于2020年发表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与治理对策》一文,其中分析了税收政策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机理和现行税制与数字经济发展政策需求的不适应性,在参照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扩大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等税收政策建议。刘禹君于2019年发表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一文,其中指出传统税收体制在收入和成本确认、利润实现以及增值税抵扣等方面与数字经济的特殊性都存在诸多抵牾之处,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收政策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持导向,由此提出了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的税收政策设计、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等政策建议。之后,笔者在2022年发表的《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一文中指出了新型基础设施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共同富裕中所具有的基石作用,分析了税收政策影响新型基础设施研发、投资和推广应用的作用机理及传导路径,作为新一轮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关键支撑,提出了简化税制设定有效综合税率、整理形成专题性税收政策清单、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扩大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行范围等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三是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和挑战研究。张斌于2016年发表了《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挑战与机遇》一文,文中态度鲜明地表达了对数字经济所处发展阶段的判断,认为数字经济经过近20年的发展之后,已从边缘走向中心,对包括税收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具体从跨境电商对货物和劳务税等不同税种影响、国内电商对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影响、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影响等维度分析了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重构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进行了前瞻性思考。王雍君于2020年从税收改革的核心命题出发,非常具有创新性地构建了一个评估数字经济对税制影响的分析框架,与此同时,他还分析了数字经济对税收分配的影响。王雍君根据其建构的分析框架,识别发现了两类侵蚀路径,分别为通过破坏税收原则的有效性影响税收制度功能和通过侵蚀目的地及来源地两大原则冲击税收划分功能。王雍君深刻指出,侵蚀性影响从深层次上暴露了财政边界的有限性与期望构建无限大的共同市场之间的冲突。在详细的理论分析之后,其还强调税收改革要高度关注促进税收原则正常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就是矫正突破传统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数字经济不相适应的税收影响。在传统经济下,财政边界与市场边界大致是相当的,而在数字经济下,理想的共同市场范围得到了大幅拓展,其边界已经远远超过了立足于传统经济市场边界之上对税收分享做出的以行政边界作为划分依据的界限,未来的税收改革应该以消弭财政边界与市场边界的这种冲突为重要着眼点。王敏和彭敏娇在其2020年发表的《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纳主体行为的影响及政策建议》一文中指出,数字经济的涉税事项具有的隐秘、模糊和高度流动等特征,对征纳关系、征管对象和征管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将征纳关系演变划分为早期纳税人税收不遵从机会增加、中期“税痛”加剧和成熟期纳税行为规范化三个差异明显的阶段,再基于此提出了探索税务与网络平台合作模式等优化税收征纳关系的建议。姚轩鸽(2019)和李香菊(2020)也分别从国内和国际的视角分析了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其应对思路。
四是数字经济税收的改革展望研究。冯俏彬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2020年对于法国等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带来的“我们跟还是不跟?”的实践困惑,其深刻指出,要基于对“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经济数字化”的发展过程来理解认识这一问题。基于此,冯俏彬将数字税划分为对电商征税、经济数字税收和当时热议的数字服务税三个层面,并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和发展目标,建议对数字服务税可以先作为一个重要议题进行研究,而实践层面则需要从长计议,也就是说并不赞成马上效仿法国等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2021年,冯俏彬发表了《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框架的前瞻性研究:基于生产要素决定税收制度的理论视角》一文,可以算作数字经济税收研究的标志性成果。该文章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做出的“数据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的论断出发,着力探寻特定历史阶段生产要素对税收制度进行影响和决定的作用机制,继而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制度进行了前瞻性的设计。该文章逻辑思路清晰,论证有理有据,制度设计兼具战略性和落地性,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白彦锋等人在其2021年发表的《税收底层逻辑的世纪变迁与启示:以数字经济下的“亚马逊税”为例》一文中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等形态的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税收的底层逻辑实现了根本性变革,并通过三种不同层次的“亚马逊税”表现出来。该文章创新性地认为,数字经济对于国家出现以来的国家税收主体的税收底层逻辑产生了颠覆性影响,国际税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的分量和所发挥的影响显著增加,经济全球化遭遇困难且不可逆转,再叠加上不断提速的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国家税收向国际税收演变的“百年之变”势不可挡。基于这种宏观形势所发生的深刻而广泛的变革,白彦锋等人提出了加强平台经济垄断竞争的宏观调控、建立数字税收体系以便更好地统筹税源建设涵养及税收征管、加强线上线下征收体系统筹融合等税收改革思路和建议。
五是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冲突与合作的规则机制研究。各国信息、资本、人才的流动交互日益频繁,数字税收的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具有高度关联性,我们对数字税收问题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国内层面,尤其是在当前这个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关键时期,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是影响国际税收规则走向的重要因素。因而,这一方面也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曹明星在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形成了诸多重要研究成果。由OECD主导推动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方案在近年来的国际税收治理中产生了重要影响,曹明星在其2014年发表的《BEPS方略:新威权主义重构国际税收秩序的集结号?》一文中对BEPS方略产生的历史背景、机制设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又对其发展趋势进行了研判,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有益借鉴。该文章创新性地指出,基于节流理念进行的技术性国际税收方案设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导致的国家之间经济失衡的问题,从新威权主义出发进行国家税收主权再造并重构国际税收秩序的“开源式”税制设计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此提出中国模式和中国道路可能代表着一定的路径优势,在国际税收规则重构中也可能会迎来重大的自我完善机遇。之后,曹明星在其2021年发表的《OECD数字税改方案述评:理论阐释、权益衡平与规则建构》一文中针对OECD上一年公布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一和支柱二蓝图报告》进行了评估,认为新的改革方案虽然在框架的清晰度和规则的丰富性方面已经大为改观,但仍然存在理论阐释不明、利益偏倚和规则体系局限等不足,建议数字税改应基于还原市场国征税权的本质进行建构,以便构建更加统一、简化和公平的国际税收规则。同时,曹明星又在其2022年发表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改革:理论探源、方案评析与中国抉择》一文中指出,数字经济使得全球化中的经济失衡加剧,由OECD主导的双支柱方案,围绕市场国征税权进行了改革,但也带有明显的欧美相互妥协和保护既得利益的色彩,还在工业经济税基公平权追溯和启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权进行了阻断。其建议,中国在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重构中应审慎参与全球反避税领域的竞争与合作、平衡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并从战略层面科学安排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中的观点和建议极具启发性。
励贺林对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问题也给予了长期的关注,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励贺林于2014年发表了《苹果公司避税案例研究和中国应对BEPS的紧迫性分析及策略建议》一文,其中对苹果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通过案例将互联网跨国企业针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漏洞规划达成双重不征税现象进行了揭示,认为中国应全面主张地域特定优势并重视对无形资产的利益主张。励贺林在其2018年发表的《对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收益归宿国际税收规则的思考》一文中分析了数字经济所具有的规模上的跨境隐身性、高度的数字依赖性、数据—用户—知识产权的协同参与性等特征,指出了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国际税收规则面临的联结度规则、所得定性、所得归属等难题,主张中国在相关应对中应坚持所得所属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税负由实际受益人承担和居民管辖与地域管辖并重等规则,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税收权益。之后,励贺林又于2021年发表了《数字经济、价值创造和财富分配:基于税收视角的分析》一文,其中从价值创造的角度,通过对数字的价值链、数据要素、数据权属与收益的分析阐述了数据的价值创造过程和机理,认为基于数据要素创造的财富应该回馈公众,并以此推动数字经济的税收模式演化。
刘奇超对国际税收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围绕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引发的国际税收冲突及应对方案关注多、认识深,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刘奇超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由数字经济引发的新问题、新政策和新趋势进行引介分析,为我们加深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冲突与合作的认识提供鲜活的参考资料。如他和何建堂、徐惠琳于2015年发表的《论欧盟在打击BEPS方面的功能定位和具体行动》一文,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愈演愈烈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中欧盟的应对思路和应对方案进行了清晰的介绍。二是基于近期各国重点关注并逐步达成的双支柱方案和国际有效最低税等新的税收规则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积极开展政策储备性研究。三是针对数字经济涉及的新领域如机器人、虚拟货币等相关税收问题进行前瞻性的探索。
除了经济研究领域的学者外,崔晓静和赵洲(2016)、毛瑞鹏(2018)、徐飞彪和陈璐(2016)也从国际法、国际问题和国际关系协调机制等方面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成果,为本书拓展研究思路、打开视野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四、简要评论
近年来,经过我国学术界各个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在数字经济领域已经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因为起步晚、关注人数相对较少,与国外数字经济研究成果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与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情况是不相称的。同时,数字经济既有共通的既定发展规律,又因为各个国家文化传统、人口规模、产业结构、执政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呈现出国情视阈下的特质,我们需要立足于我国数字经济特色发展实践展开研究,为学术界丰富数字经济研究成果提供中国力量。此外,构成数字经济支撑的数字技术也在不断迭代演变之中,数字世界的本质特征就是连接以及由连接导致的性质改变。所以,对于既有的数字经济研究成果是我们认识的基础,但永远需要保持一种开放的、持续探索的态度,不断推进相关研究。因此,从我国与其他国家积累的数字经济研究成果、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亟待探索挖掘、数字经济本身就是在不断迭代演变之中三个层面来看,我们都需要将数字经济的研究不断推展到新领域、深化到新层面。
再聚焦到本书关注的数字经济税收研究,这个主题已经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也产生了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但从整体来看,产生的研究成果还是点状的,远远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体系,有分量的重磅研究成果还不太多。已有成果在学术界达成的共识度还比较有限,对实践发展和政策制定带来的影响也还比较微弱,因而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还是一个需要不断加大研究投入力度的重要研究领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书选择了这个主题,以进行一定的探索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