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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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

1985年3月7日,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方针。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经济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及地位得到认可。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