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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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的来源

税收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考察税收收入的部门构成、地区构成、企业所有制构成三种形式。正确地认识税收收入的来源构成,对于把握税收收入的变化规律,预测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制定正确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的所有制构成

税收的所有制构成,是指各种经济成分提供的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表2-2显示了我国税收的所有制构成情况,从中可知,目前纳税最多的是股份公司,其次是其他企业,然后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从税收的贡献度来看,国有企业的占比在逐年下降,从2000年的41.5%降低到2019年的8.1%,股份公司势头良好,占比一直在增加,从2000年的19.9%上升到2019年的49.2%。私营企业从2000年的3.5%上升到2019年的16.5%。其他类型的企业的税收收入占比先上升后下降,2019年的占比为25.9%。集体企业的纳税份额在2000年时占比还比较重要,为8.6%,但到2019年仅占0.3%。税收所有制构成的变化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各类经济成分的巨大变化。

表2-2 我国税收的所有制构成   单位:%

注:其他企业包括联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和内资企业的其他企业等。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

二、税收的地区构成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四大经济发展区域,即东部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由于得风气之先,经济发展迅速,因而占全国总税收的比重一直在60%以上,遥遥领先。但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的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2005年以来,东部地区对总税收的贡献度在缓慢下降,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贡献度正在逐步上升。因此可以预见,随着区域发展战略的逐步完善和中国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的地区结构还将发生进一步的优化。我国税收的地区构成见表2-3。

表2-3 我国税收的地区构成   单位:%

注:东北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

三、税收的部门构成

税收的部门构成是从国民经济部门构成的角度分析税收收入的来源构成。这里的国民经济结构包括两重含义:①指传统意义上的国民经济结构,如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服务业等;②指现代意义上的产业结构,即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分析税收的部门构成对于明确各经济部门以及不同的经济部门结构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判断增加税收收入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从表2-4可以看出,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第一产业税收贡献度一直在0.1%左右,占比很低,因而不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第二产业的税收贡献度经历了一个上升到下降的过程,2000—2010年第二产业的贡献度最大,占比达50%以上;第三产业的税收贡献度达40%以上,而且与第二产业的差距在逐步缩小。到了2015年,第三产业的税收贡献度开始超过了第二产业,第二产业占比为45.2%,而第三产业占比达54.7%。这说明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不但能大量地吸纳就业,创造产值,而且在税收贡献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表2-4 我国税收的产业构成   单位:%

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

参考文献:

[1]郭庆旺,赵志耘.公共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杨志勇.税收经济学[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3]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M].郭庆旺,译.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4]中国注册会计师学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