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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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对各种税收进行的分类。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通常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构成的,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用某一个特定的标准去衡量,有些税种具有共同的性质、特点和相近的功能,从而区别于其他各种税收而形成一类。对税收进行科学的分类,不仅能够揭示各类税收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各类税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税收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税收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对于研究税收发展的历史过程、税源的分布与税收负担的归宿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划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常用的税收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类(商品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等。这是最基本的税收分类方法,为世界各国所普遍使用。所谓流转税类,一般是指对商品的流转额和劳务的营业额所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所谓所得税类,一般是对纳税人各种所得征收的税收,如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谓财产税类,一般是指对属于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归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收,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与赠与税等。所谓行为税类,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如印花税等。

二、以税收负担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负担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是指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税,包括对所得、劳动报酬以及财产的征税。一般来讲,这类税的税收负担转嫁比较困难,因此,纳税人一般就是承担税收负担的人。而间接税主要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税收负担通过价格转嫁相对比较容易,从而使纳税人与实际负税人发生一定分离,因而称为间接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税种。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情况来看,由于间接税征收比较方便,加之,如果一国经济不太发达,国民收入不高,或者征税信息不充分,税收征管能力不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不高,税制结构一般以间接税为主;相反,则以直接税为主,或者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

三、以管理权限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地方共享税等。中央税是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又简称为国税。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地方税是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中央地方共享税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共享税的分享方式主要有附加式、分征式、比例分成式等。我国的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各国基本上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分税方式。分税方式应尽可能满足各级政府对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要求,需要充分考虑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四、以征收实体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征收实体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三类。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收。税收最早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如中国奴隶社会的“贡”“彻”,封建社会的“田赋”等,都属于实物税。此外,政府也采用劳役形式征收税收。凡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为货币税。货币税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最普遍、最基本的税收形式。

五、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税率计征的税种,都是从价税。一般来说,依据课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从价定率计算征税,可以使税收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增值额、营业额以及纳税人的收益密切相连,能够适应价格、收入的变化。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税收。从量税的应税额随着课征商品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其税负高低与价格无关。我国目前的税收主要以从价税为主。

六、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与之相适应,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