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一、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与职能
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与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这些国家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各种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竣工验收许可证制度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也是国际惯例。政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主要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其作用是强制性的,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的执行。
1.政府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2.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包括行政性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后者如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的责任、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实行严格的从业许可证制度,对从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各类资质标准的审查、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的最后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级的核查和注册,并对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等实施动态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包括规定工程招投标承发包的范围、类型、条件,对招投标承发包活动的依法监督和工程合同管理。
(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验收备案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