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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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的通知

建标〔2015〕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我部组织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已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导则的管理和具体解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