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百年发展报告(19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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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总报告
Ⅰ General Report

1921~2021年:百年壮阔实践

——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事业的历程

张立[1]

摘要:本文使用历史资料真实记录了从1921~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中国妇女解放事业百年发展的壮阔实践和骄人业绩,中国男女平等百年进步的辉煌成就和文明历程,在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飞跃中,中国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中国妇女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得到自由释放,中国妇女发展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本文用历史事实和客观数据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关乎中国前途命运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命题。

关键词:初心使命 妇女解放 男女平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7月6日“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发表《加强政党合作 共谋人民幸福》主旨讲话中指出:“政党作为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要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担起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进步的历史责任。”[2]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妇女解放和促进男女平等写在政党奋斗的旗帜上,把妇女解放融入中华民族伟大解放事业中奋力推进。1939年6月1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创办的《中国妇女》杂志创刊号题词:“妇女解放,突起异军,两万万众,奋发为雄。男女并驾,如日方东,以此制敌,何敌不倾。”[3]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亿万妇女团结起来到前线去,到农村和工厂去,到妇女群众中去,以“奋发为雄”的昂扬斗志积极投身于中华民族解放和妇女自我解放运动的历史洪流之中。1949年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妇女昂首挺胸、精神抖擞地站立起来,结束了千百年受奴役的悲惨命运和受压迫的屈辱历史,获得了新生和历史性解放,当家做了新中国的主人,妇女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亿万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投身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成为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力量,走出了一条深深植根于中国历史和现实、具有强烈时代特征和鲜明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和发展道路。

建党百年,中国妇女的解放与发展始终与党和民族的发展事业紧密相连。“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挖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4]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正确领导下,一代又一代的妇女为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与新时代发展拼搏进取、贡献力量。在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飞跃中,中国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中国妇女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得到自由释放,中国妇女发展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指引下,中国亿万妇女更加坚定不移地听党话跟党走,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更多更好更充分地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国家主人翁地位更加彰显,巾帼“半边天”力量更加释放,各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与日俱增。“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着不平凡的成就。”[5]中国亿万妇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建立丰功伟绩,为世界妇女运动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一 百年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发展事业的历史成就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灵魂和旗帜。中国共产党在实现妇女解放与促进男女平等的百年奋进历程中,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中国化创新成果正确指引妇女发展事业,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始终领导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妇女解放和发展道路,通过不断完善坚持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实现对中国妇女发展事业的坚强领导。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妇女发展事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一)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与坚强领导,为中国妇女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1.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理论为中国妇女发展事业提供了思想保证和理论武装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中国化创新成果指导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作为指导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根本指针,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不同时期的历史条件,从中国妇女生存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需求出发,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提炼,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时俱进地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事业的阔步前进。

(1)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妇女解放思想。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到国民革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急剧变化,妇女运动迅速发展,促进妇女运动的领袖们认真思考和总结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不断探索中国妇女运动的理论。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解放理论,探索中国妇女的解放之路,为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高举民主和科学大旗,对封建思想文化进行猛烈抨击,对压迫妇女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进行深刻批判。十月革命的胜利,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妇女理论、苏联的妇女政策与实践为中国妇女运动提供了理论启示。李大钊、陈独秀、李达、陈望道、恽代英、向警予等在《新青年》《民国日报》《东方杂志》等报刊发表文章,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和历史唯物史观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基础、阶段划分等方面探讨妇女问题,阐述自己的妇女解放理论,指出妇女解放的根本途径是打破男子专断的社会制度,提出妇女应加入无产阶级革命,从根本上去改造社会,建设自由平等、男女协作的社会。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对推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进程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1921年11月,中共中央局书记陈独秀签发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提出:“关于青年及妇女运动,请各地切实注意;‘青年团’及‘女界联合会’改造宣言及章程日内即寄上,望依新章从速进行。”[6]这一通告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将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纳入了民族解放和阶级解放序列,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独立以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推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走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奔向社会主义的光明前途。

(2)毛泽东思想与妇女解放和发展理论。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关于妇女解放思想深刻揭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妇女受阶级、宗族、宗教、性别压迫的思想和制度根源,深刻阐释了民主革命与妇女解放的有机联系,强调妇女解放必须纳入阶级解放和民族解放运动之中,与男子一道推翻封建地主资产阶级政权,指出经济上的独立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婚恋自由是妇女解放的重要体现。强调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伟大力量,“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7]。这些闪耀着思想光辉的重要论断,是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继承与中国化的创新发展,为中国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3)邓小平理论与妇女解放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为探索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和发展道路,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正确认识现阶段妇女问题奠定了基础,全党都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妇女的主体意识和重要作用。关于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改革开放是促进妇女发展的必由之路。妇女要获得真正的进步与发展,就必须积极参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在社会进步与发展进程中,获得自身所必需的物质和精神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妇女发展的物质条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妇女解放和发展。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导。1995年,江泽民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庄严承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8]把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是中国妇女运动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程度,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和妇女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一个新的历史课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契合中国妇女发展实际、融合全球性别平等理念,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5)科学发展观与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导。2005年,胡锦涛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强调:妇女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应该也能够大有作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促进妇女事业发展。

(6)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开拓妇女全面发展的新境界提供了科学指导和行动指南。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突出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2015年9月,中国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全球妇女峰会”,习近平主席主持峰会并发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的妇女发展观,提出了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利、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4点中国主张,重申中国将更加积极地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这一重要讲话,深刻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这一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给出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中国答案”,为中国妇女事业的长远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开创了全球男女平等发展的新时代。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主张帮助妇女摆脱疫情影响,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推动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指出要“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强调要“让我们继续携手努力,加快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发展”[9]。这一重要讲话,再次把中国妇女发展事业放在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妇女发展战略格局中加以积极推进。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组织为促进妇女发展事业发挥了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妇女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发展。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就将改组后的上海中华女界联合会作为党的临时中央妇女机构。1922年7月,党的二大决定成立中央妇女部,向警予担任首任部长。1928年,党的六大成立了中央妇女委员会,延安和西柏坡都有中央妇委会旧址。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相继成立了中央妇女部、妇女运动委员会、中央政府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妇女解放协会、女工农妇代表会、中央政府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等妇女组织。1949年3月24日至4月3日,经党中央批准,在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了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大会发来贺电,毛泽东主席接见了全体代表。4月3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正式宣告成立,开启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中国妇女发展与进步的历史新纪元。

①1921年7月至1934年10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组织建设。1921年,中国共产党改组上海中华女界联合会作为党的临时中央妇女机构,提倡男女两性教育平等、言论自由、职业平等、妇女解放等主张。1923年6月,中共三大决定设立妇女委员会,职能是组织女党员和指导全国妇女运动。中共四大决议案提出各地党部应设立妇女部,给女党员和妇女运动予以理论指导。1926年下半年,中央决定将妇女部改组为妇女运动委员会。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决定撤销妇女部,在中央临时政治局常委会下设组织局,组织局下设妇女运动委员会。1928年中共六大《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在党组织内部设立妇女委员会,直属中央政治局,领导根据地妇女工作,要求各中央分局、省、区级党组织视情况设妇女部或妇委会。1930年2月,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决定设立组织局,妇委会隶属于组织局。[10]1933年1月,中共中央机关被迫从上海迁到江西瑞金,中央妇委机关随之迁到根据地。留在上海的中央执行局保留妇女部,通过女工夜校开展妇女工作。1932年1月和1933年3月,苏区中央分局先后颁布了《劳动妇女代表会议组织及工作大纲》和《关于女工农妇代表会议的组织暨工作大纲》,规范女工农妇代表会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加强根据地女工农妇代表会的组织建设。其间,在城市和农村根据地成立妇女解放协会,在国统区成立妇女救国会。1932年4月,中共苏区中央分局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提出自城市苏维埃、区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需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保障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使妇女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获得彻底解放。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是联系政府和妇女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的协调咨询机构,委员由3~5人组成,一般由党的妇女委员会书记及群众团体的妇女部主任兼任。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建立了党、政、群三大系统架构的妇女组织体系,党内设立妇委或妇女部/妇女运动委员会,苏维埃政府设立妇委、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工、青、农等群众团体设立妇女群众组织,城乡基层设立妇女代表会。

②1937年7月至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组织建设。1937年7月,中央组织部设妇女部,蔡畅任部长。1937年8月洛川会议后,中共中央决定加强中央妇委会力量,调整妇委领导。同年12月,中央书记处成立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李富春任主任,委员有蔡畅、邓颖超等。[11]1939年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妇女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妇女部以及妇女运动委员会,成为各级党委内最重要的工作部门之一。这充分说明妇女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任命王明为中央妇委书记。[12]在中共中央和中央妇委的敦促下,中共中央北方局、南方局、东南局先后成立妇委。广东、江苏、河南、浙江、湖北、安徽等地妇委或妇女部相继成立。党的各级妇女运动领导机构的建立健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对妇女运动的领导,基本奠定了党开展妇女工作的组织基础。[13]1943年,中央机构调整,妇女运动委员会并入民众运动工作委员会。1944年后,在民运工作委员会内设妇女运动委员会。[14]1945年8月,中央妇委从民运委员会中独立出来。

③1949年4月至2021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组织建设。1949年4月3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正式宣告成立,揭开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运动的历史新篇章,开启了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的新开端,妇女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朝着组织化、群众化方向发展。1957年9月中国妇女三大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报告》,决定将“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9月,中国妇女四大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15],全国妇联“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16]1978年以来,全国妇联机构历经五次改革创新,组织体系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立了直接联系服务妇女群众的长效机制,以适应妇女发展事业的新形势、新任务。截至2019年,全国妇联组织已形成了由全国、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妇联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构成的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以及由团体会员构成的组织体系。同时,新领域、新业态、新阶层新群体中的妇联组织覆盖不断拓展。[17]

④中央妇委的历史变迁。从中共二大开始,党的中央组织机构中一直设有领导妇女运动的工作机构——妇女运动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妇委作为中央的一个机构,协助中央研究、指导妇女运动和妇女工作。1949年后,各省妇委逐步建立,到1952年12月,全国省、市以上党委(除个别地区外)均建立了妇委。但随着民主妇联组织的不断健全,其与妇委之间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等问题日益突出,1958年11月,中央批转了全国民主妇联党组《关于撤销中央妇委扩大全国民主妇联党组的报告》。至此,中央妇委指导妇女运动的历史使命结束。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妇女运动。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思想,结合中国妇女运动实际,制定了新的妇女运动方针,特别强调中国妇女运动应当与民族独立和无产阶级革命紧密结合。

①1921年7月至1937年7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1921年12月,临时中央妇女机构——上海中华妇女界联合会在《新青年》上刊登改造宣言、纲领和章程,倡导男女平等的教育权、职业平等的就业权,要求妇女享有选举权、遗产继承权和其他政治权利,动员女工加入抵抗军阀、财阀和反对帝国主义的运动,促进了妇女解放与民族解放的统一。这一纲领体现了“五四”之后妇女运动的一般性要求,强调将妇女争取人权斗争同民族解放运动相结合。1924~1925年,全国各界妇女联合会积极致力于发展各地分会,争取妇女在经济、政治、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地位。1925~1926年,各级各类妇女组织积极推动女工运动与女学生运动,许多女工、女学生成为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的重要力量。北伐战争时期,农村妇女运动蓬勃发展。1926年底至1927年初,湖南、湖北先后召开全省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动员妇女参加农协,主张妇女婚姻自由和享有继承权。1932~1933年,根据地普遍建立了女工农妇代表会,成为传达共产党纲领及工会影响到女工及农妇群众中去的最好组织形式,团结和动员妇女参加根据地建设。广大农村妇女为保卫苏维埃政权,踊跃参与扩大红军运动,积极支前劳军、参加战斗,并组织起妇女武装。红军中的女子义勇队、娘子军、妇女独立团等都立下赫赫战功。在长征、西征和游击战争中,女红军战士英勇斗争,书写了巾帼不让须眉的英雄事迹。中共中央妇女部积极开展产业女工运动,在国统区的工作重点是指导城市女工的日常斗争,提出战胜一切困难,去组织女工群众。

②1937年7月至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8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为日军进攻卢沟桥通电》,号召全民一致抗战。中央妇委积极动员妇女参加抗战,号召妇女从争取抗战民主自由中争取男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权利,提高自身地位。1939年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妇女工作的决定》,要求全党要充分重视妇女群众在抗战建国中的重要作用。同年3月,中央妇委发出《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对各级妇女部或妇委的设置及妇女工作提出具体意见,以推动抗日妇女运动发展。1946年6月内战爆发,解放战争拉开序幕。1947年3月8日《解放日报》发表“三八节”社论,提出解放区妇女工作的任务是参战、土地改革和生产运动,以实现中国的独立、和平、民主与妇女自身解放。1948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对目前妇女工作的指示》提出要“依靠贫雇农妇女为骨干,团结广大劳动妇女及一切爱国民主妇女”,强调在农民翻身运动中注意扫除对妇女的封建束缚,争取妇女的解放与权益。[18]在新解放区,妇女工作主要围绕反奸清算、减租减息运动和组织生产开展。东北局妇委发动城市劳动妇女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活动,将城市家庭妇女组织起来,组成手工业生产小组、合作社或工厂。1947年中央妇委召开妇女工作会议,认真总结了土改工作以来各地妇女运动发展情况,提出将妇女组织统一于农会领导下,妇联会以团体会员加入农会,各级农民代表会及农会必须吸收妇女参加。

(3)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中央始终为妇女发展和妇联工作指引航向。1949~2018年,中国妇女代表大会共召开了十二次,每一次大会的召开,党中央都部署致辞,为妇女组织和妇女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国妇女六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出席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自中国妇女八大开始,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为妇女发展事业引路领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高度重视妇女发展和妇联工作,把妇联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谋划部署。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妇联改革方案》,提出明确要求,提供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增强群众工作本领作为全党必须增强的“八个本领”之一,要求工青妇“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同全国妇联领导班子集体谈话、审阅全国妇联党组织报告,就加强党对妇女事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做好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群众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2021年8月,经党中央审议批准和全国妇联常委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时期妇联事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时期深化妇联系统改革方案》发布实施,明确了未来五年妇联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具体举措,是“十四五”时期团结引领亿万妇女建功“十四五”奋斗新征程的纲领性文件和改革总方案。

3.中国共产党不断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积极立足于从制度建设上促进妇女解放与发展。在各个革命根据地,通过创立男女平等的各种制度机制,动员妇女参加革命,积极融入抗日战争和全国人民解放战争的历史洪流之中,为争取民族解放和自身解放而不懈奋斗。

(1)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二大通过首部《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认真分析对比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对妇女生存发展的深刻影响,揭示出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私有制,明确提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解放才能完全真正实现,明确了中国妇女运动的依靠力量是所有受压迫的妇女;提出“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该决议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政党名义提出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树立起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旗帜,以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指导中国妇女运动,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指导妇女运动的总体思想和方针,[19]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1923年6月和1925年1月先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三大和四大,分别通过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和《对于妇女运动之决议案》,明确以马克思主义为妇女运动的指导思想,确定了中国共产党指导妇女运动的方针:以工农妇女为骨干,妇女运动中切实代表工农妇女的利益,宣传上抬高工农妇女的地位,使工农妇女逐渐成为妇女运动的主要成分和骨干力量。两个决议案促进了妇女运动与民族解放和阶段解放的紧密结合,使中国妇女运动的方向和组织力量发生了深刻变化。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之决议案》,推动中国妇女运动重点从国共合作时期的一般妇女运动转向了劳动妇女运动,即女工农妇运动,肯定女工农妇是无产阶级妇女运动的主力,农村妇女作为重要革命力量的地位被正式确立。

(2)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运动的方针政策。为全面适应抗日战争新形势,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了妇女运动的方针政策。193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妇女工作大纲》,确定了妇女工作的基本任务、路线、斗争纲领、工作策略和妇女群众组织原则,提出从争取抗战民主自由中争取男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反对一切封建束缚和压迫,提高妇女地位。该大纲将争取民族解放与推动妇女解放相结合,通过动员妇女参加民族解放运动提高妇女的觉悟和地位,为抗战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运动指明了前进方向。193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妇女工作大纲》,确立了在抗日救国运动中谋求妇女解放的妇女工作方针。为克服根据地严重困难,争取抗日战争胜利,1941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党开展整风运动。其间,中央妇委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经毛泽东审改后形成《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即“四三决定”),1943年2月26日在《解放日报》发表。“四三决定”确定了以生产为中心的妇女运动方针,明确提出组织妇女参加生产是各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的新方向。在“四三决定”指引下,根据地妇女运动的重点是以纺织为中心的生产运动,推动根据地经济发展,同时提高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四三决定”确立了党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领导妇女运动的工作作风,对促进妇女广泛参加抗日根据地生产劳动、发挥妇女在民族独立解放中的“半边天”作用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1943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当天,延安各界妇女组织大张旗鼓表彰妇女劳动模范,成为积极响应“四三决定”的实际行动。

(3)迎接新中国诞生前夕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运动的方针政策。1948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全面部署夺取全国政权的各项工作,史称“九月会议”。其间,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妇女工作会议,周恩来、朱德、刘少奇参加会议并作重要报告。中央妇委代书记邓颖超作了《关于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会议总结了抗战以来解放区的妇女工作,确定了今后妇女工作的方针、任务和组织形式等。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史称“四八决定”),提出对全体农民进行男女平等的思想教育,有意识消除阻碍妇女参加生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封建传统思想。“四八决定”还提出要加强妇女组织建设、培养使用妇女干部,团结动员妇女为建立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而奋斗。“四八决定”为1949年春季中国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做了组织和思想上的准备。

(4)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作为治国理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推动妇女运动迈上了新征程。新中国一成立,中国共产党就将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上升为法律规定,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奠定了法制保障基础。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要求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不断促进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1995年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成为联合国倡导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方案。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成为党治国理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的一项总政策,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妇女运动深入实践,已经成为新时代妇女发展的坚实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了第一至第十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以及第一至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在党和国家经济社会总体发展布局中统筹推进妇女发展事业。持续制定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通过规划不同阶段妇女发展目标,有计划、有步骤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健康、教育等领域的一些主要目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或赶超了世界先进水平。不断加强人大、政协、政府组织体系保障妇女权益专门工作机构的建设完善,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中国共产党为新时代妇女发展事业描绘了更加美好的明天,2021年9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该纲要坚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以及家庭建设的重要论述,突出党对妇女事业的全面领导,从党的事业全局出发为妇女发展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突出政治站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男女平等的价值引领,打牢妇女团结奋斗和男女携手奋进的共同思想基础;突出全局观念和战略思维,全面推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注重体现亿万妇女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发挥“半边天”不可替代的作用,缩小男女两性的现实发展差距,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突出制度机制的规范建设,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妇女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幸福新生活。该纲要共设置了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与家庭建设、妇女与环境、妇女与法律8个优先发展领域,提出了75项主要目标和93项策略措施。

(二)新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让中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

新中国向全世界和人类社会庄严宣告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人格和尊严,妇女及全体中国公民都成为新中国和新社会的主人。中国共产党通过大规模开展土地改革、贯彻婚姻法、废除娼妓、扫除文盲和开展普选等全国性群众运动,打破了几千年封建制度对妇女的各种压迫和歧视的束缚,使妇女成为国家、社会、家庭和自己的真正主人。如今,中国妇女拥有的平等社会地位,是旧中国几千年从未有过的、许多发达国家历时数百年才予以承认的平等地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妇女受尽压迫、屈辱和摧残,过着非人的生活。从20世纪上半叶起,2亿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了民族和自身解放不屈不挠、英勇奋斗。天安门广场上新中国成立的隆隆炮声,毛泽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庄严宣告,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崭新时代。

1.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婚姻自主、男女平等的家庭关系逐步成为婚姻家庭的主流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从思想、文化和观念上积极大力倡导男女平等、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新型婚姻观。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均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强调结婚自愿原则,禁止童养媳。这些法律规定从制度上冲击了封建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从法律上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使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彻底成为历史。在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广大妇女摆脱了封建婚姻制度无人格、不平等的束缚,大大提升了婚姻自主程度,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关系、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家庭关系逐步成为婚姻家庭的主流,以夫权和家长制为代表的旧社会家庭关系被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文明家庭关系所替代,家庭中男女两性平等状况明显改善,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逐步成为新时代社会文明风尚。

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更加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重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多措并举、多形式、多渠道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倡导全社会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家庭成员和睦、夫妻相敬相爱、下一代健康茁壮成长、老年人老有所养所乐的文明家庭建设不断深化发展。新时代的中国妇女正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家庭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1)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婚姻自主权。旧中国,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婚姻。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不断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无尽歧视和多重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明确规定保障妇女与男子在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通过法制建设和法治家庭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妇女还享有家务劳动补偿权和离婚损害赔偿权等。中国妇女自主婚姻程度大大提高,妇女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得到保障。

(2)妇女获得了独立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一项重要人权。旧中国男性姓氏是家族传宗接代的独一标志,妇女出嫁前大多没有自己的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也要随父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旧习俗一去不复返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特别是在城市,子女随母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旧中国,家庭财产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任何财产,出嫁的女儿更是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新中国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家庭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持续加大对妇女婚姻家庭财产权利的保障力度。夫妻双方按法律规定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和儿子女儿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得到普遍保障。

(4)妇女的家庭地位大幅提升。旧中国,90%的妇女都是文盲。多数妇女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她们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完全依附于男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一方面积极倡导和推行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主张,在各个根据地开办各级各类学校,扫除妇女文盲;另一方面积极号召广大妇女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参加民族解放事业和各项生产劳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和出台多种措施,保障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妇女受教育水平越来越高,就业能力不断提升,妇女的劳动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0%提高到1995年的40%。进入新时代,妇女的就业渠道更宽,经济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断提高。2010年第三期中国社会妇女地位调查数据显示,70%以上的妇女能够参与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越来越多的妇女能够平等分享家庭经济资源。夫妻在事业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帮助,夫妻共担家务,男女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逐步缩小。

(5)重视发挥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起全国城乡普遍开展“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到改革开放后全国普遍开展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五好文明家庭”“绿色家庭”“平安家庭”“和谐家庭”“文明家庭”等各类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广大妇女踊跃参加,以巾帼之力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等家庭文化深入发展。积极参加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细、落小、落实,把家教家风家训送进千家万户,以文明家风支撑起文明的社会风气。推动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促进“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文明新风在家庭和社区落实。2019年,全国妇联组织启动“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广大妇女充分发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以小家庭的和谐共建促进大社会的和谐共建。

(6)妇女平衡家庭与工作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相继出台涉及婚姻、生育、托幼、养老等与家庭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机关单位、工矿企业、街道、人民公社等都建立了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支持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建设新中国。改革开放后,家庭建设被纳入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都提出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十四五”规划纲要增设了“加强家庭建设”专节。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设立了妇女与家庭建设领域,提出了男女共担家庭责任、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创造条件等主要目标。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文件,大力促进家政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帮助双职工夫妻兼顾工作与家庭。201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单独二孩、全面二孩和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前提下,加大对生育支持、幼儿养育、老人赡养等家庭发展政策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为家庭育儿提供政策支持。

2.中国妇女与男子平等拥有土地权益,实现了“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土地权益的历史性突破

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人权主张和原则,是党领导妇女运动的重要工作内容。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到新中国成立后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土地法律和相关政策,再到近年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土地原则,使中国妇女把土地所有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成为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的主人,实现了经济上的彻底翻身解放,铲除了妇女受压迫受奴役的不合理经济根源,为农村妇女解放和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让农村妇女翻身做了主人。从1927年到1930年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中央根据地和鄂豫皖、湘鄂西等根据地隶属的苏维埃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土地法律和政策。1928年和1929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县的《兴国土地法》,以及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苏维埃土地法》均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等分配,为中国共产党坚持的男女平等土地原则奠定了基础。1931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实现了苏区土地分配政策的统一。[20]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继续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保障了妇女的土地权益。1947年,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再次明确规定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21],极大鼓舞了解放区妇女参加土地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她们喊出了“男子支援前线,女子积极分田”的革命口号。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男女平等土地分配原则,使解放区妇女拥有了生产资料,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在家庭也有了发言权。男女平等土地政策的实行,使许许多多一辈子都没有名字的妇女为自己起了名字,工工整整写在了土地证上。

(2)新中国成立前夕到全国范围内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村妇女劳动积极性极大提高。新中国成立初期,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土地改革原则,彻底推翻了封建剥削制度,农村妇女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根本上提高了经济地位,劳动生产力获得进一步解放,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有力促进了新中国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有效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在华北及河南进行土地改革试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土地改革法规定坚持“男女一齐发动”方针,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22]土地改革使农村妇女分得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要求加入农民协会和农村政权组织的人数大大增加。1950年,天津、石家庄等6个专区27个县参加秋收的妇女占妇女劳动力的80%以上。[23]妇女参加土地改革被赋予了反封建和妇女解放的意义。广大农村妇女走出家门,积极学习农业生产技术、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土改运动的重要力量。在全国农业增产高潮中,妇女参加人数之多、劳动范围之广前所未有。为保证土地法律的具体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央妇委注重开展调查研究,适时了解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情况,从1947年到1949年,多次发布关于土地改革中重视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指示,强调解决妇女土地所有权的首要原则是在法律上和现实上都承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1949年中共中央《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指示》指出“任何人、任何地区不能对此有所修改或动摇其执行”。

(3)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得到切实保障,积极为“三农”和乡村振兴贡献巾帼力量。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土地联产承包到户、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中,党和政府始终重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200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村妇女的生产积极性,妇女成为家庭经营的主要劳动力,开辟了庭院经济商品生产模式,踊跃参加种植和养殖专业化生产。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以妇女为主的生产基地,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组织载体,有力推进了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在人口流动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70%,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制度创新取得实效。2014年起实行的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登记确权中“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制度,从中央到地方明确要求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载到权属证书上,有效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与流转经济权益。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2018年,民政部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纠正与法律政策规定、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村规民约。从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进入新时代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在法律和政策上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权益保障促进了广大农村妇女踊跃投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践,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积极奉献巾帼力量。

3.中国妇女摆脱了绝对贫困,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了全面小康之路

消除贫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伟大梦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改善广大贫苦妇女的生活状况。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为消除贫困进行了持续不懈的努力。从改革开放后的1986年开始,中国实施了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的扶贫开发,着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富裕起来。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政府制定实施保障贫困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贫困妇女的保障力度。在40多年减贫历程中,中国妇女既是脱贫的参与者,更是脱贫的受益者。2001~2004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用于农户小额信贷总量为135.2亿元,使半数以上妇女受益,解决了她们的生活困难和生产经营问题。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妇女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到2020年底,中国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包括妇女在内的现行标准下9899万名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提前10年实现了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在中国创造人类减贫史伟大奇迹中,贫困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真正成为脱贫攻坚参与和受益的双赢者。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妇女扶贫的探索为新时期有效改善妇女贫困状况奠定了基础。一是通过制定实施法律和政策,对贫困妇女进行救助。从1923年中共三大《妇女运动决议案》首次提出“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到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问题决议案》提出“救济贫困妇女,设立收容所或救济院”,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政策,都对妇女贫困问题予以重视,提出相应救助规定。1945~1948年,许多苏区政府对贫困群众实施免收医费。二是建立专门机构改善妇女生活状况。中央苏区普遍建立了区以上直至中央苏维埃政府的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通过专门调查深入研究苏区妇女生活现状,为改善贫困妇女生活困难提出建议和办法。各乡苏维埃政府设有妇女劳动教育委员会,面向农村妇女开展生产技术培训。1934年成立的优待红军家属局对贫困红军家属实施救济。三是开展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生产能力。1934年苏维埃政府发起了春耕大生产运动,组织纺织训练班向妇女传授纺织技术。晋绥边区政府开办纺织训练班,对参加培训班的贫困妇女发放补助。到1943年,陕甘宁、太行、北岳、晋西北等根据地有30多万名妇女从事纺织生产,电视剧《功勋》“申纪兰的提案”再现了这一历史真实。四是为贫困妇女发展生产提供资源。陕甘宁、晋西南、晋冀鲁豫根据地向妇女发放纺织贷款,帮助妇女发展生产。太行区武安县“妇女每天劳动所得,可以维持一个半到两个人的生活”。[24]许多贫困户参加大生产运动一年就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妇女不仅摆脱了贫困,还提高了家庭地位。

(2)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倾斜政策。《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都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妇女的扶贫项目,有力提升了贫困妇女的发展能力和受益水平。2004年在上海召开的全球扶贫大会上,中国发表了缓解和消除贫困的政策声明,强调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支持贫困妇女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妇女参与人数占比不低于40%。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脱贫攻坚中更加重视妇女的广泛参与和普遍受益。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将贫困地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简称“两癌”)检查项目扩大到所有贫困县。

(3)通过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促进妇女摆脱贫困。国务院先后于1995年、2001年、2011年和2021年制定实施了四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妇女与经济领域都设置妇女减贫目标。1995年的妇女发展纲要,依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要求,提出“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2万个,安排贫困妇女就业80万人”的主要目标,策略措施中强调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更多地吸收农村妇女就业,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2001年的妇女发展纲要,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总体要求,提出“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的主要目标,策略措施中强调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2011年的妇女发展纲要,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关于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和政策保障的金融服务措施,提出“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的目标要求,策略措施特别强调要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2021年发布实施的妇女发展纲要,针对中国绝对贫困问题解决后防治返贫现实问题,提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主要目标,策略措施强调支持脱贫妇女稳定增加收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扶持发展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扶贫车间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4)支持妇女组织开展妇女脱贫致富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妇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小额信贷、连环脱贫、劳务输出、拉手结对以及东西互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巾帼扶贫行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启动“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到2015年为西北缺水地区募集资金修建了9万多眼蓄积雨水的水窖,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1100处,受益的贫困人口近百万人。实施“贫困母亲‘两癌’救助”“母亲安居工程”“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慈善项目,帮助患病贫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等改善生存发展状况。妇联组织还积极开展全国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百城万村”家政扶贫行动,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妇女实现就业。大力实施“巾帼脱贫行动”,围绕立志脱贫、能力脱贫、创业脱贫、巧手脱贫、互助脱贫、健康脱贫、爱心助力脱贫七项重点任务,积极探索“连环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基地+贫困妇女”等扶贫模式,助推妇女精准脱贫。

4.中国妇女从不出家门到走出国门再到走上世界舞台,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妇女运动的历史长河中,就有了中国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追求国家独立、世界和平以及参与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历史。回望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妇女参与国际事务的成就可圈可点。在民主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寻找救国救民道路的历程中,中国妇女走出家门、跨出国门,与党一道开始寻求救国救民和妇女解放之路,学习考察介绍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关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的思想、理论和实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妇女组织和代表与苏联以及国际民主妇联等建立了密切联系,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学习而奋斗。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外交政策指引下,中国妇女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为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争取有利外部环境积极呼吁。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妇女参与国际交往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成为民心相通的积极推动者和实践者。“持节使异域,结谊遍全球。”[25]在新时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妇女的国际活动在平等参与、贡献与受益中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妇女的声音在国际舞台上越来越有影响力和传播力。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妇女走出国门,学习考察并介绍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19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局拟定的《上海中华女界联合会改造宣言》与章程指出“在人类利益共同的理由上,我们主张与国外妇女团体联合”[26],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促进中国妇女运动与国际妇女运动相结合的基本主张。1919年,向警予、蔡畅、李志新、熊季光、肖淑良等青年女性赴法勤工俭学,开启了探求中国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之路。向警予在赴法勤工俭学期间积极参与创建中国共产党活动。蔡畅、邓颖超等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代表妇女参加国际妇女运动的代表人物。蔡畅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女党员之一,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和卓越领导者、国际进步妇女运动的著名活动家。1924年,蔡畅受中国共产党派遣进入苏联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中国班学习[27],1925年发表《俄国革命与妇女》一文,介绍俄国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经验,对中国妇女解放的方向有了基本认识。邓颖超是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人,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1928年6月,邓颖超作为列席代表前往莫斯科出席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并积极发言。1939年邓颖超再次前往莫斯科,深入到工厂、集体农庄调查研究。1940年7月,邓颖超在《新华日报》发表《我在苏联——离开了战斗中的祖国》,介绍苏联妇女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

(2)中国妇女在联合国妇女机构积极发挥作用。1953年、1956年和1958年,时任全国民主妇联和全国妇联主席的蔡畅连续当选国际民主妇联副主席。1953年全国民主妇联有关负责人分别当选为国际民主妇联书记处书记和理事会理事、候补理事。1955年经中共中央批准,时任全国民主妇联书记处书记、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康克清担任世界母亲保卫儿童常设委员会委员。1956~1963年,全国民主妇联和全国妇联有关负责同志4人出任国际民主妇联书记处书记。自1974年始,中国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国,在历次会议上都坚持以客观真实的事实,向大会、各国代表阐述中国和中国妇女参与全球妇女发展事业以及促进男女平等的中国主张,与各国妇女广泛交流提高妇女地位、发挥妇女作用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1980年,全国妇联派副主席黄甘英任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1982年至今,中国专家连续被选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参加审议各国政府提交的报告。

(3)中国积极签署相关国际公约和有关文件并认真履行。中国是1980年首批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64个国家之一,成为承诺实现性别平等的主要倡导者和执行者,将性别平等的核心内容纳入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之中,按公约规定提交中国执行公约情况报告并参加消歧委员会审议听取意见。参与审议和制定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简称《墨西哥宣言》),参与审议制定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世界行动计划》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签字仪式,参与审议制定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简称《内罗毕战略》)。1995年承办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并推动《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审议通过,积极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法律法规,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依据国情和妇情推动《内罗毕战略》和《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在中国的有效实现。1990年正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家庭组织,2004年参加联合国国际家庭大会,同年承办了世界家庭峰会,倡导男女两性平等要从家庭建设出发培育和谐的家庭伙伴关系。

(4)积极参加相关妇女儿童国际会议并阐述中国主张。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积极派出代表参加国际妇女会议。1924年,中国共产党派代表参加共产国际妇女部第三次大会,并向大会做工作报告。新中国成立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男女平等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为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男女平等所做出的积极努力。派出妇女代表团参与联合国系统妇女领域活动,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为推动世界范围内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发展不懈努力。1949~1966年,连续派出妇女代表团出席国际民主妇联举行的亚洲妇女代表会议,国际民主妇联执行委员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执行局会议,以及国际民主妇联代表大会。1956年和1957年,派代表团出席国际母亲常设委员会成立会议和常设委员会会议。1959年和1962年派代表团参加国际(世界)妇女争取裁军会议。1979年参加第25届国际妇女联盟大会。1980年、1985年和1990年派妇女代表团出席在墨西哥城、哥本哈根和内罗毕举行的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就促进全球妇女发展阐述中国的立场和观点、介绍中国的做法和经验。中国妇女组织派代表参加了与三次大会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论坛活动。中国还派出妇女代表或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世界人权会议、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联合国大会第23届特别会议、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联合国第49届妇地会、“北京+10”、“北京+20”、“北京+25”系列会议,阐述中国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主张,精彩演讲中国和中国妇女的故事。

(5)中国妇女组织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组织及妇女人士的交往。从1949年到1953年,全国妇联与世界上53个国家的妇女组织建立了联系,派代表团出席国际会议达22次之多。[2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妇女组织的对外交往空前扩大。康克清1978年9月至1983年9月在任全国妇联主席期间,“先后接待、会见来自到五大洲的64个国家和地区的203个代表团。其中有政府首脑夫人、政府部长、共产党代表、女作家、著名记者、民间代表、妇女工作者、青年学生、工商业者代表等”。[29]1994年,全国妇联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480个政府和民间妇女、儿童组织机构等建立了友好交往。[30]到2007年10月,全国妇联就与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700个妇女儿童组织和机构建立了联系。[31]中国妇女与各国妇女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更多促进“求同存异”与“和而不同”的民心相通,成为植根于民间、在国家整体外交战略下的一座特殊桥梁。进入新时代,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为妇女领域的国际交流提供了新机遇,在国家总体外交大局中,以妇女组织为主导的中外妇女对话交流进一步深化。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全国妇联接待各国和地区的来宾不计其数。来访的宾客有总统夫人、政府女部长、女议员、女企业家、女专家学者、妇女儿童组织负责人及工作者。中国妇女的朋友遍天下。

(6)中国妇女在外交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彰显。新中国成立之初,一批女性成为新中国第一代外交官,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贡献巾帼力量,展示女性风采。章含之,曾担任毛泽东的英文教师,中国著名女外交家。20世纪70年代,她与王海蓉、唐闻生、齐宗华、罗旭并称“中国外交界五朵金花”。1971年章含之进入外交部工作,经常性工作是在各种外事场合担任英语翻译。在毛泽东主席提议下,她参与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基辛格博士和尼克松总统访华的接待和翻译工作。1972年9月,她曾随中国代表团出席第27届联合国大会。改革开放后,妇女在国家外交活动中空前活跃,陆续涌现女外交官、女大使和女新闻发言人。截至2015年,中国已有60位女大使代表国家开展外交活动。傅莹是中国第一位少数民族女大使,第一位驻大国女大使,曾任中国驻菲律宾、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大使,20世纪80年代起活跃在外交事务中,以善于沟通著称。2013年、2015年、2016年她曾担任全国人大会议的新闻发言人,也是全国人大首位女性新闻发言人。自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以来,中国产生了5位女发言人。华春莹,1993年进入外交部,2012年11月出任外交部发言人。中美经贸磋商攸关中国利益。华春莹“放话”:“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不欠谁,不求谁,更不怕谁。”三个“不”字,强势表明中国坚定决心。她被评为“2019十大女性人物”,被评为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新中国外交领域活跃着一批女外交官,为中国外交事业和中国妇女发展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8年10月,中国有女外交官2065人,占外交官总数的33.1%,其中女大使14人、女总领事21人、处级以上女参赞326人。中国妇女在外交事务中充分展示了巾帼风采,贡献了智慧和力量。[32]

(三)不断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注重通过立法保障妇女权益。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运用国家政权力量,将关于实现妇女解放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制力量促进妇女发展,缩小男女发展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进历程中,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水平不断提升,为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宣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到历次颁布的宪法都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均予以明确规定。

1.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实行的男女平等法律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创建、发展工农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到1930年夏,在十多个根据地颁布实施贯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利益的法律政策。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

(1)宪法大纲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4条规定:“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11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33]1934年修改该宪法大纲,所有关于保障妇女权利和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容被完整保留下来。

(2)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1931年、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先后颁布实行《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结婚离婚自由、禁止童养媳、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

(3)土地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妇女享有分配土地的权限。1931年实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确立了按人口均分原则,规定“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从法律上肯定了男女平等分配土地原则,明确了妇女的土地权益。[34]

2.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将保障妇女权益上升为国家法律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共同纲领》总则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第38条、第48条分别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35]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制度,保障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改革开放以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将保障妇女权益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和全过程。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历次宪法修改都始终坚持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家在制定和不断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中,不断加强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婚姻家庭、人身等各方面权益的实体和程序保障。1992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新中国第一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基本法。2005年“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入该法修正案,明确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4.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取得新突破

2015年,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设立家庭暴力告诫、强制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庇护四项制度。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加大保护幼女人身权利的力度。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激活了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健康权,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经过70多年努力,中国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使保障妇女各项权益有法可依,依之有据。

5.积极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实践,提高妇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获得感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促进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的法治实践保障。

(1)不断加强执法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家逐步建立由相关部门、妇联组织等组成的跨部门合作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有效执行。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执法检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好更实执行。20世纪80年代起,公安机关等部门多次联合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撑起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保护伞。

(2)不断增强妇女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感。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的法院、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和受暴妇女庇护所等机构,并逐步探索建立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合力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司法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从20世纪90年代起,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专门审理妇女权益案件的妇女维权法庭(合议庭)等。近年来随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法院试点建立家事法庭等,重点审理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件,使妇女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更加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加,从2010年的19.6万人次增加到2019年的35.2万人次。

(3)不断增强全社会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全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理念成为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重视在全社会树立并不断强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从1986年国家“一五”普法规划到2021年的“八五”普法规划,都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八五”普法规划指出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迫切要求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强调要“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注重提高公民法治实践的参与度”。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贯彻,逐步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课题和教学内容。重视对法院、公安等系统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认识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能力。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精准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环境。在普法宣传中,重视面向妇女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妇女学法、尊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6.创新建立新时代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2011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总目标提出“将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在妇女与法律领域提出“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的主要目标任务,并在策略措施中强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至此,拉开了中国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探索的发展历程。2013年,中国妇女十一大将推动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确立为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的重要任务。2015年,刘延东在“纪念北京世妇会20周年、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会讲话中要求全国“普遍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36]到201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并探索运行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2020年4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印发。至此,国家和省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全部建立,如期完成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妇女与法律领域提出的“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目标任务。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创新建立,将男女平等价值理念引入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开展法规政策的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进一步加强了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男女平等法治意识的强化和普及,是新时代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

(1)地方机制的建立与发展。2012年,江苏省率先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第一个吃“螃蟹”。2013~2014年,浙江、北京先后建立这一机制。从2013年到201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建立并探索运行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①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全国31个省(区、市)均成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和评估专家组,委员会成员单位立足部门职责,开展针对性的性别平等评估。为保障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规范有效运行,一些省(区、市)通过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评估工作指南、编制指导意见、开展宣传培训等加强能力建设。天津、河北、上海制定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实施方案,江苏、内蒙古、贵州、青海等制定了工作规则;四川省编制了《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影响评估基础知识资料汇编》和《公共政策性别影响评估学习手册》,联合专家定期开展走访调研,指导基层性别平等评估的实际操作。

②江苏省建立了五项工作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把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结合,推动工作的规范化运行。二是法规政策通报备案制度。定期了解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登记备案内容和有关情况,为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咨询评估工作提供依据。三是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男女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与妇女权益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讲座、研讨。四是督查与表彰激励制度。定期对开展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回复说明以及涉及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在全省执行情况进行专题督促检查,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五是部门合作制度。以强化协作、凝聚合力、营造环境为要求,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负责、部门支持、妇联参与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格局。

③天津市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程序。《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参考”。天津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实现了男女平等议题进入立法程序的重大突破。

④一些地方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作为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云南省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建设作为妇女儿童工作考评内容纳入全省综合考评。贵州省在确定省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年度重点目标时,将性别平等审查评估工作纳入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的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完成时限,按季度进行任务推进情况追踪,年终组织考评。辽宁省将性别平等审查作为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写入了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浙江省把建立运行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等要求纳入“平安家庭”考核内容等。

(2)地方机制运行取得成效。截至2019年底,重庆市对118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对市级部门13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江苏省参与法规政策制定咨询评估148次,组织专家参与咨询评估工作356人次,针对近100部法规和规章提出咨询建议418条,有92条被采纳。北京市对近500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性别平等评估。安徽省及16个市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共参与了126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

①促进了男女平等意识的提升。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建立运行,进一步增强了法规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将男女平等理念纳入决策主流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有效减少了性别偏见或中立导致的性别不公平或妇女权益实际受侵害现象的发生。

②促进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各地充分发挥评估委员会和专家组的作用,主动跟进,积极参与评估涉及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如“明确和增加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适当降低女职工人数较多企业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明确派遣制用工生育缴费主体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等建议被采纳,切实从源头上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出台,如推动《反家庭暴力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地方立法项目,推动社会领域的立法效果非常明显。

③机制建设覆盖面扩展。浙江省实现了省、市、县三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全覆盖。江苏、北京、吉林、安徽、福建、四川等也实现了市级评估机制全覆盖,省、市两级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联席会议、专家组、评估办法基本建立,增进了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携手合作,形成了各司其职、衔接灵活、功能完善的评估工作格局。

(四)不断创新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党对中国妇女事业的领导全面加强

促进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家和政府层面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即将性别平等纳入国家法律政策和各项工作的决策主流,不断推进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促进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是一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包括党领导的妇女工作机制,人大和政协促进妇女发展的立法执法监督和民主协商机制,政府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工作机制,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各级政府积极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国家保障机制,将妇女发展事业不断推向新高度、迈上新台阶。

1.始终坚持党对妇女发展事业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将妇女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阶段妇女发展事业需要,适时改革创新领导妇女运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方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专门的妇女工作机构。一是在党的组织系统内建立妇女工作机构。设立中共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委员或中央书记处书记中指定专人负责包括妇女工作在内的群团工作;中央书记处设立针对工青妇的工作机构第四办公室,下设妇女组专司妇女工作;先后设立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机关党委接受其领导。改革开放后,各级党委推进在科教文卫、党政机关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二是在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中建立妇女工作机构。建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并在全国妇联设立党组,选拔党内优秀妇女干部到妇联组织担任领导;在全国总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促进劳工领域的男女平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结合不同时期党的中心任务,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妇女工作,对妇女事业发展提出明确指示和要求。在推进妇女发展事业中,党中央把妇女事业融入党的事业大局中统筹规划,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施政纲领。重视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妇女,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为促进男女平等提供了根本的理论指导。

2.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监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举。”[3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早在20世纪30年代,党在中央苏区建立的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就将解放妇女和促进男女平等作为民主立法与依法监督的重要议题和内容,在制定出台法律工作中始终重视保障妇女权益,为新中国建立后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是80多年前中国共产党实现妇女当家做主制度机制的伟大预演。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制度载体,根据各个时期保障妇女权益的客观需要,在人大常委会中先后设立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大工作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了保障妇女权益工作责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自上而下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重视在立法审议、法律监督中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重视听取采纳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视依法推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法检查,从制度机制上保障了妇女当家做主的基本人权,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各项权益的实现。

3.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推动妇女发展的民主协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实行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形式和组织形式。政协全国委员会历来重视从制度机制建设上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促进男女平等发展。政协全国委员会先后设有妇女组、妇女青年委员会、妇青和法制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妇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协商计划,确定重点协商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有关妇女合法权益的提案,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工作成效,在提案立案、交办、督办等各个环节加强协商,积极推动落实。政协协商是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民主形式,是大团结、大联合的政治组织,妇联界别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目前设置的34个界别之一,70多年来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界别活动,加强内部协商交流,推荐大会发言、提出集体提案、反映妇女群众的社情民意,为推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积极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4.建立健全政府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机制

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各部委、相关中央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构成,成员数量不断增加,目前为35个。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专项经费和办公经费。全国31个省(区、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师团级均成立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形成了政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体系,形成了全国自上而下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组织体系,这一机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机制,对内协调推动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外代表政府开展国际妇女领域的交流与发展,是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职能开展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工作。[38]委员会成立30年来,围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一本土化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中国框架和中国经验,积极开展工作。一是依法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95~2021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制定实施了4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科学规划提出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和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国家相关机构,建立健全实施妇女纲要的监测评估机制,建立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国家级监测评估,考核纲要目标落实情况,还负责督促全国各省(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开展监测评估,形成全国自上而下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规划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二是促进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制度机制创新。从2012年到2019年,推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通过事先调研评估、专家论证评估、自检自审评估、社会咨询评估、事后督查评估等环节和程序,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法规政策制定、修订和实施时充分考虑男女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体现性别平等理念,及时发现和纠正忽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保障男女两性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三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国策相关课程,推动国策进入中小学课程和校园文化建设,推动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进行国策研究,推动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协同落实。四是通过召开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整体部署推进妇女发展事业。自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层面共召开了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省妇儿工委主任、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和成员单位的委员、联络员参加会议,总结3~5年实施纲要工作,研究共商未来3~5年工作计划。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制度性工作方法和有效经验。五是推动将妇女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新突破。从国家“十五”计划到“十四五”规划纲要都将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作为国家发展蓝图的重要内容做出部署。从“十二五”规划纲要到“十四五”规划纲要,对促进妇女发展进行专节目标任务规划,内容越来越丰富,目标越来越明确,措施越来越有效。为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提供了时间表、路线图。六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集中优势资源解决阻碍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任务。推动实行面向妇女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妇女解决创业就业资金问题。推动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两癌”检查项目,促进妇女健康水平提高。推动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推动实施男女同龄退休政策,保障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女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先后推动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女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激发了女科技人才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推动有关部门出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优化城市公厕男女侧位比例,保障男女平等共享公共资源,解决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先后起草发布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发展与进步》白皮书,面向全世界介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5.建立健全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桥梁纽带的工作机制

全国妇联是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的法律地位和妇联章程规定的职能,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妇联组织紧紧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团结动员亿万妇女在建设新中国、推进改革开放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共产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得力助手。通过各种领导小组、协调机构、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等途径,向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有利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法律政策出台;代表广大妇女积极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的相关工作;参与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围绕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督促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成立维权机构,畅通妇女维权渠道,推动维权工作机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自1990年起,与国家统计局联合每10年开展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目前开展了4期专题调查,建立了定期编制、发布男女平等状况数据工作制度。配合不同时期的国家外交政策和外交大局,通过承办国际会议、参加国际或区域妇女会议、实施国际项目等推动中国妇女事业与全球妇女事业的融合发展。

(五)男女平等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妇女的“半边天”作用日益彰显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关切领域。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以及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建党百年,妇女平等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1.中国共产党推动妇女参加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与成就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妇女地位的核心目标。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包括妇女的民主参与和权力参与。中国共产党高举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奋斗旗帜,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高度重视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积极促进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制度和路径。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妇女从政治上获得了彻底解放,获得了独立的政治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优化促进妇女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政策环境,切实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和政治地位,妇女在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增强、重要作用充分发挥。

(1)中国共产党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理论。陈独秀、李大钊等早期共产党人有关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思想主张,为中国共产党关于妇女参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从政治主张到制度建设积极促进妇女参政议政。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有效有序推动妇女参政议政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和促进妇女充分、平等享有各项政治权利,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贡献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参政思想和理论。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使妇女成为政界、商界、学界的领军人物”[39]。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站在世界舞台中央庄严发表支持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政治意愿和坚定决心。

(2)中国共产党促进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①建党之初到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促进妇女参政的法规政策。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作为解放妇女的重要目标写进党的章程和施政纲领。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同等的权利。”[40]同年,中共二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是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意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41]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指出:“目前妇女奋斗的目标是: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遍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和自由。”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政治权利,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3年8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凡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区域内的人民,年满16岁无男女区别,同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发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要求“至少要使占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劳动妇女当选”[42]

②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措施。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坚持和延续了苏区时期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民主政治建设,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各级政权的选举,强调选举不分阶级、党派、性别、职业、民族、信仰、财产和文化程度。1939年《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和1940年《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参议会暂行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法》均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战胜利后,各解放区继续保持了抗战时期各项民主政策,如三三制参议会制度、候选人自由竞选制度以及不分民族、性别、阶级和党派一律平等原则等。随着解放战争的全面胜利,各解放区相继制定选举法规,重申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参政权利,要求各级政府机构中妇女代表要有一定比例和席位。

③新中国成立后促进妇女参加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历次修订宪法,均保持了男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的规定。改革开放后,妇女参政制度建设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国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中坚定贯彻男女平等原则。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设专章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各项政治权利。随之,各地相继制定和出台地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2007年《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201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就选举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妇女能够当选村委会成员,为农村妇女获得平等的村民自治权利提供了程序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在完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党和国家还通过制定积极政策、编制专项规划、召开专题会议等,明确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历次党代会报告都明确要求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20世纪90年代,中央组织部和全国妇联先后四次联合召开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座谈会和工作会议,总结妇女参政议政经验,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新目标和新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更加重视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为妇女参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都坚持强调要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要求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都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作为优先发展领域,设定明确的主要目标,提出推动目标实现的策略措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第一次将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和党代会中的女性比例、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女性比例、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书记中的女性比例等写入目标,大大拓展了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目标范围。

(3)中国共产党促进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成果。建党百年,中国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作为执政党的成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人大立法协商、政府决策协商、城乡社区协商等协商民主的创新实践中,妇女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日益提高,代表各界优秀妇女的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从不同行业和领域积极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①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人数不断增加。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女党员由中共一大时的1名女党员增加到中共三大时的37名。[43]参加党代会的女党员由中共三大时的1名增加到中共六大时的15名。[44]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有女党员53万多人,占党员总数的11.86%。到2019年,全国有女党员99.4万人,占党员总数的42.4%,比1956年提高了16.7个百分点。[45]1931年,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当选的苏维埃政府代表中,女性占25%。1934年第二次中华苏维埃政府选举中,当选的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有女委员14人,占比为8%。新中国成立后,党代会代表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女性占比为24.2%,比1956年党的八大时提高了14.9个百分点。[46]

②妇女参加边区参议会选举创造了新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各根据地一般都规定参议员中妇女必须占有一定比例,有的规定1/4,有的规定1/5。陕甘宁边区是各根据地中实行民主政治最早的地区,1937年进行了第一次民主选举,妇女首次行使了自己的民主权利,有19位妇女当选为参议员。1939年1月,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中,边区各级参议会当选的女议员占同级参议员总数的8%左右。在1941年1月举行的第二届参议会选举,乡、县和边区参议员中都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比例,许多妇女还担任乡长、区长。[47]

③妇女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显著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积极参加人民代表选举,庄严行使民主权利。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范围内基层选举中,90%以上的妇女参加了投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女代表占比为12%。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比提高到21.2%。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比进一步提高到24.9%,比第一届提高了12.9个百分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女常委18人,占常委总数的11.3%,比1954年第一届提高了6.3个百分点。[48]妇女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成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

④妇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数比例不断提高。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69名女代表与男代表一起共商建国大计,开创了中国妇女政治地位上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后,全国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中,女性占比逐步提升。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有女委员12人,占委员总数的6.1%。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占比为20.4%,比1954年提高了14.3个百分点。全国政协女常委的比例也从第八届的9.7%提高到第十三届的13%。[49]

⑤女干部人数不断增加。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积极动员组织农村妇女与苏维埃国家政权建设,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村妇女参政热潮。新中国成立后,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不断提高。1951年全国有女干部15万余人,占干部总数的8.5%。[50]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妇女参政环境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女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部门,全面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2017年,全国党政机关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6.5%,比1978年提高了12.2个百分点。2017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公务员女性占比达到52.4%,“半边天”力量充分彰显;地方新录用的公务员女性占比也达到四成以上。2018年,全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占比为22.2%,比2015年提高了1.6个百分点。[51]

⑥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持续广泛深入。1938年至1940年,在晋察冀边区三次民主选举中妇女都踊跃参加。1940年第三次村选,全边区有135万多名妇女参选,占全体女选民的80%。[52]全边区共有1926名妇女被选到村级政权里。[53]1941年,在晋绥边区的村选活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7.6%。[54]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基层民主建设进程,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途径不断拓宽。改革开放后,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诞生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提供了广阔空间。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从2000年的15.7%提高到2020年的24.2%,提高了8.5个百分点。2000年以来,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2020年,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52.1%。妇女参与企业管理的比例基本保持平衡。2020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比为30.2%;2020年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女职工董事和监事占比分别为34.9%和38.2%。

(4)对未来10年妇女参政水平持续提升的期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领域,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有机衔接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回应新时期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新期待,从发挥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女党员和党代会女性比例,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和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提升妇女参与企事业决策管理、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设定了10项主要目标,并提出了10项策略措施予以推动目标实现。这一新的妇女发展纲要更加突出新时代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平等权利,彰显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不断增强女干部的学习本领和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执政、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驾驭风险的本领。推动上述目标的如期实现,需要有关部门切实拿出有效举措,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新时代的中国妇女参政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2.中国共产党促进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与成就

妇女平等参加经济活动和公平享有经济资源是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物质条件。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大力倡导妇女参加生产劳动,提高经济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制定完善相关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建设的法律政策,把妇女作为建设新中国和改革开放的主力军。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就业权利,为妇女参与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家就业政策从统包统分、双向选择到自主择业,不断拓宽了女大学生的就业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立党百年,妇女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1)中国共产党促进妇女参加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的主张认为,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取得独立的经济地位,是妇女获得自身解放的先决条件,是妇女人权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妇女就业创业、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男女平等思想,为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理论保证。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建立的28年,从改革开放到跨入新时代迈上新征程的43年,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各项经济权益特别是就业权利,充分调动妇女的劳动积极性,发挥妇女主人翁作用,提升妇女的主体地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强调妇女获得解放首先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和生存权,将妇女解放同劳动者密切联系,动员广大劳动妇女走出家庭,参加革命和生产。在城市,领导女工开展反对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争取劳动权益和经济独立的斗争;在农村,领导农妇开展反对地主阶级的剥削压迫和反对封建主义,进行土地改革运动,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谋求经济独立。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带领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探索确立了从制度上保障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和妇女特殊权益的基本理念,保护妇女的劳动力,发挥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半边天”作用,不断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保障妇女经济权利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理念逐步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和卫生健康的权利,以及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的就业创业。

(2)中国共产党推动妇女参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为新民主主义时期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提供了法律保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确认妇女在经济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获得经济报酬等项权利。1992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设立“公平就业”专章,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1988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2012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保障女职工各项特殊权益提供了法制依据。2007年出台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历经三次修订,始终保留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涉及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行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了男女平等就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具体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实施的六种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要求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约谈、加强市场监管、开展司法服务的三条救济渠道,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提供了政策支持。

(3)中国共产党促进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①亿万妇女成为建设新中国和发展生产力的“半边天”力量。新中国成立伊始,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到轰轰烈烈的恢复国民经济和发展社会生产的建设热潮之中。20世纪70年代初,在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热潮中,工农业战线上的广大妇女创造了许多辉煌。以大寨铁姑娘队为榜样,全国几乎每一个县、每一个公社,甚至每一个生产大队都组织了大寨式铁姑娘队,广泛参与农村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成为那个时代农业战线上的“半边天”。学习大庆精神,工业、交通、林业、牧业等行业都建立了妇女专业队。在大庆油田,从1970年到1976年底,女子专业队和班组发展到129个,为大庆油田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②经济体制改革为妇女施展才华提供了重要机遇。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劳动和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村妇女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妇女潜在的生产力,很多妇女成为独立的土地承包者和主要生产者、经营者。与此同时,农村妇女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到1991年,湖南省怀化地区以妇女为主体经营的各类庭院经济发展到55万户,总产值突破10亿元。在多种经营和庭院经济发展中妇女专业户蓬勃兴起。1986年,全国妇联对14个地区的专项调查显示,以妇女为主的专业户占农村专业户总数的40%左右,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可以达到55%左右。妇女创造的商品生产总值一般占农村商品生产总值的55%~65%。[55]到1989年,深圳特区涌现出近2000名女能手和1170多个女专业户,每年为深圳特区农业创汇1亿港元以上。三亚4700名妇女种蔬菜3.5万亩,产值2400万元。[56]农村妇女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在城市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些有胆识、勇于创新的妇女响应党的号召自谋职业。1980年,浙江温州市的章华妹申领到全国第一个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位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浪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进程中,一批不畏困难、勇于拼搏的妇女开工厂、办企业、自主创业,促进了女企业家群体的崛起。1986年初,深圳特区有女厂长、女经理128名,1990年达到1000多名。1989年,珠海特区有女厂长、女经理10000多名。她们成为特区建设的中坚力量。[57]1996年下岗女工陈晓萍自谋职业创办福州真味包点有限公司,吸纳下岗职工500多名,先后荣获福建省“再就业先进个人”和福州市“劳动模范”称号,并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58]到2013年,全国女企业家约占企业家总数的1/4。

③持续加强劳动保护有力激发了女职工岗位建功成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1960年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女工“四期”保护制度。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权以及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权等各项权利。从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到2012年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法律制度上有力促进了各类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程度的不断提高。2017年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企业占比为71.2%,比2002年提高了35.2个百分点。各行各业女职工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④改革开放使妇女整体就业水平显著提高。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和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妇女就业创业的选择更加多元,就业创业人数大幅增长。20世纪90年代始,妇女劳动力逐渐从传统的第一、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1995~2002年,城镇妇女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提升了11.6个百分点。[59]2017年,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中有5个行业的女性比例超过50%,有16个行业的女性比例超过30%。各类单位负责人中女性比例由1982年的10.4%提高到2010年的25.1%。2017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3.4亿人,比1978年翻了一番,妇女在就业领域的“半边天”作用愈加凸显。改革开放以来,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始终保持在40%左右,2020年为43.5%。进入新时代,妇女的生产力日益释放,就业领域更加广泛,“互联网+女性创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推动妇女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女性在互联网领域的创业人数持续增长。

⑤妇女在科技创新领域大有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重视对女性科技人员的培养,鼓励和扶持女性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究。许多妇女跨进了高能物理、遗传工程、微电子技术、卫星发射等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与男科学家并肩奋斗取得突破性成果。在天文学领域,女科学家叶叔华建立的中国世界时综合系统一直保持世界先进水平,获得国际赞誉。在医学领域,妇产科专家林巧稚,为千千万万母亲和婴儿的健康与幸福贡献了毕生精力,1955年当选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成为新中国第一位女学部委员。在高能物理领域,何泽慧是中国第一位女核物理专家,曾任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副所长。物理学家谢希德、女研究员范希孟等,都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科技领域的领军人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女性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1982~2017年,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由1012.6万人增加到1529.7万人,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由38.3%提高到47.8%。中国妇女已成为科技强国中的一支重要力量。2010~2019年全国受表彰奖励的科技人员中,女性占比始终保持在30%左右。屠呦呦等一批女科学家有关青蒿素的研究成果,挽救了数百万人生命,获得诺贝尔奖。201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屠呦呦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高铁装备业女总工程师梁建英和团队设计制造的动车组,让全世界领略到中国智造的力量;获得世界杰出女科学家成就奖的张弥曼,为水生脊椎动物向陆地演化提供了化石证据;海洋科学家黄晖、刘杨等一批航天员、新生代科学家颜宁等传统与新兴科技领域的女性,都为国家科学研究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⑥中国妇女在体育领域独领风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妇女曾被封建礼教和思想禁锢的聪明才智极大释放出来。中国妇女积极参加竞技体育事业,竞赛场上锐意进取,成绩辉煌。从新中国成立到1993年,中国运动员共获世界冠军775个,女子冠军占总数的59%。2019年中国女运动员创世界纪录项占中国运动员创世界纪录项的63.2%,中国女运动员获世界冠军占中国所有运动员获世界冠军的47.2%。中国女运动员不畏艰苦、顽强拼搏的精神,体现了优秀中华儿女的奋斗风貌。1980年中国女排在日本大阪世锦赛上夺得冠军,成为“三大球”中第一个走向世界的项目。从1981年到1986年的5年间,中国女排创下了世界排球史上的第一个“五连冠”,写下了中国大球翻身的新篇章。2019年,中国女排以十一连胜的骄人战绩赢得2019年女排世界杯,这也是中国女排第十次荣膺世界大赛冠军。无私奉献、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永不放弃的女排精神不仅成为中国体育的一面旗帜,更是成为整个中华民族锐意进取,昂首前进的精神动力。在2018年12月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塑造传承“女排精神”的优秀代表郎平出席并授奖。2021年日本东京奥运会,中国金牌前三块都由女性运动员摘得。中国女子四人双桨队更是以创造世界最好成绩的卓越表现,在赛艇领域再度挥洒耀眼的“中国红”。

(4)对未来10年中国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期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与经济领域,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经济工作和就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机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回应新时期妇女在获取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新需求,从保障妇女经济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优化妇女就业结构、促进女性人才发展、缩小男女收入差距、保障女性劳动安全和劳动权益、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半边天”作用等方面,设定了9项主要目标,并提出13项策略措施推动目标实现。希望有关部门落实目标主体责任,采取积极举措,推动纲要目标落实,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和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过程中,充分保障妇女的经济权益,有效平衡和保障不同妇女群体和特殊妇女群体的各项经济权益,有效推动亿万妇女对促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六)大力发展卫生教育和社会保障事业,中国妇女的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是奠定人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障是增加民生福祉的基本要求,妇女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三个关切领域的战略目标要求,也是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的《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17项主要目标的重要内容。

1.坚持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妇女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石。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建立,再到改革和跨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妇幼健康事业,把保障妇女健康权写入法律法规不断持续完善,写入国家发展战略协同推动,写入全民健康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建党百年,促进妇幼健康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不断建立健全,为妇女有效提供全方位和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建党百年,中国特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全面建立,让亿万妇女获得了生命至上、身体健康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1)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优先发展妇幼健康事业。中国共产党把妇女健康权作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把妇女健康作为妇女发展的优先事项持续大力推进,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性安排。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苏维埃区域内颁布实施保护妇女健康利益的法律和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大力发展妇幼保健机构,多措并举解决影响妇女健康的各种重大疾病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实施,妇幼健康事业规划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统筹推进,使妇幼保健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程度不断提升。从1995年至2021年,国务院连续制定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健康作为第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将妇幼健康核心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2)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从1950年开始,国家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了以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支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成为国家最早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之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力度,中央财政直接投资建设了561个妇幼保健机构。20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建立的妇幼卫生年报系统,目前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妇幼卫生监测网络。进入新时代,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妇幼保健网络逐步嵌入覆盖14亿人口的全国医疗保障网和全国城乡三级医疗保健网。到2019年,全国共有妇幼保健机构3071家,妇产医院809家。[60]

(3)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为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有效防治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各种严重疾病,将推广新法接生确定为全国妇幼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将性病防治列为全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从1950年到1957年,全国新法接生率大幅攀升,大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平均达到40%,到1960年基本上消灭了性病,成效非常显著。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取得了实效。从2000年起,国家相继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项目,以及免费孕育优生健康检查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妇幼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向农村妇女和特殊困难妇女人群延伸。2009年启动实施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截至2018年,为超过8500万名妇女免费提供宫颈癌检查,为2000万名妇女免费提供乳腺癌检查。[61]

(4)面向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不断加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更加尊重和重视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不断加强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开展“以人为本”的优生优育服务,大力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工作,逐步形成了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住院分娩、新生儿保健和产后访视一整套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不断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强化优生优育的有效服务。2016年发布《“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实施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面向妇女和家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努力提高药具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提供再生育技术指导服务。鼓励男性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活动,保障夫妻平等的生殖健康权利。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印发的《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和《产后避孕的服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大力开展妊娠风险防范、危急重症救治、质量安全提升、专科能力建设、便民优质服务五大行动,持续提升生殖保健服务水平。

(5)全方位保障母婴生命安全和健康。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推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的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从源头上严防各种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紧盯重点人群,对妊娠风险进行严格的高危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严守安全底线,加强危急重症救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严密监控分析,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直报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地区分级落实约谈通报机制。截至2018年4月,全国97%以上的市(地、州)和县(市、区)开展了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98%以上的市(地、州)和县(市、区)开展了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全国建立了3364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3055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6)妇女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保障妇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制度安排,为亿万妇女带来了极大的健康福祉。建党百年,妇女预期寿命从36.7岁提高到2020年的80.88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持续显著降低,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孕产妇死亡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500/10万,下降至2020年的16.9/10万。孕产妇死亡率的城乡差距不断缩小,2020年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为18.5/10万,与1990年的112.5/10万相比,下降了83.6%;2020年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为14.1/10万,与1990年的45.9/10万相比,下降了69.3%。

(7)对未来10年妇女健康水平提升的期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与健康领域,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机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纲要,积极回应新时期妇女健康需求,从妇女享有全生命周期卫生健康服务、预防和控制危害妇女健康的主要疾病、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和营养水平、改善妇女营养状况、促进妇女加强体育锻炼等方面设定了10项主要目标,并提出12项策略措施推动目标实现。希望有关部门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详细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纲要健康目标落实,到2030年底如期实现所有目标,让新时代的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更优改善,妇女健康素养和生殖健康水平大幅提升,妇女在全生命周期真正能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预期健康寿命显著提高。

2.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受教育水平大幅提升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并身体力行开办女校。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所女子学校——上海平民女校诞生,开启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教育的新纪元。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教育人民委员部颁布《小学教育制度草案》和《小学课程与教则草案》,规定“小学教育不分性别和社会差别,一律施以免费的强迫教育”[62],1940年《中共中央关于开展抗日民主地区国民教育的指示》,要求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建立小学或完全小学,提倡男女同学,一切学校均应吸收女子入学。考虑封建思想对妇女上学的影响,该指示建议一些地区可以设立女子两级小学或女子高等小学。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和解放区大力举办识字班、夜校、半日学校,保障每个苏维埃政权下的工农妇女都有读书的机会,都能够写信、看报、读书和写文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同男子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大规模扫盲运动,建立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和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改善妇女受教育状况,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

(1)扫除妇女文盲成效显著。旧中国,“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性别歧视文化和观念,剥夺了妇女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积极呼吁和倡导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1949年妇女文盲率高达90%,远远高于男性。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识字教育,扫除文盲。1952年、1956年和1958年全国性的三次扫盲运动,使妇女的文盲率大幅下降。1958年,全国就有1600万名妇女脱盲,到1993年累计扫除妇女文盲1.1亿人。2020年,全国女性人口文盲率由1949年的90%降至4.1%,实现了历史巨变。[63]扫盲教育的成功不仅提高了妇女的知识文化水平,也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知识改变了妇女的命运。

(2)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取得实效。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并设幼儿教育处。1951年《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将幼儿教育作为独立的一级教育列入学制,为新中国学前教育体系建立提供了制度保障。20世纪50年代,国家号召全国的机关单位、工矿企业、街道和人民公社等建立幼儿园。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3~6岁幼儿入园率达到35%。1995年国务院制定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提出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7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2021年国务院制定实施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保持在90%左右。从2011年开始,国家连续实施了三个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着力解决入园难的问题。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和安全优质发展。2019年,全国接受学前教育的女童占比达到46.9%,距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目标更近一步。

(3)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消除性别差距。旧中国,广大贫苦妇女上不起学,90%是文盲,上过中学的很少。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大力扫除妇女文盲基础上,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连续发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将消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列为主要目标推动落实。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并向农村地区倾斜,设立中小学助学金,制定女童专项扶助政策,实施“春蕾计划”和“希望工程”等,大大增加了农村女童受教育的机会。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有效补齐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短板,农村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不断增加。1949年,适龄儿童入学率仅有20%,男童入学率大大高于女童。从2015年到2019年,女童小学净入学率连续保持在99.9%,消除了性别差距;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达到46.5%、46.4%,比1951年分别提高了18.5、20.8个百分点。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64]

(4)妇女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水平大幅提升。从“五四运动”妇女争取教育权利,要求走进大学校门,到中国共产党创办延安大学,男女平等受教育,妇女可以堂堂正正读书,成为有文化的人。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再到进入新时代,中国妇女上高中、上大学的机会越来越多,男女平起平坐受教育。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大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实行助学贷款制度,设立助学奖学金,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为更多妇女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支持。2019年,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中女性比例达到47.1%。1949年,中国普通高校本专科女生所占比例仅为19.77%,恢复高考制度的1978年,普通高校本专科女生比例也只有24.11%,到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女生占比达到了51.7%,比1978年提高了27.6个百分点,比1949年提高了31.9个百分点[65];2020年,女研究生占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已达50.9%,比1985年提高了32.3个百分点。

(5)妇女参加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人数和比例增加。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199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妇女进入普通职业学校的机会大大增加。2019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中女性所占比例为41.6%,其中普通中专在校生中女性所占比例从1951年的25.2%、1978年的33.1%上升到46.7%。妇女参加成人教育的比例大幅上升。2019年,全国成人本专科在校生中女性所占比例从1988年的31.5%上升到58.7%,上升了27.2个百分点。2019年,网络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女生占比为45.2%。[66]

(6)妇女受教育水平大幅提升。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初心和使命,促进男女平等接受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写下的奋斗目标。1921~2021年,中国共产党解放妇女的又一历史性成就,就是中国妇女从90%的文盲巨变为女大学生、女研究生,占比均突破50%,中小学教育阶段消灭了男女受教育差距,这是写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新中国教育和妇女发展史上的优秀成绩单。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发展教育事业,支持、帮助和鼓励促进亿万妇女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带领妇女走上了有觉悟有信念有文化有成就的光明幸福之路,从目不识丁到硕士博士,知识和文化彻底改变了妇女的命运,妇女是新中国的建设者,妇女是改革开放的奋斗者,妇女更是新时代新征程创造美好生活的奉献者。

(7)对未来10年妇女教育发展水平的期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与教育领域,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机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纲要,积极回应新时期妇女发展对教育的新需求新期待,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工作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中小学全面推进性别平等教育、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利、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消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等方面,设定了10项主要目标,并提出13项策略措施推动目标实现。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有计划分步骤推动目标任务的落实,使未来10年妇女受教育水平达到新的高度,特别是女性科技人才实现大幅增长。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取得新突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基本形成,破除性别因素对妇女学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女性学科学研究取得新成就。

3.中国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与突出成就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安全网,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不断探索建设社会救济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妇女实行扶贫济困。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目前已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核心,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为补充。公平、公正、共享是中国社会保障的价值理念,公平、普惠、可持续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

为劳动人民谋福利,是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宗旨。为妇女解放谋幸福写在党的奋斗旗帜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结合妇女的实际状况,在动员组织妇女群众参加革命和社会生产劳动过程中,适时制定解放妇女、保护妇女利益的相关制度政策,改善工人待遇,保护女工和童工劳动权益,为妇女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都规定:改善女工待遇,增加工资,施行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建立了女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免医药费、发放生育津贴和家属贫困补助金等。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多增民生之福,不断增进妇女生活福祉,制定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社会福利制度政策,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从建立托幼园所到普及学前教育,再到创办放学后小学课堂,尽量为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更好地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创造条件,解除妇女后顾之忧,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国家不断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实现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妇女民生,使妇女群众在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真正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的初心使命和奋斗目标。

(1)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保障政策伴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壮大实施范围不断扩展。建党初期面向部分工厂,土地革命时期扩大到苏区根据地,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全部实行妇女福利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大力推进社会福利。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到全面推开全民覆盖的发展阶段,从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到推动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公平就业创业,实现了从保障人身安全到保障发展权的历史转变,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相继制定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以及女职工产假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使女工人、女职员以及机关女工作人员都能公平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生育补助和医疗服务费用报销等相关待遇,社保经费一律由所在单位承担。

①生育保险从无到有成为独立的险种制度。土地革命时期,有明确的产假休假制度,怀孕哺乳小孩女工禁止做夜工。女工生产前5个月内及生产后9个月内不许开除或派其外出办事等。抗战时期,对哺乳时间及待遇做了明确规定,婴儿哺乳每天上下午各两次,每次15分钟,并且算工作时间。[67]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生育保障制度始终坚持从维护妇女劳动者和关心下一代身体健康出发,从职工人群向全民覆盖。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生育保障制度主要是以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待遇为主,包括女职工和男职工家属,在农村没有生育制度保障。1951年2月,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包括生育、疾病待遇、养老待遇、工伤待遇等。这一条例的实行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迈出了第一步。工资制、供给制以及学徒工、临时工、试用人员中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的妻子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职工还可以享受56天产假,享受在岗工资待遇。流产假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享受,最多30天。生育家庭还可享受生育补助5尺红布。20世纪50年代初期,生育保障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就业人口。195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扩大了生育保障范畴。1955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规定的通知》,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做出具体规定。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障制度一度停滞。70年代中期,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生育保险再启动并进入研究发展阶段。1994年,国家制定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成为全世界首创的生育保险制度,也标志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全面推行。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生育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法制化,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育保险制度专章设立,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育期间的工资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2017年,全国12个地级城市试点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探索实践。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出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延伸,同时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使生育妇女普遍受益。

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系列政策,适时补充完善了妇女生育保障制度。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特别强调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1986年《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基础上扩大了生育保险实施范围,提高了生育待遇水平,将产假从56天调整为90天,增加产前假15天,难产和多胞胎生产再增加15天。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时间等做出具体规定,产前检查也算作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同时,该规定还提出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妇女医疗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新中国成立初期,医疗保险是双轨制度,在城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分别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政策,在农村依托集体经济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这样的制度设计为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农村居民提供不同程度的医疗保障。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和集体经济衰退,原有医疗保险制度快速崩溃。为更好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从1998年开始,在城市逐步建立起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逐步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至此,城镇妇女基本医疗保障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从2016年起,进一步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使广大妇女享有了更公平更普惠的医疗保障。

③妇女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是实现“老有所养”的根本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在很短时间内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设计并确立了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制度”,由企业统一出资,男女职工同等享有。改革开放后,开始探索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社会统筹养老制度。到1997年,国家正式建立起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形式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基础上,1992年国家探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老农保),2009年试点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形成。2011年,国家开始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未就业居民也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2014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女同步平等享有。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城乡未就业妇女群体也能够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

④妇女与男性平等享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障权益。为失业和在业受伤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针对失业人员群体,国家先后实行了失业救济制度、国有企业待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多在就业领域处于相对弱势的未就业和失业妇女群体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新中国成立后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从劳动保险制度发展而来。195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包括工伤内容,规定了4项较为详细的工伤待遇,覆盖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职工,企业负担全部工伤费用。改革开放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过窄、抗风险能力弱、待遇项目不完整、政策管理不规范、预防机制欠缺问题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新的工伤制度建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在全国“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快速增长,流动人口中的女农民工成为最大的受益群体。

⑤社会救助制度覆盖所有贫困妇女。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在农村建立了以救灾救济、“五保户”及特困户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救助体系,在城市建立了广泛就业与矫治性救助相结合的救助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新中国成立初期,最低生活保障是以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单位和农村集体救助、农村“五保户”救助为主。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和城镇单位保障为基础的原有社会保障体系逐渐瓦解,农村贫困和城市下岗、失业等问题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改革,重点是农村的救灾、五保和扶贫。到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城市贫困现象加剧,社会救助改革与制度建立的重点开始转向城市,1999年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着重解决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城镇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过70多年的努力,国家建立并不断完善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灾害救济制度、医疗救助和特困人群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制度相配套,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为处于生活困难中的贫困妇女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解除了她们的生存危机,特别是为农村留守的“386199”(妇女儿童老年人)弱势人群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救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有效帮助处于生活困境中的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17年,全国农村贫困发生率为3.1%,男女无明显差异。2020年,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口中女性占比为43.10%。

(2)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①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大幅提高。20世纪50年代初期,生育保障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就业人口2500万人。[68]1993年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仅为557.2万人[69],2019年达到21417万人,其中女性为9343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43.6%[70]。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法定带薪产假。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56天,1988年实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法定产假延长到90天,2012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进一步延长到98天。自2009年起,城乡居民可以从居民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项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协同发展,妇女群体的生育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不断上升。2017年,全国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总人数为5.2亿人,占参保总人数的45.4%。2019年,全国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女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6.4亿人,占参保总人数的47%,提高了1.6个百分点。[71]

③妇女养老保障水平明显提高。1990年妇女在单位享受退休金的比例仅为19.8%。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5707万人,女性占比提高到43.6%;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2925万人,女性占比进一步提高到46%,比2010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3.5%。[72]2013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截至2019年8月,全国31个省(区、市)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普遍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养老服务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等,这些制度为高龄老年妇女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使“老有所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④妇女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持续增加。2010年,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5149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38%;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5699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35.3%。到2019年,全国女性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8677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42.2%;参加工伤保险的女性人数为9684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38%。[73]从2012年到2019年,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占比增加了3.2个百分点,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占比增加了2.8个百分点。

(3)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全面提升了妇女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以改善民生为己任,加强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全面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建立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与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契合,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过于落后于社会发展,坚持促进制度和政策完善,坚持人人公平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越来越增强、越来越充分。建党百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妇女社会保障水平持续不断提高,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促进妇女解放与发展、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政治态度和行动力度。妇女社会保障发展的百年实践表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时俱进适应不同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统筹推进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满足妇女的生存发展需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升妇女生活质量,不断实现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对未来10年妇女社会保障水平提升的期望。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在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正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程中,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妇女与社会保障领域主要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在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优化社会救助和慈善制度等各项工作中,要特别关注老年妇女的生活需求,关注城乡低保、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家庭中的妇女生活需求,不断建立完善分性别的社会保障统计数据,让性别平等真正落实到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和各环节。

二 百年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发展事业的历史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就是一部党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亿万妇女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砥砺前行的奋斗历史,就是一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的进步历史,就是一部男女平等与人类社会进步不断高度融合的文明历史,就是一部中国妇女携手世界妇女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历史。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中国妇女发展事业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中国妇女发展事业只有始终与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紧密相连才能永葆旺盛的生命力。1921~2021年,建党百年的风云变幻和峥嵘岁月,见证了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壮阔实践和骄人成就,给我们以深刻启示:中国妇女发展事业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必须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必须始终坚持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必须始终坚持与国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必须始终坚持与全球妇女发展事业相接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发展事业的全面领导,为促进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

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百年历程与显著成就雄辩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巨大推动下,亿万妇女才能摆脱几千年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被压迫被奴役的悲惨境遇,才能真正翻身解放当家成为新中国的主人。亿万妇女只有坚定不移地听党话跟党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焕发出经久不衰的奋斗激情和主人翁精神,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不懈贡献“半边天”力量和聪明才智,用发展成就和巾帼贡献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光辉灿烂的美好生活。

中国共产党是唯一能够领导中国妇女彻底翻身得解放的领导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妇女发展事业不断前进和发展壮大的指路明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把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写在奋斗的旗帜上,积极探索促进妇女彻底解放的有效路径,不断应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来指导妇女解放运动,使中国妇女百年发展有了正确的领导力量和正确的前进方向。亿万妇女从跟随中国共产党为夺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浴血奋战到投身建设新中国、从跨入改革开放到踏上新时代新征程的百年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的领路人和掌舵人。建党百年,中国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亿万妇女“脱胎换骨”式解放发展,“翻天覆地”地位提升,赢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与自由。妇女解放与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武装和理论指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带领妇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坚守的江山就是人民和人民就是江山的初心使命。中国妇女发展事业的百年历史成就用事实说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妇女发展事业蓬勃向上的政治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奋斗目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妇女发展事业实现了更好更快的跨越式发展。亿万妇女时刻铭记党带领妇女求解放、求平等、求发展的光辉历程,自觉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沿着党指引的正确方向阔步前进,使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事业持续肩负起历史使命,持续为国家、为人民、为民族的发展做出彪炳史册的贡献。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为促进妇女解放与发展提供了中国优势的制度保障

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百年历程和显著成就雄辩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妇女不断艰辛探索,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这一道路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适合中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事业的要求,是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唯一正确道路,越走越宽广、越走越光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历经千辛万苦,勇于探索开辟的一条实现中国繁荣富强、中国人民共同富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也是引领亿万妇女接续奋斗、勇往前进的正确道路。建党百年的风云变幻和峥嵘岁月,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擎促进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旗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奋斗历程中,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百年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事业放在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历史进程中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从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文化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等方面不断推动妇女解放运动向前。改革开放后,制定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写入了法律规定,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纳入领导干部的工作政绩考核内容,纳入了各级政府的民生实事项目,持续不断地推动妇女发展事业发展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亿万妇女更加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深刻认识和牢牢把握住妇女发展的历史方位和阶段性特征,使中国妇女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时代主题更加鲜明。为国家谋发展,为民族谋振兴,为人民谋幸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当代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时代主题。顺应这一时代主题,始终坚持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历程同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历史历程紧密结合,使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事业更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使亿万妇女更加勇于肩负起伟大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和光荣使命,把自我发展梦想融汇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之中,同全国人民一道肩并肩、手挽手努力奋进,形成了新时代百川归海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蓬勃正能量,用“男女并驾,如日方东”的拼搏奋斗镌刻下永不磨灭的巾帼印迹,书写下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历史贡献。

(三)坚持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为推动妇女解放与发展提供了男女平等的先进制度保障

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百年历程和显著成就雄辩证明,把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重要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创新,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安排,是社会性别主流化国际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法制化体现。

旧中国,“男尊女卑”一直占据着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领域,“三从四德”束缚着妇女的思想解放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把实现男女平等写进自己的奋斗目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积极致力于男女平等思想的传播与实践,从政治、经济、社会和婚姻家庭等方面鲜明地主张男女平等,号召全国妇女团结起来与男子一道为推翻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压迫剥削而英勇奋斗。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妇女解放与实现民族解放紧密结合,从思想文化领域不断消除阻碍妇女发展的封建文化糟粕和旧制度枷锁。新中国成立初期,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中国几千年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传统习俗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价值和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不断推动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改革开放后的1995年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2001年“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写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总目标,2005年“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2012年、2018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成为中国共产党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把妇女解放与促进男女平等作为新时代治国理政制度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中央要求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强调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重视和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强调让尊重和关爱妇女与男女平等发展真正成为社会规范和新时代的新风尚。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面向全世界140多个国家的85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代表600余人,发表了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的妇女发展观,强调中国将更加积极地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重要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强调要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要以男女平等为核心,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期全面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

(四)坚持尊重妇女主体地位,为促进妇女解放与发展提供了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奋斗力量

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的百年历程和显著成就雄辩证明,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伊始,就从思想上确立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主体地位。建党百年,始终把妇女作为推动党和国家以及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74]

毛泽东曾指出:妇女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没有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自觉奋斗,妇女的彻底解放和全面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强调妇女是决定自身命运的基本力量,也是决定妇女运动发展的基本力量。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始终尊重妇女主体地位,大力激发妇女首创精神,努力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持续不断服务和满足妇女不同时期的生存与发展诉求,充分调动妇女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群众的切身利益,妇女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建党百年,亿万妇女在谋求自身解放和民族解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勤劳勇敢、吃苦耐劳,用无穷智慧和拼搏汗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百年建党历史和百年妇女发展历史充分证明,只有充分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把妇女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充分地调动起来,把妇女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来,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发展才能具有最坚实最可靠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建党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发展重要讲话指出:“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中国实践证明,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能有效提高妇女地位,也能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75]

(五)坚持妇女运动与国家和民族发展同呼吸共命运,为促进妇女解放与发展提供了永续前进的奋斗目标指引

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百年历程和显著成就雄辩证明,妇女群众的前途命运历来与党和国家以及民族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是实现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根本基础和前提条件。

从热火朝天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到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阔步走进新时代迈上新征程,1921~2021年,中国共产党推进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百年征程,是一部波澜壮阔和艰苦卓绝的历史,深刻诠释了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承担起唤醒民众、解救中华民族危亡的重任;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妇女彻底解放与实现男女平等发展,从而阔步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一代又一代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强国事业前赴后继、接续奋斗。在中华民族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亿万妇女做出了彪炳史册的历史贡献,也实现了自身前所未有的解放与发展。历史的每一步前行都镌刻着亿万妇女奋斗的足迹,妇女发展事业的每一步都推动了人类的文明进步。妇女发展只有自觉融入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历史洪流,自觉把自身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以实现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为己任,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才能实现自身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发展的伟大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事业,坚持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加速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开辟了中国妇女发展事业的崭新局面,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更加紧密地同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融合在一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都以专章形式阐述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以专节形式对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做出科学规划,将扩大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项目覆盖范围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点目标列入国家规划纲要的相关章节和部门专项行动计划,为促进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提供了时间表、路线图和实施方案,使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成为党和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历史责任。

(六)坚持中国妇女运动与世界妇女运动相接轨,为促进妇女解放与发展提供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践价值和中国方案

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的百年历程和显著成就雄辩证明,中国共产党从立党思想上就确立了中国妇女运动是世界妇女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世界妇女团结起来,为全球妇女发展共谋幸福安康。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发表重要讲话指出:“100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命运与共,在世界大局和时代潮流中把握中国发展的前进方向、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繁荣。”[76]求同存异,广交天下朋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事业一直以开放的眼光、开阔的胸怀面向世界,有效促进中国妇女与世界妇女共建共创共享美好生活。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积极主张妇女与男子一同出国考察学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艰苦卓绝的斗争环境中,坚持派出中国妇女代表参加世界妇女求解放、求发展的各种国际会议和区域性会议,积极支持亚非拉妇女的发展,提出中国主张,介绍中国经验,同时也学习借鉴世界妇女运动的有益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中国共产党及时把中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事业融入世界妇女发展的全球大格局范畴,派出妇女代表团参加第一、二、三次世界妇女大会,积极签署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和文件,认真履约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审议。中国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成员,派出专家参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工作,派出工作人员参加联合国有关妇女机构工作。1995年成功承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力促《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审议通过,创造了至今为止全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高规格、高水平国际会议范例。26年来,《北京宣言》《行动纲领》一直是引领世界妇女运动的旗帜。2015年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全球妇女峰会”,为推动《行动纲领》十二个关切领域战略目标的落实注入了新的活力,提出了中国的妇女发展观。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积极参加联合国发展峰会,力促性别平等议题写入《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益”成为17项目标之一,并将性别平等理念贯穿于发展议程始终,性别平等是评价17项目标落实的重要理念之一,这是联合国成立70年来第一次将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与女童权能写入全球发展规划。这一行动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男女平等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变为具体的行动计划,功在全球人类发展事业。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不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继毛泽东提出“三个世界”理论、邓小平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后,由中国领导人再次提出的国际议题设置,倡导全人类携手共进、共谋发展,获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为中国妇女发展面向世界提供了理论武装。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指出“妇女和儿童是一切不和平不安宁因素的最大受害者。我们要坚定和平发展和合作共赢理念,倍加珍惜和平,积极维护和平,让每个妇女和儿童都沐浴在幸福安宁的阳光里”,“各国妇女团体应该加强交流,增进友谊,共同发展,共同进步。要继续开展妇女领域国际发展合作,发达国家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缩小各国妇女发展差距”。[77]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全球妇女发展领域的积极贡献和中国主张,提出了中国妇女发展与世界妇女发展的命运与共和世界大同,为加强全球妇女发展国际规则和机制的制定与重塑,为推动全球妇女发展事业和男女平等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为中国妇女发展事业融入全球妇女发展事业指明了前进方向。

三 展望未来中国妇女发展事业将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展望未来,我们坚信,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将是一个更加充分尊重妇女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妇女主人翁精神,更加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更加注重激发妇女创造活力,更加重视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共创美好未来的欣欣向荣和繁荣昌盛的国家。新时代,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启了通向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康庄大道,也指明了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前进方向。2012年中国发展进入了新时代,2021年中国发展踏上了新征程,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妇女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期盼参与发展能够获得更广阔的舞台,期盼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期盼家庭能够更加幸福美满,期盼社会能够更加平等和谐。建党百年,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实现了历史性巨变,但妇女整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妇女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还有待全面提升,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人身财产保护等方面平等权利的落实仍面临现实困难和挑战,针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在不同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妇女发展的社会整体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改善;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妇女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妇女的民生保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谋划蓝图,让亿万妇女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新时代新征程攀登路上,以“半边天”雄姿争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开创新时代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事业的新局面,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党对妇女事业的全面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妇女发展事业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就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用科学理论武装妇女。国家和地方开展妇女工作的有关部门,要通过本部门本单位有效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方法,向广大妇女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创新理论,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论述。宣传工作要增强理论深度、实践力度、情感温度、教育效率,帮助妇女群众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闪耀的真理光辉、蕴含的崇高信仰,进一步增进亿万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进一步增强妇女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组织妇女群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不断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坚定历史自信。各行各业都要组织妇女群众学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做到以史为镜、以史明志,知史爱党、知史爱国,引导亿万妇女群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与党心连心,与时代同发展,与祖国共奋进,与中华民族共命运,坚定理想信念,投身伟大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顽强拼搏奋进,做出新的历史贡献。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牢牢把握新时代中国妇女发展的时代主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中国妇女的发展道路,就是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发展道路,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上,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就必须更加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这既是中国妇女发展百年历史经验的深刻昭示,更是面向未来中国妇女实现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必然抉择。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就要永远铭记中国共产党带领妇女求解放、求平等、谋发展、谋幸福千辛万苦走过的光辉历程,就要牢牢把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中国妇女解放与男女平等发展的时代主题,把党和国家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历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以党的指导思想为行动纲领,以党的奋斗目标为共同追求,团结教育亿万妇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听党话跟党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而不懈奋斗,无愧于伟大时代,无愧于英雄的中国人民。

1.用共同目标凝聚妇女

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以及妇女发展的自我理想紧密结合起来,让自己与中国梦融为一体,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让每一个妇女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梦想成真的机会,更加坚定亿万妇女为实现中国梦不懈奋斗的理想信念。

2.用榜样力量激励妇女

各有关部门要把建党百年来各行各业无数巾帼英雄前仆后继、英勇奋斗的故事,通过网络化、社会化、大众化方式讲给妇女群众听,用鲜活的故事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争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3.用民生保障温暖妇女

各有部门要不断建立和拓展向党政决策部门反映问题的有效渠道,积极反映妇女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促进妇女发展普遍问题的制度性解决,如城乡妇女群体发展不平衡问题中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如何出台政策予以解决。促进妇女发展一些群体问题的特殊性解决,如社会老龄化带来的老年妇女人数增多,她们之中一些收入较低者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如何出台特殊政策给予安排。还有三孩政策实施后,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何确保妇女家庭生活与社会参与的相互平衡,从而激发她们为人类生产和社会生产做出更大贡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既实现了妇女自我发展的理想,也为国家和民族永续发展做出努力。解决好妇女的民生保障,让妇女群众在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

1995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近30年来,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培训,以及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全社会对男女平等的理解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受现阶段发展水平和落后观念的影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彻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实现男女平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转化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依然任重而道远。提高全社会对妇女潜能、才干、贡献的充分认识,促进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等方面不平等问题的解决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78]推动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就要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继续探索完善坚持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把实现妇女自身利益与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相结合,尊重性别差异,消除性别歧视,倡导性别公正,加大保障妇女权益国家意志的执行力,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和落实到经济社会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

1.把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落实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

积极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督办,坚决守住妇女人身和财产等项权益的底线,从国家治理层面,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坚决依法打击,特别要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对歧视妇女、污蔑妇女人格的错误言论及时予以批驳,依法依规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除障碍、创造条件。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

2.规范运行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让男女平等原则真正落实在法规政策制定实施的各环节各方面

一是在国家层面明确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的范围和标准,规范全国的评估工作流程,制定出台评估指标体系,让全国范围的法规政策评估工作有一个统一遵循。二是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重点是开展面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自上而下性别平等评估的业务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起包括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女性学等专业的评估专家队伍,不断提高其评估的专业化水平,真正把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各环节。三是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情况的经验交流与推广,不断通过典型引路和相互学习借鉴,在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3.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性别平等优秀案例。推动各级干部学习习近平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机关、学校、企业、城乡社区、家庭多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促进妇女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4.推动国策进一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娃娃开始培养全民的男女平等意识

开展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新时代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客观需要,是坚持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的一项创新工作,要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大胆实践。各有关部门应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的各项工作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加强对教材编制、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的性别平等评估。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强化性别平等内容。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因地制宜开发性别平等课程,特别要加强师资力量培训,提升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能力,促进性别平等教育真正融入学校的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注重循序渐进引领教师和学生破解传统性别歧视,真正构建起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将性别平等理念厚植于学生心灵,把男女平等的种子润物细无声、潜移默化地融入新时代公民的思想领域,使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真正转化为新一代公民的情感认同、行为习惯和文明标志。

5.促进文化与传媒领域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意识,通过文化传播和全媒体引导引领新时代的社会性别平等新风尚

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培训、评估和监管,开展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完善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

6.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行动,让国策和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同步落地生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男女平等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男女平等强调两性和谐发展,与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引导妇女带动家庭成员践行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涵养个人品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巾帼力量。

(四)加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力度,推动妇女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

2021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它是在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关键时期,从国家社会建设领域和经济发展领域目标化解决妇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突出问题、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妇女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国家专项规划,是新时代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国家总体安排。实施好妇女发展纲要,推动妇女发展纲要目标如期达标,才能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1.进一步完善有效推动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工作机制,提升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的能力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机制完善不断促进国家和地方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切实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要加强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的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论述、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相关理论和知识系统纳入社会发展的相关培训计划,纳入各级干部的教育学习内容,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实施妇女发展纲要的责任意识和领导能力。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纲要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在承担妇女发展纲要实施工作的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设立性别平等专员或巡视员,负责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性别平等分析研究工作,提高妇女发展纲要实施和促进性别平等的能力。面向妇女群体进行宣传培训,鼓励妇女参与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妇女发展纲要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对一些社会组织进行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相关宣传培训,调动其参与意识,扩大妇女发展纲要实施范围,形成全社会参与推动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高度凝聚力和推动力。

2.进一步加强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目标责任考核,不断完善目标考核机制

将妇女发展纲要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考核序列,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无死角,发挥作用无空白,使妇女发展纲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与表彰奖励相挂钩,使妇女发展纲要实施工作与政府和部门工作统筹落实,使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工作成为扛标部门和单位的自觉行动。

3.进一步开发性别统计指标,不断完善性别统计指标体系

掌握妇女发展纲要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首要工作就是要把目标的监测指标开发好,特别是对新增加的目标或目标内涵发生变化的目标及时开发出监测指标。妇女发展纲要有8个发展领域,即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家庭建设、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扛标单位和部门要将开发的新指标纳入部门常规统计范围,并畅通统计指标数据的收集渠道,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部门利用数据开展社会性别分析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性别数据开发、收集、分析、评估、使用和公布的制度化、经常化,不断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实现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4.进一步加强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性别平等专家队伍的建设,使妇女发展纲要评估工作更加专业化和科学化

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各级,对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监测评估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都有待全面提升,提升的首要工作是建设一支有性别分析能力、对妇女发展纲要内容熟悉、热爱评估工作的队伍,这支队伍最好是老中青相结合,经过传帮带形成较为固定的专业队伍,为未来妇女发展纲要的年度评估和阶段性评估做好充分的准备,使妇女发展纲要评估工作更上水平,为党的国家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依据。

5.深入开展实施妇女发展纲要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的宣传,为妇女发展纲要顺利实施营造社会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妇女发展纲要与宣传党对妇女发展事业高度重视相结合,与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结合,特别是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发展的重要论述相结合,与建党百年妇女发展成就宣传相结合,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党和国家对妇女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决策部署,充分了解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的作用,充分了解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发展的制度安排,为妇女发展纲要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充分发挥妇女主体作用,全面提升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进程

男女两性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共同主体。尊重妇女主体地位、发挥妇女的主体作用,就要多措并举解决好阻碍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1.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2.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的督促,促进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执法措施。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3.进一步为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国家和地方应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的功能。加大帮扶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深入实施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促进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推动有意愿的妇女下乡创业。有效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不断拓宽妇女创业融资的渠道。持续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扩大农村妇女转移就业规模,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

4.进一步激励女性在科技前沿领域和基础核心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强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的“半边天”作用。一是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的培训,培养国际一流的女性战略科技人才和女性科技领军人才。二是在科技奖励和两院院士评选中,统筹做好女性科技人才参评工作。三是提高各级各类科研、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四是支持女科学家在国际科技组织中任职。五是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的培养宣传,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5.进一步提高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水平

国家和地方应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障碍,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把推动妇女参政纳入重要议程,提出目标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在推动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工作中,重视农业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有效防治一些村规民约中存在歧视妇女相关权益的问题的出现。要大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开展女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重视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及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重视对基层妇女骨干力量的培养,提高妇女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发挥妇女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6.为生育女性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各有关部门应协同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的落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公共服务和支持。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探索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的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推动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利用现有服务阵地提供临时托管服务。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民生实事。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休假、配偶陪产假、父母育儿假等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六)进一步促进妇女参与国际妇女事务的交流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让我们继续携手努力,加快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发展。”[79]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历史告诉我们,拥抱世界,才能拥抱明天”,要求我们“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前进”。[80]中国妇女占世界妇女人口的1/5,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既体现了中国的文明进步,也是对全球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历史贡献。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联合国发展峰会,同各国领导人一致通过《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开启了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的人类历史新纪元,为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事业以及国际妇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明了方向。中国积极承诺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促进新时代的中国妇女全面发展和男女平等事业,同步促进了中国妇女与世界妇女的共同发展。

1.继续履行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国际公约和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国妇女发展事业与世界妇女发展事业的命运与共

积极落实联合国《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性别平等目标及与性别平等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环境等目标,进一步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进一步提升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水平,为世界妇女发展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力量。

2.推动妇女参与全球性别平等事业,进一步讲好中国妇女发展的故事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妇女发展事业的交流互鉴,讲好中国妇女发展故事,宣传中国妇女发展成就。积极主办和参与妇女发展领域的各类国际会议,推动发展妇女民间外交,促进民心相通。持续打造我国妇女的人文交流品牌,厚植与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的友谊,在国际舞台展现中国形象。支持妇女投身“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凝聚女性力量,共建‘一带一路’”主题活动,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贡献巾帼力量。

3.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全球妇女事业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际妇女领域援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和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将向妇女署捐款,用于支持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落实《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中国支持联合国把妇女工作放在优先位置,在消除暴力、歧视、贫困等老问题上加大投入,在解决性别数字鸿沟等新挑战上有所作为,使妇女目标成为2030年议程的早期收获”。[81]这是中国共产党履行大国大党责任、为人类谋进步、为全球妇女谋幸福的宽广胸怀,是对共建共享一个对所有妇女、对所有人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庄严承诺,也是新时代进一步开展国际援助和加强全球妇女事业合作的历史使命。

4.积极调动专家力量研究《全球性别差距报告》等涉及性别平等的国际相关报告,提出有效应对策略

中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要在全球视野中行稳致远,需要对有关国际组织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倡议、指标框架、报告内容等进行专业研究,一方面提升讲好中国故事的宣传能力,另一方面完善我国性别平等指标体系,双管齐下,主动作为,有效促进我国妇女发展成就在世界范围内的宣传推广。由世界经济论坛2006年以来每年发布一次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是一份展示男女间在经济地位、学习机会、政治参与及卫生福利四个范畴存在差距的报告,对健康、教育、政治参与和经济平等四个领域的性别差距缩小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建议有关部门组织性别专家对其指标框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改善指标构成要素的意见,只有让报告内容既注重性别差异,又注重妇女自身的发展进步,才能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估世界各国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推动提升中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位次,提高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水平和成就在全球范围内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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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编《历次中国妇女代表大会重要文献资料汇编(1949—2018年)》,内部资料,2019。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编著《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简史(1949~2000)》,中国妇女出版社,2017。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1910—2010)》,中国妇女出版社,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人民出版社,2015。


[1] 张立,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中华女子学院荣誉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妇女发展政策。

[2]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全文)》,新华网,2021年7月6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1-07/06/c_1127628738.htm。

[3] 肖扬主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简史(上)》,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第150页。

[4] 毛泽东:《〈发动妇女投入生产,解决了劳动力不足的困难〉一文的按语(一九五五年)》,载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册)》,人民出版社,1956,第674~675页。

[5] 《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1日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20年10月1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0-10/01/c_1126567971.htm。

[6]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第194~195页。

[7] 《毛泽东在延安中国女子大学开学典礼上的讲话》,原载《新中华报》1939年7月25日。

[8] 《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江泽民的讲话》,《人民日报》1995年9月5日。

[9] 《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1日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20年10月1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0-10/01/c_1126567971.htm。

[10] 谷安林主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组织机构辞典》,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第24页。

[1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史》,春秋出版社,1989,第406页。

[12] 谷安林主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组织机构辞典》,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第24页。

[13] 《中共中央为三八节工作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信》,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478页。

[14] 谷安林主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组织机构辞典》,中共党史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第24页。

[15] 全国妇联组织部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机构沿革(1949.03~2013.11)》,内部资料,2014。

[16] 全国妇联编《历次中国妇女代表大会重要文献资料汇编(1949~2018年)》,内部资料,2019,《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453页。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第7~8页。

[18] 《中共中央对目前妇女工作的指示》(1948年5月15日),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45—1949)》,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236~237页。

[19] 肖扬主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简史(上)》,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第65~66页。

[20]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第321~322页。

[21]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第550页。

[22]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1949—1978)》(第2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第95页。

[23] 张育英:《深入发动农村妇女参加爱国生产运动》,《新中国妇女》1951年第20期。

[24] 姜秀花、范红霞、倪婷等:《中国妇女运动史话》,人民出版社,2020,第97页。

[25] 1993年春耿飚为江苏人民出版社“新中国大使丛书”给丁雪松的题词,载丁雪松口述、杨德华整理《中国第一位女大使丁雪松回忆录》,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26]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大事记》,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第27页。

[27] 王琦:《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培养中国早期共产主义志士的摇篮》,“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学术讨论会”,2003年12月。

[28] 刘伯红、杜洁:《国际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修订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第199页。

[29] 康克清:《康克清回忆录》,中国妇女出版社,2011,第305页。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00年9月8日,http://www.scio.gov.cn/ztk/xwfb/46/11/Document/975920/975920.htm。

[31] 刘伯红、杜洁:《国际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修订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第199页。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

[33] 韩延龙、常光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第112页。

[34]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上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第550页。

[3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第2版。

[36] 全国妇联办公厅编《妇女儿童工作文选》,中国妇女出版社,2017,第7页。

[37]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19年第18期,第6页。

[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第14页。

[39] 《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2015年9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8/c_128272780.htm。

[40]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二一—一九二五)》,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第302页。

[41] 《中国共产党章程》,载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第26页。

[42] 肖扬主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简史(上)》,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第98页。

[43] 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第3页。

[44]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中国共产党第一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18页。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第22~23页。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第23页。

[47] 肖扬主编《中国妇女运动百年简史(上)》,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第174~176页。

[48]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62页。

[49]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63页。

[50]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学习辅导教材》,中国妇女出版社,2002,第67~68页。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第22~23页。

[52] 明秋:《晋察冀边区1940年区村政权改选运动中的妇女》,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343页。

[53] 明秋:《晋察冀边区1940年区村政权改选运动中的妇女》,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343页。

[54] 《抗日战争时期晋绥边区妇女工作概况》,载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812页。

[55]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第5~7页。

[56]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第18页。

[57]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第20页。

[58] 顾秀莲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下卷)》,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第242页。

[59] 谭琳主编《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44页。

[60]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12页。

[61] 全国妇联办公厅编《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9年工作总结汇编》,内部资料,2020,第38页。

[62] 全国妇联妇运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第337页。

[63] 国家统计局:《〈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2021年12月21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112/t20211221_1825520.html。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第27页;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2020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35页。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第27~29页;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33~35页。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出版社,2019,第29页;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34页。

[67] 湖南省妇联妇女干部学校编《中国妇女运动文件选编》,内部资料,1987,第62页。

[68] 胡晓义主编《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第384页。

[69]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7》,内部资料,第2~7页。

[70]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47页。

[71]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45页。

[72] 《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图表:我国人口发展呈现显著变化(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求是》2021年第10期,第79页。

[73] 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20》,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第46页。

[74] 《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2015年9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8/c_128272780.htm。

[75] 《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2015年9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8/c_128272780.htm。

[76]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全文)》,新华网,2021年7月6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1-07/06/c_1127628738.htm。

[77] 《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2015年9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8/c_128272780.htm。

[78] 《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2015年9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8/c_128272780.htm。

[79] 《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1日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20年10月1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0-10/01/c_1126567971.htm。

[80] 《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全文)》,新华网,2021年7月6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1-07/06/c_1127628738.htm。

[81] 《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1日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20年10月1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0-10/01/c_11265679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