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赵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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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晋初匈奴的继续内迁及其社会地位的变化

曹魏咸熙二年(265),司马氏取魏政权而代之,建立晋,史称西晋。西晋初,塞外的匈奴及其统治下的其他部落,因占有漠北草原的鲜卑势力的压迫及遭大水灾,又大批向内地迁徙。现仅就文献所载,分述如下。

(一)西晋武帝泰始初年,有“塞泥、黑难等二万余落归化,帝复纳之,使居河西故宜阳城下”[41]

(二)咸宁三年(277)有“西北杂虏及鲜卑、匈奴、五溪蛮夷、东夷三国前后十余辈,各帅种人部落内附”[42]。内附匈奴人数不详。

(三)咸宁五年(279)“三月,匈奴都督拔弈虚帅部落归化”[43]

(四)同年“冬十月戊寅,匈奴余渠都督独雍等帅部落归化”[44]

(五)太康五年(284)有“匈奴胡太阿厚率其部落二万九千三百人归化”[45]

(六)太康七年(286)“又有匈奴胡都大博及萎莎胡等各率种类大小几十万余口,诣雍州刺史扶风王骏降附”[46]

(七)太康八年(287),“匈奴都督大豆得一、育鞠等复率种落大小万一千五百口,牛二万二千头,羊十万五千口,车庐什物不可胜纪,来降,并贡其方物,帝并抚纳之”[47]

仅上述匈奴投归西晋的人数,就至少二十余万口,他们与汉魏时的南匈奴一样都是自愿迁徙的,当然也有西晋统治阶级招诱的因素在内。西晋统治者将这些内迁的匈奴安置在何处,不十分清楚。《晋书·北狄匈奴传》记泰始初,塞泥、黑难等二万余落投晋后,接着说:“后复与晋人杂居,由是平阳、西河、太原、新兴、上党、乐平诸郡靡不有焉。”平阳、西河、新兴、太原,自东汉末年以来就居住了不少的南匈奴人;上党、乐平属并州,也有不少匈奴居住。又,《资治通鉴》卷八一,晋武帝太康元年(280)记侍御史西河郭钦上疏曰:“魏初民少,西北诸郡,皆为戎居,内及京兆、魏郡、弘农,往往有之。今虽服从,若百年之后有风尘之警,胡骑自平阳、上党不三日而至孟津,北地、西河、太原、冯翊、安定、上郡尽为狄庭矣。”又云:“……裔不乱华,渐徙平阳、弘农、魏郡、京兆、上党杂胡,峻四夷出入之防,明先王荒服之制,万世之长策也。”[48]由此知匈奴及杂胡几乎遍于西北诸郡,今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北均有匈奴的部众;而其势力最大、人口最为集中的地区,还是并州诸郡及河东郡一带。

值得注意的是,晋初迁入的所谓“匈奴胡”,并不一定都是真正的匈奴部众,也有许多是为匈奴统治的部族。《晋书》的撰者则统称之为“北狄”或“匈奴”;《北狄匈奴传》里记载的入居塞内的部落有十九种之多。即“屠各种、鲜支种、寇头种、乌谭种(《太平寰宇记》[以下简称《寰宇记》]作‘乌檀种’)、赤勒种(《寰宇记》作‘赤勤种’)、捍蛭种(《寰宇记》作‘捍蛏种’、《册府元龟》作‘捍蛭种’)、黑狼种、赤沙种、郁鞞种、萎沙种(《寰宇记》作‘蒌莎种’)、秃童种(《寰宇记》作‘秃重种’)、勃蔑种(《寰宇记》作‘勃茂种’)、羌渠种、贺赖种、钟跂种(《寰宇记》作‘钟跋种’)、大楼种、雍屈种、真树种、力羯种,凡十九种,皆有部落,不相杂错”。据马长寿先生的研究,内真正属匈奴族的仅有屠各、贺赖,疑为匈奴的有赤沙;赤勤,亦即赤勒,也就是丁零,南北朝时亦称敕勒(高车);原为匈奴统治的部族有羌渠、力羯,原系羯胡,即十六国时建立后赵的石勒一族。[49]其余诸种因资料缺乏,不可详考。

由此可见,《晋书·北狄匈奴传》所说北狄入塞的十九种中,屠各是泛指匈奴而言,即到魏晋时,内地汉人将内迁的匈奴统称为“屠各”。所谓“屠各最豪贵,故得为单于,统领诸种”[50],就是指北狄中匈奴(屠各)最豪贵,单于均出此种,统领其余诸种。[51]

晋初统治者基本沿汉魏以来对内迁匈奴部众的政策。泰始年间,西晋统治者将曹魏末年分为三率的匈奴部众,“又增为四”[52],后又增为五部。此五部匈奴的分布地区,大致同于东汉末曹操掌权的时期所分布的五县之地,仍主要集中在并州,故史籍又称之为“并州之胡”。至晋太康时(280~289),晋朝统治者又改五部帅为“都尉”,各部都尉皆以原南匈奴单于后裔任之,“然皆家居晋阳汾、涧之滨(即今山西太原汾水之滨)”。[53]晋元康九年(299)晋太子洗马江统所作《徙戎论》说:“并州之胡,本实匈奴桀恶之寇也……今五部之众,户至数万,人口之盛,过于西戎。然其天性骁勇,弓马便利,倍于氐、羌。若有不虞风尘之虑,则并州之域可为寒心。”[54]江统所论,证明并州匈奴仍为五部,且人口众多,势力逐渐强大,以致引起晋朝某些官吏的注意,提出徙之出并州的建议。但是,江统之流所提出的“徙戎论”,是建立在“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民族偏见之上的,故不可取。事实上,内迁的少数民族(包括匈奴)已逐渐汉化,再企图强迫他们迁徙是不可能的。

下面我们将东汉至晋初以来内迁匈奴社会地位的变化,做进一步的分析。

东汉建武时,南匈奴部众开始大批迁入沿边八郡,与汉人杂处,东汉设护匈奴中郎将于单于王庭,进行监护,匈奴单于以“藩臣”的形式向东汉“称臣纳贡”。但是,在南匈奴内部,单于及以下大臣保存了对部众直接统治的权力,保存了原匈奴政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体制。广大的匈奴部民仍直接为匈奴单于及各级大臣、贵族所统治,他们的社会地位,基本上仍是匈奴奴隶制社会中的平民与奴隶。而整个匈奴的社会经济仍以游牧经济为主。

可是,随着南匈奴部众不断向内地迁徙,特别是黄巾起义爆发后,一部分南匈奴部众转战在河东及并州诸郡,与汉族的接触更为频繁。原北方汉族的农业经济、政治和文化对他们的影响日益加深,这是匈奴内部社会经济、阶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东汉、魏、晋的统治者为了补充劳动力和扩大兵员,逐渐加强了对内迁匈奴的控制。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使南匈奴的统治阶级丧失对匈奴部众直接统治的权力。他们虽然保留着原匈奴行政组织系统的官号,但又接受魏、晋所给予的封号(如部帅、都尉等),对部众只能间接统治了。这种情况,正如刘渊的从祖刘宣所说:“自汉亡以来,魏、晋代兴,我单于虽有虚号,无复尺土之业,自诸王侯,降同编户。”[55]

就是魏、晋所封匈奴王侯的五部帅(都尉),也只是名义上的,无实际权力,故其五部都尉皆家居于晋阳汾、涧之间。匈奴王侯贵族既然已经“降同编户”,那么一般匈奴部民的社会地位就可想而知了。匈奴部民有的变成魏、晋统治阶级的“义从”“勇力吏兵”,四处为统治者打仗;有的则沦为汉族世家豪门的“部曲”“田客”;还有的甚至沦为汉族豪右的“奴隶”。这样,广大的匈奴部民深受来自本民族统治者和汉族统治者的双重压迫和剥削,他们与魏、晋统治阶级的矛盾,就具有民族和阶级的双重矛盾。此时内迁匈奴的经济,也基本上被纳入了内地封建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系统之中。

内迁匈奴社会地位的这种变化是怎样产生的呢?下面试举东汉建武十一年后任并州刺史的梁习所采取的措施为例,加以说明。《三国志·魏书》卷一五《梁习传》云:

梁习字子虞……并土新附,习以别部司马领并州刺史。时承高幹荒乱之余,胡狄在界,张雄跋扈,吏民亡叛,入其部落;兵家拥众,作为寇害,更相扇动,往往棋跱。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请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其不从命者,兴兵致讨,斩首千数,降附者万计。单于恭顺,名王稽颡,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边境肃清,百姓布野,勤劝农桑,令行禁止……后单于入侍,西北无虞,习之绩也。

梁习对并州的“胡狄”(主要指匈奴),首先是采取将匈奴王侯、豪右与其所领部众分立的措施,先“皆礼召其豪右”到幕府任职,然后处置其部众,或“发诸丁强为义从”出征,或因大军争战,使之为“勇力”(士卒)。这样,匈奴王侯、豪右失去了对所领部众的直接统治,部众丁壮则被征发服役,同于编户。其次,在匈奴各部丁壮被调发服兵役后,梁习又将他们的家属从并州诸郡迁至邺城,前后数万人,目的在于进一步控制匈奴部众,以家属为质任,随便驱使。最后,对于不服从上述调动的匈奴部众,则采取武力镇压的方针,即所谓“其不从命者,兴兵致讨”,结果是“斩首千数,降附者万计”。通过以上三个步骤政策的实施,基本使匈奴单于及王侯、豪右失去了直接统治其部民的权力,势单力薄,恭顺、稽颡;而一般部民“服事供职,同于编户”。

至建安二十一年(216),曹操留南单于呼厨泉于邺,以右贤王去卑还平阳监国,分匈奴为五部等。这一措施之所以能顺利实施,与梁习先于并州采取上述分化瓦解匈奴的“三部曲”政策不无关系。曹操的措施,则以法律的形式,更为全面地起到了分化瓦解匈奴部众,改变他们社会地位的作用。

降为编户的匈奴部众是否同魏、晋其他编户一样,向国家缴纳赋税呢?据史籍记载,内迁的其他少数民族如乌丸、鲜卑、氐、羌,有的是要向魏、晋国家缴纳赋税的。如《三国志·魏书》卷二六《牵招传》云:招出为雁门太守,“既教民战阵,又表复乌丸五百余家租调,使备鞍马,远遣侦候”。又,《晋书》卷二六《食货志》亦记:“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又云:“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可见,晋朝是要向少数民族征收户调的,虽然其数目较一般汉民为少。从目前所见的资料来看,还未发现魏、晋王朝向内迁匈奴征收赋税之例。根据以上记载,作为“编民”的部分内迁匈奴部众可能也是要向魏、晋缴纳赋税的。

上述《三国志·魏书》卷十五《梁习传》还提到,习在并州“勤劝农桑,令行禁止”,这是对州境内所有各族人民而言的,其中当然也包括内迁的匈奴。即是说,到东汉末年,内迁匈奴部众已有一部分开始从事农业。关于此,我们还可以从匈奴部众有一部分沦为“田客”的记载里得到证明。《晋书》卷九三《王恂传》云:

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

此段前一部分是说魏时统治者给公卿以下官吏租牛、客户(即部曲、佃客),而原属政府的农民为了逃避繁重的赋役,多投至贵势之家作佃客。后一部分则是说在并州太原诸郡亦有一些内迁匈奴部众沦为“田客”,数目多至数千。说明内迁匈奴有一部分由原匈奴的部落民变成从事农业的“田客”,成为内地汉族封建制度下依附关系较强的“佃客”。

还有的匈奴部众命运更为悲惨,他们沦为汉族封建地主阶级的奴隶。《三国志·魏书》卷二二《陈泰传》云:

正始中(240~249),徙游击将军,为并州刺史,加振威将军,使持节、护匈奴中郎将,怀柔夷民,甚有威惠。京邑贵人多寄宝货,因泰市奴婢,泰皆挂之于壁,不发其封,及征为尚书,悉以还之。

内云京邑贵人寄宝货与陈泰买奴婢,当然主要是指并州的“夷民”奴隶,所谓“夷民”,应是匈奴。陈泰没有买奴婢,而是最后归还宝货,《晋书》撰者特为此事扬泰,正说明除陈泰之外的并州官吏买卖包括内迁匈奴在内的奴婢之风,是很盛行的。这些被买卖的奴婢,可能大部分是因贫困无以为生而沦为奴隶的。另有一种少数民族奴婢(包括匈奴),是统治阶级用武力掠夺而来,然后加以转卖的。羯胡石勒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例证。《晋书》卷一○四《石勒载记》云:“石勒,字世龙,初名訇,上党武乡羯人也……会建威将军阎粹说并州刺史东瀛公腾执诸胡于山东卖充军实,腾使将军郭阳、张隆虏群胡,将诣冀州,两胡一枷。勒时年二十余,亦在其中,数为隆所殴辱。”而魏、晋统治者在镇压匈奴等族人民反抗之后,往往也将俘虏赏赐给有功的将士,这些俘虏也大多沦为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