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权利研究(第2卷/第1期/2015·夏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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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弁言

近些年来,国际残障事业的发展,无疑当属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通过以及扩散。《公约》是人类历史上首部为保护残障者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2008年批准了《公约》后,相应地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10年8月提交了国家履约报告,2012年9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日内瓦就中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接受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审议。然而,国际规则的扩散以及内化为本国的法律法规、弥合权利理念与实践之间的鸿沟,离不开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1]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就是这样的组织之一。该所与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实施的“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以《公约》为框架,鼓励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者合作进行基于权利视角的残障实证研究,为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做出了贡献。到目前为止,该项目已经完成第二期,第三期也即将开始。作为项目第一期的成果,《残障权利研究(第一卷)》已于2014年出版,本卷的部分文章是第二期项目成员的成果。其他部分文章则来自2014年11月由以上两机构与德国国际合作组织(Deutsche Gesellschaftfür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GIZ)合办的“残障、权利与正义”年度大会所征集文章。自本卷开始,我们将分夏冬两季,一年出版两期。

与第一卷的呈现方式一致,本期除译介和评论外,仍把这些研究成果按照主题归类,分别是残障、法治与社会,残障与教育,残障与就业,精神与智力障碍,残障、性与性别等。当然,这些主题的设置,除了与《公约》所涉及的残障权利有类别上的接近,以及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八届会议(2012年9月17~28日)就中国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的重点议题相关外,更是从本体的角度,讨论残障者的各个权利面向。如果我们接受“障碍研究并非单纯的学院研究,障碍研究从一开始就深受障碍者运动所启发,也同时影响障碍者运动的方向”,[2]那么我们这些基于证据的实证研究[3]除了具有传播公约、辨析观念、归纳脉络等功能外,也可以直接导向行动。本卷有几个研究直接落脚在行动倡导、政策建议等方面,这也是我们坚持的立场之一。当然,研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实践中的改变,既需要可靠的研究,还需要在宏观环境中审视具体的议题。[4]这既是因为歧视、压迫的实践发生在个人、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5]也是残障事业的全球化以及推动我国在国际残障领域的参与,必然要求残障研究具有国际视野。[6]《公约》是我们基本的视角,而视角为我们提供了看待或者理解特定情境、现象的框架或方法。[7]所以,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我们的研究在学习《公约》理念的同时,还力图立足于我国的实践,理解残障观念的脉络、政策的实施背景等。

在“残障、法治与社会”部分,分别有黄裔的《浅析〈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基于残疾的歧视”》、李学会的《残疾人的社会形象:对历次残疾人“全国自强模范”事迹的分析》以及鲍雨的《转型时期的残障者社会福利机构变迁》。《公约》在保障残障权利方面的实践,离不开缔约国具体的法治环境以及社会历史脉络。把国际公约与残障权利实践连接起来,发现、解读国内法规与公约理念、条款不一致之处,已然成为一个法治共识。而这三篇文章,可以视作这个方向的探索。黄裔的研究以《公约》中对“歧视”的定义为起点,结合目前已有的反歧视立法,探讨“歧视”这个概念在法律中的意涵及其发展。她指出,尽管《公约》并没有增加残障权利,但该公约提出的“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的歧视”,放在反歧视法的发展主线下,却是推动反歧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一个迈进。合理便利是一项积极、具体的作为,它要求义务主体采取积极、具体的措施,通过对社会进行改变和调整,为原本“不能”的个人“赋能”,从而消除歧视。相较于传统反歧视法律中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概念都只提出不作为的消极义务,这显然为消除残障群体/个体面临的不利状况,提供了开放的实践意涵。黄裔的研究,更是一个残障研究的纲领,[8]其基于《公约》条款,理解法律、观念脉络,并与现实对话的研究路径取向,不失为推动公约扩散的可借鉴做法。了解我国关于残障的基本观念以及政策实践背后的范式假定、社会变迁中的残障权利,同样是认识《公约》与国内法律规范关系的重要步骤,李学会、鲍雨的研究就是一个尝试。“自强模范”的评选,几乎成为各级政府每年对“成功”残障者绕不开的“加冕”。李学会以影响力更强的“全国自强模范”为切入点,揭示这一社会建构背后的关于残障者的社会想象。从1991年开始,至2014年已经进行了五次“全国自强模范”的评选。这一进程与我国残障事业的发展几乎同步,在成功塑造了“模范”的励志形象的同时,也暴露了政治实践中关于残障文化价值的偏见与歧视。“自强模范”的形象抽离了主体,留下同质、单一的刻板印象,背后的无意识是社会对残障者超出健常人一般认识的“奖励”。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政策与文化实践的惯性,是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的社会事实,怎样塑造“合适的”残障者形象,依然是摆在政府、残障者面前的难题。鲍雨以T市截瘫疗养院及康复村为例,将我国残障者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变化过程,置于三十年社会转型时期。她发现截瘫疗养院的建立逻辑与西方收容机构的建立逻辑不同,是国家在社会保障中扮演兜底角色的体现,而且单位制一直在截瘫者的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截瘫者康复村的要求,有自立生活的内涵。随着单位制的解体,截瘫者生活以及国家在福利提供方面的角色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她提醒我们在理解西方残障权利运动或者实践时,要注意本国的实践脉络,同时有必要揭示政策背后涉及的残障理念。

教育是残障研究的重要议题。由于种种原因,残障者接受教育面临诸多的不平等,[9]地区间的差异更是普遍存在。者荣娜指出,西部贫困山区彝族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因为投入不足、人才匮乏以及法律体系的不足而受到侵蚀。随班就读是我国推行融合教育的主要教育组织形式,尽管作为一种政策已有20多年,但地处西部边疆的西藏,受制于教师态度、专业理论与教学实践以及支持与资源方面的因素,随班就读的质量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为此徐素琼就政策执行、观念转变、师资培训以及随班就读的相关支持与管理等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如果我们将视角转向上海A区的融合教育实践,就会发现,融合教育的实现需要有多元支持。傅志军、丁美珍依据主体之不同将之划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支持、特教指导中心的专业支持和学校的资源教室支持。当然,融合教育之于残障学生的意涵,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相较于融合教育,相对封闭的特殊学校内部的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台湾某特教学校的集体性侵事件,令人震惊。李琴以“行动情境”框架对此事件的行为主体及行为逻辑进行分析,她指出要打破目前情境的恶性状态,需要相关行动者采取实际行动。

残障者就业一直是政策研究和制定的关键内容之一,这不仅因为就业之于残障者的多重社会意涵,[10]还在于残障者的就业表现出来更像是一个社会问题。[11]在这一栏目下,有四篇文章就残障就业政策展开了研究。残障者的就业状况,显然受到就业政策的塑造。保障残障者就业权,就不得不反思政策实践。龚燕的研究指向了按比例就业政策,该政策是我国一项有关残障者就业的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就业单位以及就业范围相当广。尽管如此,通过按比例就业获得工作的残障者人数相对较少,而作为按比例就业制度补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运行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也正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对我国首次履约报告做出的结论性意见中,担忧我国按比例就业的实施状况的原因所在。龚燕将解决之道放在了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塑造良好的法律实施环境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在暂时无法充分实现其就业权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间接的替代性补偿措施,而且是一种全球性的制度实践。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术界并未给予足够关注。孙涛借助历史分析与制度分析,全面解构了这一制度。他指出,这一制度非但背离了设立初衷,而且出现诸多现实问题。他的研究并没有停留在分析就业保障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而是导向了推动这一制度走向透明的行动倡导。公众参与(包括残障群体自身)被寄予了厚望,国内国际的法律法规[12]为行动提供了多元的合法性策略来源。工作场所无疑是残障者实现工作权的空间所在,然而,残障群体所面临的障碍需要企业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即支持性服务。廖慧卿的研究表明,如果缺乏以残障员工需要为基础的就业服务,即便是福利企业,也很难保障残障员工的就业质量。很显然,残障群体的就业保障体系需要更加多元,而落实为残障员工提供的支持与保护仍然需要多方努力。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企业都是绕不开的积极义务主体。程骞认为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框架”可以为我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提供参照。残障者的就业权是典型的与企业相关的人权问题,然而残障者的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尚需要义务主体的改变。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说,必须检讨有关残障的基本理念(医学模式还是社会模式),还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独立机构,以监督各类政策的实施;从企业层面来说,需要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落实残障群体人权。当然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同样重要。

精神卫生是这些年公共卫生和残障领域的一个热点。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在传递某些新的价值理念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我们能否避免西方20世纪后半叶“反精神医学”运动的极端,而发展出精神卫生的公共性,目前仍然充满不确定性。[13]然而,实践中政府的政策导向仍然可能走向西方所经历的“全控机构”阶段,刘佳佳依据现实的案例归纳出这些实践的“机构化”趋势,包括新建扩建大型封闭机构、遏制小型社区化服务机构、鼓励精神障碍者脱离社区生活。显然,这些实践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公约》的宗旨,而且具有多重不良社会后果。我们可以看到,机构化趋势的内涵之一在于社会对精神障碍者行为能力的否定性想象,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陈博直指司法实践中精神障碍者或疑似精神障碍者主张自身权利时的困境,即因为相关法律条款不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而被剥夺某些权利。虽然《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后精神障碍者独立民事起诉权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发展,但考虑到与《公约》的差距,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发展保持审慎的态度。除了我们可以看到观念的传播以及接纳相当缓慢外,即便是在实践中观念的冲突也时常存在。在精神障碍者的自主决策方面,家属通常被视为有提供支持的积极义务,但同时作为监护人时就需要具体的分析。

在“残障、性与性别”一栏,蔡聪聚焦单身高学历视障女性婚恋观的影响因素,探讨了这一群体的择偶心理。视障女性普遍受到视障与性别的双重歧视与压迫,这进一步限制了其社会流动。另外,作为视障者的经历、家庭背景等方面,都影响着女性视障者的自我认同。

借鉴域外经验、参与国际学术对话与交流、提升我国残障权利学术研究质量,都离不开对于国际热点议题的追踪。肖杰文介绍了“精神失常辩护”的法神经学研究现状,展现法神经学作为一个交叉领域的复杂性、面临的挑战及其可能的前景。刑事司法中个人的精神状态与其刑事责任的关系及实践中如何操作一直是一个热点与难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译介文章试图在厘清相关概念与争议的基础上,启发研究者和实践者反思实践中应用相关“科学”结论判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承担的挑战与风险;另一方面本文还从方法上呈现了不同学科如何形塑某一议题并相互影响,展露了多学科研究的魅力,鼓励更多研究者开展这样的研究。

丁鹏结合《公约》和国内相关法律,对若干与残障者权利相关的真实案例进行评析,呈现了残障者“实现司法正义”(access to justice)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涉及获得法律援助、调解中的权力关系、主流社会对于残障的负面态度、司法程序中的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等方面。同时,他也指出残障者平等实现司法正义的一个重要途径——法律赋能,即发挥残障者自身及其组织的潜力,提升权利意识、说出自身需求、运用法律工具,实现“基于权利的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在用语上,对于“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究竟是称其为“残疾人”“残障者”,还是“(身心)障碍者”,各位作者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在统稿时,对于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使用“残疾”字样的,仍予以保留沿用;而在其他行文时,除非作者特别说明,则多使用“残障者”。不管用什么指称,我们均认可并支持:环境障碍和社会态度是阻碍伤残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重要原因。望读者细察之。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刊文章的质量,项目组邀请了更多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每篇文章均由两位专家从内容和研究方法两部分提出修改建议。评审委员尽职尽责,为文章提出了专业、中肯的建议。这一过程对于项目组启发颇多,相信对各论文作者也都大有助益。

每每看到大家共同合作的成果即将付梓,不得不说的还是感谢。在这一串长长的名单中,有几年来一直支持我们的前辈,也有在这条路上新相遇的同仁:在项目第二期的启动工作坊上,英国利兹大学博士研究生黄裔女士为研究团队分享了残障权利理念,为项目夯实了基础;厦门大学李明欢教授,总是能够提纲挈领又生动有趣地将团员引进社会研究方法的门扉;四川大学周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胡仲明研究员的分享让团员们看到残障权利研究的必要性及众多的可能性。中正大学王国羽教授,南华大学苏峰山副教授、黄美智老师,东海大学吴秀照副教授,暨南大学王育瑜副教授,台北大学林昭吟副教授、张恒豪教授,东吴大学陈文珊老师都为团员的研究给予诸多启发和点拨。在论文评审过程中,除了以上老师,北京联合大学的许家成教授、北京一加一残障人公益集团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解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秘书长、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室厉才茂博士都为论文提出了评审意见。项目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也都为项目的设计、执行和本刊的进步提供了巨大帮助。我们请本届研究团队成员、复旦大学李学会先生担任本期的特邀编辑,他不辞辛劳,多次与作者反复沟通;还有社科文献出版社刘骁军副编审一如既往的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最后,还要感谢所有团队成员和项目组的小伙伴们。“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目前已有50余名伙伴,未来我们还期待更多人的参与。基于权利视角和实证的多学科研究将越来越绽放其魅力,努力结出更丰满的果实,滋养法律政策变革与残障者权利实现的土壤。这个过程不仅仅是不同学科间的融合,还是来自不同领域,包括政府、学界、民间组织、法律实践者以及残障者自身之间的交流与碰撞。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时刻谨记“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和同侪教育的理念,支持残障组织研究人员和自倡导者自行或与其他伙伴合作开展研究,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我们也见证了来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研究与实践者们脑力激荡、相互切磋砥砺。大家放下门户偏见和专业傲慢,挑战、论争、建设性反馈,一起认真思考、痛快玩耍,将是项目组和一届又一届团队成员最宝贵的记忆。残障权利研究与实践的路远而长,愿我们继续怀着巨大热情,互相陪伴成长。


[1] Liam Swiss,“Decoupling Values from Action:An Event-History Analysis of the Election of Women to Parliament in the Developing World,1945-90,”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ology 50(2009):69.

[2] 苏峰山:《障碍的社会存有论:障碍研究模式之解析》,武汉大学:残障、权利与正义年度大会(2014)论文集。

[3] Yu Xie,“Evidence-Based Research on China:A Historical Imperative,”Chinese Sociological Review,vol.44,no.1,Fall (2011):14-25.

[4] Editorial,“How can research lead to change in practice?”Disability and Health Journal 8 (2015) 1-2.

[5] Teater:《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余潇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第12~14页。

[6] 谢琼主编《国际视角下的残疾人事业》,人民出版社,2013。

[7] Saleebey,D.,The Strengths Perspectives in Social Work,5th edn.(London:Allyn and Bacon,2009).

[8] 文章的一些注释中提到的案例,都可以进行再进一步的研究。例如2014年“盲人高考”,教育部这个义务主体怎样才能做到“合理便利”,权利倡导组织向哪个方向倡导,等等。黄裔的另一篇文章《合理便利概念的浅析》(《反歧视评论》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4,第29~50页),同样对于学习《公约》具有启发价值。

[9] 赖德胜等著《中国残疾人就业与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华夏出版社,2008。

[10] 吴秀照:《从“工作”与“就业”的意义再探庇护工场及障碍者另类工作场所的发展》,武汉大学:残障、权利与正义年度大会(2014)论文集。

[11] 蔡禾、周林刚等:《关注弱势:城市残疾人群体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2] 例如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有关残疾人参与的条款,都成为残障权利倡导运动的策略来源。2014年的“盲人普通高考”的倡导中,大量使用了信息公开的策略。

[13] 杨锃:《“反精神医学”的谱系:精神卫生公共性的历史及其启示》,《社会》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