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权力,权利和宽宥
当人们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就会通过暴力解决问题,国家秩序是抑制暴力的手段,但它会作为垄断强权保留下来——对内强制执法,对外发动战争——在社会平稳的时期,这些往往是被遗忘的。
当政权进入战时状态时,法律就失效了。我们欧洲人试图通过战时国际公约维护残存的法律,并最终以《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的形式将其确认下来,但似乎没有什么效果。
强权必然唤醒强权。胜利者有权决定如何对待战败者,即所谓“成王败寇”(vae victis)。战败者要么选择去死,要么听从胜利者的命令默默忍受。自古以来,人们多半选择活下去。
法律代表着人们崇高的思想,论其渊源虽离不开权力的保障,但也不应受权力的左右。当人们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人,具有人的自我意识,他们就会争取人权并创立“天赋人权”的法理基础,它对每个人——包括每个胜利者和战败者——都有感召力。
法制思想产生之后,人们可以进行谈判,通过辩论和合理的程序实现真正的正义。
迄今为止,当一场战争彻底分出胜负之后,留给战败者的公正总是有局限性的,它受到政治意愿的支配。虽然它构成正面的、事实上的法律基础,但是无法证明其正义性。
只有在刑事犯罪和政治责任的范畴,法律才和罪责牵扯上关系,法律管不到道德罪责和灵魂罪责。
但是被判刑的人和负有政治罪责的人也能表达对法律的认可。一个罪犯既可以把被判刑的事实看作荣耀,也可以看作自我的新生。一个有政治罪责的人既可以认为自己的人生就此完了,也可视其为转变的契机。
宽宥指尽量使用法律手段,避免破坏性的暴力行为。人道主义追求更高的真理,超越了以法律和权力为出发点的直线思维。
a)法律之外,仁慈也发挥了作用,为司法体系之外的正义开辟了空间,因为人类社会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执行时都充满了缺陷和不公。
b)除了实施暴力的可能性之外,胜利者也有可能采取宽恕的姿态,也许因为他们想让战败者为其服务,或者由于宽宏大度,因为“饶恕战败者的生命”能增加掌权者的优越感,或者他秉持良心按普世的人权法则办事,不愿像对待罪犯那样剥夺战败者的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