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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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所谋非人,当死

厉公四年,祭仲专国政。厉公患之,阴使其婿雍纠欲杀祭仲。纠妻,祭仲女也,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母曰:“父一而已,人尽夫也。”女乃告祭仲,祭仲反杀雍纠,戮之于市。厉公无奈祭仲何,怒纠曰:“谋及妇人,死固宜哉!”《史记卷42·世家第12·郑》

【以古鉴今】亲不过父子,近不过夫妻。此事厉公所托非人,不该叫女婿杀岳父;雍纠不是干大事的人,人命关天的事岂可谋及妇人;母亲的“人尽可夫”,实在不敢苟同。可女儿到底该怎么做呢?她做得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