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段注》的“意”“義”系統及其語義學意義[1]
馮勝利 彭展賜
提要:段玉裁的《説文解字注》的歷史貢獻不僅在於本義與引申義之發明(章太炎語),其背後還隱藏著段氏“詞義系統”中“意”與“義”兩個重要的範疇,有待從理論上加以歸納與闡釋。本文首先從段氏繼承及發明許慎“字意”之基礎上切入,以《段注》相關注釋材料爲考察對象,闡釋段氏“詞意”與“詞義”之不同性質與類别及其在語義理論上之重要概念,揭示段氏“取意造詞”的理論實踐。文章最後討論《段注》語義研究的當代語言學意義與價值。
關鍵詞:字意 詞意與詞義 以意解文 語義系統
一、由字的“構意”探求詞的“名意”
許慎撰作《説文》,在説文與解字的過程中發明了漢字分析系統中一個重要原理——“同意”,其中的“意”是指造字時字形之構造意圖,即“構意”,如《説文》以下例子:
臺,觀四方而高者。从至从之,从高省。與室、屋同意。
室,實也。从宀从至。至,所止也。
屋,居也。从尸。尸,所主也。一曰尸,象屋形。从至。至,所至止。室、屋皆从至。
,早昧爽也。从从辰。辰,時也。辰亦聲,夕爲,辰爲,皆同意。
,早敬也。从丮持事,雖夕不休,早敬者也。(臣鉉等曰:今俗書作夙,譌。)
,叉手也。从彐。
丮,持也。持,握也。象手有所丮據也。[2]
許慎認爲臺、室、屋分别代表三個不同的字(詞),但在構造字形時,使用構件的意圖相同,都是用“至”來表示居處之地;晨和構件、意思不同,但同樣以與手相關的、丮表人事活動,加上表“時間”的辰(兼表聲)、夕來會意,以見詞義。
段玉裁注《説文》,對許慎“同意”一語的意旨和精藴深有體會,並明確予以系統闡發:
《説文》:“兵,械也。从廾持斤,并力之皃。”
《段注》:“兵,械也。……下文云:‘從廾持斤。’則製字兵與戒同意也。……”
《説文》:“昔,乾肉也。从殘肉,日以晞之。與俎同意。”
《段注》:“……俎,从半肉,且薦之。,从殘肉,日晞之,其作字之恉同也,故曰同意。”
《説文》:“工,巧飾也。象人有規榘也。與巫同意。”
《段注》:“……有規榘,而彡象其善飾。巫事無形,亦有規榘。而象其褎,故曰同意。凡言某與某同意者,皆謂字形之意有相似者。……”
《説文》:“毒,厚也。害人之艸,往往而生,从屮从毒。”
《段注》:“……从屮,字義訓厚矣。字形何以从屮?蓋製字本意,因‘害人之艸,往往而生’,往往猶歷歷也,其生蕃多,則其害尤厚,故字从屮,引伸爲凡厚之義。……”[3]
段氏明言“同意”是“作字之恉同”或“製字之意同”,而“凡言某與某同意者,皆謂字形之意有相似者”之清晰定義,更抉發了許慎“同意”概念中的原理——漢字構造的“有理性”,凡字之構件皆有其“意”[4]。尤需注意,段氏明確區分“意”、“義”,如最後一例以毒字从屮,故“字義訓厚”、“引伸爲凡厚之義”,其中的“義”指詞義,字形有“同意”與詞有“同義”截然有别(下文將詳論)。在段氏看來,“製字之意”、“作字之意”、“字形之意”的本質就是造字者使用構件組合來表現詞義時,留在字形構造上面的造字意圖[5]。以往學者論及許慎《説文敘》六書分析時,雖亦已指出許慎之“意”不等於“義”,然尚未論及段氏不止推進了《説文》“構意”理論,同時還探索了新詞衍生過程中的“所取之意”,即詞的命名意圖——“名意”[6]。
何爲“所取之意”?以段氏就《説文》“論”、“議”二字之闡發,可見其旨:
《説文》:“論,議也。从言,侖聲。”
《説文》:“議,語也。从言,義聲。”[7]
段玉裁首先指出“許説未盡”,意謂許慎之解無法離析“論”、“議”、“語”詞義之分際。段氏另闢蹊徑,從詞之命名意圖——所取之“意”的角度切入,“論”、“議”下云:
論以侖會意。亼部曰:“侖,思也。”龠部曰:“侖,理也。”此非兩義。思如玉部“理自外,可以知中”之。《靈臺》:“於論鍾。”毛曰:“論,思也。”此正許所本。《詩》“於論”正侖之假借。凡言語循其理得其宜謂之論,故孔門師弟子之言謂之《論語》。……《王制》:“凡制五,必即天論。”《周易》“君子以經論”,《中庸》“經論天下之大經”,皆謂言之有倫有脊者。許云“論者,議也”,“議者,語也”,似未盡。从言,侖聲。當云“从言侖,侖亦聲”。
上文云“論難曰語”,又云“語,論也”,是論、議、語三字爲與人言之稱。按,許説未盡。議者,誼也。誼者,人所宜也。言得其宜之謂議。至於《詩》言“出入風議”,《孟子》言“處士横議”,而天下亂矣。一曰,謀也。《韻會》引有此四字。从言,義聲。當云“从言義,義亦聲”。[8]
段氏指出“侖”、“思”、“理”皆有“條分縷析”之“紋理”屬性,由此斷言“侖、論、輪、倫、侖”均從“有倫有脊”之意而得名。故知“論”的詞義側重於言之有條理。至於“議”,段氏認爲該詞之“名意”在“誼”,“誼”爲“人所宜”,此處的“宜”是指“應”、“該”之義,故“議”指“言得其宜”之義,而非“説話得體”。段氏從“名意”揭示“與人言之稱”的“論”、“議”詞義的同中之異,實發許慎之未發;其“構意”和“取意”所關對象雖不同,但其“溯源”學理則一以貫之。尤其後者,不僅具有訓詁語義的理論意義,且有助我們準確解釋古人語言、深刻理解古典經義,至爲關鍵。(第三章將再論及此例)
然而,段氏區分意、義的系統論述,以及其説“文”解“字”的文字構形考釋背後藴含之語義學理論意義,迄今仍有待發明。段氏所揭“名意”往往融貫於釋字“構意”之詞義論述,且多有别於既有“常識”,皆增加了抉發其詞義理論之難度。職是之故,段氏對“詞的名意”與“詞義”的區分與探求,既是本文之切入點,亦實爲本文之立足點。
二、發明“詞意”與“詞義”之關係
(一)揭示語義系統中之“意”、“義”分别
段玉裁闡明《説文》“先解義、後解意”的説解條例,明確區分許慎對字的“詞義”與“構意”的分析,儼然形成一“字意構意—詞義”的關聯系統,足見在段氏心中:“意”與“義”乃決然不同的概念分類。[9] 值得注意的是,段氏進而將“意”、“義”之别,推演至語言内部詞義系統的分析,由此建立起一個有别於其文字系統、“意”與“義”彼此分立而又相互關聯的語義系統。據本文的研究,段氏能够抉發其中之理,關鍵在於其文字語言理論體系中,有一套相當成熟或完整的“詞意名意—詞義”之間的派生系統。兹從《段注》“冄”字切入予以説明:
冄,毛冄冄也。冄冄者,柔弱下垂之皃。須部之“髥”,取下垂意。女部之“”,取弱意。《離騷》:“老冄冄其將至。”此借“冄冄”爲“冘冘”。《詩》:“荏染柔木。”《傳》曰:“荏染,柔意也。”染即冄之假借。凡言冄、言,皆謂弱。……[10]
其中,“取下垂意”、“取弱意”稱“意”而非“義”,一字之差,至關重要,蓋“意”是指詞的命名意圖,即“詞義”的來源,故亦可稱爲“源義”,换用詞言學的概念,它是詞的能指,而“詞義”是詞的所指。在段氏闡發的語義系統中,“詞義”、“詞意”判然有别:
“詞義”:詞所指的對象的意義,如髯是鬍子;
“詞意”:用來指稱對象的意義,如髯的下垂意,也叫“名意”,即命名的意圖,析言之,“詞意”亦可能是取名意圖之中的核心詞義,可稱爲“名義”。[11]
就目前資料來看,本文認爲這是段氏將其系統化的一個創見。他在詞義的理解、使用、分析和考證的過程中,自覺地揭示詞的命名意圖,它是一個獨立的概念,儘管段氏用字不同,其旨均在揭示所表達的“名意概念”,未可輕忽。這一點,似乎至今尚未引起漢語詞義學研究者的重視。請看下例:
《説文》:“,山間陷泥地。从口,从水敗皃。讀若沇州之沇。九州之渥地也,故以沇名焉。”
《段注》:“……此釋州名之意。沇爲九州之渥地,如爲山間之渥地,其義同,其音亦同也。”[12]
“九州渥地”何以稱“沇”?因爲九州的“渥地”與山間的“陷泥”,意思都是渥地,故用“㕣”來稱呼“沇”。這是許慎的解釋,而段玉裁則加以概括和推闡,認爲名稱有命名的動機/意圖和得名的由來,點明了許慎是在“釋州名之意”。這個“意”是一個嶄新而重要的概念——命名意圖。段氏意謂“九州之渥地”和“山間之渥地”“其義同”,所以用“山間渥地”命名“九州渥地”。注意:段氏説“釋州名之意”而不是“州名之義”;但“沇”和“㕣”是“其義同”——對象具有共同特點,而不是“意”同,再次説明“意”與“義”的概念,界畔分明。此“意”是人們用A命名B時的命名之“意”,而命名B之所以能“取A意”,則源於所指和能指之間的相同特徵,亦即二者有義同之處,因此解州名之“意”不同於釋州名之“義”。
其關係可用下圖表示:
名意(用A詞的特點,命名B詞)
在命名過程中[13],無論選取A的哪一語義特徵給B命名,一經選定,這個特徵就成爲B的“名意”,同時,這一“名意”便和B的指稱對象構成一個新詞義,成爲這個派生義位中的一個義素。如下所示:
上例共有四個詞:冄、㚩、髥和荏染,各有各的詞義和所指,但後三個都是從與“冄”的某一個語義特徵上得名而派生的:於是鬍子叫“髯”,女人的柔弱行爲也叫“㚩”,而時間上“老冄冄其將至”的“冄冄”也叫“冄”。
㚩:形容詞,女性柔弱之美,如《上林賦》:“嫵媚㚩嫋”;
髥:名詞,“垂狀”的鬍鬚,如《莊子·列禦寇》:“美髥長大。”
荏染:形容詞,樹枝嬌柔美好的樣子,如《詩經·巧言》:“荏染柔木,君子樹之。”
用段氏的話説,它們分别是從A詞“冄”取不同特徵——“意”而得名。因此在它們獨立成詞的詞義中,仍有所取之“意”爲其語義特徵。段玉裁雖未如上詳解他的“取……意”(本文簡稱“取意”)程序和概念,但考察他對造字和命詞——“給新詞命名”的注釋分析,可確然發現他在造字和造詞之間,搭起了一座彼此對應的橋樑。
在段氏的造字構意系統中,字中構件往往一形多意,詞的構意亦往往一物多意。可以用表多種構形意圖,如:
以上對段氏系統的分析告訴我們:“以意構意/名意/名義表義詞義”不僅是漢語造字的一大原則,也是漢語造詞的一大原則。當然,造字、造詞,對象不同,程序亦異。但不容否認,二者的原理確有絶對相同者——均爲人們用自己對外物已有的觀念來認識和表達新的對象和事物。“構意”如“天”,是用特大其頭的方式表示“顛=腦頂”;“名意”如“髯”,是從柔軟下垂的角度來指稱鬍鬚。段玉裁深得其理。而其中最富學理意義的是:無論是“構意”抑或“名意”,均非“詞義”。儘管它們都和詞義有聯繫——前者從外部與詞義發生聯繫,以形“會意”表詞義,後者從内部與詞義發生聯繫,是詞的義位中的一個義素。其系統可約化爲下圖:
在段玉裁這一詞義理論框架中,“意”與“義”是兩個範疇的概念對立。
明曉於此,則可通過以下諸例進一步分析《段注》,以期充分領會段氏學理的智辯和考據的精審:
1.《説文》:“俄,行頃也。从人,我聲。《詩》曰:‘仄弁之俄。’”
《段注》:“俄,頃也。各本作‘行頃’,乃妄加行耳,今正。《玉篇》曰:‘俄頃,須臾也。’《廣韻》曰:‘俄頃,速也。’此今義也。尋今義之所由,以俄、頃皆偏側之意,小有偏側,爲時幾何?故因謂倏忽爲俄頃。許説其本義以晐今義,凡讀許書當心知其意矣。……”[14]
段氏先指出“俄頃”有“須臾”與“速”兩個“今義”,旋即“尋今義之所由”。“所由”可有兩解:一是由來的地方,二是由來的方式。段氏所云則兼而有之。這實際上給今天的語義學提出了一個“義之所由”的大課題,而“義有由來”則是其首要前提。我們説段玉裁的詞義研究含有當代語言學“生成”特性的重要因素[15],即在於斯;也正因如此,他的詞義理論中暗含一大原理:“詞義”既有原生,也有派生。他不僅要解決“何義”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發明了“義之所由”的生成系統(derivational system)。
段氏非常精闢地從時空相通的角度回答了“須臾→快速”的今義由來:“以俄、頃皆偏側之意,小有偏側,爲時幾何?故因謂倏忽爲俄頃。”表面看來,段説有似無稽之談。惟若通覽《段注》,明晰其所論之“古義”(見下文“驟”字例),則可知段玉裁是從“空間小”與“時間短”之間的時空通感關係上看出二者之間的語義關聯[16]。若此,其論非但可解,而且相當精闢:“小有偏側”是空間上與垂直的距離非常小。空間小則可支撑的時間短。距離就是時間,動作幅度既小,完成的時間自然短,距離小,由A點及B點的時間自亦較快,因此時間短就有了“須臾”、“快速”這種“以空間小指稱速度快”的通感之意。值得注意的是段氏在解釋“偏側”和“須臾”兩個概念時,用的是“意”而不是“義”,自是刻意之筆,足證二者概念之不同及其表達之精審。以今天的話來闡釋段説,即:因“俄”“頃”均可從偏側的角度指稱速度,故將空間的“俄頃”稱作時間的“倏忽”[17]。
2.《説文》:“箸,飯攲也。从竹,者聲。”
《段注》:“箸,飯也。,各本作攲。支部:‘攲,持去也。’危部:‘,也。’者,傾側意,箸必傾側用之,故曰飯。宗廟宥座之器曰攲器,古亦當作器也。……”[18]
段氏指出“飯攲”當作“飯㩻”,《説文》詞義爲“持去”的“攲”[19]並非“箸”的命名之意。“箸”之得義,蓋古人以“箸必傾側用之”,故取“㩻”(今“崎”字)之“傾側”意來指稱“箸”,“㩻”字下引《廣韻》後亦云:“㩻爲不正,故箸之訓曰‘飯㩻’,言㩻衺之以入飯於口中也。”[20] 宗廟宥座傾斜易覆的“攲(㩻)器”,“名意”正與“箸”同。此處“A者,X意”中的“意”不得改作“義”,因爲段氏意謂取“A”詞的某些詞義特徵來爲“箸”命名,即“箸”之“名意”取自“㩻”的“傾側/斜/不正”的詞義特徵,而“故曰”、“訓曰”之後者,方爲詞義——“飯㩻”。
3.《説文》:“匹,四丈也。从八、匸。八揲一匹,八亦聲。”
《段注》:“匹,四丈也。按,四丈之上,當有‘布帛’二字。……凡言匹敵、匹耦者,皆於二端成兩取意。凡言匹夫、匹婦者,於一兩成匹取意。兩而成匹,判合之理也,雖其半亦得云匹也。馬稱匹者,亦以一牝一牡,離之而云匹,猶人言匹夫也。○按,字之本義有難定者,如《雜記》注‘今謂之匹,猶匹偶之云與’,是以匹偶爲本義,而帛二兩爲引申之義也。與許説迥異。四丈爲匹之云,三代時經傳不見。其字从八。八者,别也。夫婦有别,故謂之匹。从匚,亦取别嫌明微意與。鄭意或當如是。……”[21]
段説層次分明。就詞義辨析而言,段氏直言“匹”之本義難定,蓋據《説文》,“匹”之本義當作“布帛四丈也”,《雜記》鄭注則與許慎異説,以匹偶爲本義,而帛二兩爲引申義。觀段云“四丈爲匹”,“三代時經傳不見”,其對許慎説法似有保留。另一方面,段氏尚探討“名意”,其指出:“匹敵、匹耦”之“名意”乃取二端而成兩;“匹夫、匹婦”之“名意”則取一兩而成匹;又於分合之理而言,兩而成匹,故雖其半亦得云匹,馬稱匹、人言匹夫,皆由此“取意”。其中透露了段氏對古人思想觀念的裁斷,此當源自其長年埋首於文字語言研究而有得,不可逕視之爲臆測、妄説。這是“功夫”,其理論思想是段氏嘗試從字的構意探析鄭玄對匹所作的訓釋,下文即言“其字从八。八者,别也。夫婦有别,故謂之匹。从匚,亦取别嫌明微意與”。尋繹整條注文,詞義、名意、構意分屬不同概念和範疇而皆井然不紊,各有所任。
爲進一步反映“意”與“義”在段氏理論中的不同表現,兹再舉三例,以見其諦:
1.《説文》:“,多小意而止也。从从支,只聲。一曰木也。”
《段注》:“,,逗。二字各本無,今補。多小意而止也。‘小意’者,意有未暢也。謂有所妨礙,含意未伸。《廣韻》、皆訓‘曲枝果’。按,字,或作‘枳椇’,或作‘枳枸’,或作‘枳句’,或作‘枝拘’,皆上字在十六部,下字在四部,皆詰詘不得伸之意。……‘枳句來巢’,陸璣《詩疏》作‘句曲來巢’,謂樹枝屈曲之處,鳥用爲巢。……《淮南書》:‘龍夭矯,燕枝拘。’亦屈曲盤旋之意。……”
2.《説文》:“尚,曾也。庶幾也。从八,向聲。”
《段注》:“尚之亦舒,故釋尚爲曾。曾,重也。尚,上也。皆積絫加高之意,義亦相通也。……”
3.《説文》:“軹,車輪小穿也。从車,只聲。”
《段注》:“軹,車輪小穿也。輪,當作轂。……按,輢軨謂之軹,軹之言也,枝也。,多小意而止也。以狀軹圍之小,可説其意。而轂末小穿取此名,其意不可説。”[22]
例1段氏用“詰詘不得伸之意”指稱“曲枝果”,明顯屬於用“名意”指物之例。例2最爲明證:段氏從兩方面揭示“尚”與“曾”的關係,其一是名意:“(引按:尚、曾)皆積絫加高之意”謂二者的虚詞用法皆從“皆積絫加高”的角度得名爲用;二是詞義:尚與曾詞義也彼此相近。前者説“二者皆……之意”,後者説“二者義亦相通”,清楚地説明“名意”相同的詞,詞義亦通。這實際就是“同律互證”(或曰“同步引申”)規律的最早探索。用今天話語表述:同源派生原理相同的詞,其對應的詞的詞義亦相通。例3非常重要,段氏明確指出“軹”訓爲車輪小穿,即以此爲詞義,但“其意不可説”,即命名意圖今已丢失——可見“義”不等於“意”;而“輢軨謂之軹”則“可説其意”——小意而止,以狀軹圍之小。由此可知,“意”有“可説/不可説”,“義”卻不是“説”的,此“意”與“義”概念不同之明證。
我們還看到:《段注》内“非其義”共計29例,撇除“易”字“緯書説字多言形而非其義”,餘皆與訂誤相關[23],而其説解要旨皆爲闡明《説文》解釋某字詞義,與書内或其他字書所見該字的詞義不合[24]。譬如:
1.《段注》:“安,竫也。竫,各本作‘静’,今正。立部曰:‘竫者,亭安也。’與此爲轉注。青部:‘静者,審也。’非其義。《方言》曰:‘安,静也。’以許書律之,叚静爲竫耳。安亦用爲語詞。从女在宀中。此與寍同意。”
2.《段注》:“搔,也。,各本作‘’,今正。者,絜也。非其義。者,掊杷也。掊杷正搔之訓也。……”
3.《段注》:“扞,忮也。忮,當作‘枝’。枝持字古書用枝,亦用支。許之字例則當作榰。許之榰柱,他書之搘拄也。攴部下云‘止也’,扞義當略同。忮訓很,非其義。……然則扞字之訓可定矣。……”
4.《段注》:“勉,勥也。勥,舊作‘彊’,非其義也。凡言勉者,皆相迫之意。自勉者,自迫也。勉人者,迫人也。……”
5.《段注》:“轉,還也。還,大徐作‘運’,非。還者,復也。復者,往來也。運訓迻徙,非其義也。還即今環字。……”[25]
其中的“非其義”均出現在“A(者),B也”、“A訓B”之後,“義”均指詞義,與“非其意”之“名意”或“構意”判然有别。而其中例4之“意”、“義”並見,更能説明一詞包含“意”、“義”之體系。段氏認爲“勉”一詞的“名義”,即取名意圖之中的核心詞義是“相迫”,故“自勉”、“勉人”,實皆有迫人的意思。故“勉”的詞義當是“勥”,方有迫義,“勥”下注云:
勥,迫也。迫者,近也。按,所謂“實偪處此”也。勥與彊義别:彊者有力,勥者以力相迫也。凡云勉勥者,當用此字。今則用强、彊,而勥、廢矣。从力,强聲。……[26]
“彊”的詞義爲“有力”,故段氏斷言《説文》“勉”的詞義不能用“彊”説明,此“非其義”也。以上諸例皆段氏“以意斷義”的實踐,若不明段氏“意”“義”概念之所異,則不明段氏“訓非其義”之所據。
準上分析,隱含於《段注》論述中的段氏之“取意説”,實包含造字構意、造詞名意兩大層次。此誠爲陸宗達、王寧先生嘗揭櫫的“文獻語言學”中字詞之“意”,吾人以語言學角度檢視段氏“意學”之系統,抽繹其説之精髓,對普通詞義學信亦能有莫大啓發與貢獻。
(二)“取意”之説的概念化
我們先看段氏是如何將“取意説”的“意”概念化(或範疇化)的。
如前所述,字根如“殳”字,可有不同“構意”;“詞根”如“冄”也一樣,可作爲不同的詞的“名意”。就“冉”而言,段氏之“取意”過程實爲同源詞的派生法。此前,如《詩·小雅·巧言》:“荏染柔木。”毛《傳》云:“荏染,柔意也。”意謂“彎曲、順柔”,雖然此處毛《傳》之“柔意”可以看作是從命名意圖的角度來注釋此處的詞義,然而唯至段氏才在《段注》裏系統使用和揭示出這個理論的體系。我們今天的任務就是用現代的工具、手段和思維,把古人的思想和概念,發掘出來,使之明確而再放異彩。
下將列舉大量具有典型意義之範例,以見段氏確已發展出一套術語/表達方式解釋詞義“取意派生”之法:
1.《段注》:“袁,長衣皃。此字之本義,今衹謂爲姓,而本義廢矣。古與爰通用,如‘袁盎’,《漢書》作‘爰盎’是也。《王風》‘有兔爰爰。’傳曰:‘爰爰,緩意。’遠、轅等字以袁爲聲,亦取其意也。……”
2.《段注》:“,髮皃。从髟,爾聲。此字亦取‘爾’會意,如華盛之字作‘薾’,皆取麗爾之意也。……”
3.《段注》:“釭,車轂中鐵也。……按,壼中謂三十輻菑所趨,非以鐵鍱裹之,懼其易傷也。其裹之之鐵鍱曰釭,因之壼中亦曰釭。《釋名》曰:‘釭,空也。其中空也。’《方言》曰:‘自關而西謂之釭。’引申之,凡空中可受者皆曰釭。……俗謂膏燈爲釭,亦取凹處盛膏之意。如《方言》釭亦曰‘鍋’也。……”
4.《段注》:“斡,蠡柄也。……楊雄、杜林説,皆爲軺車輪斡也。《漢志》:楊雄《倉頡訓纂》一篇,杜林《倉頡訓纂》、《倉頡故》各一篇。軺車者,小車也。小車之輪曰斡,亦取善轉運之意,亦本義之引申也。”
5.《段注》:“唐,大言也。引伸爲大也。如説《尚書》者云:‘唐之爲言蕩蕩也。’見《論衡》。又爲空也,如梵書云:‘福不唐捐。’凡陂塘字,古皆作唐,取虚而多受之意。部曰:‘隄,唐也。’……”
6.《段注》:“覭,小見也。如溟之爲小雨,皆於冥取意。《釋言》曰:‘冥,幼也。’从見,冥聲。……”
7.《段注》:“頓,下首也。……凡言供頓、頓宿,皆取‘屯聚’意,而假‘頓’爲之。……”
8.《段注》:“,深通川也。深之使通也。與叡、睿音義皆相近,……从谷。會意。私閏切,十三部。殘也。,殘猶穿也。谷,阬坎意也。謂穿之,谷取阬坎之意,阬坎,深意也。已上十一字依《韻會》本。……”
9.《段注》:“句,曲也。凡曲折之物,侈爲倨,斂爲句。《考工記》多言倨句,《樂記》言倨中矩、句中鈎,《淮南子》説獸言句爪、倨牙。凡地名有句字者,皆謂山川紆曲。如句容、句章、句餘、高句驪皆是也。凡章句之句,亦取稽留可鈎乙之意。……”[27]
以上論述所見,段氏解釋“取意派生”至少有以下幾種方式:
A.[某某字,以X爲聲,亦取X意](“遠、轅等字以袁爲聲,亦取其意也”)
B.[謂A爲B,亦取……意](“俗謂膏燈爲釭,亦取凹處盛膏之意”)
C.[A曰B,亦取……意](“小車之輪曰斡,亦取善轉運之意”)
D.[凡……,皆取……意](“凡言供頓、頓宿,皆取屯聚意”)
E.[A,B……,皆於……取意](覭,小見也。如溟之爲小雨,皆於冥[引按:幼也]取意)。
内容豐富、靈活多樣的“取意”方式和表達,不僅説明段氏對“取意”的關注之切、發掘之深、使用之廣,更能見出其分析造詞上“取意派生”的思想和方法已臻於一個獨立的、十分成熟的概念。古人的概念不是靠命題式的直述表達,而是在他們的類例分析和處理中呈現出來的。從以下不同角度的論證中,足見“名意”概念於段氏的學術中確然存在。
(三)考究“意”的情狀:有“古”、有“識”、有“失”
在造詞的“取意”上,段玉裁尤其注重“古意”的發掘;致力發明古人最早的命名意圖中之觀念、“取意”方法和方式。這充分反映出他考證背後理性化的“名意”概念。譬如:
《段注》:“偶,桐人也。偶者,寓也,寓於木之人也。字亦作寓,亦作禺,同音假借耳。按,木偶之偶,與二枱並耕之耦,義迥别。凡言人耦、射耦、嘉耦、怨耦,皆取耦耕之意,而無取桐人之意也。今皆作偶,則失古意矣。……”[28]
段氏之“失古意”是指叛離、違背或遺失了古人造詞的命名意圖[29]。“名意/名義”一失,詞義考證則難免陷入“失源迷流”的困境,於是只能據早期的文獻用例來考證之。段氏從“木偶”和“耦耕”得名取意入手,辨别出“木偶”和“人偶”截然不同,因其得名之由不同。木偶得名於“寓”而人偶得名於“耦”,這是它們的最古的“名意”:“寄寓≠並偶”,而後代之“偶”丢失了“耦耕”之“古意”而混“偶”“耦”爲一,“木偶”的語源湮没無聞,後人解文遂只能各行其是。又如:
《段注》:“赴,趨也。《聘禮》:‘赴者未至。’《士喪禮》:‘赴曰君之臣某死。’注皆云:‘今文赴作訃。’按,古文訃告字衹作赴者,取急疾之意。今文从言,急疾意轉隱矣。……”[30]
據段氏所考,古字“訃告”當作“赴告”,後代从言誤作“訃告”。乍看僅古今文字之異,但段氏認爲此處牽涉到“古意”的得失,“赴”、“訃”字的“構意”不同,詞的“名意”亦有别:“赴告”从走,“取急疾之意”——“赴”原本是從“急迅”角度而得名,今改從“言”作“訃告”,雖然突出“口報”之意,但“急疾”之名意反而轉隱不見[31]。“古意”在詞義中具有核心作用,詞失卻了“古意”無異於丢失了靈魂,後學考證詞義發展時亦無法判斷其源頭。
不難理解,在詞的使用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名意”往往容易丢失,而唯好學深思者方能破識溯源。段氏的“名意”概念於此尤顯:他每每特爲標舉。請看:
《段注》:“,艸皃。从艸,造聲。……玉裁按:《左氏傳》:‘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注:‘簉,副倅也。’《釋文》曰:‘《説文》簉从艸。’《五經文字》艸部曰:‘,倅也。《春秋傳》从竹。’考李善注《長笛賦》‘簉弄’曰:‘《説文》簉倅字如此。’注江淹詩‘步櫩簉瓊弁’曰:‘《説文》簉雜字如此。’然則《左傳》《文選》从竹之簉,皆从艸之之譌。而《説文》‘艸皃’之下,本有‘一曰雜也’五字。今人言集,漢人多言雜。倅,《周禮》作萃、作倅,亦湊集意也。小徐注字云:‘艸相次也。’蓋識此意。”[32]
詞之有“名意”,學者已多不甚了了,倘考釋過程中再“失其意”,則“名意”更難以析識。惟此適足顯示段氏之卓識及其工作之重要。他指出:意思不同的“雜”與“集”均從“名意”之“叢湊”而來。小徐獨識此理,其用“艸相次也”注“䔏”字,不僅得“名意”之要諦,且能據“意”以斷疑意、定異文,並彰顯字的“構意”[33]。
段氏之抉發“古意”,往往通過糾謬形式,由前人釋義未安之處直探關鍵:
《段注》:“嫖,輕也。與人部僄音義皆同。漢霍去病票姚校尉,票姚讀如飄摇,謂輕疾也。荀悦《漢紀》作票鷂,音亦同耳。古多平聲,後代乃多改爲去聲。師古讀頻妙、羊召二切,殊失古意。證以杜子美詩,益可見矣。从女,票聲。匹招切,二部。”[34]
“古意”存於古音,段氏知之深、揭之廣,非時人所能及。據我們分析,段氏此處意謂“嫖輕也”、“僄輕也”二詞得名均取“飄摇=飆”之意,倘從顔師古而讀“頻妙”反,則非“飆”義;既失其“義”[35],亦無由推知其“意”,故殊失古人命名之意。
“古意”難識,段氏揭曉古意往往出人意表,益見其揭橥“意學”之價值。如:
《段注》:“值,持也。持,各本作措。措者,置也。非其義。今依《韻會》所據正。《韻會》雖譌‘待’,然轉刻之失耳。《陳風》:‘值其鷺羽。’《傳》曰:‘值,持也。’引伸爲當也,凡彼此相遇相當曰值,亦持之意也。《史》《漢》多用‘直’爲之。姚察云:‘古字例以直爲值。’是也。價值亦是相當意。……”[36]
“持拿”與“相當”、“相對當”與“價值”,這些今天看來毫不相干的概念,在段氏建立的“意學”理論之下,一語説破古人意念中“凡彼此相遇相當曰值,亦持之意”。“古意”的發覆,則一舉打通“持”、“當”、“值”三義之關聯,不啻於發現自然現象背後所以然之規律。此外,段氏以“名意”、“詞義”互證,下文並據“持義”足晐小徐本“一曰,逢遇也”之説,並斷此五字“疑淺人所增”,由此校正《説文》。區分“意”、“義”概念之學術意義,於此亦可見一班。
(四)古意隱晦,發明有律
“取意”的發掘要面對“古意遺失”的難題,因此發覆鈎沉,絶非易事。段氏的語義學可謂爲後世之“考意之學”奠定了一個可靠的基礎。兹舉一範例而明之(它例參下):
《段注》:“驟,馬疾步也。步下曰:‘行也。’走下曰:‘趨也。’行下曰:‘人之步趨也。’然則行兼步與趨言之,此馬行、馬步、馬走之别也。《小雅》曰:‘載驟駸駸。’按,今字驟爲暴疾之詞,古則爲屢然之詞。凡《左傳》《國語》言驟者,皆與屢同義。如‘宣子驟諫’,‘公子商人驟施於國’是也。《左傳》言驟,《詩》《書》言屢。《論語》言屢,亦言亟,其意一也。亟之本義,敏疾也,讀去吏切爲數數然,數數然即是敏疾,驟之用同此矣。數之本義,計也,讀所角切爲數數然,乃又引伸爲凡迫促之意。好學者必心知其意,於此可見也。……”[37]
此注可做一篇“古意考”論文來讀,其結構與方法可歸爲如下數耑:
1.首辨行、步、趨三義之别;
2.闡明詞義古今演變之跡;
3.古今絶異,非不相生:“今字驟爲暴疾之詞,古則爲屢然之詞。”“凡……言驟者,皆與屢同義。”
4.發見名意,焕然一通:不同典籍“……言驟,……言屢,……言亟,其意一也。”
5.同律互證、以此知彼:亟之本義,敏疾也,讀去吏切爲數數然,數數然即是敏疾;驟之用同此矣。數之本義,計也,讀所角切爲數數然,乃又引伸爲凡迫促之意。
上面是我們“化解”段説的結果。由此足見,段氏正因有嚴格而清晰的“取意”概念,並有考證的手段,方能有如此自覺的類比和論證。其考釋明確展示出:古意雖然隱晦,非好學深思者仍有不易發明!而發明古意則不無規律可循。
(五)“以聲取意”的派生機制
段氏“取意”方法還不限於上之“類比論證”,更值一提的是其中“凡字从……聲者,皆有……之意”的規律性概括。傳統訓詁學重視乾嘉學者“凡從某聲皆有某義”的發現,而段氏在“有某義”之考證外,更在求“意”之上進而提出“凡從某聲皆有某意”的規律。這無疑是《段注》中最爲深刻的論點之一。請看:
《段注》“禫”字下引鄭玄《儀禮》注云:“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38]
《段注》“藟”字下注云:“凡字从畾聲者,皆有鬱積之意。”
《段注》“胖”字下引鄭玄《周禮》注云:“胖之言片也,析肉意也。”
《段注》“”字下注云:“凡髪亂曰‘鬇鬤’,艸亂曰‘薴’,皆搶攘同意。”
《段注》“詖”字下注云:“凡从皮之字,皆有分析之意,故詖爲辨論也。”
《段注》“”字下注云:“凡从非之字,皆有分背之意。”
《段注》“兀”字下注云:“一在儿上,高而平之意也。凡从兀聲之字,多取孤高之意。”(引按:《説文》作:“兀,高而上平也。从一在人上。”)[39]
“義”與“意”雖僅一字之差,但深淺殊懸。原因很簡單,在段氏的取意理論中,聲中之義可取以爲造詞之意。因此,才構成“義1 →意1—2 →義2”的派生關係:原生詞通過提取名意而創造新詞。從這個意義上説,段氏之“凡字从畾聲者,皆有積之意”説的是畾聲字中存在一族字的命名之意是通過其同源詞義系統中的“音義─DNA”來完成的。細繹《段注》,可清楚看到:段氏之“意”實相當於我們今天同源詞的“同源義核”。上述論例揭示出:段氏不僅概念清楚,而且思考得很深——心中實有這個“以聲取意”的派生機制。[40]
段氏“以聲取意”的思想往往與其“以音求義”互爲表裏,請看:
《段注》:“硍,石聲。从石,聲。……按,今《子虚賦》:‘礧石相擊,硠硠礚礚。’《史記》《文選》皆同,《漢書》且作‘琅’。以音求義,則當爲‘硍硍’,而決非‘硠硠’。何以明之?此賦言‘水蟲駭,波鴻沸,涌泉起,奔揚會,礧石相擊,硍硍礚礚,若雷霆之聲,聞乎數百里之外’,謂水波大至動摇山石,石聲磤天。硍硍者,石旋運之聲也。礚礚者,石相觸大聲也。硍,《篇》《韻》音諧眼切,古音讀如痕,可以皃石旋運大聲[41],而硠硠字,衹可皃清朗小聲,非其狀也。音不足以皃義,則斷知其字之誤矣。……”[42]
段氏於此提出另一個深刻的論斷——“音以皃義”。本文認爲“音以皃義”即上文段氏“凡從某聲多取……之意”之“以聲取意”概念的延伸,故其“音不足以皃義”之“音”即指“表意之音”,即從“硠”音推求,其“名意”實取於“小意”,用以表清朗小聲,故不足以狀大聲。段氏由此出發,加之其他文獻根據,遂斷知此字必誤:“此篆各本作……今正。”“聲能貌義”誠爲段氏之創見,也是段氏此注考證的根本。
誠然,就最終校改而論,段説不無可商之處[43],但從發明“音以貌義”的音義原理上看,段氏所發與西方近年剛剛復興的“sound symbolism”不謀而合,而西方學者還不知段氏實爲先聲。從這個意義上看,段氏的發明具有超越時代的特點,其中,如何由聲音推求“名意”至關重要,當然段氏闡釋的具體案例值得進一步探究、檢驗和總結。
(六)付諸實踐,“以意解經”
“以意解經”是段氏“名意概念”的又一鐵證,也是段氏訓詁學之精髓及其文獻語言學之意義之所在。段氏從“意─義系統論”之高度,自覺且又自信地將其付諸實踐,發明“以意解經/文”之法。没有獨立、系統的“名意概念”是不會如此自覺實踐的。事實上,很多習知、常見的材料,段氏每每能發人之所未發。所可惜者,至今關注不够,鮮有所論,因此也難有總結而拓展。緣此之故,下將分列數端以見“以意解經”之一斑。先看“岵”字:
《毛詩·陟彼·傳》曰:“山無草木曰岵,山有草木曰屺。”[44]
《爾雅·釋山》曰:“多草木,岵。無草木,峐。”[45]
二者釋義互異。段玉裁斷曰:
《段注》:“……竊謂《毛詩》所據爲長。岵之言瓠落也,屺之言荄滋也。岵有陽道,故以言父,無父何怙也。屺有陰道,故以言母,無母何恃也。毛又曰:‘父尚義,母尚恩’,則屬辭之意可見矣。……”[46]
這裏段氏先用“名意”定是非:《毛詩》所據爲長。然後從“無父何怙也”的毛亨注釋中得出“屬辭之意可見”結論,意謂在《詩經》屬詞中也體現“意”的存在。下面再舉數例以見段氏“以意解經”之精審[47]:
《段注》:“,欲歠。从欠,渴聲。此舉形聲包會意。渴者,水盡也,音同竭。水渴則欲水,人則欲飲,其意一也。今則用竭爲水渴字,用渴爲飢字,而字廢矣,渴之本義廢矣。《晉語》:‘忨日而歲。’心部引《春秋》:‘忨歲而日。’韋昭曰:‘,遟也。’遟讀爲遟久之遟,急待之意也。”[48]
“㵣歲㵣日”者“渴望更多歲日時光”,此處段氏以“名意”解古義,不僅讓我們了解詞義來源,而且更深化了對原文的理解。
又如考證“移”、“貤”關係之例:
《漢書·武帝紀》:“受爵賞而欲移賣者,無所流貤。”應劭注:“貤,音移。”[49]
《上林賦》:“貤丘陵,下平原。”郭璞曰:“貤猶延也。”[50]
《漢書》的貤,應劭訓爲“移”,《上林賦》的貤,郭璞訓爲“延”,兩處的意義有什麽聯繫?兩個詞“移”和“貤”有何關聯?段氏用“名意”訓詁法予以闡發:
《段注》:“貤,重次弟物也。《漢書注》引作‘物之重次弟也’。重次弟者,既次弟之,又因而重之也。漢武帝詔曰……《上林賦》説果樹曰……按,賣爵者展轉與人,蔓莚丘陵者層疊兹長,皆重次弟之意也。……[51]
就是説,“展轉與人、層疊兹長”皆是從“重次弟之意”的角度而得義,因此“移(爵)”與“(樹)疊長”均從“疊重次第之意”而來。不僅古注得以貫通,“移”、“貤”之間的同源關係亦因此明了。
再如“儳”字之考證:
《國語·周語》:“‘夫戎狄㒻没輕儳。’注云:‘儳,進退上下無列也。’”[52]
《禮記·曲禮》:“‘長者不及,毋儳言。’注云:‘儳,猶暫也。’”[53]
《左傳》僖公二十二年:“‘聲盛致志,儳可也。’注云:‘儳巖,未整陳。’”[54]
《段注》:“儳,儳互,不齊也。今人作‘攙和’字當用此。《周語》……《曲禮》……《左傳》……皆不齊之意。《表記》:‘儳焉如不終日。’亦同。”[55]
《周語》、《左傳》的“儳”不難理解,但《曲禮》“毋儳言”怎麽理解?何謂“猶暫”?段氏認爲“今人作‘攙和’字當用此”,皆不齊之意。原來經文中的諸多“使用義”,均從“儳”的“摻和”角度——“名意”引伸而來,致有不齊、無列、暫言等引伸義。據此,“義從何來、義往何去”之軌跡,均可用“名意”這一“錢串”貫穿起來。段氏據其取意功夫,妙解詞義、經義,每能“一解而得百解”,對古代文獻詞義學以至於經學詮解,具有重要的意義。
事實上,對漢語字詞派生和詮釋的“取意”之理,前人並非毫無意識與論及。王念孫《廣雅疏證》卷四下“沃、、堪、輖、、䭬,低也”析云:
錞者,《説文》:“錞,矛戟柲下銅鐏。”引《秦風·小戎》篇“叴矛沃錞”。字亦作鐓。《曲禮》:“進戈者前其鐏後其刃,進矛戟者前其鐓。”鄭《注》云:“鋭底曰鐏,取其鐏地。平底曰鐓,取其鐓地。”高誘注《淮南子·説林訓》云:“錞,讀頓首之頓。”皆低下之意也。[56]
王念孫引前人之説既釋“鐓”何以有“低”意,同時間接説明“事物不同但取意相同”之理。他的這種看法不止一見,如卷一上“集,正也”下云:
《大雅·行葦·傳》“已均中蓺”,鄭《箋》云:“蓺,質也。”《周官》“司弓矢,射甲革椹質。”鄭《注》云:“質,正也。樹椹以爲射正。”質與準同物,皆取中正之義。……[57]
所引鄭玄説清楚闡明“質”與“準”同物、取義亦同。可見王念孫在疏證古訓時,也時有述及,但王氏之精專更在“類比生成法”理訓[58],而段氏之精則演繹邏輯之推演,其“取意論”之闡發、理解和應用,即其一也[59]。
三、段氏“意”、“義”之别對當代語義研究之啓發
(一)有助探求詞義,準確理解古書
從實用層面而言,段氏對詞的“詞義”及“名意”關係的考證,對訓釋典籍、了解古人語言觀念,深具意義。如第一節曾論及段氏從“名意”角度區别“論”、“議”詞義的同中之異,其於詞義之揭示,實可推演到《莊子·齊物論》一段至今未得訓詁諦解的論説:
六合之外,聖人存而不論;六合之内,聖人論而不議。春秋經世先王之志,聖人議而不辯。
其論説公式爲:A而不B、B而不C、C而不D。顯然,A、B、C、D四個詞的概念是不同的。“存而不論”的“存”不難理解,“議而不辯”之“辯”,可解作名辯之“辯=辨析”;最難的是“論”和“議”的分别,自古就有不同理解,始終未能準確説明其所以然。郭象《注》釋曰:
夫六合之外,謂萬物性分之表耳。夫物之性表,雖有理存焉,而非性分之内,則未嘗以感聖人也,故聖人未嘗論之。[若論之,]則是引萬物使學其所不能也。故不論其外,而八畛同於自得也。
但什麽是“議、論、辯”之間的不同呢?郭象卻未予討論,成玄英《疏》稍涉及之:
六合者,謂天地四方也。六合之外,謂衆生性分之表,重玄至道之鄉也。夫玄宗(岡)[罔]象,出四句之端;妙理希夷,超六合之外。既非神口所辯,所以存而不論也。[60]
成玄英認爲超乎六合之外的“妙理”,若非“神口”所能辯别則可存而不論。其中之“辯”與“論”似有較具體的指涉。但何以六合之内只可“論”而不“議”?“議”又爲何義?卻依然無解。但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爲它是區别“論”和“辯”的分界,是莊子“論、議、辯”三境説的核心環節。僅從《説文》“論,議也”、“議,語也”的解釋,難以分辨二者差異。
牟宗三先生嘗從西方邏輯學角度予以較明確論述:
“論”就是我們説話有條理,一句一句跟著來的。這就是名言之間的關係,這種言就是邏輯命題。邏輯命題是一定的,擺在這裏的。按照字本身説,“論”字就是這個意思。不是我們平常説“討論”(discussion),discussion正好就是議。……“聖人論而不議”就是聖人對於既成的事實只有加以論述,而不議論。“議”就是議論它爲甚麽這樣。……“春秋經世先王之志,聖人議而不辯。”……“志”,誌記也。就是歷史的記載。“議”與“辯”之間也有一點分别。這個分别不太好説。……“辯”就要用“if”,假定你不如此,則怎麽樣、怎麽樣。歷史不能隨便如此,也不能隨便不如此呀,……[61]
據此,“論”是“説話有條理”、“議”是“議論爲什麽這樣”、“辯”是“要用if來假定”。放回原文則“存而不論”是“存之而不能有條理地論述之”,“論而不議”是“有條理説它但是不議論爲什麽它這樣”,“議而不辯”是“議論它爲什麽這樣但不用if來假定”。然而,從訓詁學、語義學的角度尚須進一步追究:牟解於詞義是否合宜?是否合乎古人語感?我們又如何可以探知古人語感?
孟子嘗言“以意逆志”,但怎樣確定讀者之“意”,又如何去逆作者之“志”?我們認爲:段玉裁對古代字詞“名意”的分析,是溝通古今詞義的橋樑,據此有助理解古代的文獻語言和解決上述問題,包括釐清《莊子》的“論、議、辯”。據上文段氏的“名意論證法”:“論”由“侖”取“意”,“侖”是集書册而成的,取條理分列之意,有區别、分類的意思;“議”由“宜”取“意”,即議論是非,必含價值判斷。由此觀之,“議”既從“得其宜”的角度指稱“辯論”,莊子“六合之内,論而不議”的“不議”就是“不加宜否之談論”,也就是“不做是非判斷的討論”。這正是莊子“人世間不論是非”的精神所現。“六合之内,論而不議”就是“人間六合,可以區分不同,但不要論定是非”。“論而不議”之“論”亦涣然冰釋:即“用語言把對象有條理地説出來”。牟宗三先生解爲“説話有條理”,不錯,但理解成“對於既成的事實只有加以論述”就忽略了“論”的要旨:“分理别異”。進言之,若從訓詁角度而言,則是“把六合之内的事,用語言來分理别異”之意。“分理”的對象不是“説話”,而是六合之事,所以名意之解的訓詁詮釋和牟氏之解的哲學詮釋,不僅是“詞義有無根據”的不同,其所得結果也不盡相同。如果“論”再與“不議”合觀,就是“人間的事情可以條理化,但不要是非化”。至於六合之外,宇宙的事情,則不要去碰。所以“存而不論”真正的意思是“就讓它在那裏,不加以分析”;而對“春秋經世先王之志”,聖人們則要“議”——有“是非”、有“褒貶”,但不要“辯”——把它邏輯化。這才是《莊子》所言“論、議、辯”之深意所在。
段氏不但以“構意”聯繫字形和詞義二者的關係,深化“漢字用形體代表/表現詞義”的“觀念”,抑有進者,從字的“構意”悟出詞的“名意”,復由“名意”深入到文獻語言所藴含的古人理念,推求詞義,特别是在詞義系統中意思微别的語詞,由此突破《説文》等字書所載義訓之界限。其“意”、“義”研究,爲當代的訓詁學、語義學提供了探求詞義的方法。
(二)有助全面了解和揭示上古“構義”原理
從理論層面而言,段氏發明之“取意説”包含造字取意與造詞取意兩方面,其中,造詞取意的機制,透露了上古漢語語義生成的原理的信息,促發和幫助我們思考和構建當代文獻語義學的構義、儲義和用義系統。我們在馮勝利文獻語義學的“意義系統”基礎上,結合段氏的“意”、“義”系統,綜釋如下:
段氏的“意”、“義”的論述及系統,包含豐富的文獻語例及深刻的學理論斷,無疑於當代詞義研究中“概念義/指稱義”、“同源義”等概念之建構及探究,多有啓發[62]。
四、結語
本文論證了段玉裁《説文解字注》中“意”與“義”爲造詞、用詞中的兩個不同的重要範疇。本文從材料上加以歸納,從理論上進行闡釋,讓我們看到段玉裁不僅發明了許慎的“字意”與“字義”之不同,而且在此基礎之上,還由文字的“構意”深入到“取意造詞”的孳乳機制,發展出“詞意”與“詞義”之别的概念。從本文所舉之例可見段氏在其訓詁材料及其治學體系中,確實暗藏著一個以“取意”爲樞紐的核心概念——它不僅是漢字構形的方式,也是漢語造詞的重要手段。
本文認爲段氏的“意”、“義”系統,確切把握著漢語的屬性特點,實爲當代漢語語言文字研究之源頭活水,不論對古代文獻的具體校讀,還是漢語語言文字學(文字學、理論訓詁學)的理論建構,均有不可忽視的貢獻和價值,尤其是對於“文獻語言學”[63]的理論之繼揚實踐。職是之故,本文所揭櫫者若果真如此而確爲可取的話,它所引出之令人思考者,不特關涉學科如何深入,或走出瓶頸的問題,不唯乾嘉之學(如段氏學術)的開發和繼承問題,而是關係到更大、更深、更遠的中國學術之“承前闢後”的走向問題。而進一步發明、總結《段注》語義研究的當代意義,正是探研此問題的可由之徑。
[作者單位]馮勝利:北京語言大學語科院
彭展賜:香港大學中文學院
[1] 本文曾於2013年在北京大學中文系講演,承蒙蔣紹愚、王洪君、胡敕瑞等先生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此後又蒙多位師友和同學提供材料和建議,在此謹致誠摯的謝意。本成果受國家社科基金冷門絶學研究專項“皖派絶學中理必文獻的發掘、整理與研究”(20VJXG038)資助。
[2]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影印清同治十二年(1873)陳昌治一篆一行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卷十二上,第247頁;卷七上,第150頁;卷八上,第175頁;卷三下,第60頁;卷七上,第142頁;卷三下,第63頁。按,許慎的説解或未安。,甲骨文原从“月”从“丮”,金文“月”漸訛爲“夕”,小篆承之;金文“䢅”象兩手持“辰”——象除草的農具蜃器,恐與時間無涉。説詳見香港中文大學人文電算研究中心《漢語多功能字庫》,檢自https://humanum.arts.cuhk.edu.hk//Lexis/lexi-mf/search.php?word=%E5%A4%99 https://humanum.arts.cuhk.edu.hk//Lexis/lexi-mf/search.php?word=%E4%A2%85
[3]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三上,第59頁;卷七上,第139頁;卷五上,第100頁;卷一下,第15頁。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南京:鳳凰出版社,2012年,第187、539—540、356、36頁。
[4] 此即所謂“一點一畫皆有意焉”,顔之推《書證》嘗認爲不信許説,“則冥冥不知一點一畫,有何意焉”。王利器:《顔氏家訓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510頁。
[5] 就段氏對許慎《説文》中漢字構型之“意”的闡釋與發展,有另文專論。
[6] 如黄以周論轉注“同意相受”云:“同意者,造字之意同也。同意不必同義。”陳夢家分析文字結構,亦曾探討“意、義”之别,以“‘意’者是隱藏于文字的形之内者,必須用心思會而後得知”,“義或誼則是表露于文字的形之外者,目見即得”,廣義的“義”則涵蓋二者。孫雍長更明言:“‘同意’之‘意’不是‘義’,不是指詞義或字義。”黄以周:《六書通故》,載丁福保編纂:《説文解字詁林》第一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6年,第132頁;陳夢家:《中國文字學》,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55—63頁;孫雍長:《轉注論》,北京:語文出版社,2010年,第34頁。
[7]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三上,第52頁。
[8]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164頁。按,粗體爲《説文》或段氏認爲的《説文》原文,已引《説文》比對者則不另標示。
[9] 譬如《説文》:“索,艸有莖葉,可作繩索。”《段注》:“當云:‘索,繩也。’與糸部‘繩,索也’爲轉注,而後以‘艸有莖葉,可作繩索’發明从之意。今本乃淺人所删耳。”按:此處段氏清楚地揭明許慎《説文》“先解義、後解意”的説解條例,亦即先以互訓釋“字義”,而後闡發造字構意——“从之意”的説解次序。“義”、“意”概念分明。誠然,我們亦注意到,雖然段氏系統中嚴格區分意與義,但行文之中也有表面難以分辨者。如《説文》:“,收束也。”《段注》:“《漢·律曆志》曰:‘秋,也。物斂乃成孰。’《鄉飲酒義》曰:‘西方者秋,秋之爲言揫也。’从韋,取圍束之義。”“,或从要。亦取圍束之意。”(分見《説文解字》,卷六下,第127頁;卷五下,第113頁;《説文解字注》,第六篇下,第482頁;第五篇下,第416頁。)似乎“意”與“義”没有區别。其實不然。在段氏體系中之“取意”從來不是“詞義”,而據今天之義素分析法,取義可以是名意觀念中的關鍵詞義(或其中之核心義素)。更嚴格地説,構形的“取意”是意圖,不是詞義。故而“取圍束之義”係指“韋”字之義,不是取“韋”之“意圖”。
[10]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792—793頁。
[11] 參馮利:《詞的“名義”與大型語文辭典編纂》,《辭書研究》1985年第2期,第54—62頁。
[12]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二上,第35頁;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109—110頁。
[13] 此處實尚可進一步考究、發掘“命名機制”的整體過程,但已超出本文範圍,當另文再議。
[14]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八上,第166頁;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666頁。
[15] 參何大安所論當代語言學的兩大特點:結構與生成。何大安:《聲韻學中的傳統、當代與現代》,載《聲韻論叢》第11輯,臺北:學生書局,2001年,第1—15頁。
[16] 參王寧、陸宗達:《談“比較互證”的訓詁方法》,載《訓詁方法論》,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121—159頁。
[17] 《段注·我部》又曰:“或説我,逗。頃頓也。謂順側也。頃,頭不正也。頓,下首也。故引申爲頃側之意。《賓筵》:‘側弁之俄。’《箋》云:‘俄,傾貌。’人部曰:‘俄,頃也。’然則古文以我爲俄也,古文叚借如此。”(《説文解字注》,第十二篇下,第1099頁。)這裏段氏用位置“不正”之“頃”與體態不正之“頓”均有時間“頃刻”之義,説明它們與“我/俄”本義爲“頃側”引申爲“須臾”的義軌同律,都是取“偏斜”之義引伸的結果。注意:段氏“引申爲頃側之意”意謂“頭不正/下(段改爲“頓”)首”可以引伸而爲取意的“頃側”之義。此“意”絶不能改用“義”,因“頓”之“頃側”非詞義,古文獻中没有“頓,頃側也”的訓釋,然而,“頓”由“頃側”意卻同樣可導引出“時間短”的詞義,恰與“俄”、“頃”“同律互證”。段氏區分“引申”和“取意”十分清楚。所以這裏的“引申意”(名義)不是“引申義”(詞義)。
[18]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五上,第96頁;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343頁。
[19] 段氏認爲“攲”字的構意爲:“支有持義,故持去之攲从支。”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209頁。
[20]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784頁。
[21]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一二下,第267頁;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1103頁。
[22]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六下,第128頁;卷二上,第28頁;卷十四上,第302頁。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485、86、1258—1259頁。
[23] 分見“疌、、、安、值、方、覺、夾、愃、、涕、霓、、攐、㧊、搔、㨻、扞、嬗、系、紉、縐、它、凡、填、勉、軜、轉”字下。
[24] 間亦涉及以《説文》義訓校正典籍,如“”下云:“《大射儀》:‘簜在建之閒。’按,當作‘’。簜乃竹名,非其義也。”“攐”下云:“按,《詩》言‘褰裳’,當作此篆。褰訓絝,非其義也。”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345、1032頁。
[25]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593、1044、1059、1214、1263頁。
[26]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1214頁。
[27]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689—690、746、1237、1247、103、715、734—735、992、157頁。
[28]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671頁。按:《段注》中不僅有上述“失其(名)意”者,亦有“失其(構)意”者,如“,絆馬足也。……从馬,○其足。○象絆之形,隸書作馽,失其意矣。”故知段氏之“意”實分“構意”與“名意”兩個概念。又,段氏考詞不唯旨在古意,亦在古義。如《段注》:“曾,䛐之舒也。……蓋曾字古訓乃,子登切。後世用爲曾經之義,讀才登切,此今義、今音,非古義、古音也。至如曾祖、曾孫,取增益層絫之意,則曾層皆可讀矣。”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817、85頁。
[29] 按:丢失構意亦相當普遍。如《段注》:“施,旗旖施也。……按,經傳叚此爲字,之形、施之本義俱廢矣。……知施者,旗也。自叚施爲,而施从㫃之意隱矣,故明之。”其中“意隱”即謂造字的構意失而不見。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545頁。
[30]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111頁。
[31] 據段玉裁“凡許於禮經从今文則不收古文字……从古文則不收今文字”之條例,這裏《説文》“从古文不从今文”顯然不是因爲許慎是古文家的緣故,而是段氏認爲的“作赴者,取急疾之意;今文从言,急疾意轉隱矣。故言部不收訃字”。故此處取古文的“赴”。
[32]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67頁。
[33] 《廣雅疏證》卷九下“艁舟謂之浮梁”即云:“造、次一聲之轉,故凡物之次謂之䔏。”所引《左傳》及杜注並作“䔏”。王念孫:《廣雅疏證》,清嘉慶年間王氏家刻本,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306頁。
[34]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1085頁。
[35] 顔師古注《漢書·衛青霍去病傳》以“票姚校尉”之“票姚”,若音“飄遥”,“則不當其義也”,適與段説相反。曰:“票音頻妙反。姚音羊召反。票姚,勁疾之貌也。荀悦漢紀作票鷂字。去病後爲票騎將軍,尚取票姚之字耳。今讀者音飄遥,則不當其義也。”段氏復以同爲唐人的杜甫之詩的異文《後出塞五首》“借問大將誰?恐是霍嫖姚”,證顔氏之失“古讀”“古意”。
[36]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671頁。
[37]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814頁。
[38] 按:此句有讀作:“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今據許惟賢整理本。
[39]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14、51、88、110、163、185、709頁;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卷八下,第176頁。
[40] 《段注》又常以“自……言之”闡釋該詞所取之“意”。如“垣”和“壁”下注:“‘垣’自其大言之,‘牆’自其高言之”,“‘壁’自其直立言之”,意謂“垣”從大取意,“墻”從高取意,“壁”從直立取意。(《説文解字注》,第十三下篇,第1190頁。)按:段氏在揭舉“以聲取意”上常用的“凡從某者皆有某有意/義”向爲學者質疑甚至批評爲“以偏概全”。本文採用西方漢學家何莫邪之説(凡=in principle或principally speaking):Fán凡 must not be misunderstood the way it is misunderstood in the big dictionaries,or as the immensely useful recent dictionary王力古漢語詞典 p.64 has it,as “所有的,一切的” “all; the whole lot”. The matter is worth dwelling on. The word fán凡 practically never means just “all”:it is a heavily abstract modal particle meaning something like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and as in the case of fū夫 the sentences introduced by fán凡 must always be non-narrative and not descriptive in a tensed way. The particle fán凡 thus functions as a generalising abstract modal particle. It is worth dwelling on this point because it shows the common phenomenon of handbooks tending to agree on very basic points of grammar that are manifest misunderstandings.(Christoph Harbsmeier,“A Reading of the Guōdiàn郭店 Manuscript Yǔcóng語叢 1 as a Masterpiece of Early Chinese Analytic Philosophy and Conceptual Analysis”,Studies in Logic,4.3 (2011):3–56.),認爲“凡……皆……”不能理解爲邏輯上全稱判斷,而需理解爲類似“一般而言,A=B”的非全稱判斷。斯事甚大,當另文專述。
[41] 《段注》:“侊,小皃。小當作大,字之誤也。凡光聲之字,多訓光大,無訓小者。……《十二庚》曰:‘侊,小皃。’用《説文》,蓋《説文》之譌久矣。”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664頁。
[42]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787頁。
[43] 參看郭在貽:《〈説文段注〉之闕失》,載《訓詁叢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17—419頁。
[44] 毛亨傳,鄭玄箋,孔穎達疏,朱傑人、李慧玲整理:《毛詩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517頁。
[45] 郭璞注,邢昺疏,王世偉整理:《爾雅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58頁。
[46]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768頁。
[47] 注意:我們雖然揭舉段氏所發明“以意解經”的方法實有獨得,藴含深刻的理論,但同時也不能不看到當代訓詁學家對段氏的批評:“(段玉裁)解釋許書訓釋頗有錯誤,有時甚至穿鑿附會,强爲曲解。”(周祖謨《論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載《周祖謨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3年,第509—511頁。)毋庸諱言,段氏的考證確有錯誤,但也不可否認其中的批評也多有誤解;尤其是對乾嘉理必科學思想缺乏了解的情況下的批評,很難做到公正而客觀的學術評價。這不僅是以往和現在的重要課題,更是將來的重大課題。
[48]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722頁。
[49] 《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73頁。
[50] 《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3028、3030頁。
[51]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494頁。
[52]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58頁。
[53] 鄭玄注,孔穎達疏,吕友仁整理:《禮記正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57頁。
[54] 左丘明撰,杜預集解:《春秋左傳集解》,《四部備要》本,上海:中華書局,1936年,卷六,第113頁。
[55] 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666頁。
[56] 王念孫:《廣雅疏證》,第134頁。
[57] 王念孫:《廣雅疏證》,第11—12頁。
[58] 馮勝利:《論王念孫的類比生成法》,《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第77—88頁。
[59] 按:此處“以段比王”只限於“取意”的理論,意在揭舉段氏貢獻而非崇段抑王。事實上,段氏在其他方面,如“類比邏輯”和“理訓方法”等,也要讓賢三分於王念孫。段王二人都是第二代“理必創始人”,其科學成就也各有千秋,亟待整理和發掘。
[60] 《莊子》正文、《注》《疏》皆據郭慶藩輯,王孝魚整理:《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83、85頁。
[61] 牟宗三主講,盧雪崑記録:《莊子〈齊物論〉講演録(九) 》,《鵝湖月刊》卷二八第2期(2002年),第6頁。
[62] 就《段注》的當代語言學闡釋,詳參馮勝利:《乾嘉之學的理論發明(一)——段玉裁〈説文解字注〉語言文字學理論闡微》,載《民俗典籍文字研究》第23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第2—23頁。
[63] 馮勝利:《文獻語言學——陸宗達先生秉承章黄的學術精華》,載《民俗典籍文字研究》第17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51—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