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个甲子年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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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章 公元前297年之南亚(二)

在孔雀王朝征服南亚次大陆的辉煌历程中,其国家机构逐渐完善,

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君主专制帝国。

在这一背景下,考底利耶的国家理论应运而生。

据其著作《政事论》所述,国王不仅是国家的最高行政代表,

也是军事的最高统帅,同时手握立法与司法大权,外交内政等重大事务均由国王亲自裁决。

塞琉古大使麦伽斯尼在华氏城居住五年后,

在其著作《印度志》中生动地描述了旃陀罗笈多国王的勤政形象:

“旃陀罗笈多日理万机,甚至在更衣或盥洗时,亦须处理政务,接见使臣。”

为了有效管理国家,旃陀罗笈多制定了严格的日程安排,

将一天分为16个时段,每个时段90分钟,从起床沉思到晚间就寝,

每个时段都有明确的政务活动。

旃陀罗笈多的勤政精神,体现了他对权力的珍视,唯恐大权旁落。

考底利耶,作为国王的导师和密友,在朝中享有极高的威望,

但他的职位仅限于顾问,并无实际的指挥调动权。

到了阿育王时期,国王的神圣地位进一步被强化,

他在铭文敕令中自称为“诸神的宠爱者”,彰显了其不可侵犯的神圣性。

阿育王在其第六号岩刻敕令中强调,无论何时何地,

他都要亲自处理民情,体现了君主专制统治的进一步加强。

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中还记载了国家机构的设置。

在国王之下,设有贵族会议“帕利沙德”,

作为国王的咨询机关,由奴隶主贵族中的名门望族代表组成。

此外,还有由地方武士和行政官员组成的国务会议,但该机构并不经常举行会议。

尽管上述两个机构重要,但并不直接处理政事。

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掌握在更小的核心机构——枢密院手中。

枢密院以国王为首,

成员包括国师、婆罗门最高祭司、首相、军事统帅、太子、税务大臣等六人。

整个国家机构名目繁多,仅《政事论》中提到的中央各部就多达30余个,

各部分别由行政长官、军事长官和祭司长老“普罗希多”管辖。

美伽斯提尼的记载显示,首都华氏城的管理分为六个部门:

手工业管理局、商业管理局、商业条例监督局、

商品售价什一税征收局、外侨接待局和生死登记局。

这些部门由特殊的高级官吏分别掌管,

负责工商百业、外侨外商事务、户籍人头税、市场交易与度量衡制、

商品什一税、产品检查以及采矿等事务。

华氏城以外的大城市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缺乏详细史料记载。

除了市政官吏外,还有负责管理广大农村的官吏,

他们主管修治河渠、丈量土地、监督灌溉用水的公平分配,

同时兼管渔猎、林木、采矿诸业,修治道路,向农民、牧民征收赋税。

帝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县、村三级。

除中央京都地区外,帝国分为四个省,由总督管辖。

阿育王的诏谕中提到各省总督的治所:

北部省在■叉始罗,西部省在乌贾因,东部省在托萨利,南部省在苏瓦尔纳吉里。

靠近京都的中部与东部省由国王直接控制,

其他省份则由王子或王室成员任总督管辖,享有罗阇(王)的称号。

各省都设有供咨询的官员会议和负有专职的官员协助。

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和交通不便,总督们拥有广泛而独立的权力。

为了牵制他们,总督属下的官员可以直接向国王呈报政事,接受国王指令;

另一方面,中央定期派官员巡察地方。

每省下辖若干县,总督也派官员定期巡视辖区。

县有县长,下有拉朱卡与尤克塔协助,

前者负责收税与司法,后者担任秘书、会计等职务。

孔雀王朝的疆域辽阔,其境内散布着众多半独立的部落,它们与帝国的联系相对松散。

据麦伽斯提尼的记载,印度共有118个部落。

在地方基层,村社(哥罗摩)构成了帝国的基石。

村长(哥罗摩尼)通常由村内长老中选举产生,大村还会有会计和书吏协助工作。

他们负责登记人口、牲畜、田地,征收税款,修建道路和桥梁,维护村社秩序等。

作为回报,他们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

村庄是自治的农村公社,其上设有十村、二十村、百村和千村等行政单位。

村长在遇到无法处理的重大事务时,会逐级上报,直至千村长直接向国王报告。

村庄的组织结构在印度历史上变化不大。

军队是孔雀王朝专制统治的坚强支柱。

军队通常分为象兵、战车兵、骑兵和步兵四个兵种,此外还有海军。

据麦伽斯提尼所述,军事部门被细分为六个部门,每个部门由五人组成,

包括海军部、运输和军需部、骑兵部、步兵部、战车兵部和象兵部。

普林尼引述麦伽斯提尼的记载,提到旃陀罗笈多拥有60万步兵,3万骑兵和9千头战象。

尽管常备军的规模可能小于这个数字,但仍然是一支庞大的力量。

兵源主要来自村社,而军饷则由国家提供。

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帝国还特别设立了情报调查部门,

密探遍布各地,监察中央、地方和军队各级官员。

密探分为固定密探和流动密探两类。

司法方面,帝国设有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庭,通常由行政官兼任法官。

重大案件则由国王亲自审理。

民间小纠纷通常由村长或长老解决,城市中的纠纷则由各行会调解处理。

《摩奴法典》大约在公元前3世纪开始出现,但其最终编定可能是在笈多王朝初期。

法典由各婆罗门教派根据习惯法和宗教戒条汇集而成,

但并未像汉谟拉比法典那样由国王明令宣布。

法典内容繁杂,除了有关习惯法的部分,

还包括政治、军事、神学方面的论述以及许多宗教生活的规定。

纯法律部分相对较少,刑法惩处包括罚款、断肢和死刑等。

孔雀帝国的君主擅长运用恩威并行、宽猛相济的统治政策。

阿育王即位初期,对外采用武力扩张,对内实行严政,残害臣民。

羯陵伽战争的残酷和军队的重大伤亡,

以及为了缓和国内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使他意识到改变政策的必要性。

阿育王转而实行以德行感化代替刀箭征服的政策,信奉佛教,宣扬佛法。

他宣扬的并非纯粹的佛法,而是包含广泛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他真诚地希望各宗教集团和睦相处,互相容忍,

并要求人们在维持婆罗门教种姓秩序的前提下互相爱护,

年轻人要尊重长者,禁止用杀牲祭祀等。

阿育王采取各种措施在全国推行他的佛法,

并在他登基的第十四年设立了“行法大臣”和负责公共事务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