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婚姻那些事儿——以“新婚姻法”为依据,精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婚姻是一段美好爱情的开花、结果,但结出的果实未必总是那样甜美。婚姻涉及的问题远比恋爱要多,当爱情成为婚姻的时候,你就需要了解很多法律上的知识了。懂了足够多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婚姻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禁止天价彩礼,我们是否就一定要裸婚
案件缘由
2019年,江西年轻人许某经人介绍,与姑娘叶某结识。
许某是家中独子,虽然学历不高,但为人踏实肯干、性格谦逊。由于他不善言辞,已过当地的适婚年龄仍未成家。家中长辈对他的婚姻大事都非常重视,也有些心切。
与姑娘叶某结识之后,许家长辈为了促成这桩婚事,答应叶家支付大额彩礼。叶家人见男方“财力雄厚”,便答应了婚事。不过叶某年龄尚小,不急于婚嫁,但耐不住家中催促,因而在与许某相识仅一个月后便答应订婚。
许家举办了隆重的订婚宴,宴席上,许某当众将22.8万元的彩礼付给叶家。加之订婚宴的支出,许家共花费25万元整。
按照当地风俗,年轻人订婚之后便可同居。但是许某发现,叶某虽然同意订婚,但是心理上对自己有所抗拒,二人只是名义上的同居,并没有发生实际的夫妻关系。
叶某也发现许家虽然支付了22.8万元的巨额彩礼,实际上这些钱是他们东拼西凑借来的,许家也因此负债累累。叶某认为许家欺骗了自己,一气之下跑回娘家并坚持退婚。
许某见叶某无意与自己共度终生,便要求叶某退还彩礼。叶某一口答应,但是表示自己退婚的事情没有跟娘家人讲,需要一些时间来挣钱,然后再退还彩礼。
许某不同意叶某的回应,二人产生了纠纷。4月2日,许某竟然趁着叶某一人在家的时候,以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叶某。天价彩礼,最终造成两个家庭的悲剧。
现身说法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人便简单地认为,从今往后收取彩礼就属于违法行为。事实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般意义上的彩礼并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在婚姻中,男方出于自愿、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家属一定的金钱做彩礼不属于违法行为。同样,女方收取了彩礼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才叫“借婚姻索取财物”呢?其实,这主要看男方是否自愿。比如,女方以婚姻为要挟,强迫男方支付大额钱财,男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迫于压力支付了钱财,这就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可能有人会说,大多数人不是真正想要出彩礼钱,如此说来,大多数彩礼其实都属于“非自愿”。其实,关于界定什么是自愿、什么是非自愿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那就是男方是否因女方的财产诉求而造成生活困难。
在许某与叶某的案例中,叶家人借婚姻索取了许家大量财物,并造成许家债台高筑、生活困难,这便属于典型的“非自愿”。当然,叶家索取彩礼的行为固然不对,但是许某因此对叶某痛下杀手更是丧心病狂、严重违法。这两件事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需要分别看待,不能混为一谈。
读法心得
关于彩礼“毁人不倦”的例子,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听得足够多了,但是这一现象恐怕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根除。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或风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它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有人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即便是彻底“禁”了彩礼,有这种想法的人也会借其他方式来“发婚姻财”。所以,想要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不能仅靠法律的约束,更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
婚前自购房产,离婚时会不会被分割
案件缘由
2006年10月,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贷款20万元,房屋总价35万元。
一年后,李某与姑娘张某登记结婚。此时,李某购买的房产已经升值到40万元。
结婚之后,二人共同还贷。不久,房产证办理下来,上面只写着李某一人的名字。
几年过后,李某与张某的感情逐渐破裂,二人都觉得无法与对方继续生活下去,便决定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到60万元。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二人因房子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李某认为,房子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可能平分。张某则认为,由于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也是在婚后,房屋理应属于共同财产。
二人因此争执不休,对簿法庭。结果,法庭审理后认为,房屋为李某婚前所买属于婚前财产,李某无须与张某分割房产。但是由于张某曾经与李某共同还贷,所以李某在分割财产时须将这部分支出考虑在内。法院同时指出,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李某也应与张某共享。
现身说法
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本案有一个最大的争议点,那就是李某的房子虽然是婚前购买,但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贷,这就造成财产分割时的重大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像李某和张某这种“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还贷”的情况,如果要离婚的话,二人需要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婚前买房的一方将拥有房屋的产权,另一方也有资格“共享”房子增值的收益,有权收回自己帮忙支付的住房贷款。
想要理解这条法律,就必须要了解法律中关于物权法和债权关系的相关知识。
在婚前,无论李某是全款还是贷款购买了房屋,他都是这栋房子唯一的产权人。房贷,实际上是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即便张某在“帮助”李某还房贷,但是她并不能因此获得房子的产权,因为房子的产权和房贷的债权二者不能画等号。
读法心得
房子作为大多数家庭最有价值的资产,历来是婚姻破碎时双方的“必争之地”。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很多人意识到:婚前买房子,就可以避免自己离婚后无家可归;也有人意识到:对方婚前买的房子,到最后可能跟自己一点儿关系也没有,只有把自己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才是王道。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关于房屋产权的争夺从二人结婚前就已经开始,这也让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物质了。
对方原因分手,高额赠与是否能要回来
案件缘由
2019年1月,王某与姑娘李某相识,二人迅速踏入爱河。在随后一年多的恋爱过程中,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转款,款项金额多为520元、1314元之类表达爱意的数字。
短短一年多的时间,王某共向李某转款26万元。但金钱不是衡量爱情长度的唯一标准,不久后,二人的感情出现危机,最终分手。
分手之后,王某提出要李某归还26万元的赠与款项,但是遭到李某拒绝。王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属于“赠与”,李某无须归还;有一部分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李某应该归还。
现身说法
本案中,出现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赠与”和“有附加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可以把恋爱中男方主动赠送给女方或女方主动赠送给男方的一些小礼物、小红包的行为,视作双方达成的一种“赠与合同”,但这种合同属于“无附加条件合同”。
所谓无附加条件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另一方不需要偿付相应的代价,你愿意给、她愿意要,合同行为已经生效,但她不需要因你的赠与而做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即便两个人最后分手,这些小礼物、小红包也是不能要回的。
关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简单来说,就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在本案中,王某赠与李某的一部分钱财是以促成二人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最终二人没有结婚,也就不满足赠与的条件,所以这部分金钱是可以追回的。
如何分辨赠与和有条件的赠与呢?在实际的案例中,一般以金额大小来判断。也就是说,在恋爱关系中,小额的礼物、金钱一般视作赠与,但是大额的礼物和金钱(比如贵重首饰、高档汽车)就可以被理解为有条件的赠与。
读法心得
爱情中,男女之间互赠礼物本来是常事,但一旦爱情破裂,曾经象征爱慕之情的礼物赠与,就可能成为双方扯皮的因素。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我们应该知道的是:金钱并不是爱情唯一的黏合剂。赠与的一方试图通过大量金钱来挽留爱情,可能最终并不能如愿;被赠与的一方也要意识到,有些钱或物品即便拿到手里也不见得能够安稳。所以,恋人该谈情的时候就好好谈情,谈钱的时候也要保持头脑清醒。
一方不能或不愿生育,另一方可否起诉离婚
案件缘由
徐某与陈某在201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主要是因为徐某怀疑陈某没有生育能力。
两人结婚多年后,仍未有一儿半女。徐某的父母屡次催促生育,当他们得知陈某没有生育能力之后,更是要求徐某与陈某离婚。迫于家庭压力,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法庭上,徐某未能提供足以说明二人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生育并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故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徐某提交的离婚申请没有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两条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由此可见,“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显然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能成为离婚依据,因而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驳回徐某的离婚诉求。
由于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不能生育而感情破裂,法院则会判决双方离婚。
读法心得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所以,在婚姻中,一方无论是不能生育还是不想生育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在生活中,如果夫妻二人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无法弥合,夫妻关系就可能走向破裂,届时离离婚也就不远了。
如何依法有据地让渣男或渣女净身出户
案件缘由
黄某与李某在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两年后,双方又共同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汽车。
两人的日子本来过得很和睦,但是从2019年开始,李某发现黄某经常很晚才回家,认为黄某可能有了外遇。但是黄某矢口否认,二人经常因为此事发生口角。
为了制约黄某,李某让其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上注明:“本人如日后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本人愿意净身出户。”
次年,黄某到法院提出要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拿出黄某出轨的证据以及黄某曾经签署的承诺书,要求法庭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
法庭认为,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驳回李某关于要求黄某净身出户的诉求。但是考虑到黄某属于过错方,所以判决二人在分割财产时,黄某须对李某做出经济补偿。
现身说法
从本案可以看出,想要靠“承诺书”让渣男或渣女净身出户,往往不被法院所支持。那么,如何才能让渣男或渣女净身出户呢?想要达到这一目标非常困难,但也并非没有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五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可以看出,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均可归为“与他人同居”“有其他重大过错”中,这就等于给渣男或渣女套上了一道紧箍咒。
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有以上五种过错,无过错方只是能够要求过错方提供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离婚的时候多分得一些财产,离“净身出户”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那么,法律中有没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过错方可能会被判决净身出户呢?的确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所谓的“不分”,就可以理解为净身出户。
还要注意一点,转移财产是很多渣男或渣女离婚之前经常做的事情,无过错方可抓住对方的这一行为要求其净身出户。另外,还应该特别提醒大家,那就是渣男或渣女将婚后的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也属于“转移财产”。
读法心得
事实上,还有一种方式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那就是过错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但是在现实的案例中,越是这种人越不可能有此自觉。所以,自己的权益还是要自己去争取。
利用离婚冷静期拒绝离婚,给生活加点儿料
案件缘由
刘某与黄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21年2月,二人再度爆发家庭矛盾。随着争吵的不断升级,二人决定离婚。第二天早上,二人便结伴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申请离婚。
但是,由于《民法典》新规定了离婚夫妻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之后才能领取离婚证,所以,二人当场并未离婚成功,只好回到家中。
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黄某依然确定要离婚。但刘某却不愿意再离婚,于是,他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如此一来,黄某的离婚计划便搁浅了。
黄某认为,如果想要继续离婚,就不得不走上诉讼离婚这条道路,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才可以离婚。
由于刘某执意不肯离婚,导致黄某的诉讼离婚走上了一条漫长道路,黄某因此深感苦恼。
现身说法
“离婚冷静期”,是一个新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条规定让离婚这件事的难度成倍增加,既防止了“激情离婚”的发生,也使得一些执意要离婚的人难以如愿。在具体实践中,离婚冷静期为30天,之后,离婚双方需要在30天内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在这60天时间里,如果没有领取离婚证,则被认为放弃离婚;如果有一方撤回离婚申请,也会被认为放弃离婚。此时,如果一方执意要离婚,就要重新走一遍离婚程序。
实际案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离婚冷静期,一方“冷静”下来,但另一方却怎么也不能“冷静”,此时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就成为执意离婚者离婚道路上的一个阻碍。那么,有没有一种办法可以绕过离婚冷静期而快速离婚呢?答案是有的。执意离婚的人,可以通过法院调解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
我们要知道,所谓的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设置的,诉讼离婚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起诉后,法院不会立即审理,而是先调解。调解的结果一般有三种:第一,双方和好,此时,法院会以当事人撤诉的结果处理。对于执意离婚的人,这种结果是不存在的。第二,双方仍然执意离婚,此时,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这份调解书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即便没有领离婚证,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也算是解除了。第三,如果调解不成功,一方会走上诉讼程序。
读法心得
根据对大量现实案例的观察,可以总结出一个“规律”:如果一方执意离婚,另一方执意不离婚,最终走上诉讼这条路的话,那么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离婚的诉求。这或许跟我们“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思维有关。
但如果再次上诉,法院支持离婚的概率就会上升。所以,大多数成功起诉离婚的案例,都是经过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审理才最终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