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私权制变革与制度建构
经济改革的关键与核心在于要素配置方式及其制度条件。人类脱离早期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及原始共有状态,进入农耕时代之后,对生产生活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首先是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方式,以及社会组织或治理方式。历史上的制度性变革和治理性维系多是以此为中心展开的。
(一)土地国有制及其变法趋势
春秋之前,无“天下”与“国家”之分。周王朝以天子为共主,占有和分配天下土地及政治权力,所谓“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在社会治理中,经济上实行土地国有制,政治上通行宗法分封制,用今天的语言表达,其基本权力建构是经济上的集权制与政治上的分权制的结合体。
“天下王土”通过井田制耕作管理,“田里不鬻”(《礼记·王制》),不得买卖。井田制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之季,制度解读虽有分歧,但它是周王朝的基本土地制度,也是带有村社性质的典型的管制经济形态。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在京畿地区或许更为典型一些。周王朝及其各地诸侯贵族把井田中最好的部分留给自己,是为“公田”。将距王室国都、诸侯国都城或“国”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族人即“国人”(也是平民)耕种。“国人”不负担租税,但有少量军赋和兵役义务,平时农耕自足,接受军事训练和礼仪学习,也称“武夫”或“士”,战时自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当兵作战。距离都市或“国”较远、土质瘠薄的劣地,则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或“野人”“氓”,但他们必须先在公田劳作并服杂役,然后才可耕作自己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
农耕时代虽以自给自足、自然分工为典型特征,但不足与有余、需求多样性是自人类产生起就一直存在的。远在上古时期,商业产生、商人活跃即见端倪,商业的兴盛甚或带来商代的兴起。及至周代,在土地的贵族国有制、井田制基础上,建立起“工商食官”制度。周王室和诸侯国设官建制,管理各种手工业作坊,其各类生产者称为“百工”,按照官府的规定和要求从事手工业生产。食官商人为周王室及诸侯贵族提供商业服务,如为官府在市场上购买或出售商品等。工商业家族具有职业世袭性质,在被官府认可之后,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世代相袭,不得改弦易辙,其社会地位大致相当于“国人”,属于依附性较强的平民阶层。至此,社会三次大分工及其经济成长与市场张力,便被强制性地、最大限度地限制在以井田制自然村社分工为基础、农工商一体化管制为特征的王室及贵族国有经济制度、社会形态和政治结构之中,形成经济上的井田制、政治上的分封制、社会上的宗法制、文化上的礼乐制即四位一体的等级森严、贵贱分明的周代封建制度。
在王室力量强大、诸侯小国寡民、宗法礼乐严整、自然分工明确、经济技术停滞、外部挑战微弱的情况下,宗法分封体制有其稳定性基础,但其内在矛盾的滋生及恶化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或迟或早会引致诸侯国之间以及诸侯国与周王室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和相应政治结构的重组诉求与变乱。二是宗法礼乐秩序的维系,不仅需要诸侯、臣民的坚守,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王室成员的遵循与垂范。否则,“烽火戏诸侯”必将导致“礼崩乐坏”。三是商周时代及延至后世的农耕基本经济结构中的“农桑”(种植业与丝纺织业)与“农麻”(种植业与麻纺织业)的二元结合,固然能对应贵族与平民的不同需求,以自然分工完成产需过程,但桑、麻种植的地域自然分工,必然带来农户、区域之间的生产、交易和市场的社会分工,以及商品、市场关系较早发展及其对传统自然分工甚至等级秩序的冲击。四是西周时期锋利的青铜农具得到较普遍使用,随后效率更高的铁制农具也逐步进入生产过程,不仅土地抛荒减少、利用率提高,而且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耕耘和垦殖,于“天下王土”的公田之外,产生了诸侯、贵族的法外“私田”及其收入或剩余,以及宗法隶属关系的某种松动,技术变革、生产力提高及剩余创造,对井田制度、宗法关系和力量均衡直接带来重大冲击。五是变动不居的力量对比,使竞争优势者“心存异志”,或称霸“勤王”,“挟天子以令诸侯”,或直接夺国灭族,进行“兼并重组”称王,诸侯封国由千而百、由百而十……直至威胁王室的安危。周王朝气数将尽,已经无力提供包括自身存亡在内的首要的、最基本的社会公共品,即诸侯封国安全与宗法秩序维系。简单的治理性改革已无力回天,一场非周王室所能左右的颠覆性制度变革势不可免。
(二)“周秦之变”与“制度绩效”
周代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肇始于众所周知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一是废除井田制度。“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1],直接动摇周王朝的统治根基——土地国有制,从此建立起土地私有制度。二是建立军爵制度。“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军功受爵者得以奖赏或食爵相应数量的土地,废除了贵族爵秩世袭制及贵族与平民的血缘界限,形成等级流动性社会。三是推行郡县制度。出于统治及征战需要,当时各诸侯国对兼并而来的土地不再分封而以属官治理,商鞅完善推广郡县制,奠定秦国的治国基础,君临天下的中央集权体制由此成型。四是强化户籍管理。户籍起源很早,春秋已有制度,商鞅变法则将户籍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史记·商君列传》),户籍管理极为苛严,严格限制人口迁徙流动。五是确立农战体制。重农是农耕时代的普遍规律,商鞅则走向极端,视工商技艺为害,严加抑制;“重关市之赋”直至取缔货币,控制粮食交易;“山泽之利”收归国有;留给人们的出路仅剩下通过征战获得军爵、土地,建立起以农本自然分工为基础、严厉控制工商业和社会分工的农战体制。六是砸烂礼乐秩序。商鞅的“愚民”“弱民”政策常为世人诟病,但礼乐诗书及其教化恰恰是周代的宗法礼乐秩序,儒生是其传道士、维护者。更法必须更礼,强权必然弱民,彻底破除周代礼乐秩序,完成意识形态的“破旧”。但是,与经济上废除贵族国有制、建立土地私有制,政治上废除宗法分封制、建立中央集权制相适应的新的意识形态在短期内难以建立起来,无从实现“立新”,只能愚民、弱民、钳民之口,直至秦王朝建立统一政权后“焚书坑儒”。即便如此铁血极端,也只是在持续性地“破旧”,而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意识形态的重建,“砸烂孔家店”则是其后世版本。“统一思想”显然比“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要困难得多。
商鞅及秦王朝率先启动、迅速推动变法或制度性变革,很快就获得了发展先机和丰厚的改革红利。土地私有制适应农作特性、耕作模式和利益诉求,产生了极大的生产性激励;以军功赏赐爵位替代宗法贵族等级世袭制的军爵制度和农战体制,锻造了农本基础,以及战力远胜于“国人”“王师”及其他役兵的“虎狼之师”;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及严苛的户籍管理制度,极大地扩张并稳固了中央王权的经济、社会、政治及军事扩张基础;较快积聚的经济、政治、军事实力,使秦可以“弱民”“愚民”甚至“坑儒”等形式,彻底摧毁传统礼乐秩序,敢于为达成包括兼并灭国在内的功利性目标而藐视一切传统秩序和道义原则。秦王朝最终扫平六合、灭亡周室、一统天下绝不是历史的偶然。这场彻底颠覆周王朝及其传统秩序,以建立土地私有制和中央集权制为主要特征的变法图强,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制度性变革,其变革深刻,影响久远。
(三)秦国变法及其紧张性质
商鞅及秦国变法的制度性缺陷和矛盾也是明显和深刻的。在制度性变革方面,秦国变法虽然适应了当时农业耕作和生产发展需要,建立起家庭自然分工细胞和国家自然分工体系,但这种自然经济体系不仅存在着内部的地域自然分工所派生的农麻与农桑二元结合及其对交易和市场的内在需求,而且面临着三次社会大分工完成之后工商业发展的外部冲击,自然经济体系的建构与解构的矛盾由此变得激烈起来。秦国变法以及其后的兼并统一,虽然彻底砸碎了周代政治体系和礼乐秩序,但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认同和意识形态则非一蹴而就的事情。此前分封制下诸侯国分立尤其是后来的独立趋势,使“百家争鸣”已然成型并有其存在的需要和条件。但新近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则迫切需要价值正名,即使采取了“钳民之口”直至极端如“焚书坑儒”的措施以排除异见,依然有破无立、于事无补[2],更遑论以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的创造性转化去占领舆论和道义制高点。“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这场制度性变革面临着严峻的价值正当性挑战。
在治理性改革方面,形势同样极其严峻。第一,秦国自上而下推动的制度性变革,需要强有力的治理体系与之配套,其中变法主导层的坚定性、权威性、公信度、持久力尤为重要。否则,因人废事司空见惯。第二,商鞅以降的变法过程对传统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必然带来利益受损阶层的激烈反对甚至暴力反抗,利益协调性治理改革如不适时跟进,变法进程受阻、停滞、反复、倒退以致旧制度的复辟随时可能发生。第三,适应经济大势和强国诉求,建立基本制度结构固然是秦政变法者的主要目标,但与建立和巩固家庭自然分工结构和国家自然分工体系相关联的特定领域的治理性管制,如货殖工商的制度选择及其“破旧立新”效率,往往也影响变法的进程甚至走向。第四,秦政权的国家治理能力与方式也关乎其变法的成败和命运,其政权巩固和秩序维护,不仅需要足够的利益诱导机制和动乱抑制能力,以适时应对来自内部的反对力量,而且需要强大的国力(当然也劳民伤财)以应对可能干扰甚至毁灭变法成果的外部挑战。第五,即使制度性变法在秦国顺利推进并取得巨大成就,但如若治理不善,新政错位、缺位或旧制越位、不让位,也不能保证新型制度、新生政权的稳定和巩固。
秦以变法优势建立统一政权后,其内在矛盾及外部冲击骤然紧张起来。首先,大规模战事结束,以此获取爵位、土地的机会骤减,农战体制及军爵制度张力消失,但它对社会分工即工商业发展乃至民生出路的抑制与危害则日渐凸显。其次,疾风暴雨式的统一战争与秦制推行,使各国贵族集团转眼间承受了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的多重根本性损失,其灭秦复辟的意愿或许比此前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再次,疆域迅速扩大后的政权体系维护、基础设施需要、水旱风险应对、军事要塞建设以及奢华宫室构筑等,致使赋税、徭役负担持续增加,以致“天下苦秦久矣”(《史记·陈涉世家》)。最后,以暴力征战、灭族夺国取得统一政权的价值正当性挑战,以及征战胜利后秦国严苛的国内法强制性地作为普天之法后的“水土不服”,在与土地私有制、中央集权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形成并取得社会认可之前,秦政权的法理性、公信力是受到普遍怀疑的。貌似力敌天下的秦政权,实际上坐在内外部深层次矛盾高度集中、任何治理性失误都可能引致大厦倾覆的火山口上。秦二世而亡,原因绝非贾谊《过秦论》中的那句“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所能涵盖的。
注释
[1]虽然土地私有制度由商鞅变法在秦国普遍确立,但土地私有观念和官府对私权的某种认可或久已有之。《诗经》:“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在商鞅变法之前,土地由“井田”到“私田”有其偶然、局部及渐进演化过程。
[2]唐章碣《焚书坑》:“竹帛烟销帝业虚,关河空锁祖龙居。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