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组织法论:以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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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雇主组织概述

第一节 雇主组织之滥觞

雇主指的是在雇佣关系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组织或自然人。“雇主”阶层自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开始兴盛。脱离人身依附及原有土地的无产者只能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以获取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报酬。与此同时,掌控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为了使资本增值,必须支付薪酬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以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最终完成劳动过程。雇主组织与工会的对抗特性在资本主义萌发前就有历史渊源。雇主为了共同利益结盟,当单纯的结盟不足以解决面对的问题与压力时,才需要建立独立于雇主的组织机构。又由于雇主的差异性与多元化,雇主结盟背后的驱动力极为复杂。但雇主组织化又是资本主义与工业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

现行的雇主组织形态无法凭空产生,在预先存在传统惯例、制度架构、社会环境等有利条件的基础上,雇主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延续创新。因此,对早期历史组织的探究极为必要。

一、中世纪封建行会的发展阶段

西方国家商会起源于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保护其特殊的既得利益而自发成立的行业组织[1],而中世纪的西欧正好处于手工业与商业迅速独立发展、航海贸易恢复繁荣的状态,大量的城市因贸易往来而成为市场的中心。新兴城市的不断扩张使原本因战乱而复杂的城市居民状态更为鲜明,再加上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封建领主与自由商人及手工业者之间、外来人口(尤其是逃亡的农奴)与本地城市居民之间、不同行业的手工业者之间,矛盾也越发激化。斗争与挑战相伴,促使处于相同境地的人们自发共同建立起一种新型的联盟,甚至组织城市武装力量,以维护同行业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共同利益不受外人侵害,这一联盟即为行会。

行会的组织形式大致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商人行会(Gild Merchant)、手工业行会(Craft Gild,或Gild)和公会(Company)。[2]经济的繁荣促使城市手工业种类逐步增多,原始行业的分工也日益细化,手工业者为了保护同业利益所组建的行会规模亦同步攀升。早期出售手工业产品主要依靠手工业者自身,此即前店后厂的生产经营模式。后来,随着产品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加,单一的销售方式不能满足大量的市场需求,于是专事商业活动的商人迎合需要随即出现,并且组建了自己的商人行会。之后为了限制价格竞争,加之大商人之间为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交易的经常性,商人又进一步组织了各业的全国性商人同业公会。[3]

这一时期西欧的行会完全属于自发自我维护的自治形态,行会内部有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分为行东或匠师、帮工及学徒三个等级。行会的权威成员为每个作坊的作坊主,即行东或匠师,由他们选举有能力、负责任、行事公正的匠师作为行会的领导。学徒与帮工在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并拥有了一定财力并获得行会同意之后亦可自己办坊成为匠师。行会最基本的职能包括协调与保护本行业内部的利益,征收会费与罚款,组织慈善机构救济本行业的鳏寡孤独,修建公共会所,举办行会餐,组织义勇军保护城市免受封建武装侵害等。由此可见,规模不断扩大的行会组织在当时对于西欧城市的繁荣兴盛有着毋庸置疑的影响力。然而,其封建等级的组织特性以及行业排他的利益垄断使等级之间以及行会、商人之间利益矛盾越发尖锐,最终使封建行会逐渐走向衰败。富裕的行东们突破行业限制,并且慢慢脱离生产劳动;帮工与学徒亦随之剥离传统的人身依附属性。尤其自手工业工厂的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带来了全新的经济制度——前者成为资产者的前身,后者则成为无产者的前身,两者的关系转向市场化雇佣。然而尽管意大利等欧洲其他地区相继出现类似形式的手工工场,但它们在众多封建手工业者之中只占少数。[4]相较手工业者的突破,商人亦利用其流动于城市之间所掌控的交易信息进一步创造出“包买制度”:绕过城市生产者进入农村,收集零散生产者的成本低廉的产品带入城市出售。高额的利润获取与农村生产者的依附特性使商人行会愈发独立,而追求利润的本性以及契约自治的更为深刻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兴起,而这些因素均为近代商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商会的发展

新型工商业阶层的兴起逐步淘汰了旧时代传统封建经济关系,同时揭示了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近代行业协会最初是以商会的形式组成的,直至1599年,近代第一个商会在法国马赛成立,国王授权该商会负责促进城市繁荣与发展并为经济的振兴提供建议,从而奠定了商会的咨询服务职能。此后不仅法国各大城市逐渐成立商会,其他西方国家如加拿大、英国、德国等都相继成立商会。随着18世纪末工业革命的爆发,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需要,封建的手工业行会和同业公会纷纷解体,工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开始建立起来。1791年,法国、英国废除了手工业行会,代之以近代商会。至此封建行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5]然而封建行会被新型商会取代而退出,只是其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生的历史必然结果,并不能说明不同利益群体进行结社以维护本群体利益与他方合作竞争的基础特性有所改变。

将历史考察聚焦到德国,可以发现极为相似的发展轨迹。早在中世纪末期的14世纪、工业革命之前,德国的许多城市产生了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早期行会团体(Zunft)。在这种封建时代的Zunft体制下,就已经出现了与现代社会劳资关系具有相似性的师傅(Zunftmeistern)与帮工(Gesellen)之间的关系。在Zunft体制之下,帮工通过联盟开展罢工活动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然遭到了利益相对人师傅的抵抗。当时德国城市大多属于自治市,行会在城市的治理中大都享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行会对城市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出台法令禁止帮工结盟以及发动罢工或暴动(Auffung)。而政府一方面面临行会施加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对于帮工组织的罢工与暴动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秩序有担忧和恐惧。在这种背景下,早期的法令开始介入“劳资关系”:一方面,它们限制工人组成同盟的权利。14世纪,许多城市发布法令禁止手工业工人的兄弟会或饮酒室,防止工人结盟。1358年,普鲁士各城市的行会头目甚至起草了一个严厉的法规,宣称要割掉不满他们的待遇而进行罢工的帮工和学徒的耳朵。[6]1465年,斯特拉斯堡[7]雇工法令禁止雇工和雇主之间没有市政的特许令而结盟,禁止雇工携带武器、罢工,禁止雇主打骂、虐待雇工。另一方面,政府又规定自己对工资有排他性的制定权[8],并试图改善雇主对雇工的行为。例如,1515年勃兰登堡的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蓝色星期一”,即手工业工人主张的为了弥补工作日的过度劳动,周一与周日为休息日。[9]

德国工业革命萌芽期,即18世纪早期,由于欧洲17世纪的战争和瘟疫劳动力人口不足,而城市经济发展又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于是政府对劳资关系的介入态度发生转变,政府不断制定劳资关系的法律来限制劳资双方的同盟,并取消了对帮工的所有保护性法规。1731年,神圣罗马帝国《行会管理法规》(Reichszunftordnung)通过。该法规采取了完全国家控制的手段,不仅宣布取消迄今为止的帮工兄弟会与手工业工人的社团,严禁工匠发生暴动行为,而且也扼杀了原来Zunft体制下仅有的个人自治空间,将Zunft体制下的工资、劳动条件等都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中,并且还采取极为严酷的手段,规定凡是有拒绝劳动、暴动等行为要被处以死刑。[10]到1779年,许多城市出现了抵抗运动,反对当局通过立法规定固定的工资与工时,禁止个人对此作自由约定。[11]

虽然政府完全禁止团体的存在,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些法律的有效性值得怀疑。神圣罗马帝国只是一个并不真正具有集中统治权的政权联盟,它的立法对各个邦国只具有指导效力,对其立法严格执行的程度各州不一。[12]因此,可以说,工业化之前德国的劳资双方就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组织传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西方近代商会发展的历史传承有所相似,但英美与欧洲大陆国家由于政治、法律背景不同,随后选择的发展途径则相应不同。英美商会遵循自由发展的原则,自主结社,自愿设立,而在欧洲大陆商会离不开政府组建与管理。雇主组织与商会虽最初同源,但由于组织发展的精细化与专业化,以及历史发展中制度变迁的诸种因素的推动,后期的发展趋向各异。英美与欧洲大陆在政府与社团之社会治理权力分配上的巨大不同,也是英美与欧洲大陆的雇主组织发展的走向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释:

[1]肖海军.商会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7.

[2]金志霖.论西欧行会的组织形式和本质特征.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5).

[3]汤蕴懿.行业协会组织与制度.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49.

[4]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73.

[5]浦文昌.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50.

[6]马桂琪,黎家勇.德国社会发展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58.

[7]斯特拉斯堡现在是法国城市,位于德法边界。15世纪欧洲的民族国家格局并未形成,欧洲各地之间的相互影响深远,而且斯特拉斯堡在德国统一以前是神圣罗马——德意志帝国的直辖领地(Reichsland)阿尔萨斯-洛林(Elsaß-Lothringen)邦国的首都,故也将其列出。

[8]当时的神圣罗马皇帝Sigismund在1440年公布一项法令,禁止工人自由要求工资(Lohnforderungen),工资由国家(Staat)统一规定。Rudolf Herbig,Notizen aus der Sozial-,Wirtschafts- und Gewerkschaftsgeschichte vom 14.Jahrhundert bis zur Gegenwart,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Bundesvorstand,1973,S.8.

[9]Rudolf Herbig,Notizen aus der Sozial-,Wirtschafts- und Gewerkschaftsgeschichte vom 14.Jahrhundert bis zur Gegenwart,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Bundesvorstand,1973,S.8.

[10]Claas-Hinrich Germelmann,Theorie und Geschichte des Streikrechts,Darmstadt 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haft,1980,S.13.

[11]Rudolf Herbig,Notizen aus der Sozial-,Wirtschafts- und Gewerkschaftsgeschichte vom 14.Jahrhundert bis zur Gegenwart,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Bundesvorstand,1973,S.10.

[12]1783年普鲁士颁布一项法令,规定雇主有义务收留生病的帮工而不是将其赶到大街上,产生的费用由帮工基金、手工业基金、贫民基金或者城市基金负责支付。可见当时这些互助组织已经初具规模。Rudolf Herbig,Notizen aus der Sozial-,Wirtschafts- und Gewerkschaftsgeschichte vom 14.Jahrhundert bis zur Gegenwart,Deutscher Gewerkschaftsbund,Bundesvorstand,1973,S.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