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作主义模式下德国雇主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及其启示
第一节 德国工业化早期雇主组织的法律保障
劳资关系的团体化实践乃至劳资自治的形成,离不开雇主结盟且形成永久性的组织。在工业化以前德国资方的结社传统为雇主组织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劳动关系私人自治的法律保障
当我们谈论雇主结社时,其基础是劳动关系的私人自治。若没有劳动力的自由化与市场化,“雇主”这一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重要阶层(Class)根本无法产生。在德国统一之前,德意志邦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工人与雇主之劳动关系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的私人自治原则,其中1845年1月17日颁布的《普鲁士工商业管理条例》(Preußische Allgemeine Gewerbeordnung),对于法律规范劳资关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这部法律中,私人自治体现在对企业主营业自由的保障,体现在对劳资之间的意思自由的肯定。该条例规定:“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及其伙计、帮工和学徒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是自由协议的内容。”[1]《普鲁士工商管理条例》能够在立法中以“契约”破除农奴制的“身份”桎梏,确立保障个人自由、身份平等、营业自由、合同自由等的具体制度,允许劳资双方自由协商工资、劳动条件以及工时,委实是不小的进步。这既是普鲁士政府“施泰因-哈登堡”改革(Stein-Hardenbergsche Reformen)的继续,又是民间“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的全部力量正在逐渐增加其动力”的表现。[2]对此,学者Hans-Joachim Bieber公允地评价说,推动这项法令的官员是真正关心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的。[3]半个世纪后,德国的雇佣合同(Dienstvertrag)在《德国民法典》的第二编“债的关系法”中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被规定。劳动合同(Arbeitsvertrag)是雇佣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用私人自治的理念来规范劳动关系的传统已经早于《德国民法典》半个世纪。
二、雇主结社自由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公法上的保障
近代德国公法上对结社的保障由来已久,不过,一开始对雇主结社权利的保障,公法并未区分“结社自由”(Vereinigungsfreiheit)与“同盟自由”(Koalitionsfreiheit)。对雇主结社自由的保障,其主要理论依据仍然是对个体结社自由的保障。对雇主来说,通过结盟形成自己的组织在公法上并没有太大的障碍,法律仅对工人的结社保持警惕。
1850年3月11日普鲁士《结社法令》和1854年7月13日联邦议会决议体现了普鲁士政府对待结社自由的基本态度:
一方面,法律宣称保证结社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奠定了结社自由的基础,依据《结社法令》,雇主的结社权在法律上是受到保障的。另一方面,政府仍对“遵循政治的、社会主义的或共产主义目标的工人协会”保持高度的警惕,这些社团的结社是违法的,一切被列为政治协会的团体禁止接收妇女、学生和学徒入会。此外,法律还禁止这些团体相互之间建立组织上的联系。工人结社的权利是被禁止的。虽然法律保障的是“结社权”,即根植于个人主义的个人结社权利,但个人通过结社形成团体力量来影响劳资关系,进而改善劳动条件在当时是违法的。不过,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同盟通过《工商业管理法》(Gewerbeordnung für den Nordeutschen Bund),废除了对工人的结社禁令。[4]尽管之后对“同盟自由”仍然有限制,但是在从保护“结社”到“消极同盟自由”的道路上,北德意志联邦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二)私法上的保障
雇主结社的组织在法律上取得何种资格?尽管今天我们对于雇主组织以“非营利法人”为一般印象,但在一百多年前的德国法中,法律的选择却是诸多思潮中胜出的。
雇主组织为私法人。依据德国法的通说,私法人系因私法的设立行为(契约或捐助)而成立,公法人则是基于国家公权力而成立,以法律颁布或行政行为之作出为典型。雇主为“私人自治”领域劳动关系中的一方,雇主的结社当为私法人。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私法人被分为社团(Verein)与财团(Stiftung)两种类型,社团又被分为非以营利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社团(Nichtwirtschaftlicher Verein)及以营利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社团(Wirtschaftlicher Verein),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无权利能力社团(Nichtrechtsfahige Verein),准用合伙的规定。
依据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21条,非以营利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于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的社团登记簿而取得权利能力。照此规定,作为私法人的雇主组织,只需要履行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权利能力,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但是,履行登记的程序同时意味着将结社中一些关键性要素暴露给国家与社会,因应基层法院的请求,每一个社团都必须提供一份成员目录清单。
对于雇主组织而言,这种来自国家的干预因素对其法律人格的影响意义不大。工会为保护工人,拒绝申报名单,只能通过放弃登记的办法来规避这一规定。“当时的国家在已不能对这种人的结合体采取禁止或镇压手段时,必然会试图通过法人设立许可与国家监督的方法而对其予以监控。”[5]
三、雇主结社的动力机制
德国近代最早成立的雇主组织是1869年成立的德国印刷业协会(Deutsche Buchdrucker-Verein),该协会从1886年开始筹办,至1869年正式建立。在雇主组织历史上,该协会的成立被视为“曼彻斯特资本主义观念下的一个突破口”。随后,德国其他行业也出现了雇主组织,比较有名的是德国工业中央协会(Centralverbands Deutscher Industrieller),该协会成立于1876年,在1881年时下属38个行业性的雇主协会,到1906年发展到下属181个行业性的雇主协会。据统计,该协会发展非常迅速,在1881年其下属雇主协会覆盖到100万名雇员,到1901年则覆盖到3 500万名雇员。该组织并非纯粹的代表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利益的组织而是雇主利益的综合代表:它不仅代表雇主与工会抗争,也在其他方面代表雇主利益。德国雇主组织建立并作为长期性组织存在,代表着雇主开始具有组建独立组织的需求,该需求主要源于如下原因。
(一)运动的社会压力
雇主结盟并成立永久性的组织,其不可低估的原因首要的是削弱政治领域的工人运动。工人运动对自由的追求被认为是工人势力在向整个社会渗透,鉴于此,政府当局认为社会主义工会已经对政治体制构成威胁。1878年颁布的严格禁止社会主义工会的法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工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共产主义运动在欧洲的发展如火如荼,马克思主义早已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运动的恐惧给雇主阶层带来普遍的压力,使雇主更愿意通过妥协方式来接受工会。正如有研究认为,雇主结社的最初目标并不是订立团体协约,更不是承认社会主义工会为工人的合法代言人,而是削弱社会主义工会对工人的影响力。[6]为了削弱社会主义工会的影响,对工人进行适当的妥协绝对必要。
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运动所带来的压力在德国雇主结盟的考虑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也是雇主愿意妥协接受团体协约的重要社会前提。与之相对比的是,同样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却从未饱受工人社会主义运动的困扰。对此德国社会学家桑巴特所著《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一书有精确的描述。不用担忧社会主义革命,故雇主的斗争性更强而妥协性更弱,因而结社的动力主要在于斗争而非妥协。
(二)工会组织化与谈判压力
1869年成立的德国印刷业协会是最早成立的全国性行业雇主组织。印刷业雇主先行结社,其动力首先来源于印刷业工会的组织化与谈判的直接压力。若没有工会的压力,雇主组织的成立是不可能的。1848年,德意志邦国第一个全国工会——全德印刷工人协会在美因茨代表大会上成立了。尽管之后全德印刷工人协会由于就工资标准未能与印刷业主达成协议而名存实亡,但印刷工人随即在柏林成立了“古腾堡联盟”,1866年5月在莱比锡成立的德国印刷工人联合会的前身即是“古腾堡联盟”。该工会成立时的立场非常明确,即实现独立于政党政治的全国性跨地区联合,向雇主争取统一的印刷工人工资标准。印刷业工人丰富的斗争经验给雇主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在前述目标的指导下,经过多次的劳工斗争,德国印刷工人联合会最终于1873年与雇主签订了德国历史上第一份全国性的团体工资协约。[7]该协约中规定,3年内雇主必须实行10小时工作制,对于准许加班的范围和条件作出规定并要求委任仲裁机关。[8]如果没有强大的印刷工人工会组织的罢工的压力,印刷业协会的成立及团体协约的达成都是不可想象的。
(三)雇主间的管制性竞争结构
在德国早期雇主组织的建立中,印刷业协会与工人签订的团体协约抬高了劳动力价格,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印刷业协会中的主要成员的大雇主愿意通过签订团体协约了提高行业的基本工资,从而给经济能力较弱的小雇主带来更大负担,由此赢得经济上竞争的优势。[9]这一动机,尽管经常被忽视,但学术界对此也有论述。在雇主组织研究领域负有盛名的澳大利亚学者米夏埃尔·巴瑞(Michael Barry)曾指出:
注释:
[1]Siehe(Hrsg)Thomas Blanke,Kollektives Arbeitsrecht Quellentexte-zur Geschichte des Arbeitsrechts in Deutschland I,Rowohlt,S.33.
[2]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序言:36.
[3]Siehe Hans-Joachim Bieber,Die Rolle von Gewerkschaften und Wirtschaftsverbänden bei der Entstehung des Arbeitsrechts,(Hrsg)von Hans G.Nutzinger,Die Entstehung des Arbeitsrechts in Deutschland,S.18.
[4]Siehe(Hrsg)Thomas Blanke,Kollektives Arbeitsrecht Quellentexte-zur Geschichte des Arbeitsrechts in Deutschland I,Rowohlt,S.60.
[5]托马斯·莱赛尔.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张双根,译.中外法学,2001(1).
[6]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倪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9.
[7]Peter Ullmann,Tarifveräge und Tarifpolitik in Deutschland bis 1914,Frankfurt a.Main/Bern/ Las Vegas:Lang,S.40.
[8]施奈德.德国工会简史.张世鹏,等译.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2:35.
[9]Ullmann,Peter.Tarifveräge und Tarifpolitik in Deutschland bis 1914,Frankfurt a.Main/Bern/ Las Vegas:Lang,1977,SS.180-185.
[10]Michael Barry,Adrian Wilkinson.Reconceptualising Employer Associations under Evolving Employment Relations:Countervailing Power Revisited.Work,Employment and Society 25(1),14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