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第13条但书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1]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不少学者认为,但书完全没有必要,应当像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那样,不对行为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特别要求。传统刑法理论则坚持但书是必要、不可或缺的,其在认定犯罪以及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功不可没。客观地说,对但书的不同见解均有其合理性。本章内容主要论述但书的含义及其与《刑法》第13条前段规定的关系,并就但书的功能及其适用展开论述。
注释
[1]以下若无特别说明,一律将“刑法第13条但书”简称为“但书”。换句话说,后文所称“但书”无特别说明,即为“刑法第13条但书”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