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推进路径
为了找准构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的引擎,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发挥上海作为长三角经济龙头的辐射作用
需要充分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扬所长的基本区域合作格局。当前,上海在长三角地区的龙头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利用发达的生产性服务业和协调各地制造业发展等方面。经济学认为区域内部需要制造成本和交易成本相对低的合理分布,在长三角区域内部,上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苏浙皖等地可以很好地控制制造成本,因而长三角地区交易成本和制造业成本综合较低的区域,可以很好地促进区域协调。因而,世界级城市和城市群的衡量标准应该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占比,例如:金融、航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上海生产性服务业占GDP和服务业的比重分别达到50%和70%,这样应该可以很好地支撑区域的高质量发展。苏浙皖各扬所长的路径,就是进一步嵌入全球价值链,增加对价值链高端、高附加值环节的控制。过去是依靠传统制造业和出口加工的方式嵌入全球化价值链,主要是被动嵌入,附加值较低;当前,苏浙皖地区需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主动建立以“我”为主的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体系。我们通过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了解到,在向长三角相关地区征求有关一体化意见的过程中,90%的意见是希望通过各种基础设施和制度设计更好地接受上海的辐射。基于长三角发展的现有区域格局,如果上海不能发挥对长三角的龙头带动作用,其他成员不能从上海的转型发展中受益,整个一体化的格局将无法较快形成。在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上海的龙头作用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海从大局出发为辐射周边创造条件。例如:周边地区都在积极协调打通“断头路”接受上海辐射,但不少道路对上海来说受益可能并不高,这个时候上海就要算好长远账、整体账。二是上海从建设全球卓越城市的目标出发,聚焦彰显功能优势,聚焦“四个中心”定位,突出服务经济,主动在产业方向上逐步退出一般性的、劳动密集型、能耗高的制造业,逐步取消吸引代工型FDI的优惠政策。让这些产业和FDI转移到长三角更具有承载能力的地区,这也有利于解决长三角内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三是上海的科技平台、金融平台、人力资源平台向长三角地区开放,为长三角地区嫁接和配置全球资源创造条件。
二、需要进一步明确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长三角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重大改革举措的集成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实质上是区域内部各地的高水平的竞相开放,一体化的核心含义是破除政府设置的行政壁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就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政府对各地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封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能在抽象层面上空谈,需要先就一些关键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合作等)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和合作,这样会快速推动区域内相关体制的整体创新。浙江和江苏的一体化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需要构建“一圈、两带、一廊”:“一圈”是环太湖地区,重点开展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解决太湖污染等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两带”一是指宁杭生态经济带,要探索生态保护和高科技园区协同发展的路径,二是运河文化经济带;“一廊”是指科技走廊。如何发挥上海生产性服务的作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创新,政府可以探索设立高科技产业基金,重点投资有成长性的项目。浙江和安徽的一体化重点是解决新安江生态环境问题、浙江和安徽之间旅游资源的协同开发问题等。江苏和安徽的一体化重点是制造业产能转移的问题,如何将江苏部分过剩产能向皖江地区转移,再有是如何打造以南京为中心的都市圈和商圈,这也会影响合肥、蚌埠和徐州等地区。
三、国家试点政策长三角范围内复制推广
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在长三角试点的重要政策,已经涵盖贸易、金融、科技创新等多个重要方面,很多非试点地区有强烈意愿将这些政策学习、引进和落地,尤其是上海自贸区和自由港政策、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政策、浙江金融改革政策等。可以从长三角层面向中央争取一定的行政授权,长三角地区各地政府的决策机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有秩序地复制推广国家已经在长三角试点的政策,或者由长三角决策机构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在部分地区复制推广某些具有共性的试点政策。让这些重要改革试点、改革举措的成果率先在长三角复制推广,一定会起到放大改革的叠加效应。
四、打造有形“飞地经济”和无形“互联网平台”整合区域资源
可以试图将过去各地行之有效的“飞地经济”的模式和经验,扩展到更广范围、更多主体,让更多地区和企业受益。随着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在长三角全区域的实施,现阶段“飞地经济”不能再是产业梯度转移的跟随者,而要成为产业价值链和创新链分工的试验区。除了“飞地经济”这样的有形载体,还要打造互联网平台载体,整合教育、医疗、产业供应链等资源,让参与者真正受益,例如:进一步推进长三角高水平医院的医疗和跨省结算;长三角地区的大型科研设备,可以通过构建整体平台实现有偿共享;汽车、医药等重点行业的检测检验设备平台构建等。
五、鼓励企业在长三角范围内兼并收购
各地集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时,不可能完全排斥产业同构和重复建设,更何况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投资者是根据不完全、不可预测的信息进行决策,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一定会有重复投资和重复布局,就会有产业结构的趋同。我们协调长三角各个地区形成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定位,并不是要去协调哪个省市搞什么、不搞什么,无法调动各地积极性的协调也不可能实现。产业重复和趋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市场不存在自动结清机制,即如果不存在收购兼并、破产倒闭机制,就一定会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和结构冲突。一般而言,只要在统一大市场下存在兼并收购机制,能够突破人为的市场壁垒,就能自动将产能重复和过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差异化的产业定位就会通过区域内充分的兼并、收购、合作自动形成。
六、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区域协调作用
长三角拥有众多国内外著名的大型企业集团,涵盖先进制造、互联网经济等多个领域,这些企业是全球价值链和国内价值链的“链主”。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跨区域投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长三角范围内配置资源,长三角的区域一体化分工就演变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的分工,这种企业集团内部的协调难度将大大小于政府之间的协调难度。可以设想,企业集团从产业配置上,服务环节以上海为主,制造环节以苏浙皖为主,前者降低长三角商品和服务生产的交易成本,而后者则可以降低长三角商品和服务生产的制造成本。在区域对外开放方面,长三角三省一市还可以协调本地企业组团到长江中上游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办开发区的形式投资建设制造基地,本地企业则在长三角发展以总部经济为主,构建以“我”为主的价值链的“链主”地位。
七、逐步构建长三角地区的竞争规则
长三角一体化的中长期目标是形成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长三角地区通过致力于建立以市场竞争为基础、非行政扭曲的竞争体系,推进经济从“发展竞争”逐步转向“平等竞争”,逐步限制地方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市场主体功能,确立竞争政策替代产业政策并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优先地位。当各个成员充分享受到一体化利益的时候,遵守竞争规则就会成为一种自觉动力和行为。在现阶段,可以在交通、环保、公共服务等部分外部性较强的领域,从易到难逐步签订某些具体的协议,达成对各地区竞争规则的协调。在法律层面逐步构建区域竞争规则,将是长三角一体化为全国做出的最大示范。
八、长三角高质量发展需要充分结合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及长三角地区以向东开放为主,长三角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发展较快。当前,我国需要构建东西双向开放的新格局,尤其突出向西开放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我国及长三角面向全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以“我”为主的价值链分工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上海等中心城市可能成为企业总部集聚地区,开始将传统制造加工职能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转移。长三角地区可以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使企业家抱团投资在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工业园区等。另一方面,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也要充分结合长江经济带建设,将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避免相关产业过度向东南亚等地区转移,实现真正的产业“溢出效应”而不是产业退出的“外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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