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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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人的本性中向善的原初禀赋

我们有理由把这种原初禀赋与其目的相联系分为以下三类,来作为人的规定性的要素:

1.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

2.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

3.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1]

1.人的动物性的禀赋可以归在自然的、纯然机械性的自爱的总名目下,这样一种自爱并不要求有理性。它又有三个方面:首先是保存自己本身;其次是借助性本能繁衍自己的族类,并保存那些由于和性本能相结合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其三是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即社会本能。——在这种禀赋之上,可以嫁接各种各样的恶习(但这些恶习却不是以这种禀赋为根源,自动地从中滋长出来的)。这些恶习可以叫做本性粗野的恶习,并且在其极度背离自然目的时被称为饕餮无厌、荒淫放、(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上)野蛮的无法无天等牲畜般的恶习。

2.人性的禀赋可以归在虽然是自然的、但却是比较而言的自爱(为此就要求有理性)的总名目下;也就是说,只有与其他人相比较,才能断定自己是幸福的还是不幸的。由这种自爱产生出这样一种偏好,即在其他人的看法中获得一种价值,而且最初仅仅是平等的价值,即不允许任何人对自己占有优势,总是担忧其他人会追求这种优势,最终由此产生出一种不正当的欲求,要为自己谋求对其他人的优势。——在这上面,即在嫉贤妒能争强好胜之上,可以嫁接这样一些极大的恶习,即对所有被我们视为异己的人持有隐秘的和公开的敌意。不过,这些恶习本来毕竟不是以本性为其根源,自动地从中滋长出来的,而是由于担心其他人对我们谋得一种令我们憎恶的优势而产生的偏好,即为了安全起见而为自己谋得这种对其他人的优势来作为预防手段;因为大自然只不过是要把这种竞争(它本身并不排斥互爱)的理念当做促进文化的动力来利用罢了。因此,嫁接在这种偏好之上的恶习,也可以叫做文化的恶习,并且当它们达到最高程度的恶劣性(因为它们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是恶的一种超越了人性的极限的理念),例如嫉妒成性、忘恩负义、幸灾乐祸等等时,被称做魔鬼般的恶习

3.人格性的禀赋是一种易于接受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道德法则当做任性的自身充分的动机的素质。这种易于接受对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的纯然敬重的素质,也就是道德情感。这种情感自身还没有构成自然禀赋的一个目的,而是仅仅当它是任性的动机时,才构成自然禀赋的一个目的。由于这种道德情感只有在自由的任性把它纳入自己的准则中的时候才是可能的,所以,这样一种任性的性质就是善的特性;善的特性一般与自由任性的任何特性一样,都是某种只能获得的东西。但尽管如此,要使它可能,就必须有一种禀赋存在于我们的本性中,在这种禀赋之上,绝对不能嫁接任何恶的东西。只不过,不能把道德法则的理念,连同与它不可分割的敬重,确切地称做一种人格性的禀赋,它就是人格性本身(完全在理知的意义上看,它就是人性的理念)。但是,我们把这种敬重作为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其主观根据显得就是人格性的一种附加物,因而理应被称做一种为了人格性的禀赋。

当我们依照其可能性的条件来考察上述三种禀赋时,我们发现,第一种禀赋不以理性为根源;第二种禀赋以虽然是实践的,但却只是隶属于其他动机的理性为根源;第三种禀赋则以自身就是实践的,即无条件地立法的理性为根源。人身上的所有这些禀赋都不仅仅(消极地)是善的(即它们与道德法则之间都没有冲突),而且都还是向善的禀赋(即它们都促使人们遵从道德法则)。它们都是源始的,因为它们都属于人的本性的可能性。人虽然可以与目的相违背地使用前两种禀赋,但却不能根除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我们把一个存在者的禀赋既理解为它所必需的成分,也理解为这些成分要成为这样一个存在者的结合形式。倘若它们必然地属于这样一个存在者的可能性,它们就是源始的;但是,假如该存在者即使没有它们也自身就是可能的,它们就是偶然的。还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仅仅是那些与欲求能力和任性的使用直接相关的禀赋。


注释

[1]不能把人格性的禀赋看做是已包含在前一种禀赋的概念之中,而是必须把它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禀赋。因为从一个存在者具有理性这一点,根本不能推论说,理性包含着这样一种能力,即无条件地、通过确认自己的准则为普遍立法这样的纯然表象来规定任性,而且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至少就我们所能认识到的来说是这样。然而,即便是最具有理性的尘世存在者,为了规定自己的任性,也可能总是需要某些自己从偏好的客体获得的动机;但为此,无论是就动机的最大总和而言,还是就达到由此规定的目的的手段而言,都要运用最具有理性的思考,而不是仅仅预感某物的可能性,即绝对地颁布命令的道德法则宣布自身,亦即宣布自身为最高的动机。假如这种法则并不是在我们心中给定的,我们借助理性也不能把它作为这样一种法则苦思冥想出来,或者附加给任性。然而,毕竟这种法则是惟一使我们意识到我们的任性独立于(我们的自由的)其他所有动机的规定,并由此而同时意识到对一切行动负责的能力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