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基于中国视角的政治经济学演变(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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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功能性分配理论

科学的价值理论既要阐明产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又要揭示要素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而这两者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产品的价值是由要素的价值构成的,不阐明要素价值的决定(即功能性分配),产品的价值就成为无源之水;另一方面,要素的价值又是由产品的价值派生的,不揭示产品价值的形成,要素的价值也无从谈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古典的劳动价值论还是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价值论,由于割裂了产品价值的形成与要素价值的决定,均遭到了新剑桥学派特别是斯拉法的批评。(罗宾逊,1984;斯拉法,1963)

第九章至第十二章所阐述的广义价值论之所以能够在不涉及要素价值决定的前提下单纯地以产品价值理论的形式存在,是因为那里的广义价值模型都是以生产者自己占有全部生产要素为假定前提的,所以,其基本模型不涉及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当然也就不涉及要素价值的决定。在以往的广义价值模型中,全部要素的生产力均表现为劳动生产力,全部生产成本都可归结为劳动时间。[1]本章将放宽上述假定,进一步考察当劳动、资本、土地以及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分属于不同所有者时,这些生产要素的变动对广义价值的影响以及生产要素价值的决定机制,从而构建一个以广义价值论为基础的功能性分配理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