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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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禄秩与散阶

秦汉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来标志官僚等级,是所谓“禄秩”;用作官僚等级的“品”,则始于魏晋以来的九品官品。从词源角度看,“品位”之“品”可以追溯到九品官品。然而,称“品”不等于就存在着“品位”。在本书脉络中,“品位分等”意义上的“品位”是一种“跟人走”的地位;可官品只是级差而已,千官百职罗列其中,仅凭其本身还不能认定这品级到底是“跟人走”的,还是跟职位走的。对形形色色的传统官僚等级的性质,还要作具体辨析。从法律特权角度,瞿同祖先生论述了古代“官”、“职”有别,也就是“个人身份”和“行政职位”存在区别,这就使问题进了一步。其实在官阶方面,中华帝国确实曾发展出一种“阶”、“职”有别的等级体制。

《新元史》卷一八五《王磐传》翰林学士王磐有言:

历代制度,有官品(按此官品实指散阶),有爵号,有职位。官爵所以示荣宠,职位所以委事权。臣下有功有劳,随其大小,酬以官爵;有才有能,随其所堪,处以职位。此人君御下之术也。臣以为有功者,宜加迁散官,或赐五等爵号,如汉唐封侯之制可也,不宜任以职位。

在传统官僚等级架构中,存在着职事官、散官、勋官、爵号等等不同序列,它们各有其用,相辅相成。“勋以叙功”,这主要是指军功;“爵以定崇卑”,古老的“爵”号为官僚身份涂抹上了贵族色彩;职事是帝国军政的最基本单位,王朝对“有才有能”者,应该“随其所堪,处以职位”;对才能欠优却“有功有劳”者,则升迁其散官而已,即王磐所谓“官品”。如此,才能和功劳各得其宜,这正是“品位”系统富于灵活性的地方。

“阶”、“职”分离之制,以唐制最为典型。在唐代的官僚等级制下,“散官”与“职事官”判然两分。在职事官之外,存在着文散阶和武散阶序列,它们分别由文武散官构成,被称为“散位”、“本品”或“本阶”。文散官一共有二十九阶。开府仪同三司居从一品,特进居正二品;自从二品到从五品下的十一号都以“大夫”为名,分别是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散大夫、朝议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自正六品上到从九品下为十六郎,分别是朝议郎、承议郎、奉议郎、通直郎、朝请郎、宣德郎、朝散郎、宣义郎、给事郎、征事郎、承奉郎、承务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将仕郎。武散官也是二十九阶(34)。自从一品到正三品分别是骠骑大将军、辅国大将军、镇军大将军、冠军大将军;自从三品到从五品下分别为云麾将军、忠武将军、壮武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定远将军、宁远将军、游骑将军、游击将军;正六品上到从九品下,上阶为校尉、下阶为副尉,分别是昭武校尉、昭武副尉、振威校尉、振威副尉、致果校尉、致果副尉、翊麾校尉、翊麾副尉、宣节校尉、宣节副尉、御侮校尉、御侮副尉、仁勇校尉、仁勇副尉、陪戎校尉、陪戎副尉(35)。白居易《轻肥》有句:“朱绂皆大夫,紫绶或将军。”依照唐制,四品、五品官服绯衣,二品、三品官佩紫绶(36),“大夫”与“将军”都是就散阶而言的。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对唐代的职位与品级有这样的概括:

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寺、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

文中的“品”指的是九品三十阶,它只构成了一个级差,职、爵、勋、阶罗列其中。“阶”就是散官,它与“品”分列,是从属于个人的位阶,也称“本品”。《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武德令》,职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阶不至为兼,职事卑者,不解散官。《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仍各带散位。其欠一阶,依旧为兼,与当阶者皆解散官。永徽已来,欠一阶者或为兼,或带散官,或为守,参而用之。其两职事者亦为兼,颇相错乱。咸亨二年,始一切为守。

就是说百官群僚都拥有着一个“散位”,以此“本品”来标志其个人身份。学者概括说:“唐代以散官定官员班位,而以职事官定其职守。……散官与职事官的品级不一定一致。有低级散官而任较高级职事官者称‘守某官’,有高级散官而任较低级职事官者称‘行某官’,待遇则按其散官的品级。散官按资历升迁,而职事官则由君主量才使用。所以常有任重要职事官而其本官阶——散官仍较低的情况。”(37)

换句话说,唐代所谓“本品”与职事官是两分另立的。职事官“随才录用”,迁徙不定;“本品”则依“劳考”而稳步上升。作为“本品”的散官与职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阶来确定高下,二者的品级经常不相一致,为此还发展出了“行”、“守”等术语以规范之。在入仕之初,官员首先获得的是本品;在任满解职的时候,这本品依然维系着官员个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职事官时,本品的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由这种“本品”制度,一种“跟人走”而与职位分离的等级序列,就清晰无误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如果与若干年前我国实行的“行政级别”相比,“本品”的差异,不过是其各个等级都系以官称而已——但也正是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蕴。然而这些官称,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将军、某校尉之类,其实只是级差的“符号”。要是拿“本品”与军衔制相比,二者就异曲同工了:军衔的各阶都系以名号,诸如大将、上校、中尉、下士之类。就“本品”而言,九品三十阶所标志的是官员个人地位高下;就职事官而论,九品三十阶所区分的是职位高下。因此仅仅用九品三十阶的级差本身,还不能论定“品位分等”的存在;更能体现“品位分等”精神的,乃是散阶与职事官相分离的“本品”制度。

对于这种“本品”制度,杨树藩先生以“阶职分立制”概括之:

“阶”为官阶,或称“散阶”,亦称“散官”。“职”为职事,亦即官府内有定额编制之职事官也。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标准,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运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绩定“阶”,以才华及能力补职。有职者必有阶,阶从职司中考核升进,职从进阶而调迁。虽并任而分立。故称“阶职分立制”也。(38)

王寿南先生还将之与台湾文官制的“简、荐、委”制度加以比较:

“职事官”有职、有位、有权、有责,乃是真正的“文官”,不过,每一“职事官”必带“散官”,“职事官”乃是现职,通称“官”,“散官”则为铨叙之阶级,亦称“阶”。如以现行文官制度类比,则“职事官”近于现行之官职(如某部某司司长,某处某科科员等),而“散官”近于现行之官阶(如委任若干级,荐任若干级,简任若干级,特任等)。“职事官”可随时调动,而“散官”则须按部就班升级。《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一》:“……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39)

从这也能看出,职事官相当于职位,散阶则是“品位”性质的东西。王德权先生已经采用“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揭著“我国传统官职显然是以品位分类为主”,相应证据便是唐代的散阶(40)

自唐代以降,九品三十阶、职事官、阶官、勋官、封爵共同构成了一个复合体系,显示着帝国的官僚等级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古人身临其境,对各个序列的不同功能也经常发表议论,诸如“爵者,官之尊也;阶者,官之次也;品者,官之序也;职者,官之掌也”(41)之类。又《新唐书》卷一五七《陆贽传》:

故锡货财,列禀秩,以彰实也;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居上者达其变,相须以为表里,则为国之权得矣。桉甲令,有职事官,有散官,有勋官,有爵号。其赋事受奉者,惟职事一官,以叙才能,以位勋德,所谓施实利而寓虚名也。勋、散、爵号,止于服色、资荫,以驭崇贵,以甄功劳,所谓假虚名佐实利者也。

然而陆贽把“散官”指为“虚名”的议论,不可全据,学者已指出他的说法顶多只适合中唐以后的情况;在这之前“散阶”并不是“虚名”,而是实实在在的“品位”。唐代入仕者最初获得的都是散阶,称为“叙阶”,考课所升迁的“阶”也是“本品”。而通过考课来晋升个人的品级,乃是“品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进而,还有众多的权益待遇,曾经是附着在散阶上的。黄清连先生胪列了各种与散阶相应的待遇,这至少包括薪俸、给田免课、刑罚、班序、车舆、衣服六项,此外还涉及致仕、封爵、置媵、营缮、丧葬、谥议等等。其中薪俸一项,在唐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阁、庶仆、俸料都是依散阶而定的,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到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值得注意的,还在于考课时“本品”是加禄或夺禄的一项依据。均田制下的永业田授受,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给;在租调方面的待遇,散官与职事官略同。在涉及“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法律特权时,散阶的优待虽低于职事官,但仍然高于勋官及封爵(42)

王德权先生进而对唐代律令中“某品职事官”概念提出新解。他认为,“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其实指的是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的人;虽然字面上使用着“某品职事官”概念,但诸多待遇其实仍是以散阶为准的。那么,以往被认作职事官待遇的许多情况,由此便可更多地与官僚“本品”挂钩了(43)。陆贽说散阶只不过是“差品列,异服章,以饰虚也”,不过即就“服章”而论,那也是被唐代的官僚看成重大荣耀的,如“酒典绯花旧赐袍”、“银鱼金带绕腰光”一类诗句所显示的那样(44)

唐代文武散阶制具有浓厚“品位分等”色彩,那么其前其后的时代,又是什么情况呢?本书的讨论范围是秦汉魏晋南北朝,这时候的官阶制与唐代散阶有何异同呢?对历代官阶制度变迁,不妨继续引证杨树藩先生的概括:

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当时将阶称名为“散官”,且文武职官兼用。其阶称为“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等六阶,以“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有德声者,并不理事”(《隋书·百官志》)。因此凡官员有德望声誉者,则加一散官(阶)之称,如杨文思“授民部尚书(职事官),加位左光禄大夫(散官)”(《隋书·杨素传》)即是其例。不过隋阶制之运用,因在初创,未臻完善。

至唐,扩充为二十九阶,每一阶称皆附阶品,按考试出身之等差定阶,按才干及阶品之高低补职。然后依考绩进阶,阶进同时职亦随之而调升。不过,食俸以职品为准,阶乃为荣宠及功劳之标准而已。

宋袭唐制,元丰改制以后,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辽金之制,大致皆仿唐宋,尤其金之阶制,按职司分定五类,有一般文官阶,内侍官阶,医官阶,教坊官阶,司天官阶等,此乃金之特制也。元之阶制,多沿金旧,亦分五类,其一般文官之阶数,为四十二阶,阶附阶称及阶品,补职时,必凭阶品而定。但俸额则按职品而定,此点盖如唐也。

明之阶制,与唐宋不同,与元亦异。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45)

这个叙述虽然只是略具轮廓,但就当下的讨论而言,引为参考还是很方便的。由此可见,向上追溯,“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向下推延,“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这样一来,帝国的官阶变迁史便呈现出了三个大的段落,其中仅仅第二段落,即唐朝和宋朝,是散阶制度的发达时期,其前、其后的情况就不尽相同了。

“若干石”的禄秩是在战国发端的,至秦汉由疏而密、蔚为大观,以至在九品官品产生之后禄秩仍未遽废,还在魏晋南朝保存了好长一段时间。

禄秩的级差,从中二千石、二千石、千石等直到百石,其下还有“斗食”等等。禄秩的等级有时二十个上下,有时十七八个,随着王朝的调整而时有变化。在追述中国传统官品制度时,曾见过某些行政学研究者把秦汉禄秩也看作“品位分类”,尽管只是寥寥一语而已。这种说法也不是不可以发挥,不过本书已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改造为“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了,以便让问题聚焦在“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之上,那么“有职而无阶”的禄秩等级制与“阶职分立制”的差异,仍将提示着不尽相同的情况。

如果和唐代散阶相互比照,并着眼于是否存在着独立于职位的品位序列,我们就能发现,以“若干石”为标志的各个禄秩等级有一个鲜明特点:它们都是附丽于职位的。如果没有了职位,或者说在职位之外,官员本身便无等级可言。禄秩只是职等而已。比方说吧,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陈梦家先生指出:“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46)陈先生并没打算透过现代文官理论审视汉代禄秩,但他对禄秩性质的叙述却相当精确,尤其是“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句,一语道破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杨树藩在追述历代“阶职分立制”时,断言“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这并不是无根之辞,事实上等于表达了不把汉代禄秩看成“品位”的意见。

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这一点,还可通过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后的再任情况,得到进一步的旁证。在这种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的情况下,汉廷一般并不保留官员既往官资。正是为此,离职官员在再仕的时候,其禄秩低于原官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为比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为六百石官之类。还有不少离职官员是以察举辟召、甚至以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的。经过辟召而为公府掾,不过百石或二百、三百石;经察举而为郎官,也不过比三百石。对那些再仕州郡者来说,州郡掾吏乃长官私属,而非朝廷命官,那么这时官员的以往仕历便几乎白费,几乎与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了。官员在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时,也要丧失昔日秩位,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资,这都可以旁证“若干石”的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它是从属于职位的。

汉代“故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一种资格,存在着“故九卿”、“故廷尉”、“故谏大夫”这类身份,朝廷有时还会委派给他们一些差使。不过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以为安置离职官员之需,离职官僚的以往禄秩对再度任命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只有“故公”这样的高官,再次任命为较低官职时有可能得到增秩的优待,但“不以赃罪免”的“故二千石”,就连这种优待也没有了,只能依从新职之秩。比如说某位“故二千石”又做了千石的尚书令,那么他当下的品级只能是千石,而不是二千石。也就是说,尽管存在着一种“故官”概念,但其“品位”意义是很淡薄的。

当然,汉廷以“增秩”、“贬秩”为官员奖惩之法,有时还对一些称职官员给予“增秩留任”待遇,而这就将造成个人的禄秩与职位的禄秩品级不一的情况。我想在这时候,禄秩确实就开始呈现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秦汉政治中已孕藏着对“品位分等”的内在需求了。毕竟,“职位分类”在当代中国也刚刚在尝试之中,汉代禄秩“附丽于职位”的特性更不可能纯而又纯。不过,无论增秩、贬秩,都是以职位的确定秩等为基准而上下浮动的,增秩者的日后调迁取决于其才绩,所增之秩并没有构成就任新职的条件,也没有多少材料反映它可以被带到新职上去。从尹湾简牍看,贬秩者不能够继续占有原职,而是要降职使用的,那么这时遵循的就仍是秩、职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增秩、贬秩之法仍未发展到如下程度:促使禄秩转化为一种超越职位而独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员可以依此序列逐阶上升。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仍然是汉代禄秩等级的重要特点。

离职再仕之时,虽然再仕官高于原官的例子也不是找不着,但之所以要特别揭著再仕官秩低于原官之例,是因为这样才更能说明,“职事”才是汉廷的关注所在,至于官员个人的地位权益,则照顾得很不周到。为父母行服本应得到“以孝治天下”的朝廷的表彰,在职罹疾也有可能是忧勤政务所致,当局应有体恤义务;然而在官员为此一度不能履职时,朝廷随即就停发其俸禄、漠视其官资,甚至听其从头仕起(如出仕州郡),夸张说简直有点儿视同路人。这不但远较后世苛刻寡恩,甚至都不及某些现代国家的做法(47)。由此一种观感便油然而生:当时王朝对官僚的个人权益,是较为漠视的。

在“品位—职位”视角中,汉代禄秩与唐代散阶由此便呈现出了重大差异。以往一些政治制度史的论著,仅仅把官阶简单地视作一种级差,在各代官制中分节叙述而已。这样的做法,有可能割裂了它们的内在脉络、忽略了其间变迁的深层意义。然而以“通古今之变”的态度,并借鉴社会科学的“品位”、“职位”概念,昔日隐而不显的一个重大变迁线索,就呈现于我们面前了。基于“任一事物的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丰富信息”的信念,官阶制度的每一细节及变迁,都可能是官僚政治宏观变迁的投射。看似简单琐屑的官品官阶研究,由此就能获得重大得多的意义。

隋唐以前的历朝“阶”、“职”关系,只以“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一句轻轻带过的话,是不惬人意的。隋唐的散阶制已相当成熟了,它是如何演变而来的呢?汉代的禄秩,又为何呈现了“附丽于职位”的性质呢?在随后一节里面便尝试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