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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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位与职位

“分科分层”是官僚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它提供了一个分配权力、责任和资源的等级架构,同时也提供了官僚个人获得报酬、地位和声望的基本级差(1)。在有些场合,文官的待遇和职权级差的影响大致只限于政府组织之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官阶制的影响还可能变本加厉,进而扩张为社会制度的骨架(2)。古今中外各色官阶制的千差万别,都能折射出其时政体的不同形态和倾向来。较传统的政治制度史研究主要集中于官署和职掌之上,新近的创新寻求又提出了“运作机制”、“政治文化”等等论题;除此之外,我们以为官僚等级制的研究具有同等重大的意义,同样是一块值得继续发掘的沃土。

汉代担负监察任务的刺史秩六百石,受其监察的郡守国相则秩二千石。这种等级安排极具匠心,并被顾炎武称为“百代不易之良法”:“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有些官位被置于崇高的品级,但实权却给了另一些品级较低的官员,某些时候三公与尚书令就是这种情况。这个精心设计就显示出了传统政治的特色:既要优礼笼络年高德劭的大臣元老,又要保证政务的高效处理、维持皇帝对权势的予取予夺。有时文臣、武将在官品上平起平坐,但实际位望高下悬殊,在历史后期尤其如此。担负实际事务的胥吏们不仅是行政地位较低而已,还在身份上被视为士大夫的“另类”,在等级制上以“流外”形式与士大夫划开鸿沟。这些也都是传统政治特质的折光。官僚们依照等级被授予了种种权益,其中一部分相当于薪俸,此外衣饰、房舍、舆马、仪卫、礼节、丧葬等方面的礼遇差别,法律、经济和文化的种种优待,还进而表现为特权。

套用“干部决定一切”这句老话,不妨说在传统中国是“官僚决定一切”。这是一个“管理者的政权”(4)。我们当然并不会贸然接受“治水社会”、“亚细亚的停滞”等说法,不过两千年中专制集权体制和儒生官僚体制的存在及其连续性,确实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权重,它使经济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形态“变化率”,相对大为减小了。曾有人断言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这未必是全部的真实(5)。在讨论中国法律的阶级性质时,瞿同祖先生指出:“八议者,其他官吏及上述二种人的亲属,因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我们不妨称之为法律上的特权阶级。”(6)政府里的官位高低同时也是社会上的贵贱尊卑,官僚明确无误地构成了传统中国的支配阶级;进而对官僚等级制度的研究,也就显示了更大一些的意义。

本书把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官僚等级制度,或说官阶制,作为叙述和研讨的对象。

说到这个时期的官僚等级,那么汉代以“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魏晋以来的“九品”官品之类,马上就会浮出读者脑海吧。对禄秩和官品,各种政治制度史的专著一般都辟有专节介绍;同时还有那么多的论文,直接或部分地涉及了它们的细部考析。有关变迁好像不怎么复杂:汉代的禄秩等级已经很严谨了,大略有十七八个层次;魏晋以来出现了九品官品,构成一个较大转型;北魏孝文帝进而把九品官品析分出了正、从、上、下,共三十级;此后还有梁武帝别出心裁创十八班制,以及西魏、北周参照《周礼》改用九命、九秩等级的事件。隋唐以至后世,继承的是孝文帝所创之法;但为了简洁起见,也有略去上下阶而仅存正从十八等的时候。诸如此类的级差调整、名目改换过程,看来都已一清如水、尽人皆知了,此外真的有什么剩义可发,足使一部新书成为必要,而不至陈陈相因、遭“著书而不立说”之讥吗?

确实,官品官阶什么的看上去有点鸡零狗碎,研讨的余地不怎么太大了。不过就像研究宇宙和研究粒子是等价的工作一样,论题价值不一定就取决于题材的巨细,价值的大小在于如何发掘处理。一滴水可以见太阳,事物的任一片断都包含着整体的全息。对官阶制同样可能找到某种视角,得以用不尽相同的方式组织材料,从而为这个论题注入一些新意。

仍来看瞿同祖先生发人深思的论断:“贵族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种种特权已如上述,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若从去职的官吏仍能享受这种特权的一点事实来看,我们更可以看出官职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权利,罢官所丧失的只是某种官位的行使职权,身份权利则属于个人而永不丧失,除非有重大的过失而革职。我们或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所丧失的是职而不是官,所以致仕官的生活方式同于现任官,法律上的种种特权亦同于现任官。”(7)这段叙述,提示了一种“官”、“职”有别的观察方法,“个人的一种身份”、“行政上的一种职位”被区别开来了。这很有启发意义。

于是,我们离本书“官阶”论题所采用的视角,就越来越近了。由上述“官”、“职”两分或“身份”与“职位”两分的思路,我们将进而揭著“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概念,它们是从现代行政理论的“品位分类”(personnel rank classification system)和“职位分类”(position classification system)引申而来的。

现代文官等级制有所谓“职位分类”概念。它首先涉及工作种类、事务简繁、责任轻重、所需资格及报酬等分类标准(8)。并且,“许多国家虽然也有职系和职等、职级的划分,但是只限于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同职位分类不一样。职位分类与工资等级的不同在于,职位分类的内容不限于工资待遇,更重要的是要规定每个职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责任、所需资格、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9)。为此,就要对每一职位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归类,这是个相当复杂的工程(10)。不过若将“职位分类”只看成“明确的指挥体系”(chain of command)和“工作内容的明确规定”(11),便容易忽略它的另一重要特征。“职位分类”之不同于一般“工资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还不仅仅在于在它具体规定了各个职位的权责、资格、等级与报酬,建立了职门(service)、职系(series)、职级(class)、职等(grade)的体系;它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在和所谓“品位分类”(12)的比较中显露出来的。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依地位高低来分类和定待遇,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依工作职责和贡献大小分类和定待遇”(13)的说法简单了一点,另一些阐述更为清晰详明:

西方国家文官系统的结构类型分为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

在品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既有官阶,又有职位。官阶标志品位等级,代表地位之高低,资格之深浅,报酬之多寡;职位标志权力等级,代表职责之轻重,任务之简繁。官与职是分开的,既可以有官无职、有职无官,更可以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总之,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着眼点在人而不在事。

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文官本身的等级和行政部门中职位的等级合二为一,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总之,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等级随职而定而非随人走。(14)

品位分类制最主要之特点——是对“人”的分类,而非对“事”的分类。对“人”的分类,系指对人员的品级官阶加以区分,而不涉及各等级人员所担任之“事”,即工作职务的分类。

品位分类制重视人员的品级、官等、年资与资格,而不是工作职责的性质与程度。人事行政学者多强调品位分类不是工作职务与责任的分类,而是人员的资历与品级的分等。(15)

那么“职位分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级不随人走”,就在于“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在这里,职等、职级的等级都是从属于职位的,它们不是文官个人的等级,所以若无职位,便无等级可言(16)。比如说:“美国文官的等级具有职位属性,而没有人身属性。这就是说文官的工资级别一向是跟职务而定的,文官本人没有级别。工资随职务而定有按劳付酬的好处。”(17)

至如“品位分类”的特点,可以随手拈来军衔制作为例子。军衔与军职分离为二:上将、中校、少尉之类军衔是从属个人的品位,师长、团长、连长等军职才是系以权责的职位。中国在1956年7月向国家工作人员颁布了三十级“职务等级工资制”。在这个制度下,同样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及工资待遇却可能大不一样,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由此而生;若逢工作调动,这位前任局长或县长的“行政级别”将跟着他到达另一职位。这种“行政级别”,也是一种相当典型的“品位分类”。在上述情况中,职位确定权责和任务,官阶则确定官员自身的地位和报酬。由于二者是不一样的,所以常能看到官大职小、职大官小的事情,甚至有官无职的现象。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结构富于弹性,官阶的存在给了文官较大的稳定安全之感,即使职务变动也不致丧失位阶、待遇下降,而且它比较简单易行。职位分类则以“事”为中心,因而避免了同职文官品位不同、因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它强调专才专用,重视科学管理与效率,保证公开性与民主性。所以学者的如下说法就不足为怪了:从历史看,“在开始实行常任文官制度时,一般都采取品位分类结构”(18)。较早出现的官员等级制多呈品位分类,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地位。“品位等级代表人事制度中升迁与待遇之地位,位高者权重,优遇荣宠,自属荣耀之事,故古代文官莫不以获高官厚爵为荣,品位秩等适足以满足此等希名求位心理而鼓舞其上进。现代文官固然不以热衷名位为根本要图,但公务人员在品位观念影响下,仍以享有品级地位为荣,这是不容否认的,在这方面,品位制确比职位分类制更具激励作用”(19)

西方的文官制度改革始于英国,这时的文官制度就属于“品位分类”(20),人们或以“绅治型”、“贵族型”概括之,说它“出身与考选均有不同,次一等级的人员,很难晋升高的等级,身份难以流通升晋,男女待遇亦不平等,有似封建时代的贵族制”(21)。英国文官制形成较早,残留着浓厚“绅治”、“贵族”色彩并不在意料之外。台湾公务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几大类,每类又分若干阶,这也是“品位分类”的例子。台湾学者把它称为“名器尺度”(22),这种论调,传统气味扑面而来。此外日本曾把官吏分为敕任、奏任、简任三大类,亦属同类。不过在60年代末英国文官制已向“职位分类”靠拢,台湾、日本在数十年前也都发生了类似的转型。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向“职位分类”的过渡,不过刚刚开启而已。美国则早在20世纪初就率先推广了“职位分类”,其文官体制被认为是这种分类的典型(23),而且和美国政治文化的科学、民主精神息息相关(24)。有一种文官制度的分类,把德国、法国的文官制称为“官僚型”,把英国的称为“贵族型”,而把美国的称为“民主型”(25)。当然,“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者其实也是利弊相兼的。最新的动向显示,以效率为目的并强调按劳取酬的“职位分类”,实践中也存在着改良余地(26)

“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概念已经简介如上了,继踵而来的问题便是:对中华帝国的官僚等级制研究,这些概念到底能提供什么启发呢?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相当精致发达,其等级制度也相当完备。虽如前述,传统的官员等级制大多采取“品位分类”形式,不过若从品级从属于职位还是另有“从属于个人的品级”这个区别着眼,那么即使在本书所论的汉唐官阶制范围,还是能看到复杂得多的情况。进而再把“职位分类”重效率、以“事”为中心,“品位分类”重“身份”、以“人”为中心一点纳入考虑,我相信就能够提供一个新鲜视角。本章下一节就将提供一些情况,显示秦汉以“若干石”禄秩来标志的官僚等级,具有从属于职位的意味;同时唐宋“散阶”则构成了另一类型,它作为官僚们的“本品”,无疑就是跟人走的“品位”。那么“品位—职位”框架,看来就是个很便利的工具,可以更清晰地揭示汉代禄秩和唐代散阶之间的差异,从而为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研究注入新意,收“以论带史”之功。

不过若把“职位分类”一语直接用于古代,在初步尝试之余,犹疑依然挥之不去。在最初的思考中,我曾把汉代禄秩称为“以职位分类为主”的制度,把唐宋阶官称为“以品位分类为主”的制度。也就是说,还不打算把禄秩、阶官分别与“职位分类”、“品位分类”等同起来,而只是说以何种特色“为主”(27)。还曾考虑可以更谨慎一点儿,采用杨树藩先生的成说,把唐宋散阶称为“阶职分立制”(详后),另创“秩职合一制”指称汉代禄秩。可最终我还是感到,“职位分类”概念是很富现代性的,它伴随着职门、职系、职级、职等的精密规划,伴随着对权责资格的复杂考察,两千年前的等级制在这一点上很难与现代比拟。尽管汉代禄秩可能显示了从属于职位的色彩,而后代有些时候职事官品与官僚“本阶”被区别开来,但传统政治秩序中依禄秩或官品而授予的身份特权,依然使各种等级都染上了“品位”色彩。

事实上,“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这种现代概念,在制订时并未考虑传统中国的政治现实,二者间存在着一大片尚未清晰定义的灰色区域,给自由引申留下了不小余地。一方面,若是断言传统官阶制,包括汉代的禄秩等级,全都属于“品位分类”,人们完全可以振振有词地给出许多“说法”;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这个视角,确实有助于区分历代官阶制间不容忽略的差异,弃之可惜而不宜割爱。根据对史实的了解,我们有信心令“品位—职位”框架显示出锐利的分析价值,不过在这会儿做一些必要修订,使之尽量切合于研究对象的性状,当是明智之举。

在设计分析框架时我们遵循如下原则:尽量充分考虑各期各类官阶制的不同特征,并尽可能地以最便于把它们区分开来的方式定义概念。由此,本书最终的概念策略是:改用“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二词,对“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二词取而代之。“分类”的字样改换为“分等”,便可以淡化与现代制度的可能联想和直接比照,并“稀释”其职门、职系、职组等横向的“分类”意义,同时在纵向的“分等”上凸显一个关节之点:这等级是从属于职位的,还是另有独立于职位而跟个人走的位阶;进而再把重效率、以“事”为中心,还是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问题,纳入考虑。

一番修订之后,这个由“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而衍生出来的“品位—职位”视角,或许就具有了更大可行性。在此之后,若有人坚决主张各种传统官僚等级制都属“品位分类”,古代中国并不存在“职位分类”的话,这和我们的视角已不存在冲突抵牾。我们已预先避开了他指责的锋芒,让他扑了一个空儿:我们所用术语已经是“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而不再是“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了。从这两种“分等”出发,考察所涉各种不同官僚等级的特征,及其来源、变迁和意义,由此就成了研究官阶制时可选择的思路之一。

进一步说,这个“品位—职位”视角的价值,还可以通过与另一组概念的结合,而变得更为精致丰满。考察时我们的关注并不限于官品官阶本身,也关注着由官品、官阶的变迁而投射出的传统官僚的性格变迁,由文官等级制问题进及于帝国官僚政治问题。这就将涉及专制强度与官僚特权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官僚对专制者的从属程度,其与各个社会阶层的关系,其自主性的限度、其贵族化倾向,以及官僚自身构成一个阶级的可能性,等等。在此不必过多征引以免枝蔓横生,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得提供的一个分析框架,我们觉得已足够清晰明快了。在艾森斯塔得看来,帝国官僚可能呈现的政治取向大略有四:

1.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

2.演变为仅仅是统治者的被动工具,几乎没有内在的自主性,或几乎不为民众的不同阶层提供服务;

3.取代了其为不同阶层和政权服务的目标,代之以自我扩张目标,或为一己和(或)他们与之密切认同的群体的利益而僭夺权力的目标;

4.以自我扩张和谋取政治权力的目标取代了其服务于主要阶层的目标,但同时又保持了为政权和统治者服务的目标。(28)

现实中的官僚取向被认为是以上四者之一或其重叠;中华帝国的官僚被认为属于第一类“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他们极大地顺从于统治者,同时因科举制度,他们也构成了士人群体或绅士阶层的一部分;不过在各王朝的衰落时期,官僚们往往会显现出第三项“自利取向”。

为了便利起见,不妨以简化方式着重观察其第二和第三项,即“服务取向”(service orientation)和“自利取向”(self-orientation),这是两种极端的情况。在第二项“服务取向”的情况下,官僚完全顺从于君主,只有很小的自主性。统治者坚持认为官僚只是统治者或“国家”的“个人仆从”,对官僚强大的、经常是残酷无情的支配,使之成为动员资源、统一国家和压制反抗的卓有效能的工具。特别是在新王朝的初期,统治者有能力不循规蹈矩而把官僚任意调任,破坏确定的晋升模式,并施以严刑峻法。在这类情况中,中上层官僚总是从下等阶层或弱小的中等阶层中录用的,录用程序使官僚与其由之而来的阶层疏离、与传统社会的身份疏离,并建立了一个以权力为基础,以官僚为唯一顶端的身份等级制。

而在第三项“自利取向”情况下,官僚则极力强调其自主性和自我利益,甚至要求摆脱政治监督,淡化职业责任。这时官僚将变成一个效率低下、谋求私利的群体,主要通过在官僚内部引荐亲私的方式进行铨选,将其职位仅仅视为薪俸之源、视为私有甚至世袭财产。由此便有超出行政需要的官额膨胀,部门增殖而效率下降,越来越多的繁文缛节和形式主义。这时官僚已演化为独立的半贵族阶层或“绅士”阶层,甚至变成了既存贵族阶层的一部分。

我们打算,把“品位—职位”框架与上述的官僚取向分析结合起来,做出如下设定:重身份、以“人”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与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贵族化”倾向具有更大亲和性;重效率、以“事”为中心的“职位分等”,则与官僚的“服务取向”呈内在契合关系。相应的理由过于简单,我想就不必赘述了。本来,从不同文官分等制度的以“人”为中心还是以“事”为中心的区别,转入到传统官僚政治的特性问题,其间还有一步之遥;但是现在我们又引入了“自利取向—服务取向”概念,就填上了预设概念中的空档或缺环。由此,“品位—职位”视角就变得更充实、更切题了。

在这里,对所谓“贵族化”一词还得略作说明。这里的“贵族化”是在很宽泛的意义上被使用的,用来指称这样一个进程:在其两端,分别以纯工具性的行政官僚和世袭的或封建的贵族作为起点和终点;由前者到后者的蜕变演化,则包括特权的累积、身份的凝固、作为阶层的自主性和封闭性的不断增强等等。早在1821年,黑格尔就曾论及官僚获得贵族式独立地位的可能性(29)。政治学家拉斯基也早已说过:“在极端的情况下,官僚还会变成世袭阶级(a hereditary caste),为他们的个人私利而操纵政权。”18世纪的法国官僚就曾经变成了贵族(30)。王亚南先生在论述传统官僚政治之时,也曾提出过“官僚贵族化与门阀”这样的论题(31)。当然也存在相反的进程,例如贵族性官员的“官僚化”变迁。

本书用以考察汉唐官僚等级制的分析框架,就是这么构筑起来的。随后就将展开这样的尝试:对中华帝国的各色文官等级,观察它们是偏重从属于官员个人的,还是偏重从属于职位的;并由“品位分等”较重身份、“职位分等”较重效率一点,进而探讨历代官僚政治的倾向与性格,亦即“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若考察发现某朝官阶更富“品位分等”色彩,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贵族化”倾向相关;若发现某朝官僚等级较具“职位分等”意味,我们推论这与其时官僚的较强“服务取向”相关;其间因果,则涉及皇权的专制强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

当然,概念只是经过抽象的“理想类型”而已,现实的官僚取向必定存在着大量重叠或居间的情况,甚至同一时代的不同官僚层次也可能呈现出不同取向,并进而导致不同性质的等级制的同时并存。比方说吧,在官、吏两分的时候,就可能为士大夫官僚提供了跟人走的品位性质的等级,而对“吏”的高下安排,则使之近于“职位分等”。分析框架的简明性,不应该掩盖了现实的复杂性,也并不等于研究结果。

史学家们对所谓“理论”有两种态度:一是将之看成历史规律的归纳升华,二是将之看成研究者预设的分析工具。这两种态度各有偏重,我之所取则为后者(32)。作为预设的分析工具,它必须切合于特定对象才有意义(33)。在科学演算之中,“公式”好比炊具,“得数”就是垂涎以待的佳肴;但人文研究有时候就得换个比方了:有时“公式”、“得数”不过餐前小菜、餐后水果而已,不吃也罢,“演算过程”本身倒成了餍人口腹的正餐。生活之树长绿,理论总是灰色的,只有在具体叙述之中,干巴巴的概念才会真正鲜活起来。那么随后的任务,就是把分析框架和历史事实编织在一起,并尽力使之融洽无间。假如到目前为止,对本书的“品位—职位”视角仍有不解,或作者还没说明白的话,那么不妨借用一句古语:“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在随后的四节中,随着事实的提供、叙述的展开和分析的推进,就不难逐渐体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