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时六国刑律,或严或宽,但在司法程序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随意。法官没有可遵循的行为规范,无指导性的规程,导致审理过程常取决于法官的性格和喜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尤其是审理过程太随意,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