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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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

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又称“市场活动主体”,简单来说,就是指参与市场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家庭、团体或组织等。市场主体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第一要素,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能动要素。市场主体按照“经济理性人”的假设从事市场交换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具有基于自身利益的独立性和灵活性,遵循市场规律对市场竞争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此外,市场主体具有关联性特征,没有关联的市场主体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本身蕴含着关系要素——简单的买卖关系、复杂的契约关系,甚至是多元的连带关系等。市场主体具有平等性特征,没有平等的市场主体不可能拥有平等的权益关系,而且市场经济蕴含着深刻的平等价值伦理——这是市场经济平等交换的伦理基础。市场主体还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约束是市场有效、有序运行的条件保证,市场经济也具有法制经济的特征。

按照现代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主体由消费者、生产者以及政府三大主体构成。消费者一般是指具有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的个人或家庭,在经济学著作中通常作为需求方出现。生产者一般是指具有资本和技术条件,能够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工厂或企业,在经济学著作中通常作为供给方出现。而政府的市场主体身份相对较复杂:一方面,政府代表公众或国家作为社会资源的最主要配置者出现,维护市场契约关系,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甚至还要调控市场经济运行,如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概念中的政府和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政府就具有这种身份或扮演这种角色;另一方面,政府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物品的供给者,也可以是市场领域的消费者,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是经济学领域比较具有争议的问题,在以亚当·斯密、萨伊、马歇尔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领域,政府是以“守夜人”的角色出现的,并不直接干预市场竞争。在20世纪30年代的欧洲经济危机中,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开始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政府的角色发生了部分变化。在当前的经济学研究领域,仍充满着“政府力量的强大与否甚至直接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成败”这样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是作为市场主体出现的。

2.产权关系

产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另一个核心要素,产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多作为法律术语出现。简单来说,产权是经济所有关系的法律表达形式。

在不同的领域,产权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政治领域,产权可以用来描述不同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公有制、私有制或混合所有制等,具有某种意识形态的含义。在法律领域,产权是个人、组织与物的关系描述,体现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多地关注产权物的含义。因此,产权要指向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的,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依赖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是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产权的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资产、商品、发明专利、著作、艺术作品等。另外,产权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主要包括对特定“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现代公司制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但是在市场经济领域,产权不仅是一个物权的概念,界定了物权关系,同时还是一种对经济关系的描述,并界定了经济关系。产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则,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相结合的有机体。产权是开展市场交换的首要条件,没有产权的交换等于掠夺或盗窃,没有产权的交换不是平等的市场交换,是不符合交换双方的经济理论性原则的;同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是经济理性得以实施或达成的基本条件,没有产权作为基础,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可能以最大的努力追求利润和效用,也就不可能在最大限度上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样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而且,以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蒂格勒(Stigler)、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和张五常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理论已经证明,产权制度的设计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糟糕的产权制度设计不利于市场经济配置资源能力的发挥,因为其会增加相应的“交易费用”。比如,公有制产权与私有制产权的效率问题就是一个产权理论的争议领域。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H.科斯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而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等特征。美国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曾经在其著作《关于产权的理论》中专门论述过产权问题,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所以产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根据经济学家张五常的定义,产权并非单指对物件的拥有权,而且包含自由转让权、独立收入享受权和私人使用权三项权利。

3.市场信息

市场信息是一个在传统经济学领域并没有受到关注的市场经济要素。信息不仅是能够反映市场状态的要素,也是市场主体作出理性决策的重要因素。消费者会依据获得的商品或劳务的效用信息做出自己的购买决策,生产者自然会依据对整个消费市场、资本市场以及管制法规等信息的了解做出生产决策,政府也会依据整个经济运行状况做出是否干预的决策。当然,政府也可以依据市场信息做出购买商品或劳务的决策。正是在对市场信息把握的多寡或完全与否的基础上,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才能做出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一旦这种市场信息的传递和获得出现偏差,必然导致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的损失。

市场信息的重要作用在20世纪40年代逐渐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在50年代至60年代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在70年代逐渐发展成熟起来,成为一门重要的经济学分支学科。早在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信息经济学创立者之一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eglitz)就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信息经济学》的论文,其中对信息的价值及其对价格、工资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认为获取信息要付出成本,不完备的信息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1979年,首届国际信息经济学学术研讨会召开,信息经济学研究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1979 年,丁·希契莱福门(D.Hirsshleifer)和J.G.赖利(J.G.Riley)从与不确定性经济学关系的角度对信息经济学的有关基本问题、基本概念进行了研究,对信息经济学的完善做出了贡献。1983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Paul M.Romer)提出,应把信息当作一种生产要素,重视信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984年,著名经济学家阿罗(K.Arrow)出版了《信息经济学》论文集,对信息经济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了英国剑桥大学的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教授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教授,以表彰他们对西方信息经济学研究做出的贡献。200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了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史宾斯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为了表彰他们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在“使用不对称信息进行市场分析”方面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市场信息已然成为现代经济学的热门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