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说实践存在论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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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为什么走向实践存在论美学?》:从实践美学到实践存在论美学

十多年前,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我为何走向实践存在论美学》[2]。但是,时过境迁,笔者觉得有一些新的想法要补充。本章就是在原文的基础上,做了较多的调整和修改完成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当代美学出现了多元展开的新局面:一方面,实践美学与后实践美学之间以及它们与同时批评这两种理论的观点之间展开了多层次的论争;另一方面,各派都有一些学者在努力做一些建设性的工作,尝试按各自的思路建构比较系统的美学理论,特别是新实践美学[3]影响较大。正是在这一学术背景下,作为众多建设性尝试中的一种,笔者提出了实践存在论美学的构想。学界有人把实践存在论美学也归入新实践美学之中,笔者虽然并不反对,但是也觉得不完全合适。不过,这并无大碍就是了。笔者并不认为这一构想已经很成熟,只是自认为实践存在论美学比起现有的四大派美学,包括以李泽厚先生为代表的实践美学,在某些方面有了一些推进,也许可以成为今后建设当代中国美学理论的众多可供参考的思路之一。本章想着重谈一下笔者是为什么以及如何走向实践存在论美学的。

众所周知,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学大讨论,围绕美的本质问题,形成了当代中国美学四大派:以吕荧、高尔泰为代表的主观派美学,以蔡仪为代表的客观派美学,以朱光潜为代表的主客观统一派美学,以及以李泽厚为代表的客观社会派美学。[4]四大派在“文革”后或多或少都有发展,特别是通过学习、研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也称《巴黎手稿》《手稿》)后,除了客观派以外,其他各派原有观点都发生了一些相互接近的变化,而李泽厚的客观社会派美学则发展为实践美学。由于种种原因,到80年代中后期,实践美学逐渐上升到主流地位,而其他三派美学的影响则逐渐减小。

但是,与此同时,围绕着实践美学的诸多观点也展开了一系列的争论。80年代后期,就有人向李泽厚发起挑战。1993年,陈炎先生发表《试论“积淀说”与“突破说”》,批评李泽厚的“积淀说”。“积淀说”是李泽厚实践美学的一个重要观点,认为通过实践,人的主体心理结构在审美方面得以积淀,客体的积淀为主体的,理性的积淀为感性的,集体的积淀为个体的。陈炎提倡“突破说”,批评李泽厚的“积淀说”片面强调渐变,是文化上的保守主义。1994年,杨春时先生发表《走向“后实践美学”》一文,对实践美学提出了十点批评。杨春时认为,李泽厚的实践美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把实践直接作为美学的基础,跳过了很多中介环节,直接推论到美学基本问题;审美强调超越性,而实践没有超越性;审美强调个体性,而实践往往是群体的、集体的、社会的活动;审美强调感性,而实践强调理性,带有目的性。一开始,笔者是为李泽厚的实践美学辩护的,先后发表了两篇文章与陈、杨两位商榷。[5]然而,随着讨论的深入,笔者发现,李泽厚的实践美学并非十全十美、无懈可击的;而后实践美学起步时似乎破多立少,虽然也提出了“超越美学”(杨春时)、“生命美学”(潘知常)等,但并不成熟,暂时还无法抗衡,更无法取代实践美学[6];虽然从整体上说,笔者认为他们的批评还未完全切中实践美学的要害,但他们对实践美学的批评仍然不无合理、可取之处,有的批评确有振聋发聩的功效。这场实践美学与后实践美学长达近十年的争论引起了笔者认真而深入的反思,促使笔者重新学习有关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研读西方现当代哲学、美学尤其是现象学的论著,思考当代中国美学应当如何摆脱沉闷、停滞的现状,真正有所突破、有所推进。

此后几年,笔者对实践美学的认识发生了比较重要的变化。当然,笔者对实践美学总体上持基本肯定和维护的态度没有改变。笔者始终认为,李泽厚先生是当代中国成就最高、贡献最大的哲学家、美学家,他为实践美学创立了整个哲学框架,建构了基本的理论思路,提出了一整套学术新范畴,并做了系统、深入、严密的逻辑论证和阐述;实践美学是中国当代美学史上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学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成为占据中国美学主导地位的学派,是具有中国当代特色和原创精神的美学理论;这一美学理论致力于突破机械的反映论原则和非社会性的主客统一观念,而到人类的社会实践中,到人向人生成、自然向人诞生的历史进程中去审察美与美感的发生、建构和流变,从而在人类学本体论层面对美与美感做了相当深刻的阐释和概括。

但是,与此同时,笔者也开始认识到,李泽厚的实践美学在某些重要方面确实存在着薄弱环节和严重缺陷,从而对其从过去的全面辩护转变到深入反思。笔者觉得,它最主要的局限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其哲学基础从一元论退到历史二元论的“两个本体论”。

李先生从原先坚持的一元论“工具本体”的唯物史观,逐渐走向“工具本体”与“心理本体”或“情本体”并列的“两个本体论”。然而,就李泽厚一再强调的本体作为“最终实在”这一含义而言,历史本体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工具本体”,其他的诸如情感、心理等都只是派生的,不能成为本体,即使一定要命名为“本体”,也只能是第二本体、第三本体,而不能与“工具本体”平起平坐、等量齐观,不能像李先生所说的那样“向外”“向内”分化成两个并列的本体,那样只能是二元论的历史观。笔者并非有意要“责难”李先生违反了唯物史观,而只是客观地指出了一个事实而已,也指出了李先生事实上违反了他自己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前长期坚持的基本观点。

第二,其没有完全超越西方近代以来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思维框架,而这恰恰是中国美学真正取得重大突破和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众所周知,20世纪50年代中国美学四大派虽然观点各异,但对于美学研究的对象这个基本问题的看法实际上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把“美是什么”这一问题当作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换言之,四大派都把寻求美的本质作为研究美学的一种不言自明的预设的前提,而这个前提正是主客二分的单纯认识论的提问方式。李泽厚先生的实践美学也不例外。李泽厚早在1956年就明确讲过:“美学科学的哲学基本问题是认识论问题。美感是这一问题的中心环节。从美感开始,也就是从分析人类的美的认识的辩证法开始,就是从哲学认识论开始,也就是从分析解决客观与主观、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这一哲学基本问题开始。”[7]后来,李泽厚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的确有所改变,对单纯的审美认识论是有所超越和突破的,但是,无法否认,一直到80年代末的《美学四讲》,他仍然没有完全放弃或否认把美和美感作为主客关系置于认识论框架内的基本思路。《美学四讲》的逻辑构架就是美—美感—艺术三大块,内中隐含着先有客观的美再有主观的美感的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思路,所以其虽然强调了人类学本体论的主旨,即以人为本体,以自然的人化为核心,认为美是外在自然(客体世界)的人化,美感则是对内在自然(主体情感)的人化,但美和美感之间,仍然是主体心理对客观外在的美的认识、感受、体验这样一种主客二分的关系。而且,在“美论”一开始,他就提出“美是什么”的问题,虽然没有直接对“美”下定义,并对“美”的含义做了多层次的分析,可是最后还是去寻找抽象的、普遍的“美的本质”(即“美的根源”),未能完全摆脱本质主义的理路和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第三,其对实践的看法失之狭隘,而这种对实践的看法无法真正成为实践美学的理论根基。

在对实践概念的理解上,李泽厚认为实践就只是人的物质生产劳动。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范畴就只是指物质生产劳动,人的其他活动包括艺术和审美活动都不算作实践。这就把实践理解得太狭隘了。这既不符合西方思想传统对实践的理解,也不符合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毛泽东)的实践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评直观唯物主义时明确把实践界定为“人的感性活动”,并没有局限于物质生产劳动;他科学地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8]。可见,不只是物质生产劳动,而且人的各种各样活动,人的整个社会生活,都是实践的,都属于人类广大的实践活动范围。毛泽东对实践的界定更明确,仿佛是直接针对李先生的实践观似的:“人的社会实践,不限于生产活动一种形式,还有多种其他的形式,阶级斗争,政治生活,科学和艺术的活动,总之社会实际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是社会的人所参加的。因此,人的认识,在物质生活以外,还从政治生活文化生活中(与物质生活密切联系),在各种不同程度上,知道人和人的各种关系。”[9]可见,人的实践活动既包括物质生产和生活,也包括精神生产和生活,实践应该是大于物质生产劳动的。除物质生产劳动之外,它还应该包括变革现存制度的革命实践、政治实践、道德实践、审美和艺术实践以及广大的日常生活实践等等。而李泽厚由于对实践的理解过于狭隘,所以始终无法真正解决物质功利性的实践如何过渡到非功利性的审美的问题。他后来提出“心理本体”概念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却又由此陷入“两个本体”的困境。

应当指出,李泽厚的主流派实践美学并不是实践美学的全部,实践美学也并非铁板一块,其内部呈现出“派中有派”的复杂状况,一些学者在坚持实践概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发展了实践美学,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美学观点。如刘纲纪、蒋孔阳、周来祥等人的美学思想,就属于非主流派的实践美学。他们的美学思想中都包含着许多现在还可以进一步发展的、非常有价值的观点。

也应当指出,即使是李泽厚的主流派实践美学面临着很多问题,但它并非已经过时,更非一无是处,没有谁能够宣布其将要终结,它同样也可以进一步改进、发展和完善。当然,如果坚持旧有的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框架,那么实践美学要取得突破性的新发展恐怕也是有困难的。

以上这一切都构成了我们(一批仍然基本赞同和维护实践美学的学者)对实践美学进行反思的起点。反思并不是要推倒实践美学,相反,正是为了促进实践美学(包括主流派与非主流派)的变革和发展,增强其生命力。于是,如何在坚持现有实践美学的实践哲学基础的同时,重新思考如何突破其局限,进行理论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推进和发展实践美学,就成为包括笔者在内的中国美学界学者长期以来思考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