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省级教育行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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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相关概念界说

本书涉及以下相关概念,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研究时段

本书的研究时段为1912—1949年。之所以选择这一时段,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至1927年,全国军阀混战不已,造成中央政权及各省政局的持续动荡。受此影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急剧调整与变更,大致历经多元机构、教育司、教育科、教育厅等几个阶段。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1937年,中央统一政权建立,全国各省区在形式上得到统一,各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亦相对统一,多在省政府下设有教育厅。1937年后,在艰苦卓绝的抗战环境中,各省教育厅遵照中央部署,逐步恢复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截取这一相对完整的历史时期作为研究时段,有助于清晰把握民国时期省级教育行政发展的整体脉络与基本走向。

(二)省级行政区划

这一时期,我国省级教育行政区划变化较大。1912年民国肇建至1926年底,“全国省级政区共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新疆等22省,热河、绥远、察哈尔、西康等4个特别区域,以及京兆地方、东省特别行政区、青海、西藏、蒙古等,共31个省级行政部门”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7页。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直隶省改为河北省;热河、绥远、察哈尔、西康等4个特别区域于1928年9月17日分别改为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西康省(西康省于1939年正式成立省政府),同时成立了青海省、宁夏省;1929年1月,奉天省改为辽宁省。

全面抗战爆发前,“全国省级行政区划有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绥远、察哈尔等28省,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京等6个院辖市,东省特别行政区、威海卫行政区等2个行政区及外蒙古、西藏地方”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7页。

抗战胜利后,我国省份数量进一步增多。1945年8月,台湾省、东北各省归国民政府管辖。其中,东北省份包括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共9个省。至1947年6月,据国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全国共有35个省、12个院辖市和1个西藏地方”;1949年4月,“以海南岛及南海诸岛区域置海南特别行政区”。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8页。

鉴于省与院辖市、地方、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域不同,本书仅涉及以下35个省:直隶(河北)、奉天(辽宁)、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青海、宁夏、绥远、察哈尔、热河、台湾、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应该说,这一样本能够反映民国时期省级教育行政的整体面貌。

(三)省级教育行政

从教育行政学角度看,“省级教育行政”这一概念,其内涵涉及省级教育行政的主体、客体、职能、目的等内容,而其外延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职能进行划分。具体言之,省级教育行政的主体是省教育行政组织及省级教育行政人员;省级教育行政的客体是一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与所属机构;省级教育行政的职能是组织、计划、执行、监督、管理;省级教育行政的目的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与目的;以省级教育行政职能为划分标准,可将省级教育行政分为省级教育行政组织、省级教育行政人员、省级教育财政、省级教育视导、地方教育事业管理。基于上述考虑,本书将“省级教育行政”概念界定为:省级教育行政是国家教育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省教育行政机关及省级教育行政人员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与目的,依法对一省内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与所属机构进行的领导和管理活动。具体而言,省级教育行政包括省级教育行政组织、省级教育行政人员、省级教育财政、省级教育视导、地方教育事业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