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董秘实战600案例900问(全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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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股东会董秘操作与各类实战、法律问题及解决

3.1 常规疑难18问

3.1.1 有限、股份公司皆有问题

问答031 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具备的权利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那就是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股东以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以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共益权: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查阅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等。

问答032 公司股东会能够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如特定交易事项的审批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聘请或解聘审计机构等。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问答033 何为累积投票制?如何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注意明确累计投票制度的适用情形及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问答034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有何区别?

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即简单多数原则。直线投票制里的股东按照所持股份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提名的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

正是因为直线投票制本身的不合理性,累积投票制在政治竞选中一经出现,即引起了公司法学者的浓厚兴趣,并被迅速移植到公司董事的选举之中,成为一种与直线投票制相并行的新兴选举方式。可见,累积投票制是直线投票制的一种修正,其意旨在于能够增加中小股东的候选人当选公司董事的机会,而不至于使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

在股东人数较多的公众公司中,选举董事一般是直线投票制的方式决定的,大型公司中鲜有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产生董事成员的。根据统计,累积投票制最常被股东人数介于50~500人之间的中型闭锁性公司所采用。值得一提的是,直线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并非是董事会选举时仅有的两种解决方案,在闭锁性公司中,由于往往仅有少数几名股东,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事先约定的方式解决。

问答035 何为逐项表决制度?何为分类表决制度?

(1)除累计投票情形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2)分类表决制度:为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利益,鼓励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特定事项时,不仅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问答036 何为回避表决制度?

(1)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新三板挂牌或沪深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问答037 何为股东权利征集制度?

(1)新三板挂牌或沪深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36条: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问答038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记录与资料保存有何要求?

(1)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载明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3.1.2 股份公司股东会

问答039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及临时大会召开的要求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答040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怎样召集与主持?

通常情形: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非常情形: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非常情形要求:监事会、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监管机构(如证监局)、交易所或股转系统提交相应材料。

问答041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有哪些要求?

(1)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0日。

(2)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所有议案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

(5)通知后不得随意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提案或增减提案。

(6)审议中不得随意对提案进行修改。

(7)通知后股东大会非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问答042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提案有何要求?

(1)董事会提案。

(2)监事会提案。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临时提案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5)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问答043 股份公司股份与表决权,表决通过及要求有哪些?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问答044 股东大会特定多数制度及其要求是什么?

(1)简单多数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多数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多数制适用情形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1.3 有限公司股东会

问答045 股东会性质及类型是什么?不需召开会议即可做决定的情况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股东会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问答046 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是怎样召集与主持的?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问答047 股东会通知、会议记录签名与表决权的规定有哪些?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问答048 有限公司哪些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