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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内出轨要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吗?

小芳和小刘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怀孕期间,小芳发现小刘与婚外的第三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孩子,小芳一再忍气吞声。小刘向小芳写下了婚姻承诺书,保证不再出轨,如有违反,自愿支付小芳50万元,作为家庭付出和精神损害的补偿。谁知好景不长,在小刘写下婚姻保证书半年后,又与第三者藕断丝连。最后,小刘完全置婚姻保证书的承诺于不顾,开始与第三者同居,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刘还用手机拍下了与第三者在一起时大量不堪入目的照片。小芳发现这些照片后,将证据备份保存了起来。小刘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小芳的感情,一度让小芳沉浸在抑郁的痛苦之中,甚至需要药物来维持情绪的稳定。小芳和小刘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办法再共同生活,于是小芳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小刘按照婚姻保证书中的承诺,支付小芳50万元作为赔偿。儿子由小芳来抚养,小刘每月支付生活费直至孩子长大成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小芳提供了小刘出轨的证据,有小刘与第三者不堪入目的照片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小刘确实存在出轨的事实。所以法院认定小芳和小刘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了,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刘给小芳写的婚姻保证书中承诺,如果再次出轨,要支付小芳5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小刘与小芳对婚内出轨过错行为赔偿数额的约定,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刘出轨的事实违反了婚姻保证书约定的义务,因此小刘应当依约赔偿小芳。但是鉴于本案中小刘没有稳定的收入,两人几年生活下来的共同收入不足10万元,经常靠父母来接济,所以小刘承诺赔偿5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他的经济状况,明显偏高,不利于赔偿数额的履行,也无法维系离婚后的正常生活。法院根据小刘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最终裁定8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法律解析

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有一个条款同样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要照顾子女和女方,还要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这是《民法典》对无过错方的新保护。这里的无过错方不仅限于女性,还包括男性。过错的行为,不仅限于出轨、家暴,像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同样包含于此。

所以说出轨后,无过错方能获得两项保障:一项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再是平均分割了,而是倾向于无过错方来分割;另一项是无过错方能拿到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