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同居后未婚先孕,孩子谁来抚养?
小妮与小李在工作的地方相识,因同属异乡人,慢慢产生了情愫,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是双方家长对这段关系不认可,百般阻挠,两人也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一年后,小妮怀孕了,小妮父母对小李的意见颇大。小妮天天听着父母的唠叨,又觉得小李经常忙工作、没时间关心她,两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于是小妮回到父母家待产。直到产下一子,小李也没来探望一次,小妮彻底心灰意冷。于是在孩子1岁半的时候,小妮向法院起诉,非婚生子由小妮来抚养,小李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小妮回到娘家后,就一直没有见过小李,长期分居慢慢导致感情不和。虽然两人没登记结婚,但是生育一子,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孩子还不满2周岁,原则上是由母亲小妮直接抚养的,而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小李则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小李月收入5000元左右,于是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小妮抚养,生父小李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生父小李同时享有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解析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确认子女抚养权应以利于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确认子女抚养权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经济、家庭生活环境、与子女建立的情感等各种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因小妮怀孕期间和生产后都在其父母家生活,孩子1岁半了,一直由小妮及其家人抚养,已经建立了深厚的亲情。而在此期间,生父小李因与小妮父母存在矛盾,一直没来探望,与孩子未能建立起父子亲情,亦未支付过抚养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故法院认为,该子应由小妮继续抚养为宜。
关于支付孩子抚养费和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李的收入情况,小李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小李同时享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