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事制度中有关骨伤科学的记载
周代医学有了较大的进步,开始分科并制定了医事管理制度。据《周礼·天官》记载:“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又规定:“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
《周礼》还规定:“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管库)二人,史(记录者)二人,徒二十人。”下分食医、疾医、疡医、兽医,这是最早的医学分科。其中疡医就是职司外科和骨伤科的医生。“疡医,下士八人,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疡”字即“伤”字(郑玄注“身伤曰疡”),疡医主治的伤病分别为一般外科感染和创伤感染引起的红肿热痛者、肿疡破溃者、金属器械所致的开放性创伤者、骨折脱位者。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在周代,骨伤科疾病已有专门医生予以诊治。这说明在对骨伤病的认识方面,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骨伤科学已经初见雏形。
在创伤诊断方面,周代也达到了相当水平。《礼记·月令·孟秋》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分别观察皮肤损伤破裂,皮肤连同肌肉损伤破裂,骨骼折断,皮肤、肌肉、筋骨完全离断四个方面。这段论述虽属法医学诊断范畴,但在骨伤科学方面的意义亦十分显著,它反映了对创伤由轻至重不同程度的诊断认识水平。对这四种损伤程度的描述意义,汉代蔡邕曾有明确注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这不仅反映了当时骨伤科学的水平,而且开创了骨伤病的诊断之源,对后世骨伤科学的发展影响很大。
除《周礼》《礼记》等古籍记载许多医学内容以外,其他古籍中也有关于骨伤和骨病致残的记载。如《周易》有“跛能履”的记载,《礼记·王制》有“瘖、聋、跛、躄、断者、侏儒、百工”等骨伤病致残的描述。这些内容表明,周代对骨伤疾病的临证观察已较详细,经验已较丰富。
西周时代,对骨伤疾病的治疗已积累总结有多种疗法,对开放创伤的清创思想已有萌芽,内外并治的观点已经形成。这时的外治法,大致总结有四种。《周礼·天官》所载治疗肿疡、溃疡、金疡、折疡的“祝药、劀杀之齐”,包括三种外治措施,“祝药”即外敷药,“劀”即刮去脓血,“杀”即腐蚀其恶肉。此外,《礼记·曲礼》记载有沐浴疗法,谓“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以上四种外治法一直为后世骨伤科所常用。
内外并治的原则在西周时期也已经比较系统完整。《周礼·天官》载:“凡疗疡,以五毒攻之,以五气(指五谷)养之,以五药疗之,以五味节之。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咸养脉,以苦养气,以甘养肉,以滑养窍。凡有疡者,受其药焉。”首先提出了内服药物的治疗法则,还指出药物的组合应依据酸、辛、咸、苦、甘、滑等性味,分别调养骨、筋、血脉、气血、肌肉和九窍。
由上可见,远在周代,人们已经认识到创伤不仅可造成骨、筋、肉等局部损伤,而且也可引起脏腑气血的瘀滞和虚衰。因此,治疗除需以外治法治疗局部损伤外,还需以内治法调理全身的脏腑气血功能。这种内与外、局部与整体相结合的治法是符合中医辨证论治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