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香港税制的沿革和发展
一、香港税制的沿革与发展
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历史原因,香港税制也不例外。香港税制的形成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841年,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英国侵占了香港,建立起殖民统治制度。香港地域狭小,自然资源缺乏,为保障英国在香港的殖民利益,吸引商人和资金,把香港建成远东的贸易中心,英国在香港实行自由港政策,允许商品自由进出,免收关税。
(2)二战以前,香港的税种很少,只开征警捐(现改称差饷)、印花税、牌照税等几种间接税;二战中,为战时所需,在保持原有税项的基础上,又新增了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利息税等直接税。
(3)1947年,香港制定了一部重要的税收法规——《税务条例》,设立了各项入息税项。《税务条例》所体现的治税精神,深受英国“重稳定税入、轻经济调节”的传统税收原则的影响,所规范的税收制度,系来源于“英联邦税收一揽子方案”,规定的税种、税率等也借鉴了英国税法采用的征税模式,整体上体现了税负轻、税种少、直接税为主的特点。《税务条例》所规定的征税方法,基本上采用了1803年英国税法所实行的征税模式。由于《税务条例》以英国殖民地制定的税制为基础,近年来,许多英联邦国家虽然对它们的税制作了较大的修改,但最初制定税制的依据却是同一个蓝本。因此香港《税务条例》和英国、澳大利亚、南非现行税务法令的用语是类似的,甚至在某些地方完全相同,香港的《税务条例》的释义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这些国家的判决。
(4)现行的香港税制由香港《税务条例》及其附例和税务规则构成,是由1947年《税务条例》逐步修正和发展起来的。《税务条例》颁布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这50多年中,香港的经济发生了巨大转变,从典型的转口贸易商埠转变为出口制造业城市,进而又成为国际上一个重要的贸易金融中心。随着经济模式的不断变型,经济活动所依循的商业惯例也不断改变,因此税务条例也随着商业惯例的变动进行了多项调整。但它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本港经济贸易的发展为指导思想,使税制能够继续符合税率低、税制简单、具有税收能力、最少干扰经济的要求。
(5)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为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香港实行包括税收政策制度在内的有关法律、经济、对外交往等方面的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不需执行内地的税收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减免优惠以及其他税务事项。在对外贸易和关税设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为单独的关税地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完全享用现在取得或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及其他税收安排。在香港进行投资、贸易的内地居民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在税收问题上,必须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并享受公平的税收待遇。
二、香港税务局
在香港税务局中,税务局长负有执行税务条例的职责。在局长之下设副局长1名及助理局长5名,评税主任和各级人员也不少,在税务局的供职人员总计超过3 500人。虽然税务条例规定,税务局长可授权其他主任代其行使若干法定职务,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局长须亲自执行职务,不得授权其他人代行。例如,任何人士如作不正确的申报,而无合理解释,须缴纳补加税罚款时,其数额只能由局长或副局长亲自评定。
虽然税务局长是根据法例执行税务条例,但只要他认为情况有利,就可采用既定法例外的惯例的施行办法和特权。为表明税务局的立场和有关惯例,税务局长发出了一系列《香港税务条例释义与实施守则》。但这些规则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为纳税人提供资料和指南,纳税人可就规则内的释义和惯例提出反对和上诉。此外,税务局长每年发表一份税务年报,详载该局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概要。
香港税务局的组织架构见图1-1。
图1-1 香港税务局的组织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