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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所有位处于香港的土地和建筑物都属于物业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和建筑物指土地、楼宇(包括楼宇的任何部分)、码头、墩以及不构成楼宇的其他建筑物。由于香港土地资源有限,建筑物一般为楼宇,在税收术语中就以“楼宇”代替“建筑物”。
二、纳税人
物业税的纳税人是在香港拥有土地及楼宇的业主。若楼宇的业主和土地的业主不是同一人,则分别向楼宇的业主和土地的业主征税。
业主包括向政府批租的地主、受益业主、抵押人、终身租用人、已占用房地的承押人、分期付款购买房产的人,也包括管理业主遗产的遗嘱执行人。
物业税只向有租金收入的业主征收,没有租金收入的业主不是物业税的纳税人。
在评估、计算物业税时,丈夫和妻子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对各自拥有的物业分别评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