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期间男转款 受援维权女得益
案情简介
温华与姜平结婚后不久就做了全职太太,两人育有一子小智。温华因姜平长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遂向韶关市某县法院起诉离婚,但县法院一审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温华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在此期间,姜平料想官司可能会发生逆转,就偷偷地将他名下的银行存款转移了,还把他在合伙公司的全部股权以25万元转让给了侄子。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了此案,作出如下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小智由温华抚养,姜平每月支付小智生活费300元至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温华所得为63749.67元。对此,温华非常气愤,认为县法院的重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重大错误,且孩子抚养费太低,但她又担心自己因孤弱无助、经济困难,再也无力回天,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韶关市妇联求助,希望妇联能帮助她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妇联接到温华的求助材料后,认为温华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立即与市法律援助处联系,市法律援助处审查材料后,立即指派律师和市妇联干部联合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接案后,马上约见温华倾听她的意见,详细调查了解了案情的始末,到市中院认真查阅了一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一审庭审笔录等宗卷材料,仔细研究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和适用法律情况。在经重新阅卷、核实相关情况后,代理律师发现原判决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有误。温华和姜平属于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应从婚姻发生效力之日2003年4月13日起算;合伙公司股权25万元转让款及合伙经营收益中归姜平所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姜平工商银行账上资金290656元未作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是错误的,仅认定姜平从建设银行账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资金108826.55元也是错误的,应当认定为517461元。二是姜平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且对温华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温华要求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份额,是合理合法的。三是原审判决姜平每月支付婚生子小智生活费300元明显偏低,结合当前物价水平和姜平的经济能力,温华主张每月500元是合理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以上原审判决存在的损害温华合法权益的几方面不公正之处,法援律师逐一摆出事实,拿出证据,引用法律条文在庭上据理力争,代理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判决,改判男方姜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女方温华344300元。弱女子温华历经重重波折后,终于获得了自己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中,温华作为一个弱女子提起离婚诉讼,从最初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上诉后发回重审,到重审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分得63749.67元又上诉,再到终审判决分得344300元,其中的曲折过程令人感慨。不得不说,温华是一位比较坚韧的女性,一次次的挫折并没有让她灰心丧气,仍然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开始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寻求妇联帮助,但其始终都有维权到底的决心。现实中很多女性,经历一两次挫折就认命了,但温华坚持下来了,这说明她还不是法盲,而且还很聪明地寻求了妇联的帮助,这点是值得我们称赞的。
本案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纠纷问题的焦点,在如何确定温华和姜平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从何时起算,这一时间节点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由于两人是先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温华又是一位既没有参与丈夫生意经营也没有外出就业的全职太太,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她恐怕也只知道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个人分别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不止一审法院认定的那么多这两种情况。因此,她本能地意识到原审判决有错误,想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知如何应对。事实上,实践中要推翻原审已经作出的判决,确实是一项艰难的技术活,承办此案的法援律师和妇联干部为维护温华的合法权益不遗余力,通过认真、专业、细致、负责任的维权服务扭转了局面,这是温华上诉取得成功的关键。若非如此,就无法发现和确定两人结婚时间应从2003年4月13日起计算,而这个时间点正是原审法院忽视的一个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准确认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最终使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评析人:郭惠银)
维权知识
★什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