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分割纠纷篇
一、共同财产不懂争 净身出户致抑郁
案情简介
阿霞,初中毕业,是一位忠厚老实的中年妇女。婚后,为使丈夫能够出人头地,阿霞竭尽全力支持丈夫阿旺去读大学。为了多积攒些钱,她早出晚归、加班加点、省吃俭用,常常一人干两份工作。一天下来,阿霞已经累得腰酸背痛,但晚上回去还要照顾年幼的孩子。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阿霞终于熬到了出头的一天:阿旺毕业后当了一名大学教师。这时的阿霞,一天到晚总是乐呵呵的。阿霞没想到,丈夫成功带来的欢乐很快就烟消云散了,厄运在一天一天向她逼近。丈夫阿旺开始嫌弃她文化水平太低,两人无共同语言,不断找茬和阿霞争吵,几乎是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后来就发展到大打出手,阿霞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原来,阿旺已在外面有了情人,决意要抛弃曾经共患难的妻子。
2012年,阿旺以文化差异太大、双方无共同语言为由起诉要求与阿霞离婚。受够了肉体和精神双重折磨的阿霞,一心想着尽快摆脱无情的阿旺带给她的无边苦楚,没有提出其他要求就表示同意离婚。阿霞收到离婚判决书后,才发现自己没有住房,身无分文,几乎是净身出户了,生活顿时陷入了困境。原来,阿旺在起诉离婚时,有意隐瞒和回避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阿霞对家里的两套住房的产权(房产证均写阿旺的名字)及婚内存款等财产情况不清不楚,根本不懂得提出分割要求,法院也就把这些财产当作阿旺的个人财产来判决处理了。阿霞在父母传统家庭价值观的长期熏陶影响下,信奉女人要“三从四德”,嫁为人妻后相夫教子就行了,至于管家理财,她认为那是男人的事,又理所当然地认为家庭财产会有自己的一份。因此,婚后26年来,阿霞对夫妻家产事务一直不闻不问,还将自己挣来的钱一分不剩地全部交给丈夫阿旺打理。阿霞万万没想到,自己四处打工挣钱供老公上学,含辛茹苦抚养两个孩子,却落得个被老公起诉离婚、几乎净身出门的下场,因此饭吃不下,觉睡不着,精神抑郁,濒临崩溃。
2013年初,悲愤不已的阿霞来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珠海站)求助。服务站工作人员认真分析研究了阿霞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后,建议她通过起诉阿旺、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途径来维权,并决定为她提供援助服务,由在妇联志愿服务21年、经验丰富的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贾律师接案后,对阿霞的婚姻家庭和夫妻财产情况作了详尽了解,知道阿霞在家里不但不管钱,也不清楚家中房产情况,家里的所有产权证件都在阿旺手里。贾律师不辞辛苦到房产交易中心取证,掌握了登记在阿旺名下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财产的第一手证据,又申请法院调取了两人婚内存款的证据。阿霞据此请求法院对住房依法分割,并要求阿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为了能够顺利开庭,贾律师多次和阿旺进行了推心置腹的沟通,从情理上唤醒阿旺的良知。贾律师又主动请求主审法官,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给他一定的时间做双方工作,尽量调解结案。经过贾律师的艰苦努力,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两套夫妻共有房产的其中一套归阿霞和儿子所有,婚内存款阿霞分得50万元。阿霞的维权诉求最终得到了满足。
案例评析
在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时,或者在分割过程中,强势一方侵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像阿霞这样,婚姻关系存续了二十多年后稀里糊涂被“净身出户”的案例,却比较罕见。阿霞的遭遇,真可以说是让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她既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意识,也不懂得维权,当面对老公绝情地转身离去时,她也就只剩下哭泣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以及怎样分割,是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对此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均不得违反法律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人或出于恶意或出于无知,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夫妻财产事务和问题。本案例中,男方阿旺起诉离婚时,本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作出说明,提出合理分割和处理的主张,但他凭借自己完全支配了家庭财产的强势地位,利用女方既不掌握夫妻财产状况也不懂得如何主张权利的弱点,竟然隐瞒了包括两套房产和存款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回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其侵害女方合法权益的意图和行为确定无疑。女方阿霞在应诉中则根本不知道要主张权利,直到离婚判决生效了,才确知自己“净身出户”,结果导致其精神恍惚,濒临崩溃。幸好,离婚后的阿霞还没有完全自认倒霉,而是及时向妇联组织投诉求助,服务站给阿霞无偿提供了法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规定,贾律师为阿霞代理起诉阿旺,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针对阿霞不管钱也不清楚家中房产情况、产权证件被阿旺掌握的实际情况,贾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充分证实阿旺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减少讼累和便于执行,贾律师不厌其烦地对阿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请求主审法官尽量调解结案。贾律师成功地维护了本属于阿霞的合法权益,很值得为其点赞,贾律师所运用的维权策略也十分得当,很值得借鉴。
此案对信奉婚姻只需相夫教子的女性来说,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平常疏于管家理财的女性,也有启示意义。在日常婚姻家庭生活中,分不清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知道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不掌握财产凭证在哪里的人,实在不少见。虽然有房有车有存款,看上去很美,但一旦遭遇变故或发生争议,夫妻共同财产分文不在掌控之中,最终会落得个几乎净身出门的结局,这并非危言耸听。(评析人:杨世强)
维权知识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