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妻诉蛮夫打骂无休 法官裁定家暴判离
案情简介
最近,阿娟再次把丈夫告上了广州某区法院,请求法官务必判决两人离婚。阿娟是一名中年妇女,年近半百的她最终下定了决心,一定要彻底摆脱时常被丈夫殴打、侮辱的痛苦生活。阿娟是在1990年8月与阿鹏登记结婚的,婚后一年就生下了女儿。然而,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她在二十多年的婚姻家庭生活里,却没有过一点儿幸福的感受,反而觉得自己好像掉进了苦难的泥潭,并在泥潭中苦苦挣扎着过日子。而这一切痛苦的源头,就是丈夫的暴虐无常,对她施行家庭暴力,打骂不休。为此,阿娟曾于1998年向法院起诉阿鹏要求离婚,法官开庭审理时,不愿意离婚的阿鹏当庭承认了打骂妻子的错误,还声情并茂地恳求阿娟原谅他,阿娟当时也被其痛改前非的表态打动了,又考虑到女儿还年幼,就心一软原谅了他,向法院撤诉。
然而,第一次起诉离婚又撤诉给阿娟带来的结果,只是很短暂的一段舒心生活。丈夫阿鹏只是暂时收敛了,并未真正地改变。此后的岁月里,他在家中变本加厉地要求阿娟事事服从,稍不顺从,即对其进行辱骂、威胁,用拳脚、鞋、皮带实施殴打。曾经有一次,阿鹏认为阿娟居然敢“顶嘴”时,竟然将阿娟摁倒在地上,用鞋底使劲抽打她的嘴巴。2013年5月的一天,阿鹏认为阿娟未将其衣服洗干净,就高声辱骂,命令阿娟重洗一遍,阿娟不肯听从,还说了一句“下辈子我自己过”。听见妻子说这样的话,阿鹏顿时火冒三丈,立即对阿娟实施殴打,打得阿娟左手臂留下瘀伤。次日,阿娟将被殴打的事告诉阿鹏父亲,希望公公进行劝诫,阿鹏知悉后即打电话辱骂阿娟,阿娟遂挂断电话。当晚,气急败坏的阿鹏要求阿娟交出手机,阿娟不肯,他就一把抢过手机摔在地上。阿鹏将妻子的手机砸得稀烂后仍不解气,又用拖鞋凶猛抽打阿娟,打得她血流满面。阿鹏甚至连在一边劝阻的女儿也一并殴打,女儿被他打伤脸部及手臂。
这一次诉讼,阿鹏辩称他和阿娟只是一般夫妻纠纷,并不认为他的行为有什么过错,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开庭审理时,他当庭对阿娟进行威胁、无理指责、贬损,辱骂阿娟“写字差、没文化”,杜撰、威胁要“告发”阿娟的“刑事罪行”。
法院一审认定,阿鹏对阿娟实施了家庭暴力,对其“和阿娟是夫妻纠纷”的答辩不予采信。阿鹏以辱骂、暴力殴打作为控制阿娟的手段,强迫阿娟服从他的意志,遵守他定下的“家规”。查明的事实说明,阿鹏给阿娟规定的不成文家规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所洗衣服必须让阿鹏满意;②挨骂不许还嘴;③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④必须接听阿鹏的电话并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挂断。阿娟稍有违反,即遭拳脚惩罚。阿鹏对阿娟的控制还见于诉讼中,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书写保证书,但在庭审中却对阿娟进行威胁、无理指责、贬损,显见其不思悔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照该款规定,法院判决准许阿娟与阿鹏离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庭审理的关键问题是阿娟、阿鹏之间发生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夫妻纠纷还是家庭暴力?如果只是一般夫妻纠纷,在阿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阿鹏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调解不成的,应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属家庭暴力,则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使阿鹏不同意,仍应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正确区分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前提。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列举了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和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原因很复杂,加之受“法不入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往往困惑于如何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打一巴掌就是家庭暴力,还是只有严重的身体伤害才是家庭暴力?对此应当明确的是,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与控制,是加害人用以控制受害人的手段。加害人通常采用给受害人定规矩(家规)的方式,以暴力的手段保证家规得以实施,逼迫受害人服从自己的意志。当受害人违反加害人制定的家规时,即施以暴力惩罚,使受害人不敢违抗,从而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纠纷的区别在于,一般夫妻纠纷中,夫妻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目的是为了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采用协商、互相妥协的手段达成目的,不会有规律性、周期性的暴力发生。而家庭暴力中,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加害人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达到目的,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本案中,虽然阿鹏否认实施家庭暴力,将自己的行为淡化为一般夫妻纠纷,但查明的事实证明,其给阿娟制定了严苛的家规,自己可以随意辱骂、贬损阿娟,阿娟说一句“下辈子我自己过”,阿鹏即认为自己有十分“正当”的理由可以动手对其施以“教训”,可见其实施殴打并不需要特别的诱因,印证了阿娟及女儿陈述的其经常施暴的事实。阿鹏还不许阿娟告诉别人自己挨打,当阿娟向阿鹏父亲求助后,阿鹏不反省自己打人的违法行为,反而将责任推卸给阿娟,责骂阿娟“想将我父亲气死”,进而实施升级的辱骂和殴打,这都体现了阿鹏对阿娟强烈的控制意图。阿鹏的行为虽然没有给阿娟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长期严厉的暴力控制,如用鞋底抽打阿娟的嘴等带有侮辱性的施暴情节,对阿娟的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感造成沉重打击,精神伤害后果严重。双方之间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家庭暴力。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的调解应当区别于一般离婚案件。如果轻信加害人的保证而调解和好,结果很可能是让受害人回到原有的暴力关系中,遭受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阿鹏曾在阿娟1998年起诉时,当庭保证不再施暴,阿娟原谅阿鹏并撤诉,但阿鹏的行为在此之后毫无改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阿鹏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书写保证书,但在庭审中却继续对阿娟进行威胁、无理指责、人格贬损,显见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发生完全是自己的过错,认识到家庭暴力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对阿娟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才是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
维权知识
★如何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此区别,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暴力引发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一般夫妻纠纷不具有这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