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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性
有效性是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该制度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这里的有效性既包括“有效率性”,也包含“有效力性”。
(一)有效率性
与其他的区域性的个人申诉制度相比较,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显示出高效率性,欧洲人权法院针对不同的个人申诉,设立了不同的过滤机制和审判机制,这大大地提高了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效率。此外,专业的司法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为熟悉人权的法律知识,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都是来自于各个缔约国的司法精英,其对本国法律等知识的掌握、多种语言的驾驭、长期积累的司法工作经验也为该制度的有效率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官方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个人申诉的高效率性,欧洲人权法院对个人申诉的处理效率远远地超过了以前的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处理效率;与其他区域性的个人申诉制度比较而言,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制度也显示出了高效率的特征。
(二)有效力性
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的有效力性指的是该制度对各个《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具有强制性,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对该制度不得进行保留,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最终由《第11议定书》确定下来。《第11议定书》规定各个缔约国不能对该议定书提出保留,即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制度不再是任择性的,而是具有强制性,其对《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各个缔约国需认可该制度的效力。
有效率性与有效力性都是欧洲人权法院个人申诉的重要特征,可以将其概括为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