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一种两面性。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世界各国彼此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人民的财富收入及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由现代科技所创造的全球互联网、高速铁路、生物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诸多新兴事物都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品质,并拉近了各国之间、各国民众之间的联系。人类社会处在一个大发展的时代,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更使得和平与发展、合作与共赢成为时代性的价值标签。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是无时无处不在的危机与隐患。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均衡,导致了国家间的贫富两极分化。而高新科技在给人们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诸如核泄漏、信息安全威胁、基因编辑事故、未知病毒传播、人工智能隐患等危及人类生存的事件。与此同时,全球气候变暖所引发的生态危机、全球金融危机、全球恐怖主义等更是构成了一种长期性的挑战。近年来,由民粹主义浪潮所主导的逆全球化趋势更使得国际秩序处于一种未知和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国际法对于维持一个安全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不可或缺的规范作用。国际法的价值是评价国际法规范并指引国家行为的理念,它所具有的规范评价与行为指引功能对于国际法秩序的构建至关重要。一个真实反映国际社会价值共识并合理回应国际社会变化趋势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必将塑造出一个有利于世界各国发展的国际秩序,并有效化解国际社会潜在的危机。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为人类社会有序发展提供价值基础和制度保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两面性与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存在着紧密关联。诸多对国际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国家实践都与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的行为引导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检视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所存在的危机,并将其置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之中进行考察,以促使其自身得以重塑,就成了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中越发重要的理论问题。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就本研究的理论意义而言,从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与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的关系视角出发,将国际法的价值体系置于风险社会语境之中进行探究,必将对国际法价值论领域的诸多问题形成一种理论反思。这种理论反思既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既有的国际法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也有助于厘清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内涵与外延。同时,该反思更能够界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在价值问题上的疆域,使得国际法的价值论研究更具有本学科的特征。并且,对于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检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深化国际法价值研究的精细程度,使得国际法在价值问题上形成与国内法价值研究所不同的独立属性。
2.实践意义
就本研究的实践意义而言,价值具有规范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国际法价值必然指向国际法实践。因此,阐明风险社会视角下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问题,必将有助于对国际法规范的合理价值评价,也有助于对国家行为的正确价值引导。并且,通过探究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危机与重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厘清国际社会所存危机的根源。进一步而言,该研究能够为回应和化解这些危机提供价值上的重塑方案,从而使国际社会朝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风险社会理论视角下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问题,是全球逐渐步入风险社会过程中国际法价值论领域日趋重要的理论问题。与此同时,该问题也是近年来逆全球化浪潮冲击下国际法回应其自身价值危机亟须克服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当前在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成为国际法律体系亟待解决的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就该问题的不同方面和各个层次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以时间轴为线索,纵观国内学术界有关国际法价值领域的研究,大致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确立到反思、从建构到变革如此层层递进、不断深入的三个基本阶段。学界研究的重心紧密围绕着国际法价值的本体论、主体论、运行论和关联论等基本范畴展开。并且,学界对国际法价值问题的认知和探索的过程也深受中国国际法实践和国际社会的影响。研究成果也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国际地位的提升及国内社会价值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发展。
1.从无到有的初探阶段
以200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为标志,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价值论领域的研究开启了拓荒式的起步阶段。中国政府在《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中,向全世界系统地阐述了“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坚定立场。与此同时,以中国的和平崛起为背景,国内学术界也在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及外交领域的影响力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其中,国际法学界围绕国际法价值的本体论及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等核心范畴,对国际法的价值论这一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
(1)在国际法价值的本体论层面,主要厘清了国际法价值的概念与特征及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有:
其一,国际法价值的概念与特征方面。古祖雪较早对国际法价值的概念进行了探究。古祖雪认为,国际法的价值实质上是国际法基本理念的表征。国际法的价值不仅是国际社会的结构及其规律的反映,也对国际法具有构成、评价与调整的功能。 (1) 高岚君较为全面地对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阐述,并将国际法的价值界定为国际法的追求目标。高岚君认为,国际法的价值既是国际法的合理性与道德性的体现,也是国际社会制定和评价国际法的标准,并有别于国际法的功能和效力等概念。在国际法价值的特征方面,高岚君提出了国际法的价值具有与国内法同样为“法”的一般性、与国内法不同而称“国际法”的特殊性、体现国际社会最低限度之共识的普遍性、反映时代发展之变化的时代性等性质。 (2) 罗国强以实在国际法与自然国际法的界分为基础指出,国际法的价值就是实在国际法的价值,是指社会主体加诸于实在国际法的某种具有抽象性的主观信念或倾向。并且,国际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的基本特征,但这种主观性不等于任意性和非理智性,应当努力使其符合客观的社会规律。 (3)
值得肯定的是,国际法学界早期对国际法价值概念与特征的研究不仅奠定了国际法价值的本体论基础,同时也为后续国际法价值的主体论、运行论及关联论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然而,既有的研究也存在着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一方面,就国际法价值的概念界定而言,从法的价值概念出发向国际法的价值概念进行拓展的研究路径并无不妥。但是,对国际法价值本质属性的揭示却仅局限于国际法内部的横向比较,如国际法价值与国际法功能、效力等概念的比较。同时也缺乏对价值概念本身的检视,尤其是欠缺与其相类似的上下位概念的纵向比较,如价值与理念、原则、规则、规范等概念的比较。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国际法价值概念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定位混乱,从而造成了国际法价值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混淆的情形。另一方面,就国际法价值的基本特征而言,既有研究成果已经对其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但从价值研究本身看来,既有研究仅从观念、理念、道德等主观范畴来进行归纳,并未充分揭示出其应有的独特属性,尤其是缺乏从价值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视角去把握国际法价值的根本特征。这种偏向于主观范畴的特征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对国际法价值内容的研究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情形。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成为和平、人权、正义、秩序、安全、发展、公平、平等、善意、和谐等诸多价值进行不同排列组合的杂糅。这种内容多样的价值体系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很容易陷入价值相对主义,从而引发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混乱与冲突。
其二,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除了对国际法价值的概念与特征展开初步探索外,国内学术界在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古祖雪从国际法价值作为国际法基本理念的视角出发,认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和平、人权、正义三项基本价值构成的。其中,和平作为国际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人权作为国际法的最终追求,是国际法的终极价值;正义作为国际法的内在要求,是国际法的工具价值。 (4) 高岚君以中国和平发展的要求为出发点,认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应由和平秩序、人本秩序、全人类共同利益三部分构成。该体系反映了“国家—个人—全人类”在国际社会中“三位一体”的存在。 (5) 王秀梅从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价值多元化关系的视角出发,主张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应包含作为首要和基本价值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体现国家价值的国家主权原则、体现人的价值及国际法人本化趋势的人权价值。 (6) 杨泽伟以人类面临新挑战、国际社会出现新变化,以及当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为背景,指出了国际法的应有价值体系主要由发展、安全、人权三项价值目标所构成。 (7) 罗国强从实在国际法与自然国际法的界分出发,认为国际法基本价值的构建应当围绕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应由正义、公平、平等、善意及和谐这五项独立价值构成。并且这五项基本价值按照“价值判断理性”和“实践理性”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由第一位的正义价值、第二位的公平价值及第三位的平等价值组成。第二层级则是依据第一层级而产生,且均符合第一层级的全部价值,它包括由正义价值推衍而出的善意价值和由公平价值推衍而出的和谐价值。 (8)
从这些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国际法学界早期对于国际法价值体系基本构成的研究在内容上极为丰富,比如涉及了国际法大部分应有的价值目标。并且,既有研究成果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体系性和逻辑性,比如严格区分了终极价值、基本价值和主要价值等。然而,既有研究也存在值得补充和拓展的余地。一方面,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所理解的国际法价值体系进行了梳理。但大部分研究要么是从国际法内部的既有原则与规范出发进行归纳,要么是从实在国际法外部即自然国际法的抽象原则来展开建构。既有研究并未从国际法价值的社会基础及国际社会的实际价值需求方面来探讨国际法应有的价值体系构成。而这恰恰是探讨国际法价值体系基本构成最值得挖掘的重要内容。因为价值问题研究所指向的原本就是社会生活实践,而国际社会的价值需求正是国际法价值体系基本构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从国际社会及其价值需求方面来反观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构建就变得极为必要。另一方面,从既有研究所展现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基本构成看来,既有成果受制于从国际法体系内部展开研究的内在视角,而缺乏从国际社会及其价值需求的角度进行探究。因此,既有研究未能有效区分国际法价值所适用的区域及范围。最为突出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忽视了各项具体国际法部门所独有的特殊性价值与作为整体的国际法所享有的一般性价值之间的比例差异。比如,在一定程度上并未重视海洋法体系中海洋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而该价值在国际法实践中所发挥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二是忽视了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与全球公域范围之间的价值适用界限。比如,将主权国家间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国际法价值视为国际法价值体系的一般性内容,而忽视了主权国家间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所应适用之价值的特殊性。因此,在国际法价值体系基本构成的研究中,既应当注意具体国际法部门的特殊性价值转向整体国际法一般性价值的可能性,还应当关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外所适用之价值的特殊性与整体国际法价值的一般性之间的重叠与区隔。
(2)在中国的国际法价值观方面,集中阐释了中国对于国际法应有价值所持的立场与观念。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有:
高岚君较为全面地梳理了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历史演进、主要内容及影响因素,指出了中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并遵守国际法中各项原则与规则的基本立场。同时,高岚君也阐述了中国对利用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国际争端所持的谨慎态度,以及中国特别重视国家主权原则以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统一的坚定决心。 (9) 罗国强通过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指出了西方法律文化中和谐观的缺失,从而将和谐价值确立为中国国际法的核心价值观。而和谐本身渊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实践理性。它包含了“和而不同”与“天人合一”的基本内容,它所指向的是人与人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两个方面。 (10) 何志鹏通过对国际法价值观历史演进的梳理,指出以现实主义为基础的“战争与和平”作为传统国际法的价值观,已逐步转向建立在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为基础的“和平与发展”国际法价值观。但这种“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法价值观存在着阻碍合作发展、引发霸权思维及导致环境恶化的不足。因此,应当以中国“和谐发展”的国际法价值观补正西方国际秩序主流范式的缺陷。而中国“和谐发展”的国际法价值观,具体包含了世界和平、保护人权、国际合作以求发展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四个方面的内容。 (11)
有关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既有研究,不仅全面梳理了中国对于国际法所持的基本立场,还充分挖掘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和谐价值的丰富资源。这为后续进一步探究中国国际法价值观的发展趋势奠定了理论基石,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价值观的中国内涵。
2.从确立到反思的深研阶段
以201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以及2011年北非中东的政治变局为标志,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价值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更为深层的反思阶段。一方面,中国政府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再次向全世界重申了“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与此同时,在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且综合国力再度大幅提升的背景下,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并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和外交层面的话语权,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价值的本体论和关联论展开了深入研究。另一方面,通过审视和观察北非中东地区的政治变局,国际法学界对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具体内容展开了深刻反思,尤其是针对西方国家的相关国际法价值观念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检视。
(1)国际法价值的本体论层面。既有成果补充和完善了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并进一步反思了其具体内容。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有:
其一,补充和完善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刘志云以布尔的正义理论为框架反思了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价值定位与发展路径。借助布尔的“个人正义”、“全球正义”与“国际正义”的正义类型理论,刘志云认为,当代国际法体系的主流价值即“国际正义”受到了“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的冲击。因此,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在维持“国际正义”的同时,也必须兼顾“个人正义”与“全球正义”。此外,在协调正义与秩序两项最基本国际法价值的冲突时,罗尔斯的复数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即,先以“自由原则”建立自由与竞争的规则体系,再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构建出有效弥补发展中国家竞争起点劣势的机制。 (12) 何志鹏通过审思国际法治的标准,提出了国际法二元价值体系的构想。何志鹏认为,国际法价值体系建构最困难的问题是价值基点的确定,亦即主权与人权的优越性问题。如果国际法的价值体系立足于国家,则在价值取向上强调国家的自由,亦即内政不容干涉。而如果国际法的价值体系立足于个人,则在价值取向上侧重于维护基本人权,以此为目的的干涉就是可接受的。由此,形成了国际社会中主权与人权的二元价值紧张。 (13) 江河从法的价值的双重属性出发,认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应包含正义、秩序、平等和效率四项价值。其中,秩序价值是国际法的首要价值,体现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正义是终极价值,但国际社会的文化多元和无政府状态都使国际法的正义只能零散地萌芽于其他非终极意义的法律价值之中。此外,从国际组织作为主权国家追求国际法基本价值的重要手段出发,联合国的存在体现着国际法在政治领域的平等价值,这具体化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实践。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运转则体现着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效率价值,这具体化为WTO基本法律原则(非歧视原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14)
相较于早期对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初步构建,国际法学界在补充和完善阶段的研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既有成果不仅对国际法价值体系进行了内容上的扩充,对基本构成也作出了逻辑上的完善,特别是对构成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各项价值的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它不仅从价值主体的层次上思索了“个人”“全球”“国家”间的价值定位,还从价值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上探究了“人权”与“主权”的紧张关系,更从国际法价值的历史演进及其国际组织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各项价值之间的转化与演变。总之,既有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逻辑构造。
其二,在反思国际法价值体系具体内容方面。朱文奇围绕北非中东的政治变局,集中地对“人权”与“人道”的国际法价值理念进行了反思。朱文奇指出,一些西方国家试图将西方社会价值理念普遍化的做法,违背了体现国家主权价值的禁止武力干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损害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高价值。尽管国家主权不再是绝对的,但它与保护人权一样都是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 (15) 与此同时,何志鹏也围绕阿拉伯变局对国际法价值进行了反思,主要针对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国际正义观展开了检视。何志鹏指出,以民主和人权为主导价值的西方国际正义观忽视了人权的多样性、民主自身的缺陷及其他与之并行的价值。而权衡国际正义则应以全面的信息为前提、以协商民主的方式为基础、以均衡平等的相互对待为核心、以法治的正当程序为保障。 (16)
不同于确立阶段对于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构建,国际法学界在反思阶段的研究侧重于从国际社会的发展动态方面来反思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具体内容。这种理论反思,不仅在研究视角上从国际法内部拓展到了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层面,并且在研究意义上也从单纯的价值构建走向了更为深入的价值反思层面。尤其是围绕北非中东的政治变局,既有成果展开了对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根本性检视,集中考察了西方大国基于所谓民主人权的国际正义观所存在的缺陷及所带来的困境。这既有助于对既有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之完善,又为塑造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提供了经验材料。
(2)国际法价值的关联论层面。既有成果着重考察了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变化对具体国际法部门的价值取向所带来的影响。其代表性成果有:
刘长秋结合风险社会理论对生物经济国际法的基本价值进行了分析。刘长秋认为,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即国际社会已经进入了“世界风险社会”阶段,客观上无节制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正逐步凸显。因此,对于以效益和安全为最基本价值的生物经济国际法而言,若以人权保障为价值选择的出发点,就应当适度调整其价值序列,将安全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以风险预防为理念并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据此回应其价值主体在“世界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安全价值需求。 (17)
刘长秋关于国际法价值关联论层面的研究,是在生物经济国际法这一具体国际法部门中展开的。然而,这种从国际法社会基础变迁与国际法价值取向的关联论视角进行探究的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极大地拓宽了国际法价值论领域的研究视野。特别是它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出发来探索效益与安全的价值关系,为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研究提供一种较为新颖的研究路径。当然,这一研究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它从国际法社会基础与国际法价值之间的关系视角出发,较为有力地论证了具体国际法部门的价值选择。但是,一方面,该研究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根本变迁缺乏较为充足的论证,特别是在涉及国际社会何以进入“世界风险社会”这一根本性问题上缺乏充足的理由。另一方面,它在国际社会转向“世界风险社会”何以影响具体国际法部门的价值取向上欠缺较为严密的论证逻辑。因此,对于风险社会与国际法价值问题之间的关联论研究,应当更注重国际社会本身朝向风险社会转变的具体内容与根本动因。并且,主体论是价值论的基本前提,故而应以国际法价值主体为逻辑连接点,着重厘清国际法社会基础的变化对国际法主体的价值需求方面的影响。基于此,再进一步探究国际法主体价值需求的变化对具体国际法部门价值取向的决定性作用。
3.从建构到变革的开创阶段
以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旨演讲为标志,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领域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涵和深层意蕴作出了初步探索。与此同时,面对这一划时代的新思想,国际法学界就其对国际法价值论层面所带来的根本性影响展开了系统性的研究。这集中体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价值观所带来的新变革上。
在国际法的价值观变革方面,着重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法价值观所带来的新变革。其代表性成果有:
江河以南海安全合作为例,指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安全观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互动的框架下,国际法的价值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即国际法的基本价值逐渐由消极和平迈向以普遍安全为前提的积极和平。一方面,在作为国际法首要价值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秩序、安全、和平三种价值在其概念位阶上呈现出自上而下的逻辑关系。秩序的核心是安全,而安全是和平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标志。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分别以安全的主体论、本体论、运行论等基本范畴为框架,构建了其四大要素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内在统一体。新安全观沿着安全的主体性和客观性揭示了积极和平与普遍安全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向。 (18)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相较于国内学界对于国际法价值体系问题的研究,由于研究视域和研究背景的差异,国外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呈现出多元化和零散化的特征。总体而言,依据其对国际法本身的理解与定位,大致上可以梳理为三大类主张。第一类主张认为国际法本身毫无价值可言。或者说,国际法仅具有一定的工具性价值,充其量只是实现国际政治与经济价值的工具。可将其概括为国际法工具价值论。第二类主张认为国际法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并不是国际政治与经济的附庸。可将其概括为国际法独立价值论。第三类主张的立场徘徊于前两者之间,既承认国际法依附于国际政治,又主张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可将其归纳为国际法有限价值论。这三大类观点的交织与融合构成了国外学界对于国际法价值问题的最基本的看法和态度。
1.国际法工具价值论
主张国际法工具价值论的观点大多存在于国际政治学界,其中主要的代表性成果集中体现在国际政治学界的权力政治学派中。在国际法学界内部有与之遥相呼应者,其主要观点见于以政策定向法理学为代表的纽黑文学派中。权力政治学派以摩根索为代表,纽黑文学派以麦克杜格尔为代表,其研究成果如下:
(1)权力政治学派。作为国际政治现实主义流派的奠基人,摩根索在论及国际法价值问题时的首要前提便是: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对抗和利益冲突的世界,政治的本质就是权力斗争。以此为据,国际法的存在与运作取决于各国利益的博弈和国家间的权力分配。没有利益的协调与权力的平等就没有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各种客观社会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国际法本身并无独立的价值可言,而只是国际政治的一部分。国际法成为实现国家间的利益调和与权力平衡的工具。 (19)
(2)纽黑文学派。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思潮的影响,以麦克杜格尔为代表的政策定向法理学是在反思将法律视为规则体系的传统学说中产生的。它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由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所组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还应当包含关于这些规则的权威决策和行为控制之全过程,即法律就是一个社会有权者通过不断的选择进而形成权威的过程,而国际法也是一个围绕着权威和控制而连续不断变化的“决策过程”。国际法的作用在于实现重大政策,最终目标在于建立以“人类尊严”为主要内容的“世界公共秩序”。并且,决策是解决各种关于价值分配诉求之冲突的途径,而国际法是对其中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决策的记录。 (20) 因此,国际法的价值就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价值。换言之,国际法只具有实现国家对外决策目的的工具性价值,而毫无独立价值可言。 (21)
从国际法工具价值论的代表性成果可以看出,由于它对国际法定位的偏颇,导致了它对国际法价值持有较为狭隘的立场。无论是国际政治学界的权力政治学派,还是国际法学界内部的纽黑文学派,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及相关外交政策之间的紧密关联。但与此同时,它们却都忽视了国际法本身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所具有独立性地位,导致了国际法无用论甚至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极端看法。事实上,国际法实践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已对这两类主张进行了扬弃。在国际政治学界内部,重视国际法对国家行为之规范作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以及强调观念文化对国家行为之塑造作用的建构主义,都对权力政治学派所持的国际法工具价值论提出了有力的批判。在国际法学界内部,新纽黑文学派在继承了既有纽黑文学派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也对传统的政策定向国际法理论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发展。该学派从只关心国际法行为的客观表现方面转向了探究国家遵守或违反国际法的内在动因方面。国际法工具价值论作为特定历史阶段和理论思潮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从另一个层面拓展了国际法价值论的理论空间,为深刻反思国际法价值问题提供了逻辑起点。
2.国际法独立价值论
主张国际法有独立价值的观点主要集中于国际法学界。在认定国际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基本前提下,国际法学界内部又对国际法的本体论展开了深入探究,并就国际法所具有的价值及体系构成形成了不同的看法。并且在国际法价值的关联论方面,也有学者对国际社会发展变化对于国际法价值体系所产生的影响展开了探索。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有:
(1)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方面。德国哲学家康德很早就在其《永久和平论》中阐述了和平作为国际法基本价值的观点。 (22) 菲德罗斯指出,一切法律秩序所共同的价值是秩序或者和平的价值,对于国际法来说,善意价值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并且,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发展,《联合国宪章》所彰显的善邻和宽恕的价值也纳入国际法的价值体系中,而人类共同的幸福成了国际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23) 博德曼在《论国际法的精神》中认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由三类价值构成:一是以主权、秩序、和平为内容的核心价值,二是以人权、公平、民主为内容的竞争性价值,三是以必要性、合作、理性为内容的背景性价值。其中,主权、秩序、和平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传统价值。人权、公平、民主则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国际法价值新发展。必要性、合作、理性作为背景性价值是国际法主体在实现其他国际法价值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4) 除国际法学界内部的讨论以外,国际政治学界中以布尔为代表的英国学派也对国际法的价值体系问题进行了探究。布尔所持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一种二元主义的国际法价值论。布尔认为国际法最核心的基本价值是国际秩序与国际正义,而另外一对基本价值是国家主权与人权。就国际秩序与国际正义的关系而言,英国学派采取的是一种二元论的立场,即只重视其中一种价值而忽视另外一种价值,导致无法充分理解国际政治的本质。就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而言,它所关涉的是国家责任、国际责任与人类责任的分配问题,一个国家对这三种责任都应给予考虑,而不能顾此失彼。 (25)
(2)国际法价值的关联论方面。联合国国际法院日本籍法官小和田恒以全球化为背景阐述了国际法价值体系内部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小和田恒指出,在全球化趋势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着共同的社会挑战(气候变化)和共同的政治威胁(恐怖主义)。高速发展的国际社会与经济的现实,迫切需要一种系统性的全球治理模式。这种模式需要一种蕴含了在最低限度内规范各国行为的共同核心价值的公共秩序。而现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一方面,存在着东方价值与西方价值的深层次冲突(以文化因素为主导的文明之冲突);另一方面,以欧美为中心的西方价值体系由于它的狭隘性已不再适于当前的全球化世界。因此,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一种普适性的国际法价值体系。 (26)
相较于国际法工具价值论的否定视角,国际法独立价值论从肯定的立场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国际法价值本体论及关联论的相关问题,并对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构成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国际法独立价值论从《联合国宪章》及相关规范与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上,阐述了国际法所应固守的基本价值及价值追求的未来趋势,并创造性地探讨了在具体实现国际法相关实体价值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它还将目光聚焦于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国际法价值体系构建的关联上。独立价值论从世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大背景出发,分析了既有国际法价值体系可能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提出了构建全新的普适性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想法。总之,它为进一步完善现有国际法价值体系提供了较为新颖的视域和较为坚实的基础。
3.国际法有限价值论
相较于国际法工具价值论和国际法独立价值论的观点而言,主张国际法有限价值论的观点主要存在于以科斯肯涅米为代表的国际法批判法学派(赫尔辛基学派),以及国际法学家亨金的相关论述中。其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科斯肯涅米在《国际法的目的是什么?》一文中集中地对国际法的价值问题作出了详尽的阐述。该文认为,国际法在谋求实现各种国际行为者的政治价值观、利益和偏好的同时,也表现为批判的标准和制约有权者的手段。国际法作为并且应当作为实现特定主张或目的的工具。国际法同时也作为相对自治的行使技术而存在。据此,在探讨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时,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国际法是否应当实现“和平”“安全”“人权”等价值,而是在辩护或抨击特定政策时,这些价值概念之间出现的解释性争议或矛盾该如何解决。 (27)
(2)国际法学家亨金。亨金在《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一书中有关国际法价值问题的论述,显示了在国际法工具价值论与国际法独立价值论之间摇摆不定的理论立场。一方面,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政治,法律是依附于政治而存在的。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并且,任何法律体系无不反映政治体系中的政治主张,而国际法则反映了国家间体系的政治主张。另一方面,国际法又在国际社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构成实体。因此,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就主要围绕着国家主权而展开。以国家为主的国家价值包含国家独立、国家平等、国家自治、国家领土完整和权威性、国家的不可干涉性以及国家所认同的国家权益等。 (28)
对于国际法有限价值论而言,既有的研究成果立足于对国际法本身所持的折中态度。相较于国际法工具价值论和国际法独立价值论的观点而言,有限价值论虽然在理论立场上始终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但实际上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国际法工具价值论因其完全否定国际法价值的主张而陷于偏颇。国际法独立价值论因其忽视国际政治对于国际法现实影响的主张而流于理想化。国际法有限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则同时克服了前两者所存在的弊端。它不仅注意到了国际法对于国际政治无法割裂的紧密关联性,同时也充分肯定了国际法本身作为一种独立性规则体系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这对于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具有深刻的方法论意义。并且,国际法有限价值论也提供了一种较为客观的视角,避免了过度理想化的情况。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首先,揭示既有的国际法价值体系在现实层面上所存在的危机,同时分析国际法价值体系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阐明国际法价值体系的理论根基及逻辑结构,并从国际法与国际法社会基础之间的交互关系出发,将国际法的价值体系置于风险社会的理论视角中进行检视,深入分析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变化与国际社会变迁之间的关联。再次,从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关系切入,分析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可能面临的理论困难,并探究突破该困难的可能途径,阐述有效解决既有危机的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之思路。进而在这种思路的引导下,逐一对国际法的价值危机进行回应。然后,通过主体、主观及客观三个维度的分析,提出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得以实现的路径。最后,落脚于中国对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贡献,通过对和谐价值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分析,阐述中国对于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所能提供的智识方案。
(二)研究方法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方法,指的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9) 由于研究对象定位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因此势必涉及法的价值论领域中的诸多关键问题。无论是对国际法价值的概念与特征进行阐述,还是对国际法各项具体价值目标的评价,抑或是探寻不同国际法价值目标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都离不开价值分析方法的运用。
2.跨学科或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风险社会视角下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研究既涉及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中的价值问题,又与国际政治学密不可分,并且以风险社会为理论视角也必将涉及社会学的相关知识。因此,要充分探明本研究的理论问题,就必须进行一种跨学科或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国际法的价值在其概念层面必然与国内法价值及国际政治领域中相关概念相联系。因此,要厘清各项价值在国际法上的根本含义,必须对每项价值进行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比较,从而划定国际法价值的概念边界。由此,为进一步分析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问题提供概念基础。
4.历史研究方法
国际法的价值体系重塑问题必然涉及价值变革与国际社会变迁之间的关联性。并且,价值体系的重塑本身也包含了一种时间维度上的变化本质。因此,对各项价值进行历时性的考察,必将有助于准确界定各项价值的基本概念。与此同时,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转型理论,由于它涉及工业社会历史转型的问题,因此也同样需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
(1) 古祖雪:《论国际法的理念》,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2) 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罗国强:《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另参见罗国强:《论当代国际法基本价值之构建》,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4) 古祖雪:《论国际法的理念》,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5) 高岚君:《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6) 王秀梅:《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价值多元化》,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7) 杨泽伟:《当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与价值追求》,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8) 罗国强:《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另参见罗国强:《论当代国际法基本价值之构建》,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 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 罗国强:《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 何志鹏:《从“和平与发展”到“和谐发展”——国际法价值观的演进与中国立场调适》,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4期;另参见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12) 刘志云:《直面正义纷争: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价值定位与发展路径——以赫德利·布尔的正义理论为分析起点》,载《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2年第1期。
(13) 何志鹏:《“良法”与“善治”何以同样重要——国际法治标准的审思》,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4) 江河:《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中国的实践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5) 朱文奇:《中国与北非中东变局中的国际法》,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16) 何志鹏:《大国政治中的正义谜题——阿拉伯变局与国际法价值反思》,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另参见何志鹏:《国际法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17) 刘长秋:《生物经济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研究》,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
(18) 江河:《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南海安全合作——以国际法价值观的变革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
(19) [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利斗争与和平》(第七版),徐昕、郝望、李保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 Young,International Law and Social Science:The Contributions of Myres S.McDougal,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72(1):60-76.
(21) Bianchi.International Law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91-109.
(22) [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3) [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4) Bederman,The Spirit of International Law,Athens Georgia: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2002.
(25) [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第四版),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26) Hisashi Owada,Conflict of Values in international Law: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 Globalizing World,Austria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aw,2009(14):7-18.
(27) Koskenniemi,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For,EVANS,International Law.3rd 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32-37.
(28) [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29)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