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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请求权鉴定
大学本科法律教育期间,在练习课(Übungsarbeiten )和考试(Examen)中,我们的任务通常就是书写“法律鉴定” (Rechtsgutachten)。法律鉴定写作以及法律案例研习,都遵循着确切的既定规则。如果要对一起案件加以研习时,或换言之,当描述了某一生活事实而被问及请求权时,大家在笔试中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则。这在私法中通常涉及所谓的“请求权” ( Ansprüche) (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诸位应当探究,在给定的案件事实中,(至少)一人可否向另一人,或向其他数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作为。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提问,诸如问及物的所有权。但这于处理方式上并无不同,因为这类提问也同样应通过“法律鉴定”进行说明。在法律本科阶段,除了应学会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外,诸位首先应当学会法律适用。
即便诸位不写“请求权鉴定” ( Anspruchsgutachten) ,而是写法律评论( eine rechtliche Erörterung)甚或文章( Aufsatz)时,倘若没有做上述所要求的作业( Aufgabe) ,通常都不会成功,也绝不会在开始时获得高分。我们只有在国家大考中所谓的专题笔试( Themenklausur)或者在初学者作业( Anfängerarbeit)中的(明确的)知识型简答题( Wis-sensfrage)情形,方可极其例外地做出抽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