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2]
法治和民主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规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主要包含了如下内容: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就是党奋斗的方向;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就是不断追求和提升人民福祉。“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本质就是在不同的层面满足人民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这就需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规范公权就是为了防止公权的任意行使损害人民的利益,而保障私权就是要保护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现代法治的重要价值是公平正义,而只有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才能使人们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代法治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诉求。可以说,之所以在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是人民根本利益之彰显,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之所在。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了更多的向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满足人民对“良法善治”的期待。“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立法规律,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切实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民之所欲,法之所系”,如果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就能够得到人民的拥护。“严格执法”是人民最关切的法治建设方面,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滥用执法权的问题,一直困扰民众、为人们所诟病。解决好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问题,才能在人民生活中树立法治的权威。“公正司法”是人民对法治生活最强烈的期待。司法本身是为了解决人民生活中的纠纷和争议而存在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庄严承诺之一,只有在个案中感受到公正的司法,人民才会信任法治,社会才能将司法作为平息争议、化解纠纷的正常渠道。“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人人守法才能够真正使法律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基本遵循;才能依靠法律化解矛盾和纠纷,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依靠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仅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的力量是依法治国的不竭动力。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33]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发展,天还是那片天,地还是那片地,人还是那群人,为什么我们的国家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什么能够结束挨饿的历史?为什么我们能够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以昂扬的姿态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关键在于,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改革开放,使亿万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得到了充分发挥,生产力得到了充分释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政体的人民性,人民经由选举产生的代表选举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障了人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确保权力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协商的民主协商制度决定了重大的事务能够形成共识,并保障了健康、有序的决策形成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处于攻坚战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纷繁复杂、频发叠加,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需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从而确保改革依法稳步向前。
人民的参与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各项奋斗目标的前提。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也必须要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参与立法,积极献言献策,形成广泛共识,才能为良法的出台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尤其应当看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能否从书本中的条文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关键要看人民群众是否信赖法律、认同法律、遵守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4]每一个社会成员从内心自愿接受法律约束,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35],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如此才能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人民的智慧是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开拓创新的关键。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改革创新,离不开基层人民的首创精神。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民意、汇集民智、凝聚共识,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回应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使法律永葆先进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实施中,仅仅依靠公权力机关的力量,在手段和资源上都存在很大局限。法律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树立起人民参与治理的主体地位,运用人民群众自身的智慧,充分调动他们在举报、投诉、咨询、监督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政府共同治理。化解纠纷和争议不能仅仅依靠诉讼,需要充分通过人民调解、和解等手段将生活中的智慧运用到纠纷解决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既避免法治建设的因循守旧,也避免盲目移植。
人民的经验是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重要遵循。法律应当反映社会生活习惯,立法要成为管用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大地,立足于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立法也要符合社情民意,每一个制度和体系安排,都要反映本国历史文化传统,符合社会实际需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其本身就是要追求良好有序的社会效果。要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效果,必须要密切联系实际,认真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脱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不注重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立法也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执法和司法也无法找准发力点,难以真正解决现实问题。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应由人民来评判。法为民而治,国家依法治理是否成功,关键要看是否增进了人民的福祉,是否实现了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是否给人民带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所以,依法治国是否取得了成效、取得了多大成效,客观上要求只能由人民来担任评判人,应当把评判器交给人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由人民评判,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要切切实实了解人民的意愿、回应人民的关切、满足人民的法治诉求。当前尤其需要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一个案例胜过一摞文件”,要真正使人民群众从每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我们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我们进入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才能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