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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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哈佛学院章程

马萨诸塞州

秘书处

州政府,波士顿,02133

敬启者:

我是保罗·古兹,任职于马萨诸塞州政府秘书处,作为该州历史资料的保管者,特此证明: 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议会于1636 年10 月28 日拨出一笔专款,用于建设一座日后名为哈佛学院的学校。 1650 年5 月23日,议会批准哈佛学院成为法人机构,并永久续存。也就是说,哈佛学院从此之后,都是能够授予学位的法人机构,并接受马萨诸塞州法律管辖。

第一部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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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再次声明,以下关于哈佛学院的资料也见诸这些记录。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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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我证明哈佛学院至今享有法人地位。

在此,我盖下州政府的印章,于1976 年6 月17 日,哈佛学院三百四十年。

保罗·古兹

州政府秘书处

马萨诸塞州政府秘书处

州政府,波士顿,02133

敬启者:

马萨诸塞州政府秘书处特此证明,对于上述资料的核查表明,自1976年6月17日州政府秘书处保罗·古兹的上述证书签发以来,关于哈佛学院的组建、形成及运行的资料,没有任何人工添加。

在此,盖下州政府的印章

州政府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