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构建“发展型法治”(代序)
“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是需要持续深入研究的重要现实问题。基于“价值—规范”的二元结构,一方面,从价值引领的角度,需要对新发展理念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切实将其融入经济法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另一方面,从制度转型的角度,需要重视经济法规范因融入新发展理念而呈现的“发展导向”,并由此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有效互动,可以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这对于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尤为重要。
上述的理论提炼,是基于“新发展理念——发展导向型制度——发展理论”的内在关联,此种关联所构成的分析框架,同样可以拓展适用于整体法治建设,这也是本书希望实现的“理论拓展”目标。事实上,将新发展理念持续融入整个法治建设,就会形成“发展导向型法治”(简称“发展型法治”)。1 而着力构建“发展型法治”,应当是我国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这是我国特定时代背景下的新问题。要有效构建“发展型法治”,需要对新发展理念作出“历史—系统”的解析和把握,并将其切实融入法治建设,同时,还要加强发展理论的指导,从而实现“发展型法治”的转型。
一、特定时代背景下的新问题
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在充满不确定因素的复杂发展环境下,面对新时期的发展问题、发展矛盾和发展任务,需要全面强化新发展理念的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2。而在此过程中,能否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如何在法治框架下保障新发展理念的落实,已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自我国2015年提出新发展理念以来,对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已有大量解读和诸多研究成果。只有系统把握上述发展理念的逻辑联系,准确理解其与“旧发展理念”的不同,切实将其作为“实践的引领”而不是“空洞的口号”,才能真正实现其蕴含的多种重要价值。由于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对发展实践有重要引领作用,直接影响发展绩效,因此,应正视新发展理念对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价值,既要从历史维度审视新旧发展理念的差别,又要从系统维度揭示各类发展理念之间,以及发展理念与发展阶段、发展格局、发展矛盾、发展问题之间的内在关联。只有在上述“历史—系统”的维度下展开解析,才可能形成对新发展理念更为完整准确的理解。
完整准确理解新发展理念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其全面贯彻来指导和引领各领域的发展实践。例如,在法治领域贯彻新发展理念,会有助于将促进发展的理念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从而构建“发展型法治”。而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型法治”,又会进一步促进新发展理念在各相关领域的落实,从而有助于全面实现相关发展目标。
有鉴于此,在我国开启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既往研究成果,从“历史—系统”的维度对新发展理念加以解析,以增进对其完整准确的理解,从而全面发挥其重要引领作用;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发展实践既需要新发展理念的价值引领,又离不开各类法律制度的规范、促进和保障,因此,还应进一步从“价值—规范”的维度,探讨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分析其对构建“发展型法治”的影响,揭示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乃至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重要价值。这些研讨对于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济法制度建设,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并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二、对新发展理念的“历史—系统”解析
对新发展理念的研究,涉及多个不同的维度,其中,“历史—系统”的维度尤其值得关注,由此展开解析,会有助于增进对新发展理念的完整准确理解。
(一)基于历史维度的解析
新发展理念是与“旧发展理念”相对应的。对于何为发展、发展什么、如何发展等,各国都曾存在不同认识3。我国在革命与建设、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等不同历史时期,从不重视经济建设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到重视经济发展质量,体现了不同阶段发展理念的变化。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总是呈现阶段性,在不同阶段会存在不同的矛盾和问题,因而需要针对不同时期的发展矛盾和发展问题,确立指导发展实践的发展理念。
随着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到新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不同既往,面对发展目标、发展环境、发展条件的调整和改变,更需要确立新的发展理念,以指导各个领域的全面发展,对此应从历史维度加以解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是硬道理”日益成为社会共识。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基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导向,“经济发展”备受重视,且往往被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由此形成了突出的GDP导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被忽视4。随着各类发展问题的凸显,人们日益认识到,不能将狭义的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应树立更为全面的“发展观”。据此,我国从过去较为重视经济增长或者“唯GDP”的发展观,转而强调科学发展观,并进一步融入了新发展理念,更加重视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益,强调系统、全面的发展,从而形成了日臻完善的发展观5。
上述发展观的转变,体现了发展理念的变迁。发展理念是发展观的核心,不同的发展理念,体现了对影响发展的各类价值的强调或取舍,特别是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重要价值的权衡;同时,还会直接影响对发展的认识,包括何为发展(涉及对发展的界定)、为何发展(涉及发展问题与发展目标)、发展什么(涉及发展领域与发展对象)、如何发展(涉及发展手段或发展路径、发展动力)等,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发展观。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等新发展理念,正是对上述方面的重要回应。
此外,上述发展理念的变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直接相关。从更长的历史看,自1860年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独立自主、自立自强的发展道路,并在不同历史阶段多次提出现代化目标。在经历了从革命到建设、从计划到市场、从贫困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后,我国开启了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而要完成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就需要有新发展理念的引领。
当前强调新发展理念的引领,还与复杂的国际环境直接相关。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产生的萧条效应,与2020年不断蔓延的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相叠加,对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冲击,极大地影响了发展环境和发展路径。只有全面融入新发展理念,有效应对上述“双重危机”,才能突破发展困境,重构发展格局。因此,落实新发展理念,既是历史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也是未来长期的重要任务,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另外,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型看,我国从传统的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今天的信息经济或数字经济,从闭关锁国到全面开放,从单纯强调经济增长速度到重视经济发展质量,既离不开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和绿色发展,也需要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其中贯穿和体现着各类发展理念的内在关联。对此不仅应从历史维度解析,还要有系统维度的整体把握。
(二)基于系统维度的整体把握
完整准确理解新发展理念,需要从系统维度对其予以整体把握。从发展理论或发展法学的角度看,“发展问题—发展手段—发展目标”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它们构成的“发展分析”框架,有助于探讨与发展相关的各类问题,同样也适用于新发展理念的研究6。
依据上述“发展分析”框架,需要关注与新发展理念相关的三方面问题:第一,应从问题定位的角度,明确我国存在的发展问题和发展矛盾;第二,应基于不同阶段的发展问题和发展矛盾,确立解决上述问题的发展手段,尤其要明确具体的发展动力、发展路径和发展方式;第三,应通过相关发展手段的有效运用,实现相关的发展目标,如高质量发展目标、全面现代化目标、共同富裕或全民共享的目标等。上述紧密关联的三个方面,有助于从系统维度增进对新发展理念的全面理解和整体把握,也有助于研讨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的相关问题。
首先,从发展矛盾、发展问题的角度看,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更为突出。针对多个领域、多个层次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必须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实施多种类型的协调7,如区域协调、城乡协调、内外协调、制度协调,等等,从而解决区域发展、城乡发展、收入分配方面的发展差距过大等发展失衡问题,以及因存在内外差别、制度差别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在落实协调发展理念的过程中,尤其应基于相关发展矛盾,特别是发展失衡等发展问题,明确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不断改进发展手段,增进发展动力,优化发展环境等。
其次,从发展动力、发展方式或发展手段的角度看,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开放发展的理念缺一不可。例如,在创新发展方面,能否通过理念和理论的创新、制度和技术的创新,以及发展模式的创新,构建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形成发展的新机制、新引擎,会直接影响发展动力,因此,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发展被置于突出位置,它关乎发展方式或发展手段的优化。此外,针对区域或城乡等领域存在的发展不平衡、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以及各领域开放发展不同步等问题,尤其需要落实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的理念,以推动发展方式、发展路径的转变,并解决相关的发展失调或发展失衡问题。事实上,上述四大发展理念,都在从不同角度回答“如何发展”的问题,涉及发展动力、发展方式、发展路径、发展手段,直接影响前述发展矛盾和发展问题的解决,关乎发展目标的实现。
最后,从发展目标或发展目的的角度看,新发展理念蕴含着重要的发展思想,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思想,它与共享发展的理念存在紧密关联。而基于共享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各类主体的发展权8,不断提升其发展能力,这样才能使各类主体共享改革开放成果9,实现共同富裕,并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以上是基于“发展问题—发展手段—发展目标”的分析框架,对各类发展理念之间内在联系的简要解析。据此,既要看到不同发展理念对各类发展问题的解决各有侧重,也要看到它们在上述“发展分析”框架下存在的紧密联系。例如,从各类发展理念的各自侧重看,创新发展理念侧重于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协调发展理念侧重于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绿色发展理念侧重于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问题,开放发展侧重于解决内外联动发展问题,共享发展侧重于解决公平分配和发展正义问题。其中,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都在解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发展失衡问题;解决上述失衡问题需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将创新思维、创新理念融入其中;只有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才能不断解决发展失衡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分配公平和发展正义问题,实现共享发展。可见,各类发展理念虽有侧重,但密切相关。在“发展分析”框架下,上述的发展失衡体现的是“发展问题”,而创新发展是解决发展问题的发展手段,共享发展(或均衡发展)则是受到普遍认可的发展目标。
此外,从系统维度看,不仅要关注上述各类新发展理念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还要关注新发展理念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的紧密关联,从而在更大的系统中实现对新发展理念的整体把握。例如,新发展阶段的核心发展目标,是在协调共生、共同富裕、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后发大国”的全面现代化。要完成这一旷世系统工程,必须对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进行系统的整体把握,并由此明晰我国的发展矛盾、发展问题、发展模式、发展动力和发展路径,不断优化发展政策和发展环境,持续构建“发展型法治”,从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总之,要完整准确理解新发展理念,需要从多个维度分析各类发展理念的内在逻辑联系。由于观察视角不同,对相关发展理念的认识可能会“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因而更应整体、系统地加以把握,而不能孤立、片面、僵化地理解。这既是对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认识”的基本要求,也有助于在发展实践中对其予以全面贯彻。此外,新发展理念对于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对于全面实现新发展阶段的目标,具有至为重要的引领作用,因此,需要在更高层面把握发展理念与发展阶段、发展格局的关联,并且,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还需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强对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问题。
三、落实新发展理念需要构建“发展型法治”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点。据此,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由此会形成有助于促进全面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型法治”,对其亦可称为“发展型法治”或“新发展法治”10。
新发展理念的落实,需要“发展型法治”的构建,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紧密关联。在构建“发展型法治”过程中,基于经济法对于“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尤其应在经济法领域落实新发展理念,从而形成“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充分实现其作为“发展促进法”的重要功能;在此基础上,还应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以进一步揭示发展理念与发展理论、“发展导向型”制度之间的关联。
(一)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的紧密关联
在新发展阶段,需要不断优化各类主体的发展环境,改善其发展条件,对此不能仅靠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还要有国家的外力推动,尤其需要良法善治的保障和支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基于新发展理念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的紧密关联,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持续构建“发展型法治”。为此,应着重关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应重视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的重要引领作用。新发展理念所蕴含的重要价值,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只有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并将其融入相关法治理念、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才能实现法治理论的创新和法律制度的优化。为此,在推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应注意协调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关系,并在协调和解决各类问题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开放发展,推动“良法”的持续生成;同时,还应推动法治自身的绿色发展,降低各类制度性的交易成本,加强各类法律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增进相关法律的实效,促进法律价值的实现。上述方面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等发展理念的落实。在此基础上,还应确立共享发展的目标,使法治能够均衡保护各类主体的利益,成为促进发展的重要支撑11。
另一方面,还应关注法治建设对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促进和保障功能。通过在法治建设中体现“发展导向”,会更有助于在各领域贯彻新发展理念,并由此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例如,体现发展导向的“发展型法治”,既有助于促进各领域的创新发展,也有助于促进区域、产业等方面的协调发展;既有助于推动对外开放,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又有助于保障各类主体的发展权,提升其发展能力,推动公平分配,解决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的问题,从而实现共享发展的目标12。因此,我国应全力构建“发展型法治”,从而为新发展理念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并推动相关领域的全面发展。
总之,应重视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相互促进的紧密关联,既要看到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构建“发展型法治”的重要推动作用,又要看到“发展型法治”对于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相关领域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只有在法治建设中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才能不断推进整个法治体系的优化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并在法治框架下保障和促进各个领域的发展。
(二)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制度中的落实
构建“发展型法治”,需要将新发展理念融入各类具体法律制度,以实现其重要引领作用。考虑到经济法是典型的“发展促进法”,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而有必要以经济法为例,探讨在经济法制度中全面融入或落实新发展理念的相关问题。
基于前述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的紧密关联,在经济法领域落实新发展理念,会有助于形成“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13;同时,融入新发展理念的经济法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在各个领域的落实。现略作说明如下:
第一,在创新发展方面,经济法应有助于支持各类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例如,在财税法领域,无论是政府采购、财政补贴方面的制度,还是包括税率优惠在内的广义税收优惠制度,都应包含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14。同样,金融法制度也要为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应通过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保障和促进技术创新。可见,从鼓励和促进创新的角度,应不断优化各类经济法制度,发挥经济法的“发展促进法”功能。
第二,在协调发展方面,在经济法领域普遍存在着重要的协调思想,协调的理念和手段也贯穿于经济法的诸多制度之中15。针对区域或城乡的发展差距、不同群体或个体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失衡等各类发展失衡问题,尤其需要通过财政法、金融法、计划法等经济法制度,展开有效的调整和协调。对此,经济法的调整应基于区域发展差距的扩大,推动区域的协调发展;基于财政支出责任与事权、财力的不匹配,解决转移支付制度、地方税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运用多种经济法手段,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等问题。而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会涉及各类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协调,以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协调等,这些都要充分体现协调发展的理念。
第三,在绿色发展方面,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尤其需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不断减少负外部性带来的“公害”,切实将私人成本内部化,才能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为了解决上述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的每类制度都应有助于促进永续发展。例如,在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方面,运用财税法领域的环境保护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制度,会有助于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运用金融法领域的“绿色金融”制度,通过有效实施贷款、证券发行、保险、排放权交易等金融手段,将社会资金引入环保、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16,以及落实“赤道原则”等17,都会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或永续发展。
第四,在开放发展方面,经济法的各类制度都应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在经济立法中率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推动对外开放可谓功不可没,但同时也形成了我国税法领域内外有别的“二元税制”;直至我国加入 WTO后,普遍存在于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各领域的“二元税制”问题才得到有效解决18,由此形成的较为统一的税制更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对外开放。又如,在金融法领域,我国通过各类金融立法,不断打破金融禁区,从局部开放走向高层次的全面开放,充分体现了开放发展的理念。此外,在产业法领域,我国在不同时期通过制定多种“产业指导目录”,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明确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方向和具体领域,有力推动了对外开放,这是落实开放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另外,在对内开放方面,如何构建国内的统一市场,如何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等各种壁垒,促进国内开放,保障国企与民企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体现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开放发展理念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五,在共享发展方面,经济法关注对各类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重视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由此使共享发展必然成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运用财税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和税收征纳行为,保障共同富裕、共享改革成果等共享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运用金融法、计划法等经济法制度,在法治框架下打破发展壁垒,实施发展规划,从而凝聚发展共识,激活发展动力,共享发展成果。19
以上主要是结合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宏观调控法制度,探讨了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制度中的落实或具体体现。此外,在市场规制法制度中,同样需要落实新发展理念。例如,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等各类发展理念直接相关,市场规制法应当在上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切实规范各类平台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各类主体的共治和共享;同时,也需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效实施,切实保障消费安全,特别是商品、服务的安全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从而不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升级,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可见,随着新发展理念的不断融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会不断凸显。上述经济法制度的有效实施,既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也有助于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形成,优化市场主体的发展环境,这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尤为重要。
其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实现整体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基础。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过程中,特别需要体现各类新发展理念,加强经济法的调整。例如,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子体系中,现代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尤其需要落实创新、协调、开放等发展理念,切实打破各种壁垒,保障各类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各类区域、主体的协调发展。为此,对各类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经济利益的制度,都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并由此推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制度优化。
此外,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过程中,现代经济体制亦居于重要地位20,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类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等等。只有融入协调发展和创新发展的理念,才能协调好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代税收制度、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产业制度等,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从而构建“发展型法治”的基本框架,促进发展矛盾和发展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的提炼
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济法制度,同样需要相应的理论指导,其中也涉及对“发展与法治”关系的思考。从既往研究看,对于“法律与发展”问题,国内外学者曾有一定研究,但对于新发展理念与“发展型法治”的关系,还缺少系统的理论探讨。为此,从“发展与法治”关系的角度,应关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落实新发展理念来构建“发展型法治”,会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形成能够促进发展的、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良法”,从而能够为执法和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提供应有的价值引领,进而推进相应的“善治”;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型法治”的构建,既有助于促进新发展理念在各相关领域的贯彻,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也有助于促进国家有效履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从而增进人们对“发展型国家”的理解21。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从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的视角展开研究,并相应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
经济法作为重要的“发展促进法”,其中包含大量“促进型规范”。在“价值—规范”的二元结构下,通过将新发展理念及其体现的发展价值、发展思想融入或贯穿经济法制度,从而形成“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经济法的实施,会有助于增进执法和司法的包容性,这是“发展型法治”的重要内核。上述融入新发展理念的“发展型法治”,既是一般发展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也是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的重要基础22。
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要基于国家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发展道路,关注相关主体的发展权、发展能力、发展义务和发展责任,为各类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只有在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方面充分体现先进的发展理念,并构建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才能在该理论的指导下,提升经济法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包容性,从而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制度,实现其保障和促进发展的重要功能。
从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看,各界高度关注的“内卷”问题23,尤其需要通过体现发展政策的多种经济法手段加以解决,并通过融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等发展理念的制度安排,实现从“内卷”到“外展”的转变。例如,通过促进创新,有助于解决低水平重复建设或不正当竞争问题;通过有效协调,有助于解决相关领域的冲突或内耗问题;通过推动开放,有助于解决内外联通和资源互补问题;等等。此外,“内卷”也与绿色发展(或永续发展)、共享发展的理念相悖,应通过经济法的制度安排,解决发展环境欠佳和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作为整体发展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传统的发展理论相衔接,并基于既往的优秀研究成果,结合现实的经济法制度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实现理论的自我完善。只有不断拓展新兴的发展理论,才能更好地将发展理念、发展价值、发展制度、发展法治结合起来,这对于经济法制度的完善,推动发展理论和发展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价值。
总之,新发展理念在法治建设中的落实,有助于形成“发展型法治”;而“发展型法治”的构建,又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新发展理念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落实,尤其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此外,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济法制度,会有助于推动整体的“发展型法治”的构建;同时,提炼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也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新发展理念—发展导向型制度—发展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本书希望读者在审视相关经济法问题的同时,进一步思考整体法治发展的相关问题。
四、关于课题研究与本书出版
“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是本人主持的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7AFX023)。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成员产出了一批阶段性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共发表论文25篇。随着课题研究的深入,我们深切感受到:在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构建“发展型法治”,有助于促进和保障新发展理念的持续落实,从而可以进一步结合发展目的、发展机制、发展动力、发展环境等因素,不断解决各类发展失衡问题,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只有将发展与法治结合起来,有效处理两者的关系,才能通过构建“发展型法治”,促进“发展的法治化”,这对于深化“法治与发展”研究,推动“发展法学”的构建24,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未来持续完善经济法制度,尤其具有重要价值。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涉及不同维度的思考,其中,“历史—系统”维度、“价值—规范”维度,以及“发展问题—发展手段—发展目标”维度,对于本课题的研究尤为重要。依循上述维度,有助于研究发展理念、发展价值、发展制度等有关发展的各类具体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炼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理论”。而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理论,会更有助于指导发展实践,特别是“发展导向型”的法律制度实践,推动经济法等各类具体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并使相关制度能更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全面现代化的目标。
在课题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课题顺利按时结项。课题组的各位成员都是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他们认真负责,勤于思考,潜心研究,对相关问题反复研讨,对所撰写的内容仔细打磨,力求确保成果质量。本书的写作分工(按照章节顺序)如下: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撰写序言、附录,负责全书统稿。
邓 伟,中山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撰写导论部分和第二章。
谭 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撰写第一章、第六章。
徐 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撰写第三章。
祝远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讲师,撰写第四章。
董学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撰写第五章。
王 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撰写第七章和结论部分。
此外,王磊还承担了课题研究的大量协调工作和书稿的前期统稿工作。
在本书出版之际,尤其感谢国家社科基金对本课题研究的支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在编辑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为本书出版所做的大量工作;同时,也感谢课题组全体成员几年来的辛勤付出。对于本书可能存在的诸多不足,诚望读者方家多予指正。
张守文
2022年2月15日元宵节
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楼
1 有关“发展型法治”的讨论,可参见张守文:《新发展格局与“发展型法治”的构建》,载《政法论丛》2021年第1期,第3—13页。
2 有关高质量发展的探讨,可参见高培勇:《理解、把握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载《经济学动态》2019年第8期,第3—9页。
3 例如,在对于“发展”的界定或理解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曾更关注经济增长,而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等学者则更关注全面发展的理念。可参见〔加拿大〕崔贝尔考克、〔美〕丹尼尔斯:《法治与发展》,冯川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4 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符合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规律。有关发展理念和相应的经济发展理论演进的探讨,可参见洪银兴:《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理念和相应的经济发展理论的演进——兼论高质量发展的理论渊源》,载《经济学动态》2019年第8期,第10—20页。
5 发展观经过了从GDP发展观到可持续发展观、再到科学发展观的不断完善的演进过程,而新发展理念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发展观。参见简新华:《发展观的演进与新发展理念》,载《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9期,第22—31页。
6 有关该分析框架的解析和运用,可参见张守文:《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发展法学的视角》,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第590—611页。
7 协调发展是针对事物发展的矛盾性,着眼于事物发展的整体性,解决事物发展的平衡性。参见杨明伟:《协调发展:对发展问题的哲学总结》,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6期,第38—46页。
8 其中,经济发展权尤为重要。可参见程信和:《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载《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8—146页;张守文:《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第3—9页。
9 有研究者提出“共享权利”的概念,将其界定为涉及共享经济成果、政治成果、文化成果、社会成果和生态成果的综合性权利。参见张彦、洪佳智:《论发展伦理在共享发展成果问题上的“出场”》,载《哲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101—107页。
10 这其实也是国家的重要法治战略。可参见顾功耘:《论重启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治战略》,载《法学》2014年第3期,第3—15页。
11 参见公丕祥:《新发展理念: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引领》,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1期,第22—36页。
12 有关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主要特征的分析,可参见王一鸣:《百年大变局、高质量发展与构建新发展格局》,载《管理世界》2020年第12期,第1—13页。
13 例如,在税法领域应推进“发展导向型”的税收立法。可参见张守文:《论“发展导向型”的税收立法》,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7期,第8—17页。
14 可参见华国庆:《促进自主创新的财税法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1期,第22—26页。
15 可参见刘文华、王长河:《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第7—10页;张守文:《论经济法上的协调思想——“国家协调论”的启示》,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88—95页。
16 参见马骏:《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载《金融论坛》2015年第5期,第18—27页;邓翔:《绿色金融研究述评》,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67—71页。
17 参见刘志云:《赤道原则的生成路径——国际金融软法产生的一种典型形式》,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137—144页。
18 参见刘佐:《我国改革开放后涉外税制的建立与内外税制统一》,载《涉外税务》2010年第1期,第32—36页。
19 法治应当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更好地滋养、保障和推动发展。参见江必新、邵长茂:《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第3—14页。
20 参见张守文:《现代经济体制的构建及其法治保障》,载《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第3—14页。
21 参见黄宗昊:《“发展型国家”理论的起源、演变与展望》,载《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5期,第58—71页;陈玮:《“发展型国家”的三次理论辩论:政府介入的必要性、有效性和时机》,载《公共行政评论》2019年第1期,第55—71页。
22 可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第15—24页。
23 对于内卷或内卷化的不同理解,可参见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 十八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49—176页;刘世定、邱泽奇:《“内卷化”概念辨析》,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96—110页。
24 相关具体讨论可参见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张守文:《发展法学:经济法维度的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