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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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犯罪的滋生与蔓延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从诞生开始,互联网的设计就侧重于顺利传输信息,信息本身的安全和互联网这一传输媒介的安全并非其主要关注点。换言之,互联网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后来网络安全问题显现,特别是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看来,互联网加快了社会发展步伐,但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显现,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日益普及,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网络犯罪不断增多外,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也日益转由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除了强奸罪等必须以行为人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外,其他犯罪基本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即使是传统犯罪,也日益涉及互联网,甚至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如通过互联网雇凶杀人。3

从我国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已结4. 8万余件,案件量及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案件量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 91%。4 网络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依法有效惩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特别是,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风险被聚集放大,防范和惩治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