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犯罪的刑事实体立法与司法
为应对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世界各国刑法都在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形成打击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我国1997年《刑法》制定于接入互联网的初始阶段,网络犯罪的猖獗态势尚未显现,当时的刑法不可能对网络犯罪有过多考虑。为有效应对网络犯罪,我国刑法通过新增罪名、扩充罪状、降低入罪门槛、增加单位犯罪主体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充网络犯罪的范围。其中,有两次集中扩张值得特别关注:一是面对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网络攻击破坏活动日益增多,危害愈发严重的情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全面系统完善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实现了网络犯罪的第一次集中扩张。二是针对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凸显,危害日益严重的情况,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突出了对网络犯罪的关注,有8个条文直接针对网络犯罪,实现了网络犯罪的第二次集中扩张。值得关注的是,《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其规制的对象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网络攻击破坏活动,可以称之为“传统信息网络犯罪”;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286条之一和第287条之一、之二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在信息网络日益普及的时代背景下,针对犯罪与信息网络交织的情况,通过强化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前移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防线、惩治信息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而增设的专门罪名,可以称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
《刑法》的修改完善,为网络犯罪的有效应对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刑法规定,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相对原则化,在查办网络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各方反映相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易把握,且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鉴此,为保障刑法的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通过制定发布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解释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外发布《信息系统安全案件解释》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信息系统安全案件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际,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术语范围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作了规定。
(二) 新型信息网络犯罪解释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 号,简称《信息网络案件解释》 ) ,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案件解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三) 涉网犯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犯罪形式多样,除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新型网络犯罪以外,更多的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涉网犯罪。此类网络犯罪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是传统犯罪与信息网络技术结合而成的犯罪形式,如电信网络诈骗、考试作弊网络犯罪;有的则是在信息技术手段之上滋生的新型犯罪形式,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犯罪、“伪基站” “黑广播”犯罪。就数量而言,涉网犯罪在整个网络犯罪中占据绝对多数,有的涉网犯罪甚至替代了传统犯罪形式,如淫秽物品犯罪当前主要表现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基于此,涉网犯罪也成为近年来网络犯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关注点。限于篇幅,这里只能择其要者而列之:
(1)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淫秽电子信息案件解释》,明确了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淫秽电子信息案件解释(二)》,厘清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7 年 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的定罪量刑坚持综合考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网络赌博犯罪意见》,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具体构成条件及其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等有关问题。
(3)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 ,按照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从严从快惩处、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的要求,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2021 年 6 月 17 日又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二)》,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信息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4)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活动大多依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互联网日益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领域。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侵犯个人信息案件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5)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案件解释》,明确了“黑广播”“伪基站”以及其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6)近年来,考试作弊违法犯罪活动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运用无线电等信息技术在考试中作弊的现象日益突出。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组织考试作弊案件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 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均有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例。而且,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十批共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02—106号) ,涵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上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共6件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3—38号) ,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以及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共3件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7—69号) ,分别为我国首例从境外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首例撞库打码案、首例全链条打击黑客跨境攻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