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团体法:法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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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调整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标志着长期以来独立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等单行法在形式上向民法回归。将婚姻家庭编纳入《民法典》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最佳方案,不仅开启了婚姻家庭立法的新篇章,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婚姻家庭制度以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基本内容,与合同制度、物权制度等相比,具有较强的伦理色彩,因而常常被视为一国的固有法制,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与本土特征。夫妻团体构成现代婚姻家庭的轴心,是观察和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概念和视角。《夫妻团体法:法理与规范》一书以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与实施为背景,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层面分析夫妻团体的价值变迁、夫妻团体中的意思自治、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及其清偿、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夫妻身份权的性质及其效力等问题。全书共分为十章,针对夫妻团体的法理与规范进行了系统而翔实的分析。我认为本书属于近年来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力作,在以下三个方面颇具创新之处:

第一,从夫妻团体兼具共同体与结合体的双重属性出发,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复杂结构。本书作者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路径,比较夫妻团体与经济团体之间的本质差异:前者表现的是全方位的人格投入,成员之间的关系属于情感的、不可计算性的结合,其他人不容易替代;后者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属于理性的、可计算性的结合,其相互关系可以替代。通常认为,《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上的人被假设为“理性人”。然而,《民法典》中的“理性人”假设主要存在于财产法之中,具有明显的工具理性属性;家庭法领域的主要角色系“伦理人”,带有一定程度的道德色彩。夫妻团体的“伦理人”角色深刻地影响并塑造了夫妻团体财产制度,表现为家庭法的实质理性化与财产法的形式理性化两个维度,由此形成的“夫妻团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价值矛盾,是分析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重要工具。

第二,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夫妻团体的相关财产制度,揭示《婚姻法》《收养法》回归《民法典》之后引起的复杂体系效应。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可以分为婚姻家庭身份关系法与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法两大部分,均具有伦理性。然而,近现代以来,源自财产法的市场经济观念与个人主义价值日益渗透至家庭法领域,家庭法的理性化渐趋增强。秉持工具理性的财产法与彰显伦理属性的家庭法之间的鸿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填充。典型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及其限制,身份关系协议如何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之规定,以及身份权的保护如何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之规定等问题。《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第508条以及第1001条实质上成为架构婚姻家庭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乃至总则编的重要桥梁。对此,该书均从体系化的角度予以阐释,在理论研究上具有新颖性。

第三,注重理论结合实际,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与实施提出了宝贵建议。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与清偿是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立法热点,本书作者通过分析认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并引发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应当予以废除。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在《民法典》制定之后,该书作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及其与个人财产的分配应坚持婚姻法的实质性“贡献”理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离婚财产协议等仅具有债权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或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夫或妻一方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举债方的个人财产。

克平是我的学生,近年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领域潜心钻研、勤奋耕耘,取得了一些具有良好影响力的科研成果。本书是这些年他在家庭法领域笔耕不辍的重要结晶,我对此感到由衷的高兴!希望他继续踔厉奋发,笃行致远,能够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王利明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