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历史的理论及其启示
一、“随同人,我们进入了历史”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1
人是从哪里来的? 是上帝创造的? 或者是女娲抟土而成的? ……这个长期以来令人困惑的关于人类自身来源的问题,直到近代才得到了科学的说明。
1809年,拉马克在《动物哲学》一书中断定人类起源于类人猿。 1859年,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一书中揭示了生物从低级到高级进化的理论。1863年,赫胥黎在《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一书中论述了人猿同祖的学说。 1871年,达尔文在《人类起源与性的选择》一书中指明了人是从已经灭绝的古猿进化而来的。2
不过,达尔文等并没有回答古猿怎么变成人的问题。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对此作出了回答。
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恩格斯在论述人类形成过程时指出:首先是攀树的猿群,即“成群地生活在树上”的古代类人猿;而后是“正在生成中的人”;再后是“完全形成的人”,即已经能够制造工具的生物。3
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正是通过劳动,人才从动物中分离出来。
人是由分化产生的。“经过多少万年的努力,手脚的分化,直立行走,最后终于确定下来,于是人和猿区别开来,于是奠定了分音节的语言的发展和人脑的巨大发展的基础,这种发展使人和猿之间的鸿沟从此不可逾越了。手的专业化意味着工具的出现,而工具意味着人所特有的活动,意味着人对自然界进行改造的反作用,意味着生产。”4
从利用天然工具,如石块和木棒,到将石块和木棒制作成自己需要的形状,经过了漫长时期的劳动经验的积累。马克思曾从肯定的意义上引证过富兰克林给人下的定义,即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5 恩格斯则明确地指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是劳动”。而“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6
火的使用,从利用天然火到学会人工取火,对人的最终形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摩擦生火第一次使人支配了一种自然力,从而最终把人同动物界分开。”7由于使用火,鱼类和猎物以及可用于烧烤的淀粉质的根和块茎等成为人的食物。熟食缩短人的消化过程,有助于促进大脑和身体其他部分的发展。它还可以用来驱逐猛兽,增强人们的自卫能力。它还使人们能够抵御寒冷,从而扩大人们的活动范围。人的生存不再受气候和地域的严格限制了。
总之,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不在于他们有思想,而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8因为“动物所能做到的最多是采集,而人则从事生产”。 “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终的本质的差别,而造成这一差别的又是劳动。”所以,“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9
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考古发掘,包括对古人类化石与生产工具的发掘,对达尔文关于人是从古猿进化而来的论断和恩格斯关于劳动在从猿到人演化过程中作用的论断,提供了证明。
就中国而言,远在距今800万年,腊玛古猿禄丰种就已经繁衍生息在云贵高原之上,开始了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我国境内已知最早的人类是巫山人,距今204万—203万年,他们已经使用打制石器。距今170万年的元谋人,除使用粗糙的石器外,已知用火。距今71万—23万年的北京人,过着采集和狩猎的生活,不仅懂得用火,而且还能保存火种。距今约1. 8万年的山顶洞人,仍使用打制石器,但已掌握磨光和钻孔技术,并已会人工取火。所以,中国是远古人类起源的一个重要地区。10
人类的历史是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随同人,我们进入了历史。”11
原始时代距今十分遥远。当时还没有发明文字,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所以,要弄清楚原始时代人类的历史是十分困难的。我们研究原始社会历史的主要依据是:第一,对远古人类文化遗存进行的考古发掘。第二,通过民族学、人类学的研究,从某些“残存”的“落后的蒙昧人”的生活,追溯远古人类的某种生存状态。这种“落后的蒙昧人”曾被恩格斯称为“社会的化石”。12 第三,从历史文献与民间文学中关于远古的传说,推断原始人类的某些踪迹。13 将这几个方面的材料进行综合和对照,我们已经能够对原始社会的基本轮廓和发展线索作出大体的描述和论证。
美国民族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于1877年发表《古代社会》一书。他通过研究印第安人和世界其他地方的部落及希腊、罗马等的古代民族史,揭示了氏族的本质和氏族制度存在的普遍性,证明母系制先于父系制,说明氏族制度发展的结果必然产生自身的对立物——政治社会,即国家。该书的副题即为“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 。恩格斯认为:“关于人类原始史,直到1877年,摩尔根才给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一历史的钥匙。”14他“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 。他为原始历史找到了一个新的基础。 “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15
马克思曾经在1881年至1882年期间,研究过《古代社会》一书,并对该书作了详细的摘要和写了批语。在此基础上,恩格斯利用摩尔根的材料又补充了自己掌握的材料,写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关于原始社会历史的重要著作。
中国学者认为,“重建中国古史的远古时代是当代考古学者的重大使命” 。 20世纪初,中国学者就曾萌发过要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书写续篇的宏愿。有的学者认为,随着考古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将会有可能写出“确实称得上是恩格斯《起源》一书的中国续篇”。16
二、从原始群到原始公社
(一)“人类的原始状态即所谓石器时代”
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17
生产是从人类制造工具开始的。
“人类的原始状态即所谓石器时代。”18原始时代的人类首先利用石器同自然界作斗争,以求得生存和发展。石器时代包括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旧石器时代的特点是使用打制石器,新石器时代的特点是使用磨制石器。马克思说过:一般说来,劳动过程只要稍有一点发展,就已经需要经过加工的劳动资料。在太古人的洞穴中,我们就发现了石制工具和石制武器。在人类历史的初期,除了经过加工的石块、木头、骨头和贝壳外,被驯服的,也就是被劳动改变的、被饲养的动物,也曾作为劳动资料起着主要的作用。19
已知最早的石器发现于埃塞俄比亚的奥莫地区,距今约250万年。
史前的文化阶段,按照摩尔根确立的系统,包括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它们又可分别区分为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
人类在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以前,是属于旧石器时代。旧石器时代占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它开始于二三百万年前,一直延续到1. 5万年前。这个时期几乎占了整个人类历史的99. 6%或 99. 7%以上的时间。20、21
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进入了新石器时代。它开始于弓箭的发明,终结于发明制陶术之前。“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22弓箭的使用,使打猎的范围扩大,效率提高。以弓箭狩猎,还使个人有了行猎的可能。
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人们主要从事采集和狩猎。
野蛮时代开始于制陶术的发明。有了陶器,人类增加了熟食的方法,便利了饮用水的储存和运送,使人类比较能够定居下来,从事农业生产。23 这个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
野蛮时代包括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剑和铁犁铁斧时代,结束于文字的出现。大约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代,在埃及、西亚等地发明了铜器,进入铜石并用时代。到了公元前二三千年代,西亚、南亚、埃及等地发明和使用了青铜器。已发现的铁的熔铸与加工的最初遗迹,约在公元前14世纪。到公元前 1000年代前后,西亚、北非和欧洲基本上进入铁器时代。24
铁器的发明和使用,意义重大。恩格斯认为,田野农业,“如果没有铁斧和铁锹,也不可能大规模进行”。25 一般说来,是这样。世界上许多地区由大规模从锄耕农业向犁耕农业的过渡,是人们在掌握了铁器工业的基础上才实现的。不过,也不尽然。“在有些民族中,由于某些自然条件的关系,还在他们发现铁的加工方法之前,这种过渡已可能完成了。例如,尼罗河流域的居民,由于采用了人工灌溉与利用了极坚固的黑檀木犁头的关系,还在青铜发现以前,就已经达到欧洲居民只有在发明了铁器以后才能达到的那种劳动生产率。因此尼罗河流域的居民,与古代两河流域的居民一样,甚至还在铜器时代就过渡到了阶级社会。在另一些情形下,大畜群的畜牧业的发展,同样促使一些才掌握了青铜技术的部落过渡到了阶级社会,在赫梯人和亚洲其他某些民族方面便有这样的情形。”26
马克思说过:“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因此,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也具有重要的意义。27 这个原理在根本上是正确的。不过,对此不能从绝对的意义上加以理解,不能把劳动资料局限地理解为仅仅是指残存的劳动工具。如上所述,由于其他条件的不同,一些地区的原始社会在金石并用时代就解体了,有的要到青铜时代,有的则要到铁器时代。28
(二) 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共产制共同体”
“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又增添了新的因素——社会。”29社会是什么呢? “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30
恩格斯说过:“社会本能是从猿进化到人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最初的人想必是群居的。”31因为人是一切动物中最爱群居的动物。我们的猿类祖先就“是一种群居的动物”。32 因为单独的个人力量有限,不依靠群体,就无法生存。“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33
人类社会最古的形态是怎样的,它在原始时代又经历过哪些变化?
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曾经写道,“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写到过原始群状态的自行解体,“发展出氏族和家庭”的问题。34 列宁在1913年12月写给高尔基的信中,把原始社会分为“原始人群和原始公社”两个连续的阶段。35
不过,对于原始社会历史的分期,史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关于原始群: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从猿到人过渡阶段“正在生成中的人”的群体;另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包括直立人在内的真正人类社会的群体。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解读,因为“正在生成中的人”的群体,还不是“完全形成的人”的群体,还不能构成真正的人类社会。关于原始公社: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原始氏族公社的阶段:另一种意见认为,它是指包括血缘家庭公社和氏族公社在内的阶段。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解读,因为这样的解读才能覆盖整个原始公社的历史。36
这就是说,原始社会可分为原始群和原始公社两个阶段;原始公社又包括血缘家庭公社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1. 关于原始群
人们对于自己将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是不可能不受限制地任意加以确定的。
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37
在原始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可供支配的劳动产品极其有限,不可能形成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38
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写道,“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在这里只有母权能起某种作用。”39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公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一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中,他也曾经记载:“人类社会的原始群状态,没有婚姻和家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共同生活和相同的营生(战争、狩猎、捕鱼);另一方面,则是母亲及其亲子之间的骨肉关系。”40
原始群时期,“这是人类的童年” 。人还住在自己最初居住的地方,即住在热带的或亚热带的森林中。他们至少是部分地住在树上,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为什么他们在大猛兽中间还能生存。他们以果实、坚果、根作为食物;音节清晰的语言的产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41
人类是否经历过杂乱的性关系的社会阶段? 原始群的时期,是不是就是人类实行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已经不可能找到直接的证据。恩格斯认为,“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是存在过的。“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42有的学者也确认,“原始群内实行杂乱的性交关系” 。43
不过,有的学者对此抱有存疑的态度。理由是:“在大多数非人灵长类群体中,母猿和子猿间从不交配。这意味着人类诞生之初的性关系也可能已有所限制,无限制的杂交的可能性并不大。”44这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原始群时期,应该相当于蒙昧时代的初级阶段。它可能存在于旧石器时代的早期(距今250万—270万年至20万—30万年)的靠前的阶段。
2. 关于血缘家庭
历史上发生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起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45 与这种现实的生活条件及其变化相适应,男女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在原始时代,与这种变化相适应,人类社会也经历了相应的变化。
从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发展出来的第一个阶段的家庭是血缘家庭。46 马克思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在“血缘家庭”一章中写道,“一旦原始群为了生存必须分成较小的集团,它就从杂交转变为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47
在血缘家庭时期,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夫妻的圈子……在这里,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48 这是血缘家庭与实行杂交的原始群的不同之处,也是人类在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
血缘家庭在人类远古时代的存在,是摩尔根推断出来的。他根据夏威夷人的亲属称谓,认为他们先前曾存在过这种婚姻状态。这种兄弟姐妹互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世界上许多民族的神话传说中都留下了自己的痕迹。我国《后汉书》中曾记载南蛮的兄弟姐妹十二人“自相夫妻”的故事(见《后汉书》卷八十六南蛮西南夷列传第七十六)。49
血缘家庭是一个公社。在血缘家庭内部,实行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当时所实行的,是“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50
有的学者推断:“它是一个小集团,人数不可能很多,每个集团大约二十五人到五十人。”除了本集团的人以外,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也看不到别的人。51 据记载:在欧洲人到达澳大利亚以前,澳大利亚人约以四十人为一群生活着,游浪于一定的区域之内,此地区为该集团的“给养区”,禁止任何“外人”进入。52
血缘家庭大约存在于旧石器时代的早期(250万—270万年至20万—30万年)的原始群时期之后的阶段、中期(20万—30万年至4. 5万年)。
3. 关于氏族
血缘家庭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如果说这是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那么,它的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53 首先,可能是排除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其后,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也被禁止。这样,从血缘家庭就发展出了普那路亚家庭。
普那路亚,为夏威夷语punalua的音译,原意为“亲密的朋友”或“亲密的伙伴”。普那路亚家庭的特点是,若干同胞的、旁系的或血统较远的一群姐妹,与其他集团的一群男子互相集体通婚,丈夫们互称为“普那路亚”;同样的,若干同胞的、旁系的或血统较远的一群兄弟,与其他集团的一群女子互相集体通婚,妻子们也互称为“普那路亚”。由这种婚姻关系产生的家庭形式,称为普那路亚家庭。54 这“是群婚的发展最高阶段”。群婚盛行于蒙昧时代。55
从血缘家庭进步到普那路亚家庭,按照摩尔根的说法,这是“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56 所谓自然选择,“即缓慢变异借以实现的形式”。57 有的研究者还指出了发生这种变化的另一类原因,这就是:由于在人类社会里,婚姻不复为生物的现象,而成为社会的制度,人们最初之所以禁止经济集团内部的婚姻关系,系为抑制破坏该集团之劳动团结的本能冲动。58
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比排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要“困难得多”。59 从南部非洲人类学的资料来看,早期人类迈出禁止兄弟姐妹之间性关系和婚配这一步,很不容易。“在南部非洲的科伊人(西方更通常的称法是霍屯督人)中,从遥远的过去遗留下来的禁止兄弟姐妹之间性关系和婚配的矫枉过正的习俗,常令外人感到可笑:兄弟和姐妹之间需严守礼节,避免接触,甚至防止他们单独在一起或直接说话。”60尽管如此,这种转变还是逐步实现了。
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61 这是因为,原先的血缘家庭,经过若干世代,由于规模扩大,不能不发生分裂。而分裂出来的不同的亲属集团,即转化为不同的坚固和确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由于排斥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女系亲属集团内部的成员不能通婚,只能同另一女系亲属集团的成员通婚。这样,原先的血缘家庭就转化为氏族。这就是说,“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62
一个氏族的成员必须同另一个氏族的成员才能通婚。这种互相通婚的氏族就构成早期的部落。这就是说,氏族和部落应该是同时发生的。63氏族,实行外婚制。这有利于强健人们的体质;部落内部,实行内婚制。这有利于巩固部落内部的团结。
氏族曾经是构成“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64 比如,在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中,就实行过群婚制,那里的部落分作两个或四个互相通婚的集团。俄国民意党人史唯尔保19世纪末在流放远东时,曾经发现了尼夫赫人的群婚制。65 我国仰韶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男女分区埋葬的现象,也应是当时人们实行族外群婚这种情况的反映。66
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揭示了氏族的本质。67 这样就为认识原始社会的历史提供了钥匙,奠定了基础。
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产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它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遭到破坏。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又把它完全消灭。68
史学界一般认为,氏族萌发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完全形成于旧石器时代的晚期(4. 5万年至1. 5万年),69一直延续到新石器时代、金属器时代。
氏族是一个“共产制共同体”,70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单位,所以一个氏族就是一个氏族公社。氏族公社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即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和父系氏族公社时期。
(1)母系氏族
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71 由于实行族外群婚制,“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而只要存在着群婚,世系就只能按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母系。妇女受到人们普遍的尊敬,这同她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也有关系。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妇女从事采集。她们采集的获取,比较稳定。她们还承担着家务劳动和教养子女的责任。而男子则从事狩猎活动,而狩猎的获取并不稳定。72、73
母系氏族的存在,是有证据的。埃及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从发掘的女人墓一般比男人墓稍大些,并放置涂有红色的女人小雕像来看,可能反映了崇拜女性的母系氏族社会的面貌,但社会成员似无明显的社会差别”。74 民族学、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母系制在世界许多地方存在过。19世纪以前的印度喀拉拉邦的纳亚尔人,阿萨姆的卡西人和加罗人,以及16世纪北美大多数的印第安部落,都按母系制组成。75 恩格斯说过:在欧洲人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是按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氏族已经衰落,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按照父权制组成了。76
中国的古籍中也有这方面的记述。如《吕氏春秋·恃君》中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 《庄子·盗跖》中也讲过,太古时代“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中国有的学者还对姓的性质进行过研究,并指出“姓是出自同一祖先的团体”,“姓有母系的痕迹(如多从女)”。 “姓为不能自相通婚的团体”等等,“这可以使我们理解到‘姓’大概是氏族制度的残余”。77
在母系制时期,在氏族内部,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78 恩格斯指出:“有两个自发产生的事实,支配着一切或者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民族按亲属关系的划分和土地公有制。”79“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80
从中国仰韶文化(公元前七千年至前五千年)的半坡和姜寨遗址中发现,当时储藏产品的地窖密集地分布在房屋外,形成窖群。这说明劳动果实没有归私人占有,而是集体储藏,共同利用。死者的随葬品绝大多数为生活用具,没有显著的差别。81 民族学的调查表明,印第安人的“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82
在母系氏族公社的晚期,家庭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从群婚制发展出了对偶婚制。对偶制家庭由一对配偶结合而成,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男女双方仍分别属于各自的氏族,没有形成独立的家庭经济。双方各自居住在自己母亲的氏族,起初通常由丈夫到妻子家中过夫妻生活(望门居);后来丈夫迁到妻子家中居住(从妻居)。所生子女归于女方。这种婚姻关系并不牢固,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
对偶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到达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83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氏族的扩大,由于亲属之间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这样,“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 。这种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的,因为随着群婚失去森林原始的素朴性质,必然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压抑,因而她们必然地要求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保持贞操的权利。84
从群婚制发展为对偶婚制,是家庭组织上的又一个进步。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自然选择的积极效果更加显示出来。至此,“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85 这个过渡,改变了以往“民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从一个方面为其后父系氏族和专偶制家庭的产生准备了条件。马克思指出:“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随着新家庭日益具有专偶婚制的性质而发展起来。”86
(2) 父系氏族
父系氏族制是继母系氏族制之后产生的社会制度。其存在时间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时代。
父系氏族制代替母系氏族制,与男女在生产中所处地位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
弓箭的发明和使用,使个人行猎成为可能,并且使猎获有了保证。于是狩猎成为常规的生产部门,原始的狩猎发展成了畜牧业,畜牧业与农业开始实行分离。与此同时,随着农具的改进和畜力的利用,农业由锄耕农业逐步过渡到犁耕农业。锄耕农业要靠几十个人的集体力量,犁耕农业使小规模的乃至个体化的生产成为可能。这种新兴的农业和畜牧业,使男子从事的劳动日益占据主要的地位,而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和其他生产活动下降到次要的、附属的地位。这是父系氏族制之所以代替母系氏族制的关键。
生产力的发展,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引出了新的财富归谁所有的问题。这是父系氏族制代替母系氏族制的重要的动因。恩格斯以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为例,指出这些财富“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但是,按照母权制,男子的子女是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的,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属于母亲的氏族。这就是说,“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 “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实行这个转变,其实并不困难,具体地说,就是规定:以后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马克思认为,“这看来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87
由于母权制的倾覆、父权制的实行,对偶婚制逐步过渡到了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专偶制家庭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88
中国的考古发掘,提供了有关这种变化的若干证明。比如,山东宁堡头龙山文化遗址和山东大汶口文化遗址的墓葬中,女子多随葬纺轮,男子多随葬农具。这说明了男耕女织的分工和男子在农业劳动中的主要地位。山东大汶口文化遗址的八座墓葬中有四座为男女成年人合葬。男子居墓穴正中,女子则在扩出的长方形坑内,随葬品也多偏置于男性一侧。这显示了男子在家庭中的主要地位。89
随着父权制的确立,母系氏族就让位于父系氏族。父系氏族由若干家长制家庭公社组成。土地归氏族所有,耕地定期分配给家长制家庭公社使用,森林、牧场等仍由氏族共用。恩格斯认为,这种“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是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久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从中发展起来的过渡阶段”。90
从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的转变,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 。与此同时,恩格斯又指出:“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91
三、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与氏族制度的解体
(一) 私有制的产生
原始社会,人们在“共产制共同体”内生活。恩格斯指出:在进入文明时代即阶级社会之前,“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时,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随身带来的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92 土地公有制“真正是全部历史出发点”。93 由于生活资料极其有限,没有任何剩余产品,所以不可能产生人剥削人的现象。这种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94
氏族是继血缘家庭之后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和生产单位。在这里,第一,没有强制和压迫性质的权力机构,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社会组织是自然生成的,组织结构仅仅由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这样的简单机构组成,它们代表着不同的血缘集团,各自管理着自己内部的事务。在血缘组织内部,这些组织机构代表全体氏族成员的意愿,执行人民大会的决议。第二,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血缘关系,再加上外界自然的压力,“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是社会风尚的主流,即使发生一些争端和纠纷,也“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做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第三,由于氏族事务是大家共同的事情,所以,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氏族成员来说是不存在的。95
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96 当时人们之所以不能不在氏族制度下共同生产、共同消费,之所以没有统治和奴役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是由当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没有剩余产品这种情况决定的。马克思说:“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结果。”97但是,生产力总是要向前发展的,而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人们开始有了剩余产品,私有制和阶级、统治和奴役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出来,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的氏族制度,也就注定地要走向解体和灭亡。
恩格斯认为:“在相当早的生产发展阶段上,人的劳动力就能够提供大大超过维持生产者生存所需要的产品了,这个发展阶段,基本上就是产生分工和个人之间的交换的那个阶段。”98这就为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前提。
按照恩格斯的分析,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游牧部落从其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畜牧业与原始农业开始分离。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产生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商品交换的商人阶级,使商业同生产部门分离。不过,这已经是发生在文明时代之初的事情了。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逐步地形成和发展起来。因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99“私有制是阶级矛盾的根源和破坏古代公社的杠杆。”100
氏族制度存在的“前提是生产极不发展”。101“私有财产的形成,到处都是由于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发生变化,都是为了提高生产和促进交换”。102
如前所述,随着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几十个人在一起共同劳动,已经不再是生产上的必需,而由小家庭进行的个体生产开始成为可能。与生产的家庭经营相联系,各个家庭开始有了或多或少的财产的积累。“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103比如,对畜群的私有制。由于各个家庭的劳动力强弱多寡、生产技能的高低和其他生产条件的优劣不同,它们之间的财产差别开始发展起来。“各个家庭家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持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 “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这样,在古代的氏族制度中就出现了一个裂口: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了。104 原先适用于“生产极不发展”条件下的土地公有制,经过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逐渐变成了私有制。105
中国的考古发掘,提供了社会逐渐发生贫富分化的证据。比如,仰韶文化(公元前7000至前5000年)早期的姜寨聚落的公共墓地,各个墓葬的随葬品不多,差别不大,说明当时的社会还未发生贫富分化。距今6000年至5000年的聚落遗址的情况就不同了。山东大汶口遗址的一些大墓墓穴规模宏大,随葬品精美、丰富,而一些小墓墓穴仅容一具尸骨,随葬品极少甚至根本没有,说明当时的社会已经发生贫富分化。而陶寺遗址发现的一千多座墓葬,可划分为大型墓、中型墓、小型墓三大类七八种等级,说明从公元前2000年开始,“陶寺社会已形成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和阶级关系”。106
(二) 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的形成及其途径
私有制导致阶级的产生。
首先,私有制使氏族内部成员发生贫富分化,逐步形成阶级的对立。
恩格斯指出,“财产的集中是一个规律” ,它“是私有制所固有的” 。107土地私有,使财富迅速地积聚和集中到一个人数很少的集团手中。小块耕作,造成了财产多寡和社会地位高下的不平等。
古代自然形成的公社同外界的交往,进一步促使它们内部产生财产上的差别。108 个体交换的发展,进一步破坏着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109“在公社内部,原始的自发的分工被交换排挤得越多,公社各个社员的财产状况就越不平等,旧的土地公有制就被埋葬得越深,公社就迅速地瓦解为小农的乡村。”110这样,氏族内部成员中的富人和穷人的分化和对立就发展起来了。
正是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造成了氏族内部成员在分配上出现了差别。“随着分配上的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社会分为享有特权的和受歧视的阶级,剥削的和被剥削的阶级,统治的和被统治的阶级。”111
其次,与私有制的产生相联系,奴隶制产生和发展了起来。
由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即剩余产品,这就使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必要和可能的事情。新的劳动力首先是由战争提供的。战争中的俘虏不再被杀掉甚至被吃掉,而是变成了奴隶。其后,原先氏族成员中的穷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不能偿还债务,也变成了奴隶(债务奴隶)。
为了能使用奴隶,必须掌握两种东西:第一,奴隶劳动所需的工具和对象;第二,维持奴隶困苦生活所需的资料。因此,先要在生产上达到一定的阶段,并在分配上的不平等达到一定的程度,奴隶制才会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奴隶制的出现是同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关联着的。奴役者“必须拥有一定的超过平均水平的财产”。112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113 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社会意义在于,阶级形成不再是直接与生产相联系,新出现的商人阶级根本不从事生产但完全夺取了生产领导权,成为不可缺少的中间剥削人。这样就使前二次社会大分工已经开始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终确立起来,使奴隶的强制成为整个社会的基础。
恩格斯指出,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是通过两种途径产生的”。114 除了上面所讲的那种阶级形成过程之外,还有另一种阶级形成过程。这就是,原先的社会公仆逐步变成了社会主人。
在原始社会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公共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由个别成员担当的社会职能逐渐产生对社会的“独立化”的倾向,以致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独立化“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公仆在情况有利时“逐步变为主人”。115 诚然,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但是,为了维持执行这种社会职能的机构,它必然向全体居民征收赋税。这些公职人员开始脱离体力劳动,并且垄断了精神劳动。他们竭力把社会赋予的权力作利己的运用,使自己在拥有权力的同时,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这样,他们就逐渐成了高踞于社会之上的统治者,成了统治阶级的核心和支柱。
什么是阶级?“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16阶级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分工及其发展的必然后果。
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117“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118 由此,“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就成为原始社会解体以后的一种世界性的历史现象。
(三) 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的起源
氏族制度在往后的发展中之所以遭到破坏并走向解体,是由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氏族原本是共产制共同体。“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但是,随着个体化劳动和个体家庭的发展,家长制家庭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单位。随着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不同的家庭拥有的财产有了差别。“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成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马克思语)。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导致社会“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119 在社会分裂为阶级、社会内部的利益尖锐对立的情况下,维持原先的共产制共同体,并继续由全体氏族成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参与并决定公共事务,已经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恩格斯曾经以雅典氏族的破坏为例,说明公社“只有在其成员间的财产差别很小的条件下,它才可能存在。这种差别一旦扩大,它的某些成员成为其他较富有的成员的债务奴隶,它就不能再存在下去了”。120 这是氏族制度遭到破坏并走向解体的根本原因。
氏族是“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121 但是,随着分工和交换的发展,氏族或部落的成员按血缘关系居住同一地区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在同一个地区中,不再是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而是不同氏族或部落的成员杂居在一起;其居民也不再主要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平等地位的人,而是包括了奴隶主和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每一个社会团体都是由属于极不相同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们组成的。这就是说,氏族制度存在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它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承担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任务。这是氏族制度遭到破坏并走向解体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就是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了”。于是,它就被国家所代替。122
恩格斯认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而氏族是“由血缘关系形成和联结起来的”。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其他强制设施,这些东西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123 这后一点区别,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124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125
在氏族制度下,不存在脱离居民、凌驾于居民之上的特殊的公共权力。随着社会“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他们之间的对立日益尖锐化。压迫者、剥削者是少数,他们不依靠脱离居民、凌驾于居民之上的特殊的公共权力,采取强制手段,就无法对多数人实行压迫和剥削;被压迫者、被剥削者是多数,如果他们的自由不受到强力的限制,就必然会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进行反抗。这样,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26 这里所说的国家要保持的“秩序”,并不是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的和谐共处,而是压迫阶级统治被压迫阶级的“秩序”,保持这种“秩序”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种压迫固定化;而这里所说的国家要“缓和冲突”,并不是要根本否定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其实际含义主要是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一定的斗争手段和斗争方式。
正是适应阶级社会形成和阶级斗争发展的这种历史情况,“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127 所以,国家,这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的存在本身,恰恰表明了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128 尽管国家在表面上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但它既不是中立的,又不是属于全体居民的。国家运用强力工具,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在根本上是有利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所以从本质上讲,它只能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的国家。
人们通常把国家的形成作为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最重要的标志。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尽一致。公元前4000年,埃及出现了“州”形式的奴隶制小国家。公元前3000年,两河流域出现了一些城市国家。129 中国、印度和欧洲的爱琴海地区约在公元前2500年至公元前2000年进入文明时代。中南美洲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进入文明时代。130
四、历史的启示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他们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曾说:“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从《共产党宣言》1883年徳文版序言开始,恩格斯对它进行了修改。在1888年英文版序言中,这一思想被表述为“人类的全部历史(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3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揭示了原始时代历史发展的基本轮廓和主要线索,进一步论证、丰富和发展了他们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
历史是一部生动的、富有教育意义的教科书。古人说过,“所贵乎史者,述往以为来者师也”。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对于我们科学地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思考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道路、确立和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 私有制和社会的阶级划分,是一种历史现象
私有制不是一向就有的。132 在原始社会,人类在“共产制共同体”中生活。恩格斯认为,远古时代的共有制,“必定是原始的、来源于动物界的。”无论无时何地,我们都找不到一个例子能证明,共有制是作为派生现象从最初的个人占有发展来的。133
在占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的时期,不存在私有制,没有社会的阶级划分,没有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人们共同劳动,平等分配。与此相适应,人们由于依存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而形成了集体的观念。“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134
私有制和社会的阶级划分,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也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归于消灭。
正因为如此,那种认为私有制是永恒的、自私是亘古不变的“人的本性”等的观点,是把社会发展某个特定阶段的情况绝对化、普遍化,根本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实际。用这种褊狭的认识,来否定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来为诱使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化”进行论证,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是十分有害的。
(二) 私有制和社会的阶级划分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将被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
在原始社会,人类在“共产制共同体”中生活,是与生产力的极不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恩格斯说过:“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是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不认识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像动物一样贫困,而且生产能力也未必比动物强。”135列宁也说过:“原始人完全被生存的困难,同自然斗争的困难所压倒。”所以,“过去从来没有过什么黄金时代。”136
应当看到:对一定的时期、一定的社会条件,社会的阶级划分“是具有某种历史理由的”。因为这“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被迫专门从事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掌管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137 这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阶级的“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 “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上,某一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从而对政治统治、教育垄断和精神领导地位的占有,不仅成为多余的,而且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上成为发展的障碍。”138这就是说,为了消灭社会的阶级划分,必须进行长期的斗争,必须经历一系列将环境和人都改变过来的过程,而实现这种改变必须具备的物质条件,就是生产的“高度发展”。
正因为如此,列宁说过:“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因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139“我们既然热心于共产主义事业,就必须首先热心于发展我们的生产力。”140我们之所以要建立、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重要的就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道理就在这里。
(三)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原始社会的历史表明,“私有制是阶级矛盾的根源”。141 正是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造成氏族内部成员在分配上出现差别,形成“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的对立。这是阶级产生和发展的两个基本途径之一。
中国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与以往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剥削阶级的国家不同,它的建立,开辟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又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伟大的历史性的进步。我们必须沿着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向前发展,而决不能倒退到以剧烈的阶级对抗为基础的旧制度的框架里去。
正因为如此,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两个根本原则,我们才能有效地遏制两极分化,防止社会倒退,促进社会和谐,保持政治稳定,实现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
原始社会的历史表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由社会的“公仆”蜕变为社会的“主人”,这是阶级产生和发展的两个基本途径之一。
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有鉴于原始社会的历史所提供的有关经验,马克思十分注意研究巴黎公社采取何种措施来防止社会的“公仆”蜕变为社会的“主人”这个问题,并且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对此作出了总结。列宁说过,工人在夺得政权以后,为了防止在新机构中任职的人变成官僚,应“立即采取马克思和恩格斯详细分析过的措施:(1) 不但选举产生,而且随时可以撤换;(2) 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资;(3) 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142
正因为如此,为了保持人民政权的本质属性,我们必须根据上述巴黎公社原则的精神,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使党和政府的干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反对享有特权、反对以权谋私和贪污腐败现象;并且从各个方面使他们受到监督和监察。
(五) 社会主义是妇女解放的必由之路
在远古时代,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由于在生产和家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妇女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但是,随着母权制的倾覆,“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143
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和社会阶级划分的形成。倍倍尔指出:“和私有财产确立的同时,妇女也就成了男子的隶属。”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就注定了妇女遭受男人压迫。此后随之而来的是轻视,甚至蔑视的时代。”144
正因为如此,妇女问题是整个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它是不可能孤立地得到解决的。既然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和社会的阶级划分,那么,只有以废除私有制和社会阶级划分为目标的社会主义运动,才能为妇女的彻底解放指明根本的出路。恩格斯说过:“只有在废除了资本对男女双方的剥削并把私人的家务劳动变成一种公共的行业以后,男女的真正平等才能实现。”145由于一切社会的从属和被压迫是起因于被压迫的经济的从属,所以,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146
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傅立叶的这个论断,受到过马克思、恩格斯的赞赏。历史已经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社会主义是妇女解放的必由之路。只有以解放全人类为目的的社会主义的最终胜利,才能导致妇女的彻底解放。妇女在全人类中占了半数。妇女的彻底解放,她们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将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极其广大的力量,开辟无限光明的前景。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说过:“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历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 。 “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147这个论断被恩格斯写在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末尾,成为这部著作的结束语。
人类的社会形态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共产主义者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社会理想和奋斗目标,是以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对未来社会的科学预见为依据的。
(原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6年第7期。)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9页。
2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0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0—55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5页。
7 同上书,第12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9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8、559、550页。
10 《简明中国历史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2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13 《古代世界史》,苏联国立莫斯科教育出版局1952年出版,日知译,中国高等教育部教材处1954年印,第4—5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8页。
16 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0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20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3、40页。
21 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23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24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26 《古代世界史》,苏联国立莫斯科教育出版局1952年出版,日知译,中国高等教育部教材处1954年印,第38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0页。
28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4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31 同上书,第413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3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7页。
35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11页。
36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517、514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38 同上书,第40页。
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7—338页。
40 同上书,第207页。
4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42 同上书,第46页。
43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
44 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4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46 同上书,第47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8页。
4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48页。
49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48页。
5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51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48页。
52 《古代世界史》,苏联国立莫斯科教育出版局1952年出版,日知译,中国高等教育部教材处1954年印,第17页。
5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54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366页。
5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64页。
5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5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页。
58 《古代世界史》,苏联国立莫斯科教育出版局1952年出版,日知译,中国高等教育部教材处1954年印,第18页。
5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60 何芳川、宁骚主编:《非洲通史·古代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7页。
6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62 同上书,第53—54页。
63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6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65 《古代世界史》,苏联国立莫斯科教育出版局1952年版,日知译,中国高等教育部教材处1954年印,第18—19页。
66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6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68 同上书,第177页。
69 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7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71 同上书,第60页。
72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
73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74 何芳川、宁骚主编:《非洲通史·古代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75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中国大百科全书1986年版,第339页。
7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77 转引自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5、80页。
7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7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3页。
8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81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2—73页。
8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83 同上书,第64页。
84 同上书,第58、64页。
85 同上书,第64—65页。
8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66页。
8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5、67、68页。
8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1页。
89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2—93页。
9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91 同上书,第67、68页。
92 同上书,第193页。
9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1页。
9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95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历史理论经典著作导读》,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58—359页。
9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9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3—574页。
9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9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
10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页。
10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10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10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3页。
10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182页。
10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106 《简明中国历史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7、31页。
10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10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10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6页。
1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9页。
1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112 同上书,第168—169页。
1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1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1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187页。
116 《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11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2页。
1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4、535页。
1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188页。
1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4页。
12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187页。
122 同上书,第188页。
123 同上书,第189—190页。
12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12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
12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127 同上书,第184页。
12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129 刘文鹏、王兴运、刘家和、毛昭晰、廖学盛编著:《外国历史常识(古代部分)》,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
130 齐世荣总主编:《世界史(古代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13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14页。
13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4页。
1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48页。
13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112页。
1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136 《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0页。
13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2、563页。
138 同上书,第563页。
139 《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140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29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05页。
14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页。
142 《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页。
14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144 奥古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25页。
14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
14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14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