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风险规制的法理与方法:以环评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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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书内容安排

我的问题意识十余年一贯,都围绕着风险对现代法治的挑战;但与自己前一本专著(《风险中的行政法》)相比,这本书聚焦点有了变化:此书聚焦于中国的环境评价制度。

这一聚焦点有两个关键词。一是“中国”制度,即本书研究的是中国制度和中国经验;由此,对外国法不作专门介绍,只在部分主题的讨论中会附带涉及。之所以如此安排,倒不是为了刻意标榜“中国特殊”或“制度自信”;——如有雷同或类似效果,纯属“无心插柳”——只是因为,我从2008年起开始意识到,抽象理论(或者说“大词”)虽自有迷人之处,却容易犯凌空蹈虚的毛病,所以立志将自己的研究扎根于具体领域且立足于经验世界。而对于中国人而言,中国自己的制度及经验自是比他国的制度和经验来得更为亲切。至于西方国家(受作者语言能力的限制,在本书中主要是指美国,也偶有涉及欧盟和英国)的相关经验和教训,本书并不排斥,而是只要有用且可用,即本着拿来主义的精神加以运用。

二是“环境评价”。中国现行法对环境评价的界定较狭窄,考虑到本书中的研究不仅涉及解释论,也涉及立法论,本书采取了外延更广的学理定义。学理上的环境评价从时间属性来看,可以分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三种。[45]回顾评价是基于历史数据对某一区域环境历史变化的评价。这种评价可以用于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现状评价即是利用近期环境监测数据等,对某一区域环境现状所作评价。这种评价可以成为环境整治和环境规划的基础。预测评价则是对拟议中的重要决策或开发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变化及这种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福利的可能影响,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范的对象即属第三种环境评价(详见第一、二、三章)。本书第八章讨论的风险评估,主要是一种预测性评价,但也涉及了现状评价。本书第七章讨论的环境损害鉴定,则主要是对环境的历史评价和现状评价。

作为这一聚焦点变化的自然结果,相比前一本专著,本书更多地关照了风险评估这一更为“硬核”的问题(第八章)。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在前本专著后记中提到的遗憾。

同样与自己的前本专著相比,本书在研究方法上也有新的发展:出于将研究扎根于实践的主动追求,前一本专著采用了个案研究的方法(也初步涉及了群案研究);本书则得益于中国判决书上网提供的便利条件,在继续个案研究(第四章和第五章)之外,更多地尝试了“群案”研究方法(第六章和第七章)。

本书具体内容安排如下。导言部分概括介绍了作为本书研究主题的风险和风险的法律规制,同时结合对既有研究的综述交代了本书研究写作的理论背景和研究定位;在此基础上,简要说明本书的问题意识、焦点选择和全书内容安排。导言之后为本书的主体内容,共分八章。其中前两章依次讨论了中国环评制度的基本面貌和中国特色。第三章聚焦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讨论了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接下来的两章,关注中国环评制度实践中的事例,这两章讨论的事例都未进入司法程序。其中前者以PX事件为例,集中探讨的是当专家与外行民众的风险认知出现背离时,风险决策应当如何作出的问题。后者则以“地铁过北大”事件为例,讨论的是当风险认知遭遇科技不确定性、即使专家也无法给出确定意见时,风险决策应当如何作出的问题。然后,转向相关司法实践,在第六章通过考察我国环评审批诉讼,探讨了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这是一个行政诉讼法学上的经典问题。第七章则集中研究作为科学证据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这是三大诉讼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法)均需处理的共性问题。主体内容的最后一章讨论当前只是部分被纳入既有环评制度的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规制问题。最后是后记和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