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的法律规制
(一)现实问题
所谓风险规制,指相关主体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减少/消除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这并不容易,因为风险可能被误认、高估或低估。如有研究显示,“9·11”事件后一年时间内,美国有大量民众因高估了乘坐飞机的风险在出行时转而选择汽车,结果那一年因车祸而死亡的人数多了1595人,“这是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行动所造成死亡数的1.5倍,是911遇事飞机上乘客数的6倍”[21]。错误地低估风险的实例,如现在臭名昭彰的香烟,曾因有助于放松心情而一度受到医生的推崇。至于专家们有关红酒/鸡蛋(胆固醇)的健康风险的相关建议,则至今仍然相互矛盾,令民众无所适从。
前述高估飞机旅行风险的实例其实已经显示,以减少或消除风险为目标的风险规制活动本身,可能(意外地)带来新的不利后果:改用汽车出行是人们避免飞机失事风险的努力,但这种努力本身导致汽车事故风险增加了——这种情况如此频繁地发生,以至于风险研究者们发明了专用术语,即“次生风险”(secondary risk)[22]来指称它们。环保史上一个广为人知的实例是禁用DDT的立法:20世纪60年代,科学家发现杀虫剂DDT在环境中非常难降解,并可在动物体内蓄积,怀疑其是一些鸟类灭绝的主要原因[23],因此许多国家先后出台了禁用DDT的法令。但DDT在当时和现在都是杀死蚊虫以控制疟疾传播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DDT被禁用后,疟疾患者数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上升了。[24]在环境风险的规制过程中,由于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循环的规律,还经常发生对某类环境风险的规制,可能会加大其他类型的环境风险的情形。例如“处理下水道污水的拟议规则,意在每5年拯救1条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而随之增加的垃圾焚烧,可能会使得每年有2条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死亡”。[25]
鉴于风险和次生风险均需纳入考虑,风险的法律规制,就不仅仅指以法律来指引、规范人们的风险活动以尽量减少或消除风险,也同时不能不涉及以法律来指引、规范对风险活动进行干预的活动本身(风险规制活动本身)。
这种对风险之法律规制任务的描述,显然是从实践/经验出发而非从理论出发的结果。这种进路可能让一些法学同行感到不适。在刚刚开始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那几年,我曾经多次被法学界同行提问:你所谈论的风险规制听起来有点陌生,这个主题到底属于既有法学理论体系的哪一部分?在当时,这是一个让我(以及为数不多的同好们)感到难以回答的问题。原因是:如上所述,迄今为止的风险研究仍是问题导向的研究,而风险问题并不是从任何既有理论和规范体系中演绎推导而来。
十余年过去,情况已有不同。法学界的同行们已经不再问我上述问题了,而我知道,这并不是因为我或风险研究的同好们给上述问题提供了令人满意的答案。真正的原因是,同行们,特别是更年轻的研究者们,已经不再将风险规制研究视为法学中的“异类”。在行政法学界,甚至有前辈感到有必要发声:年轻人也不能都去做规制研究啊,规范法学研究也需要加强。这一说法带有玩笑夸张的成分,但不容否认的是,在法学界,风险研究到今天的确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甚至已有渐成热点的趋势。
(二)我国法学界的回应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研究一般意义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风险)的相关论著发表数量增速明显加快了。其中,行政法学界启动风险研究相对较早,代表性成果[26]如北京大学沈岿主持的风险行政法研究系列,包括了3本译著[27]、1本论文集[28]和1本专著[29];另有更为新近的专著《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与行政法》[30]《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31],亦为我国风险行政法领域内代表性著作。在刑法学界,以清华大学劳东燕为代表的研究者们就“风险刑法”发表了一系列论文[32],陈兴良[33]、张明楷[34]等刑法名宿亦参与了相关讨论;劳东燕并于2015年出版相关专著1本[35]。与行政法和刑法学界相比,我国民法学界专门针对风险展开的研究相对较少,但也并非没有涉及,只是更多是在侵权法上的风险责任等民法学传统议题之下涉及现代风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如朱岩、刘水林就风险侵权责任发表的系列论文[36]等。此外,近年还出现从超越传统部门法视角对风险规制法律问题展开的研究[37],也值得关注。
我国环境法学界对风险的研究在21世纪以来也已起步。典型的如,环境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较早就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38],目前主流的环境法教材都将之列入了环境法基本原则相关篇章。近年来也有以风险规制为主题的环境法学专著出版,包括运用风险社会等一般理论讨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39]或我国城乡环境风险协同共治制度体系的建构[40]、具体讨论土壤环境风险规制[41]和基因改造生物风险责任[42]等。但是,以环境风险规制为主题的期刊论文数量相当有限:在CNKI期刊论文库中以“环境风险规制”检索题名[43],命中社科类结果不到30篇,其中法学论文只有8篇,涉及环境风险规制的断裂与统合、协商型规制、回应型规制、自主规制和可燃冰、页岩气开发中的环境风险和土壤环境风险等。
以本书的关注来看,这些既有著述(特别是环境法领域里的相关研究)或者侧重于宏大的一般理论,或者着眼于特定种类的具体风险;就专著而言,尚未发现与本书类似的[44]、从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切入风险规制法理和方法的研究。而这就是本书的定位了:在抽象宏大的一般理论与具体而微的特定种类风险之间,需要将二者勾连贯通起来的特定制度和解释形塑特定制度结构及运作的、抽象程度适中的“中层”理论。
这个特定制度,并不一定得是环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本书选择环评制度是偶然的,或者说理由是个体化的。现代的研究者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忽略研究工作内在的偶然性,因为承认(哪怕是对自己承认)“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看起来很“不专业”。于是,往往花很多时间去论证自己研究选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我不是在说,这些论证全都是假话套话;只是想说,有意义的、值得研究的题目太多了,多到足以使兴趣广泛的研究者发生选择困难症;这时,承认题目“都很好”,都可以做且值得做,有利于放下包袱,更快进入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