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实施路径:基于社会公共服务研究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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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域外多国法视野下公益事业与公共事业等概念的界定与解析

基于域内外法律比较视野,我国法律视野下的“社会公共服务”概念与域外法律视野下的“公益事业”“公共事业”“公用事业”“社会服务事业”等概念具有类同性或关联性。

汉语概念“公益事业”对应的德语概念复数形式为“gemeinwohlorienti-erte Leistungen”,而其对应的英语概念复数形式为“services for the common good”或“public-welfare services”。顾名思义,公益事业是指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各类服务行业,公益事业的供给不仅有助于实现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体现国家利益。“公益事业”与“生计预备”基本属于同质性概念。就外延而言,经济类型与非经济类型的公益事业共同构成生计预备。德国的公益事业(gemeinwohlorientierte Leistungen)的外延范畴包括以下服务类型:(1)能源与水的供应;(2)废水与废物的处理;(3)公共客运服务的运营;(4)邮政与电信服务;(5)公共媒体服务;(6)特殊的金融与保险服务;(7)提供基础的教育体系;(8)众多的社会服务与慈善服务;(9)基本的国家任务;(10)维护警察与司法系统,确保内外安全。[129]

在汉语语境下,公共企业、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与市政服务事业均为同义概念或高度同质概念。在日、韩等东北亚国家法律中,与公共企业概念类似的概念包括公企业、公营企业等。譬如,《韩国地方公企业法》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业:(1)水道行业(居民区水道行业除外);(2)工业用水道行业;(3)轨道行业(涵盖城市铁路行业);(4)汽车运输行业;(5)地方公路行业(仅限于收费公路行业);(6)下水道行业;(7)房地产行业;(8)土地开发行业。[130]依据《韩国地方公企业法》第3条第1款规定,地方直营企业、地方公社与地方公共团体在实施经营活动时应当坚持促进经济性原则与公共福利原则;依据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在设立与经营地方公共企业的情形下,不得实施危害民间经济、干扰经济秩序与损害经济环境的行为。[131]依据《日本地方公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地方公营企业是指由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在以下行业经营:(1)水道行业(简易水道行业除外);(2)工业用水道行业;(3)轨道行业;(4)汽车运输行业;(5)铁道行业;(6)电力行业;(7)天然气行业。[132]

汉语中的“公共事业”或同义的“公用事业”概念渊源于英语概念“pub-lic utilities”。[13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公用事业法》(Public Utilities Law)第216条关于“公用事业”的定义为:“所有为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运输公司、石油管道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和桥梁通行费征收公司。”[134]由该项概念界定可推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法》界定的“公用事业”与我国法律视野下“提供具有网络经济属性的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基本等同。

总体而言,在英美法(盎格鲁撒克逊法)中“公共事业”(public utilities)亦通常被视为“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的同义概念。公共事业的外延范畴通常包括供水、污水处理、废物管理、公共交通与能源供应等服务类型。[135]在法语中,公共事业被称为“服务公众行业”(services publics industriels);在德语中,公共事业被视为“生计预备”的同义词。[136]

我国法律视野下的“社会公共服务”概念与英美法视野下的“社会服务事业”概念具有类似属性。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缩印版)》的界定,“社会服务事业”(social services)的外延涵盖以下事业:(1)公共教育设施;(2)住房、娱乐与休闲设施;(3)公共保健与卫生;(4)公共医疗事业;(5)医院;(6)道路与桥梁;(7)警察;(8)维持公共秩序;(9)管理缓刑犯;(10)监狱与教养院;(11)罪犯获释后的安置;(12)其他社会福利事业。[137]由《元照英美法词典(缩印版)》关于“社会服务事业”概念的定义可推知,社会服务事业概念的外延既包括非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又涵盖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不过,社会服务事业概念的表述亦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它既可以指称社会公共服务本身,又可以指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社会服务事业指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的情形下,该项概念与“公用事业”概念之间具有类同性。由于经济型及非经济型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直接关涉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这两类服务亦构成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要素。[138]